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401-審議事項-第2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楊梅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401
案件id
0pr7xa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提經本部都委會99年2月9日第724次會議(第7案)審決略以:「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
- 二、本案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王委員秀娟、李委員正庸、林委員秋綿、鄒委員克萬、高委員惠雪等5位委員,並由王委員秀娟擔任召集人,於99年4月2日召開第1次聽取簡報會議完竣,且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桃園縣政府99年7月8日府城規字第0990261971號函及99年8月5日府城規字第0990293315號函送出席委員所提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及補充資料到署,復於99年9月7日召開第2次聽取簡報會議完竣,且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特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99年9月7日會議初步建議意見二(詳附錄),維持原計畫電信用地,並請桃園縣政府儘速釐清且處理核發建築執照、使用執照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土地後相關建築行為過程之適法性,依本部69.3.4台內營字第2583號函及本部80.11.8台內營字第8078964號函示規定,應俟查處依法究辦都市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即先行發照建築使用之情事,處理結案後,再依都市計畫相關規定辦理;另現況如有涉及違規使用情節,應依據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辦理。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99年9月7日會議初步建議意見
- 一、有鑑於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原隸屬交通部國營事業機構之一,依92年1月15日修訂「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之規定,該公司業於94年8月12日轉型成民營化公司,屬全國性且具大規模性之公司,在社會應扮演優良示範之角色,配合國家資產委員會之資產活化政策過程應謹守相關規定。針對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出席委員所提初步建議意見-有關部分基地現況已完成廠房出租興建,其建物發照過程及現況使用是否有違規事宜乙節,桃園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回復處理情形如下:
(一)桃園縣政府(都市計畫單位)回應意見:
1.楊梅鎮幼獅段219地號土地部分,目前土地產權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民國85年12月17日該公司以設置電信管理局2線搶修中心、第2線路中心及第2公用電話中心之變更理由,由農業區變更為電信用地,並指定供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嗣後民國92年該公司將前敘土地出租予嘉發實業公司使用,經查現況為搭建臨時性鐵皮倉庫1幢,尚無都市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即先行發照建築使用之情事;另現況如有涉及違規使用情節,縣府將依據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辦理。
2.楊梅鎮幼獅段12地號土地部分,目前土地產權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民國86年7月12日該公司以建立衛星追蹤遙測監控中心及無線通信研究大樓,建設無線通信技術研究園區計畫之變更理由,由農業區變更為電信用地,並指定供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嗣後民國94年該公司將前敘土地出租予如毅物流公司作物流倉儲使用,經查現況已搭建2幢廠房,並於民國95年如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起造人為該公司負責人羅欽師向該府申請核發建築執照(95桃縣工建執照字第會楊01620及00011號,府工建字第0950223470及0950004795號)及使用執照(95桃縣工建使字第楊01052及02716號,府工建字第0950148061、0950352384號)在案,恐有都市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即先行發照建築使用之情事;另現況如有涉及違規使用情節,縣府將依據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辦理。
3.本變更案範圍外之楊梅鎮幼獅段11地號土地部分,位於農業區範圍毗鄰本變更案範圍,現況如毅物流公司已興建倉庫使用,已有明確違規使用之情形,縣府已依據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裁罰如毅物流公司6萬元之罰鍰。
(二)桃園縣政府(建築管理單位)回應意見:
楊梅鎮幼獅段12地號土地部分,建築物發照過程,依建築法有關起造人之資格相關規定,未限定僅為土地所有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因電信用地准許作倉庫使用,爰以如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為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之起造人申請作倉庫使用應無問題;至於違規使用部分,如違反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則由縣府都市計畫單位依規定裁罰,倘建築物室內(倉庫、辦公室)使用用途違規,將由縣府建築管理單位裁罰。
- 二、基於桃園縣政府都市計畫單位及建築管理單位對本案現有建物核發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過程之適法性說明顯有矛盾,該府列席代表於會中建議本案撤回重行檢討;另由地形圖研判現況建築量體恐有超過建蔽率百分之五十之情事,請桃園縣政府儘速釐清並處理核發建築執照、使用執照及該公司從取得土地後相關過程之適法性,並依本部69.3.4台內營字第2583號函及本部80.11.8台內營字第8078964號函示規定,建議應俟查處依法究辦都市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即先行發照建築使用之情事,處理結案後,再依都市計畫相關規定辦理;另現況如有涉及違規使用情節,建議桃園縣政府應依據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辦理,爰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並逕提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