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401-審議事項-第9案:南投縣政府函為「變更溪頭森林遊樂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7401
案件id
NWd38F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查本案前提經本會99年6月15日第732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經本會審定後,有關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南投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在案。
- 二、嗣准南投縣政府依前開決議事項於99年7月26日至99年8月24日補辦公開展覽,補公開展覽期間人民陳情案件1件,逾補公開展覽期間人民陳情案件1件,共計2件,南投縣政府於99年9月17日府建都字第09901953280號函檢附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事項: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內容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處,政府應還地於民,不應文小一變更為機關用地,影響民眾權益,應變更為住宅區,將土地還地於民。用負擔過高,導致以市地重劃開發不具可行性,爰部都委第732次會議決議全部變更為機關用地。
2.考量縣府與鹿谷鄉公所財政困境,無法徵收如此大面積機關用地,且為促進地方發展,配合計畫區北側設置活動中心需求,將文小一0.39公頃,變更為機關用地0.07公頃、住宅區0.32公頃(詳附圖1)。並應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規定,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後30日內,繳交變更範圍土地面積30%乘前三年平均公告現值之代金予鹿谷鄉公所。本案經南投縣政府地政單位評估後,本案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不具可行性,又因該地區公私有土地夾雜,若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辦理現金回饋變更為住宅區,亦因指定建築線困難,無法達成開發建築之目的,且易造成民怨,爰本案建議將學校用地全部變更為機關用地以徵收方式取得土地,並請南投縣政府儘速整體規劃及開發,以避免影響人民權益。
逾1許哲槐米堤飯店西側私人持有內樹皮段150-7、溪頭段75等兩土地,現規劃為林業區,然該土地地勢平坦、鄰接延溪公路、米堤飯店(丙旅)、廣停二,交通條件良好適合開發為旅館(丙種旅館區),以促進地區發展。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計畫區內旅館區開發率僅達46.77%,並未完全開發。且本陳情案業於第一次公展期間陳情,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97次會議決議,需由陳情人自行提出回饋條件後,再提出審議,然至今尚未表示,故建議維持原計畫。照縣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 二、有關本計畫變更綜理表第四、五、六案之變更內容,因本會第732次會議決議之附帶條件內容尚缺乏考量如土地所有權人逾期未繳納代金之因應方式,南投縣政府爰提出建議修正內容乙案(詳附表二),有關南投縣政府所提建議之附帶條件1內容「…逾期未辦理則逕行恢復為農業區」部分,應修正為:「…逾期未辦理則由縣政府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變更為農業區」,以資明確。
附表二變更綜理表第四、五、六案內容變更內容內都委732次審議內容建議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4二通第9案(福林餐廳)商業區(附)0.38附帶條件: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劃(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商業區(附)0.38附帶條件(一):
1.應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後30日內,繳交變更範圍土地面積40%乘當年公告現值之代金予鹿谷鄉公所。
2.應留設變更範圍土地面積40%作為開放空間使用,並不計入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商業區(附)0.38附帶條件(一):
1.應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後30日內,繳交變更範圍土地面積40%乘當年公告現值之代金予鹿谷鄉公所,逾期未辦理則逕行恢復為農業區。
2.應留設變更範圍土地面積40%作為開放空間使用,並不計入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1.本案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時為促進計畫區發展以附帶條件方式將農業區、機關用地變更為商業區。
2.地主有開發意願。
3.政府無執行區段徵收意願,並且基地面積小,故改以現金回饋,並且需留設40%開放空間(詳附件二)。
5二通第8案(紫林莊)商業區(附)0.31附帶條件: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劃(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商業區(附)0.31附帶條件(一):
1.應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後30日內,繳交變更範圍土地面積40%乘當年公告現值之代金予鹿谷鄉公所。
2.應留設變更範圍土地面積40%作為開放空間使用,並商業區(附)0.31附帶條件(一):
1.應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後30日內,繳交變更範圍土地面積40%乘當年公告現值之代金予鹿谷鄉公所,逾期未辦理則逕行恢復為農業區。
2.應留設變更範圍土地面積401.本案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時為促進計畫區發展以附帶條件方式將農業區變更為商業區。
2.地主有開發意願。
3.政府無執行區段徵收意願,並且基地面積小,故改以現金回饋,並且需留設40%開放空間(詳附件三)。
68不計入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作為開放空間使用,並不計入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
6二通第10案(金燕莊)商業區(附)0.47附帶條件: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劃(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商業區(附)0.47附帶條件(一):
1.應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後30日內,繳交變更範圍土地面積40%乘當年公告現值之代金予鹿谷鄉公所。
2.應留設變更範圍土地面積40%作為開放空間使用,並不計入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商業區(附)0.47附帶條件(一):
1.應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後30日內,繳交變更範圍土地面積40%乘當年公告現值之代金予鹿谷鄉公所,逾期未辦理則逕行恢復為農業區。
2.應留設變更範圍土地面積40%作為開放空間使用,並不計入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1.本案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時為促進計畫區發展以附帶條件方式將農業區變更為商業區。
2.地主有開發意願。
3.政府無執行區段徵收意願,並且基地面積小,故改以現金回饋,並且需留設40%開放空間(詳附件四)。
附件
- 附表一):
附表一「變更溪頭森林遊樂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補辦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內容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巫翠鈴文小一(原內湖國小)私人持有車輄寮段內湖小段59號、建地目、面積868㎡。從民國94年持有至今皆無償供學校使用,至今內湖國小已遷移他建議同意採納,理由:
1.本案原經縣都委審議建議部分變更為機關用地、部分變更為住宅區並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然經縣府地政處表示該處工程費照本會第732次會議決議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本會第732次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