MOIO7381-審議事項-第7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中埔(和睦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381
案件id
Y6Bptf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1月12日第213次會及98年11月30日第215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嘉義縣政府99年5月28日府城規字第0990384434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委員正民(召集人)、顏委員秀吉、張委員梅英、劉委員小蘭及蕭委員輔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9年8月4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將計畫書內市地重劃財務試算乙節內「本案之重劃範圍調整後有關公有土地之分布及可抵充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為財務保守估算起見,暫不列入抵充面積。」乙段文字刪除,以資周延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查「中埔(和睦地區)都市計畫」係於民國74年1月11日公告實施,其間曾於83年5月13日公告實施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迄今已逾16年,計畫面積共計414.33公頃。本次檢討為因應現況及未來發展趨勢,故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都市願景及發展策略構想:本計畫區位於嘉義生活圈,西側阿里山系統所形成「遊憩及自然保育區」之發展區,未來之發展以技術型產業及觀光業為主,與其嘉義市形成一「生產」及「居住」環境發展區,故請補充本區與上位計畫之關聯性示意圖、未來發展願景與構想、周邊重大觀光資源(如仁義潭水庫等)等整體性事項,作為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引導。
- 二、請詳予補充本計畫區人口成長、人口結構及住宅供需之推計,敘明推估模式及計算公式,並將相關人口資料補充至最新年度,另就本計畫區人口成長之現象,重新預測並調整後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本計畫區公園、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為計畫面積之1.30%,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之規定,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及說明,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另國中、小用地部分請依新修訂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8條相關規定重新檢討,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四、本次通盤檢討將調整計畫道路寬度及道路路線,請縣政府查明調整計畫道路後是否影響他人權益,如准予變更道路用地為高強度之分區使用仍應有適當之回饋措施,如無須回饋請將具體理由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另外為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妥為檢討既成道路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檢討其存廢。
- 五、都市防災部份,請縣政府補充本計畫區歷年災害發生類型、災害史,以及災害潛勢地區等資料,並針對地方特性妥為規劃相關之防災救災設施,並納入計畫書中作為執行之依據。
- 六、親山親水計畫:請參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將計畫區之自然資源,配合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妥為規劃,或藉由藍綠帶、景觀道路及自行車道串連,研訂親山親水實施計畫及綠化計畫,以作為未來開發與訂定都市設計準則之參據。
- 七、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依原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1.請嘉義縣政府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
- 八、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及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
- 九、為利執行,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需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縣政府應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併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 十、後續應辦事項:
(一)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
(二)為符實際及講求效率,本計畫嘉義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如附表一。
十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如附表二。
【附表一】變更中埔(和睦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變更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農業區0.7780變1計畫區西側美滿綜合醫院預定地醫療專用區0.7820住宅區0.0040依96年11月6日嘉衛醫字第0960025096號函廢止許可病床數,回復為原計畫分區。
備註:實際範圍以原變更地號為準。
照縣政府核議見通過。
道路用地0.3207住宅區0.3207變2中山新村住宅區住宅區0.1512道路用地0.1512調整市地重劃範圍及計畫道路系統本案除請縣政府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辦理外,其餘照該府核議見通過。
變3文小一西北側道路用地0.2200農業區0.2200為維持農業區完整性並調整市地重劃範圍。
本案除請縣政府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辦理外,其餘照該府核議見通過。
變4大義路西側文小一國小用地2.0300國中小用地2.0300考量人口趨勢,變更原文小一為國中小用地。
本案除請縣政府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辦理外,其餘照該府核議見通過。
公園用地0.2313人行步道0.0183機關用地0.2496配合機關實際需求新劃設(供派出所使用)。
照縣政府核議見通過。
住宅區0.2121公園用地0.2121變5計畫道路六與計畫道路十交叉路口東南側,和興國宅東南側公十三住宅區0.0183人行步道0.0183配合道路系統及公園區位及面積之調整。
照縣政府核議見通過。
人行步道0.0087道路用地0.0334住宅區0.0421人行步道0.0068住宅區0.8070道路用地0.2807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1.0945變6崙仔頂圳幹線兩側住宅區0.2236道路用地0.2236保留現有溝渠水路並配合調整市地重劃範圍及計畫道路系統。
除變更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部分,請縣政府確實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妥適外,其餘請縣政府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辦理外,其餘照該府核議見通過。
人行步道0.0012市場用地0.0161變7廣停三西側原溝渠用地變更道路用地0.0691住宅區0.0272新增市地重劃地區,以解決附帶條件原溝渠用地變本案除請縣政府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辦理外,21變更內容變更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商業區0.0113停車場0.0069河川區0.0064為住宅區及商業區商業區0.0079河川區0.0079更為道路用地無償捐贈之規定。其餘照該府核議見通過。
住宅區0.0418道路用地0.0418變8公兒八東側道路用地0.0705住宅區0.0705配合市地重劃範圍調整道路系統。
本案除請縣政府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辦理外,其餘照該府核議見通過。
公兒用地0.0020人行步道0.0020變9公兒九南側人行步道人行步道0.0020住宅區0.0020都市計畫分區與重測後地籍誤差。
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除請將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納入計畫書內以利查考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10公兒八西南側山益公司附近公園用地0.2503住宅區0.2503配合調整公十區位及面積。
本案除請縣政府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辦理外,其餘照該府核議見通過。。
變11原公十南側住宅區0.2477公園用地0.2477配合調整公十區位及面積。
本案除請縣政府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辦理外,其餘照該府核議見通過。
住宅區0.0053變12中華路東側工乙與廣場用地交界處廣場兼停車場0.0018工業區0.0071配合重測後地籍範圍調整市地重劃範圍併配合變更。
本案除請縣政府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辦理外,其餘照該府核議見通過。
農業區0.0473變13公十六東北側住宅區0.0011道路用地0.0484規劃6公尺寬之道綠方便進出。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14計畫區南側農業區農業區3.4075道路用地3.4075配合生活圈規劃20公尺寬之計畫道路備註:已另案辦理並於98年府城規字第0980082507號函公告發布實施。
本案已先行提本會審議完竣,並經縣政府98年府城規字第0980082507號函公告發布實施在案,故不予討論。
變15重劃範圍重劃範圍重劃範圍變更如圖7-1配合土地使用分區調整重劃範圍,並得採跨區市地重劃。
本案除請縣政府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辦理外,其餘照該府核議見通過。
住宅區0.0135河川區0.0135變16清景橋西側及武德街北側溝渠用地0.6253商業區0.0017配合水利署之堤防預定線範圍調整。除變更為河川區部分,請縣政府確實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22變更內容變更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0.0001河川區0.6235部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妥適外,其餘照該府核議見通過。
住宅區0.0544道路用地0.0544人行步道0.0228變17計畫道路編號二十三南側之住宅社區道路用地0.1146住宅區0.1374配合既有道路及地籍調整,避免拆除現有建物。
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除請將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納入計畫書內以利查考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18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如附錄一如附錄一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初審意見。
變19廣(停)三廣(停)用地0.1776停車場用地0.1776變更廣(停)用地為停車場用地,以便未來與鄰近市場用地合併,以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方案整體開發。
備註:人陳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國小用地0.2577變20和興國小後方,下六段公館小段406、406-4地號國中用地0.0781農業區0.3358該地高低落差高,不適作學校使用,故變更之。
備註:逾人1,406-1、406-2地號非屬都市計畫區,406-3為農業區,故不納入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21和美段609、610、611、612、621、622、623、626、627、630、地號道路用地0.0099住宅區0.0099維持現有既成道路寬度,將前次通盤檢討變更劃設為計畫道路之土地,恢復為原住宅區。
備註:
1.人陳2。
2.為既成社區目前道路已足供使用。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22計畫年期民國93年民國110年配合南部區域計畫予以調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表二】變更中埔(和睦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條文新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訂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住宅區內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二、住宅區內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商業區內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二十。三、商業區內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二十。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四、乙種工業區內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二百一十。四、乙種工業區內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二百一十。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五、學校用地內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五、學校用地內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六、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無)七、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中埔(和睦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條文新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六、(一)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廓或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並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者,得依第七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1.基地有一面臨接寬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接長度在二十五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五分之ㄧ以上者。
2.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公共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八、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份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中埔(和睦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條文新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七、依第六點第一項規定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按左列核計,但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
△FA=S×IA:基地面積S: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I:鼓勵係數,並依左列規定計算:
1.商業區:I=2.89√S/A-1.02.住宅區或機關用地:
I=2.04√S/A-1.0前項所列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之定義與計算標準依內政部訂頒「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刪除。
備註:「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已於民國85年6月26日內政部(85)台內營字第8572853號令廢止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 八、依第六點第一項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其面臨道路為二十公尺以上,且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為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得依第七點規定核算之增加樓地板面積乘以百分之ㄧ百二十五。刪除。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 九、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如下:
(一)退縮建築部分:
實施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中埔(和睦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條文新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停車空間設置:
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樓地板面變更中埔(和睦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條文新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積未達250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份每150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如下表所示: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1~250平方公尺設置一部251~400平方公尺設置二部401~550平方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但建築基地僅面臨四公尺人行步道者,不在此限。
- 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ㄧ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十、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ㄧ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本要點未有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十一、本要點未有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中埔和睦地區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代表人:黃柳松中埔和睦地區自辦市地重劃區1.市地重劃費用負擔19886.68(萬元)顯不合理。
2.公共設施負擔39.31%,屬不利開發地區。
1.依本會財務計算,市地重劃費用負擔應介於49,701.35(萬元)至41,596.53(萬元)。
2.建議公共設施負擔修正為35%。併變更明細表第15案。
(縣都委會決議:除依下列意見修正通過外,其餘照案通過。
(1)請地政單位提供重劃工程單價供鄉公所據以修正事業及財務計畫。
(2)為避免重劃負擔超過法定上限,需取得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增加辦理重劃之困難度,故請鄉公所以不超過重劃總負擔45%上限及不再調整變更內容為原則下,重新修正事業及財務計畫,並授權作業單位審核後,簽請主任委員核可免再提會,否則再提會討論。)照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併變更編號第15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