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401-審議事項-第10案:內政部函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7401
案件id
AuQ3lt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提經本會97年3月18日第678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外,其餘准照…計畫書、圖通過。」在案。
- 二、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自民國97年6月25日起至民國97年7月24日止,於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及林口鄉、五股鄉、泰山鄉、新莊市、八里鄉、桃園市、蘆竹鄉、龜山鄉等八市鄉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民國97年7月9日臺北縣林口鄉公所、八里鄉公所,民國97年7月11日於臺北縣泰山鄉公所、臺北縣五股鄉公所,民國97年7月15日於桃園縣桃園市公所、臺北縣新莊市公所,民國97年7月17日於桃園縣蘆竹鄉公所、龜山鄉公所分別舉辦說明會。
- 三、案准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97年12月15日城規字第0971001718號函,檢送旨案補辦公開展覽期間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等相關文件到部,經提本會98年2月10日第708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補辦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決議如附表外,其餘准照本會97年3月18日第678次會議決議文辦理,…。」,上開附表部分案件本會決議略以:「交由本案專案小組先行研擬初步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 四、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張委員金鶚、林委員秋綿、李委員正庸、張委員梅英、蔡委員玲儀、羅前委員光宗等6位,並由張委員金鶚擔任召集人,於98年2月27日、98年6月12日、98年11月4日、99年3月25日及召開4次專案小組簡報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並經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99年9月21日城規字第0991002384號函檢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及研處情形相關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及前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委據桃園縣政府98年9月1日府城規字第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地號之部分土地2.業依都委會審議紀錄辦理土地捐贈公證手續。
3.申請變更面積0.98公頃,其中可為建築基地面積僅0.2622公頃,現有申請增建建築空間之需求,經計算均符合第一種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會共同性決議事項以該寺廟現有已興建完成之基地及法定空地範圍予以變更,其餘部分維持原計畫之原則予以變更。
2.本案建請併逾桃38案,並依第21次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建議仍照原公開展覽變更範圍,並依委員會第678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辦理。
0980339606號函說明陳情人尚未依本小組有關「本案陳情變更宗教專用區土地使用規劃、建築管理、補辦寺廟登記所載實際建築使用範圍等情形」之意見補充說明資料後,爰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逾桃41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桃園縣龜山鄉警大段549地號警大段549地號產權屬私有地,建請同意剔除變更-1.本案陳情之地號係位於內政部都委會第700次會議再桃5案(第二次公展編號再16案,原桃19案)範圍內,為配合國防部申請變更土地及其週邊道路現況劃設為機關用地,並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2月10日第700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有案。
2.軍備局於980305備工北管字第0980001291號函表示警大段549地號產權屬私有地,建議恢復原分區為保護區。本案建議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逾桃42經濟部工業局-支持華亞重劃區管理委員會及李立委鴻鈞先生所提建請修正「林口特定區土地使用分1.土管要點第34點內「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之新興重要產業適用範圍,經工業主管機關審1.建請併逾桃36案辦理。
2.土管要點第34點建請依經濟部工業局所提建議意見將現行「新興重要策本案併逾桃36案辦理。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區管制要點第34、35點」,並提供修正條文對照表查核准者,得提高容積為不得超過180%」,因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章及第70條之1將於98年底實施屆滿,其接續之「產業創新條例(草案)」並無「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範圍」認定之相關規定,爰建議將現行「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範圍」之相關項目,逐項納入土管要點,俾便未來地方政府得以依循自行核定,以縮短作業流程,並有利於後續之監督。
2.建議土管要點35點「工業區土地,自本次專案通盤檢討發布實施之日起5年內,提出設廠之申請,、、,其容積率得予提高為不得超過210%」再展延5年。
(1)我國科技產業以外銷為主,受全球經濟景氣的連動影響很大,部分製程設備昂貴,需募集大量資金投資建廠,勢須審慎評估,對未來市場趨勢預擬方向,以避免投資失當。又為使建廠及生產設略性產業適用範圍」之相關項目,逐項納入土管要點修正。
3.土管要點35點建請依經濟部工業局所提建議意見修正土管要點第35點為「工業區土地,自本次專案通盤檢討發布實施之日起5年內,提出設廠之申請,、、,其容積率得予提高為不得超過210%」再展延5年。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備發揮最大效益,需長期觀察相關產業變動,尋求適當之投入時機,故一般科技產業需要較長之投資評估與建廠規劃時程。
(2)配合傳統工業區之產業轉型,亦須給予相當期程:林口特定區內之「南林科技園區」,係由傳統塑膠工廠轉型為科技園區之案例,耗時三年以上及龐大經費,目前正逢數十家科技廠商預定進駐「南林科技園區」之高峰期,必須將此獎勵期限予以延長,方能達到原放寬容積率規定之獎勵目的。
(3)為因應目前國際經濟情勢,鼓勵企業勇於投資、創造更多就業機會,並配合科技產業之發展須較長期之規劃,故建議獎勵期限,仍配合通盤檢討時程,再予延長5年,以應亟需。
俟下次通盤檢討時,再根據實施狀況調整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逾桃43呂正一先生龜山鄉新路坑段553-16、553-1、591-2、591-3、598-2,龜山鄉楓樹坑段楓樹坑小段1033-10、1225-8、1225-22地號等8筆土地。陳情變更為農業區。1.98年2月27日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21次會議紀錄有關逾桃32案規劃單位之研析意見仍以拖延面對而地方政府卻為配合「2009城市花季」活動於龜山鄉新路坑段591-1、591-2、591-3、598-2地號,及龜山鄉楓樹坑段楓樹坑小段1033-10、1033-2、地號等6筆土地修整既有邊坡。1.本案建請併逾桃32案。
2.保護區土地依規定得作農業使用,並得依相關規定申請作休閒農場使用。本案建議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逾桃44彭耀華建築師事務所龜山鄉文化段1-1地號龜山鄉復興一路30巷)計畫道路供通行。
1.95年1月12日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中正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公開展覽說明會簽到簿無龜山鄉居民與會紀錄,可以得證村民反對廢止計劃道路意見。
2.89年12月5日陳情龜山鄉文化段1-1地號道路遭封閉會勘紀錄「陳情人等多人堅決反對廢除林口特定區重劃區內計畫道路1-1地號路段(長庚停車場旁)應保持原有計畫道路已完成道路通行」。
3.桃園縣政府92年11月17日府城鄉字第本案併逾桃34案辦理。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0920261925號函「龜山鄉文化段1-1段地號乙筆土地標售,經查所屬林口特定區計畫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檢變更內容書圖不符,請營建署辦理專案檢討」,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未審議檢討,依程序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本都市計畫公告不生法定效力。
4.97年10月亞朔公司強行施工,居民堅決反對廢除復興一路30巷,應請列入95年5月1日公告之都市計畫案之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內,視為依程序法第114條規定補正,提請貴部都委會討論。
5.桃園縣政府審查之都市設計案捷運專用區將納為車站基地,於轉得為建築物樓地板面積及容積後再將私設道路做為道路使用,違反都市計畫變更,降低道路品質。
逾桃44-1彭耀華建築師事務所龜山鄉文化段1-1地號林口A8捷運站計畫道路回復計畫道路供通行。
1.請列入95年5月1日公告之都市計畫案之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審查,不列入本案併逾桃34案辦理。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林口三通逾期陳情案審理。
2.審議時審酌計畫道路之必要、參考人民意見及桃園縣議員曾忠義等人之會議記錄結論,如需垂詢民意,請函居民參加會議,於公告發布前依法辦理公展。
逾桃45桃園縣政府桃園縣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建請放寬土管退縮可局部設置圍牆桃園縣土管退縮已行之多年,依土管規定:退縮部分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現留設2公尺寬之人行步道,其餘部分應植栽綠化;林口都市計畫為本縣與台北縣共管之範圍,台北縣早已實施計畫道路境界線留設2公尺寬設置人行步道外之退縮地可允許設置圍牆(非平行於道路),惟為統一退縮空間之規範塑造良好之戶外環境,及考量私有產權之維護,建請比照台北縣規定土管退縮地可設置圍牆。本案係屬都市計畫執行事宜,請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爰本案未便處理。
逾桃46桃園縣政府桃園縣陳志謨議員及龜山鄉舊路村龜山鄉舊路坑段、大埔小段建議納入通盤檢討,原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1.本村東面及西面山坡地皆為財團所開發,唯獨心臟地帶(平地稻田)卻尚為保護區,實尚失保護意義,現鄰近捷運A7站,具備交通、學校、醫院、醫院本案建請併保護區檢討調整案處理。本案建議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休閒及就業之優越條件,堪稱住宅最好所在。
2.本村提供本區計畫道路30米,西臨頂湖變電所,且高壓電橫跨本村,均為提供大眾便捷,然卻係危害於本村,亦為龜山鄉唯一無住宅區之村。
3.40年禁建,人口已成長2倍,卻無棲身之處。
逾桃47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龜山鄉公西段7、8地號高速公路(兼供體育場使用)可否用做靶場用途使用。「林口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高速公路(兼供體育場使用)使用管制並無專項條文規定,為確認本案之土地可否用做靶場用途使用,及日後申辦都市設計審議與建築執照等相關作業項目所檢附之土地使用管制條文依據,俾憑辦理後續作業。
1.本案土地經第22次專案小組會議-逾桃39案,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建議照規劃單位第2次研析意見辦理,變更高速公路用地為高速公路(兼供體育場使用)」2.經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並未就高速公路(兼供體育場使用)進行規範,且相關土地及體育法令亦未就體育場用地之使用項目進行規範,惟本案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國家射擊訓練基地—公西靶場工程」之基地範圍,建議其使用性質參照內政部95年3月28日核定之「變更林口特地區計畫(部分機關用地、保護區【原公西靶場】為體育場用地及本案建議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部分機關為保護區」體育場用地,本管制要點不再增列專項條文。
逾桃48吳麗芬龜山鄉大崗段1022地號等5筆土地建議取消附帶條件及市地重劃規定4.該土地於75年即編訂為第二種住宅區,但附帶條件須配合市地重劃才能開發建築,惟市地重劃遲遲未能辦理,影響陳情人權益甚鉅。
經查本案為75年10月發布實施之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之變更特殊使用區為住宅區案,並訂定附帶條件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為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原則,本案未便採納。本案涉及細部計畫整體開發地區開發方式之檢討,規劃單位業已另案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第三種住宅區含菁埔、後湖、湖子、公西、下湖、嶺頂等地區)細部計畫(開發方式專案通盤檢討)案」,並經本會專案小另案研擬建議意見中,爰本案請規劃單位併入上開細部計畫案辦理。
逾桃49桃園縣政府(桃園縣政府第18屆村里長聯誼總會第8次會議建議事項)龜山鄉舊路村解除保護區限建建議林口保護區禁見已逾40年,建請解除保護區限建令1.本案併逾桃46案。
2.本案建議併保護區檢討調整案處理。本案建議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逾桃50楊申坤等桃園縣龜山鄉桃園縣龜山鄉復興一路30巷計畫道路不當變更1.本巷74.9.5林口特定區市地重劃完成的產物,也以通行25年。
2.特定區通檢時將該土地變更為住宅區,經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98次會議審議通過,85.10.11發布實施,但是依市地重劃相關規定最小面寬不得小於7公尺,廢30巷為何分割很多小面積畸零地1.本案所在位置係屬第二種住宅區,依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略以「第二種住宅區內建築基地之寬度及深度分別不得小於7公尺及18公尺,…,但基於地形或特殊規模,基地最小深度或寬度無法到達規定,經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認定及審議通過者,該項不受限制。」2.本案併逾桃34案本案建議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3.因本區以市地重劃,可配合土地所有權變更以保持基地完整性。
4.A8車站共構僅使用58地號與30巷無關,建議依專案小組第23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原則同意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列席代表之下列補充說明,本案未便採納…」逾桃50-1楊申坤等桃園縣龜山鄉文化一路捷運A8車站周邊1.比照捷運A8車站周邊250公尺變更為商業用地2.周邊8m道路設為縣政府道路用地,並設有路名、巷道名稱,供大眾永久使用。
3.原鄰近多筆畸零地取消1.周邊8m道路係市地重劃地主提供45%公共設施,若封閉供財團使用,造成民眾不便。
2.產生多筆畸零地,損及地主權益。
3.請主管機關召開協調會。1.本案併逾桃34案,並建議由主管機關召開協調會。本案建議併逾桃34案辦理。
逾桃51蘆竹鄉鄉民代表第18屆第7次定期會議(第19案)謝代表清祺-保護區重新評估及規劃檢討林口保護區自59年發布實施已40年,其間雖經二次通檢,但對於保護區及農業區土地之限建未能放寬,致原居民人口增加之住宅需求卻無法於自有土地上增建房舍,且舊有建物只能在有限度下改建,造成地方極不平衡發展。為能同時兼顧地方發展和環境保護下,建議予以適度解編、爭取開放與合理管制及輔導開發,以利地方發展及解決居民住宅需求。本案建議併保護區檢討調整案處理。本案建議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逾桃52吳榮吉、胡宸華桃園縣龜山鄉頂湖段443、595、綠化步道用地(443、595地號)局部得通行汽車1.陳情人吳榮吉所有土地桃園縣龜山鄉頂湖段448、99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分別為工四乙及由於綠化步道事涉後續管理維護執行事宜,建議於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第七章增列「綠化步道用地本案建議依下列各點辦理:
1.請規劃單位就林口特定區計畫內有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綠化步道用地;陳情人胡宸華443、110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分別為綠化步道用地及工四乙。2.其中448及1107原可搭建廠房,惟因期東側443、595地號土地為綠化步道用地,使其成為袋地無法與頂湖路聯絡,無法使用,建議部份綠化步道用地(443、595地號部份土地)得通行汽車,以貫徹448及1107地號土地編列為乙種工業區初衷。
如經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得局部供汽車通行使用。」關綠化步道之功能及必要性詳予全盤考量及檢討,另案循法定程序辦理。
2.本案併入前開案件中處理,目前暫時維持原計畫。
逾桃53貝星貿易有限公司桃園縣龜山鄉舊路坑段379、379-1、379-2、379-7、379-4、379-5、379-8、822、825-3、825-13保護區變更為零星工業區(0.36公頃)貝星貿易有限公司原生產網狀印刷油墨,近年研發數位奈米科技環保噴印墨水及數位奈米印刷機等產品,並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建泰樹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購置本案土地(原廠地總面積1184平方公尺,建地565平方公尺),作為展售中心、倉庫、實驗室及餐廳使用。1.本案土地825-13、379-8之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土地取得方式為徵收,需地機關為龜山鄉公所),其餘為保護區。
2.桃園縣政府環保局99年2月2日桃環綜字第090006758號函表示依陳情人書面資料本案無製程廢水,屬「空氣污染防制」之「第二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第二批印刷油墨製造程序)。
3.本案建議請龜山鄉公所表示意見及請桃園縣政府邀集府內相關單位依「無污染之工廠因都市計畫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請桃園縣政府就當地自然環境及產業發展需求詳予評估考量後,若確有實際需要,再另案輔導其循法定程序辦理,目前暫時維持原計畫。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核准其擴建案作業要點」進行實地審查後再予討論。
131附表二歷次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大會與專案小組審查應補充說明綜理表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歷次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大會決議與專案小組審查初步建議意見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五股鄉凌雲禪寺觀音山風景管理所東南側、五股鄉凌雲禪寺第一種風景專用區(0.09)變更為第一種宗教專用區(0.09)1.前次通盤檢討變更時,寺方未將夾雜於其範圍內三筆原國有土地申請變更,造成其基地ㄧ分為二。
2.寺方已取得該三筆土地所有權,另考量基地之完整性亦將雲凌寺所有之觀音坑段內岩小段16地號,予以變更。
3.寺方位於五股鄉觀音坑段內岩小段63-3地號水地目申請「廢水改道案」已完成。
4.擬變更範圍為五股鄉觀音坑段內岩小段63-3、63-8、63-12、16等地號土地。
97.03.18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78次大會決議:
1.據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說明略以:「…本案據台北縣政府水利及下水道局表示寺方申請書圖文件尚需補充水土保持計畫資料且需再次辦理會勘後,始得審核,縣府已通知寺方補正。」惟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相關資料尚未備齊,目前無法審核。
2.爰本案建議依96年12月11日委員會第672次會議決議事項將名稱變更為「第一種保護區」,若土地所有權人仍有檢討變更之需要,則應依前點相關單位之意見,備妥文件及相關資料,另案循法定程序辦理。1.97.07.11凌雲禪寺檢附台北縣政府水利局同意函及相關文件至分署,依97.07.01台北縣政府北水政字第0970452663號函,「原則同意五股鄉觀音坑段內岩小段63-3地號水地目部分改道暨廢水申請案」。故建議同意63-3(0.05公頃)筆地號土地變更為第一種宗教專用區。
2.另為維持基地完整性,原則同意63-8、63-12筆地號土地變更為第一種宗教專用區,建議俟寺方取得相關文件後予於變更,建請台北縣政府表示意見。
3.另觀音坑段內岩小段16地號(0.02公頃)為凌雲禪寺所有,考量基地之完整性,建議同意併同上開63-3地號變更為第一種宗教專用區,合計面積約0.07公頃。
本案建議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五股鄉三重安北宮公墓八,五股鄉三重安北宮公墓用地(0.25)變更為第一種宗教專用區(0.25)1.三重安北宮現為公墓用地,寺方檢附相關資料陳情將其所有土地約0.68公頃,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2.該寺之寺廟登記證註明尚未符合土地使用分區及未取得97.03.18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78次大會決議:
本案建議照規劃單位所提之下列意見辦理,並請台北縣政府及五股鄉公所通知寺方主動提供相關資料,否則維持原計畫。
1.依台北縣政府檢具之寺廟登記證1.三重安北宮現為公墓用地,寺方檢附相關資料陳情將其所有土地約0.68公頃,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2.該寺之寺廟登記證註明尚未符合土地使用分區及未取得建築執照、使用執照。
3.寺方於97.10.21檢附寺廟變動登記表,變動寺廟所在地為五本案建議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將五股坑段五股坑小段1183-1、1390-28、1390-33地號之土地,面積0.68公頃,變更為「第一種宗教專用區」,並請規劃單位函請台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歷次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大會決議與專案小組審查初步建議意見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建築執照、使用執照。
3.參照前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委會共同性決議事項略以:
「寺廟如為原未取得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而補辦登記者,為利寺廟之輔導管理,原則同意就該寺廟現有已興建完成之基地及法定空地範圍予以變更,其餘部分維持原計畫」之規定篩選範圍,並附帶條件予以變更。資料,該寺登記地號與實際使用範圍不符。
2.建議本案予以保留,俟該寺寺廟登記證登記土地與實際使用範圍相符後,再另案審查。股鄉五股坑段五股坑小段1183-1、1390-28、1390-33地號,面積6282平方公尺,以及土地複丈成果圖、上揭地號土地所有權狀。
4.惟前次審查決議變更範圍為五股鄉五股坑段五股坑小段1183-1、1390-8、1390-27、1390-28、1390-33地號之部分土地,與補充資料不符。
5.建議變更五股坑段五股坑小段1183-1、1390-28、1390-33地號之部分土地,變更為第一種宗教專用區。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逾北13薛盛德先生五股鄉五股坑段五股坑小段445-3地號保護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陳情土地現況為五股鄉民義村等村信仰之龍鳳巖顯應祖師廟。據規劃單位列席人員補充說明本案符合原第二次通盤檢討有關宗教專用區之變更原則,惟依台北縣政府檢具之寺廟登記證資料,該寺登記地號與實際使用範圍不符。爰本案建議照規劃單位所提補充說明意見,俟該寺寺廟登記證登記土地與實際使用範圍相符後,再另案審查。並請台北縣政府及五股鄉公所通知寺方主動提供相關資料,否則維持原計畫。1.龍鳳巖現為保護區,寺方檢附相關資料陳情將其所有土地約6.36公頃,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2.該寺之寺廟登記證註明該寺之基地面積為0.26公頃,且未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及未取得建築執照、使用執照。
3.寺方於97.09.11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及78年所核發之使用執照、新舊土地登記謄本各一份。
4.經查龍鳳巖持分1/12(換算土地面積約0.53公頃)之五股坑段五股坑小段445-3地號土地,寺方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為民國72-75年間20人所本案陳情變更範圍尚未獲得其他持分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證明文件,爰建議先行釐清土地權屬相關資料後,再另案循法定程序辦理,目前暫時維持原計畫。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歷次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大會決議與專案小組審查初步建議意見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簽署,同意445-3地號部分持分土地捐獻興建龍鳳巖及道路用地,其中11人為現有土地謄本所登載之土地所有權人,合計持分87/160,換算土地面積約3.46公頃,惟445-3地號現有土地所有權人共為37人。
5.上開地號土地持分人龍鳳巖及部分持分人同意書所占面積大於實際擬變更面積(0.26公頃),是否同意變更為第一種宗教專用區,建請提會討論。
逾北29八里鄉鄭戴麗香八里鄉大八里坌段渡船頭小段616-1、616-3、616-4、616-19、616-22、616-23地號等6筆土地變更第二種風景專用區為宗教專用區陳情土地現況為八里鄉五福宮使用。
據規劃單位列席人員補充說明本案符合原第二次通盤檢討有關宗教專用區之變更原則,惟依台北縣政府檢具之寺廟登記證資料,該寺登記地號與實際使用範圍不符。爰本案建議照規劃單位所提補充說明意見,俟該寺寺廟登記證登記土地與實際使用範圍相符後,再另案審查。並請台北縣政府及八里鄉公所通知寺方主動提供相關資料,否則維持原計畫。1.八里鄉五福宮現為第二種風景專用區,寺方檢附相關資料陳情將其所有土地約0.48公頃,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2.該寺之寺廟登記證註明該寺之基地為八里段渡船頭小段616-1地號,使用面積約為0.05公頃,未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及未取得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
3.依97.07.29台北縣政府北府民宗字第0970532142號函,五福宮經申請地政單位實地勘測座落位置,完成寺廟所在地變更登記,檢附寺廟變動登記表,將寺廟所在地變動為八里鄉八里坌段渡船頭小段616-1、616-3、616-4、616-19、616-22、616-23地號等6筆土本案併逾北67案辦理。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歷次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大會決議與專案小組審查初步建議意見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地。
4.該寺檢附上述六筆土地權屬資料,均登記為該寺所有,故篩選實際使用範圍(0.24公頃)建議同意寺方提供適當回饋措施,與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後予以變更為第一種宗教專用區。
逾北41新莊聖武堂陳禹鈞先生新莊市十八份坑段十八份坑小段10、12地號變更保護區為宗教專用區1.聖武堂領有台北縣政府核發台北縣寺廟登記證,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
2.因宗教信仰場地需求,擬申請(1)補領使用執照(2)建物增、新建執照(3)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據規劃單位列席人員表示,原有寺廟登記之範圍僅33.28平方公尺,且現址原寺廟建築已拆除,新建之建物是否已向民政單位辦理寺廟登記尚待釐清,爰本案建議請台北縣政府民政單位提供詳細寺廟登記地號、面積及範圍後,下次會議再行討論。
1.該陳情2筆地號土地面積為0.28公頃,建物面積依台北縣新莊地政事務所97.05.02核發建物測量成果資料記載為33.28平方公尺,惟目前有新增建情形。
2.依94.09.01台北縣政府補發寺廟登記証敘明應行補正事項為「2.未取得建築執照、使用執照」。
3.依97.07.30台北縣政府北府城規字第0970522921號函,本案經台北縣政府民政局查覆,表示聖武堂目前尚無其他異動事項。
4.建請聖武堂據台北縣民政局意見,向地政機關申請寺廟使用面積測量,俟確定後再行據以向該局辦理寺廟變動登記事宜,俟確認前開事宜,由聖武堂提供相關資料,俾利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後續審議參考。請陳情人依規劃單位意見辦理後,再另案循法定程序申請變更,目前暫時維持原計畫。
逾北44許等川先生林口鄉瑞樹坑段瑞樹坑小段15-38、請撤銷瑞樹坑段瑞樹坑小段15-38機1.土地早年為衛生局設立衛生站且變更為機關用地及法定本案第20次專案小組會議記錄漏列,決議略以:「請台北縣政府衛生局以正式1.經轉繪陳情土地15-38地號面積0.02公頃,為機關用地(機三十二)。15-27本案建議照規劃單位於本(第24)次會議所補充之下列研析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歷次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大會決議與專案小組審查初步建議意見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5-27地號關用地及15-27法定空地空地,惟目前該站早已廢除,且建物已不存在。
2.為保障本人之權益及有效使用土地,建請恢復為農地。公函表示意見。若無使用之計畫且無保留之必要,恢復為保護區;如有使用需求,則維持原計畫。」地號面積0.46公頃,部分為機關用地,部分為保護區。
2.機三十二於75年10月第一次通盤檢討時,變更保護區為機關用地,為瑞平衛生室使用,面積0.05公頃。
3.依97.07.30台北縣政府北府城規字第0970522921號函,本案經台北縣政府衛生局查覆,表示衛生室已拆除並返還予土地所有權人,經考量就該區土地確無公用使用需求,且未免損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建請同意併鄰近分區,變更為保護區。意見辦理。
規劃單位本(第24)次會議所補充研析意見:
1.經查本案土地為許等川所有,其中15-27地號土地土地標示簿之其他登記事項為「全筆為法定空地農業用地」,面積為0.46公頃,15-38地號土地土地標示簿之其他登記事項為「農業用地,內有部分法定空地」,面積為0.02公頃。
2.考量保護區之完整性且台北縣政府表示確無公用使用需求,建議仍依本案第20次專案小組會議記錄決議,恢復為保護區。
桃12統勝紡織廠有限公司-洪錦坤龜山鄉舊路坑段舊路坑小段410-8、410-3、410-5、410-28等筆地號變更為零星工業區。1.58年1月15日陳請人於410-8地號興建廠房且有合法營運許可證,另當初該地尚未編入保護區。
2.建築物謄本上標示為工業使用。本案若經工業主管機關認定該工廠符合「無污染性之工廠因都市計畫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准其擴建案」作業要點確為「無污染性」之工廠,則建議同意採納變更為零星工業區,並將上開認定文件納入計1.依桃園縣政府98年9月1日現場會勘紀錄,「(一)本案舊路坑段舊路坑小段410-8地號為縣府工商發展處登記有案之工廠,現況廠房無營運情形,如仍有變更工業區之需求,請申請人提出繼續營運需求計畫或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提出繼續依據桃園縣政府之說明,本案陳情地點現況並無使用情形,爰本案建議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歷次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大會決議與專案小組審查初步建議意見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畫書中載明,否則維持原計畫。營運需求說明。
(二)本案410-3及410-5地號土地之廠房非屬本府登記有案,現況供前者備供倉廚使用,後者目前租供他人仿織加工廠使用。」2.本案建議依前開會勘紀錄請申請人提出繼續營運需求計畫或列席說明繼續營運需求。
- 八、臨時動議報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