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401-審議事項-第1案:內政部逕為「變更臺北市華山地區中央合署辦公行政園區及華光社區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7401
案件id
iJPtvS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部奉行政院98年8月11日院臺建字第0980091571號函示,「華山地區、華光社區都市更新暨林口機1用地及新店小碧潭營區整體及推動規劃案」係屬行政院重大政策,規劃方案內容為華山地區供中央合署辦公室使用、華光社區供金融特定專用區及國際觀光旅館使用,爰本部以98年11月30日台內營字第09802179632號函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暨第2項規定辦理「變更臺北市華山地區中央合署辦公行政園區及華光社區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98年12月24日起至99年1月22日分別於臺北市政府、中正區公所及大安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分別於99年1月7日(星期四)上午10時於臺北市中正區公所6樓大禮堂、1月7日(星期四)下午2時於臺北市大安區公所10樓大禮堂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98年12月24日自由時報及98年12月25日聯合報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七、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周委員志龍、張委員金鶚、林委員秋綿、李委員正庸、劉委員小蘭、黃委員德治、張委員佩智等委員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周委員志龍擔任召集人,復於99年2月9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略以:「華山地區部分請依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到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以『行一街廓臨中山北路東側』方案為原則修正計畫;華光地區部分請依初步建議意見補充資料到署後,交由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華光金融特區範圍內合法住戶之安置、違占戶之處理、法官職務宿舍之需求、公園用地之劃設等議題,因涉及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劃配置,建議營建署(都市更新組)於補充行政院對本地區之發展政策資料,並研擬具體建議方案」。惟查華山地區私有土地之住宅安置區位計有公開展覽草案-行六街廓臨林森北路東側、本會專案小組-行一街廓臨中山北路東側等2方案,且本會部分委員對於上開2方案尚有意見;本部復於99年3月2日召開第3次座談會獲致華山藝文公園東側方案,目前計有3處方案。
- 八、行政院吳院長於99年4月1日聽取臺北市中山女中南側及鼎興營區等2處都市更新案辦理情形指示「為避免引發外界標售國有土地之批評,宜請暫緩辦理,先就鄰近幾處都市更新案內之私有土地,整合集中於一更新單元後,再辦哩公有地之招商事宜」。本部初步選定集中安置於中山女中南側更新基地,並於99年8月9日召開「華山中央行政園區私有地主說明會」,於會中私有地主強烈表示不願意分配安置於中山女中南側更新基地,本部予以尊重。
- 九、依行政院秘書長99年8月16日院臺財字第0990101362號函送99年7月23日院長聽取「國有土地開發案」專案報告會議紀錄及與會人員發言紀要一案,獲致結論略以「(一)華光社區現住戶之處理方案,應在合法的前提下,朝有效解決問題的方向思考,請財政部參考與會人員之意見並蒐集案例,研擬更周延細密的處理方案陳報行政院。(二)華山行政專區內私有土地之安置地點,請內政部尊重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積極協調並儘速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作業。」
- 十、華山地區中央合署辦公園區與華光社區國際觀光旅館之開發主體均為財政部,該2地區能否順利推動開發,其最大關鍵在於私有土地之住宅安置及現住戶之處理方案,本部業以99年9月13日台內營字第0990807568號函請財政部儘速確定華山地區住宅安置之區位與研擬華光社區現住戶處理方案。惟查財政部迄今尚未見復,致使本案迄今已逾7個月尚未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到部,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爰提會報告。
決議
- 決議:
- 一、洽悉。
- 二、本案請本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組)速洽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確定華山地區住宅安置之區位與研擬華光社區現住戶處理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俾利本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組)依本會專案小組99年2月9日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補充上開方案,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說明。
【附錄】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案請營建署(都市更新組)依下列各點辦理,有關華山地區部分請依初步建議意見(一)修正計畫書到署(都市計畫組)後,逕提委員會審議;有關華光地區部分請依初步建議意見(二)補充資料到署(都市計畫組)後,交由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
(一)華山地區:
1、有關本地區規劃之住宅區部分,經由本案二次座談會及本次專案小組會議,與會單位多數同意住宅區位置做適當調整,陳情民眾代表對於方案A(如附圖)之住宅區配置區位似無意見,建議營建署(都市更新組)以方案A為原則修正變更華山地區中央合署辦公行政園區主要計畫,並製作修正計畫書,俾利本地區變更計畫內容先行提報委員會審議。
2、依法務部及臺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依方案A修正後之行政專用區及公園用地範圍較為長平,不利規劃使用,建議依現行都市計畫之規劃,維持行政專用區及公園用地之方整區塊,請營建署(都市更新組)將前開意見納入考量,並研提具體研析意見,併前點意見提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3、上開依方案A修正之變更計畫內容,如經本會審決,因與公開展覽內容有所差異,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至有關舉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相關事宜,仍請臺北市政府協助辦理。
附圖修正變更臺北市華山地區中央合署辦公行政園區主要計畫示意圖(方案A)(二)華光地區:
1、因相關部會、臺北市政府、營建署等與會各單位對於現住戶安置問題意見分歧,尚未有明確共識,且與會委員對於計畫區內劃設住宅區之可行性,以及劃設後是否與金融特區發展政策產生衝突等議題尚有疑義,爰本次會議暫不提供建議意見,請營建署(都市更新組)於研提具體研析意見後,下次會議續行討論。
2、有關現住戶之陳情意見,請營建署(都市更新組)錄案妥處,下次會議續行討論。
3、有關華光金融特區範圍內合法住戶之安置、違佔戶之處理、法官職務宿舍之需求、公園用地之劃設等議題,因涉及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劃配置,建議營建署(都市更新組)於補充行政院對本地區之發展政策資料,並研擬具體建議方案後,下次會議續行討論。惟上開議題涉及跨部會權責,建議應陳請行政院進行跨部會協調。
(三)逕向本部陳情案件:(詳該案專案小組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