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381-審議事項-第9案:內政部逕為「變更中興新村(含南內轆地區)都市計畫(配合高等研究園區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7381
案件id
gIg5BV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辦理行政院98年11月19日院臺科字第0980072361號函核定之「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籌設計畫」需要,爰依「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內政部以99年5月21日內授營中字第09908041101號函准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暨第2項規定辦理。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暨第2項。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99年6月1日起至99年6月30日分別於南投縣政府、南投市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同年6月11日假南投市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民眾日報99年5月26、27、28日公告完竣。
- 六、案經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99年7月6日中建字第0990014545號函及南投縣政府99年7月2日府建都字第09901383340號函送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研析意見等報請審議。
- 七、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八、本案經提本會99年7月27日第735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聽取簡報及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許委員文龍(召集人)、顏委員秀吉、李委員正庸、林委員秋綿、張委員金鶚、張委員梅英及黃委員萬翔等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9年8月17日(赴現場勘查)及99年8月26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於會中所提之修正計畫書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局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二),有關南內轆地區之圓環與道路系統劃設部分,因其功能特殊並考量既有都市紋理與交通動線,故同意照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所提建議意見(如附圖)通過。
- 二、本計畫之都市設計準則內容部分,考量為增加基地透水率、綠覆率比例,故將計畫書內之「基地綠化及透水率」乙節內「…於法定空地舖設之人工透水鋪面(如透水磚、透水瀝青等)之50%面積得計入前項基地總透水面積計算;雨排水溝應儘量採底部透水方式設計,其設計符合透水要求者,面積得納入前項基地總透水面積計算。」乙段文字刪除,並請研議納入生物多樣性之機制及其與中興新村原有生態綠廊道之串聯,以資妥適;至於本案將來開發時有關交通系統及措施之改善、產業引進之類別、環境影響評估情形、中興新村風貌之保存及財務計畫等,請再詳予補充敘明並納入計畫書。
- 三、為維護中興新村既有的優質都市生活環境品質與特色及考量高等研究園區事業專用區之實際使用需求,故除原「機19」機關用地變更為「第二種園區事業專用區」之容積率訂為不得大於300%外,其餘容積率仍維持為不得大於200%。
【附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係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辦理行政院98年11月19日院臺科字第0980072361號函核定之「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籌設計畫」需要,爰依「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本案變更範圍面積261.50公頃,佔計畫都市發展面積(413.62公頃)61.73%,核屬需要,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公開展覽計畫書、圖通過。
- 附表一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研析意見1曾信修等原機(二十)東側田園路為因應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車流人潮進出需求,建請將計畫道路拓寬。建議將高等研究園區旁原有計畫道路(田園路)拓寬,納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田園街現有11.1米路寬拓寬為16.1米路寬(中興路起點至大埤街終點);並可銜接大埤大排產業道路(未來可直通南投酒廠走平原串連動線),以利百姓行車進出便利。1.經查陳情人所提田園街(中興路起點至大埤街終點)拓寬部分,業納入本次變更。
2.至於陳情人所提大埤大排產業道路與田園街銜接部分,因非位於本案範圍內,故建議納入「變更中興新村(含南內轆地區)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暨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研商辦理。
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變電所用地(本次變更範圍外)為因應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用電量,中興二次變電所需配合改建為屋內型配電變電所,以增加供電設備容量,提升供電能力;惟依「中興新村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13條第1、3款容積率、高度及層數限制,將致改建工程發生困難。為確保未來園區供電可靠度及供電品質,建議中興二次變電所之改建能放寬建築物高度為30公尺、容積率增為240%,以利改建工程進行。1.經查陳情人所提中興二次變電所位於中興新村(含南內轆地區)都市計畫區之機(八)用地,非位於本案範圍內。
2.故建議納入「變更中興新村(含南內轆地區)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暨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研商辦理。
3簡弘信南核心地區南核心地區園區事業專用區之容積率變更為300%。維持原容積率(200%)1.本案南核心地區之園區事業專用區主要提供研發機構及行政機關使用,其中專二(六)預定提供中部行政中心進駐使用。
2.依據內政部營建署所擬「中興新村中部行政中心興建計畫書(草案)」,中部行政中心必須容納現有中興新村及黎明新村之行政機關,使用需求樓地板面積達9.6萬平方公尺。為利中部行政中心之興建,爰將南核心地區園區事業專用區之容積率變更為300%。
3.南核心區位於高等研究園區南端,屬新發展地區,提高容積率不會影響既有都市紋理。
4張慶生綠(四)用地省府路北面這一區塊編定綠地(綠四)已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