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401-審議事項-第6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市政路延伸工程規劃路線修正)案」。
會議紀錄id
MOIO7401
案件id
olbL3g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查本案前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1月12日第722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因涉及道路工程規劃施工及人民陳情案件處理等問題,案情複雜,請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聽取簡報,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有案。
- 二、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顏委員秀吉、張委員梅英、王委員小璘、林前委員德治、蕭委員輔導等5位,並由顏委員秀吉擔任召集人,於99年2月23日及99年8月2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簡報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臺中市政府99年8月30日府都計字第0990238255號函檢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及研處情形相關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臺中市政府99年8月30日府都計字第0990238255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後附錄)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99年7月15日府都計字第0990190147號函依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辦理情形(詳附錄)通過,請該府依照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並檢送計畫書32份(修正部分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有關市政路延伸工程規劃修正路線業經該府先行與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及台灣高鐵公司就工程技術及確保高速鐵路設備安全無虞召開協商會議,並獲致共識在案,爰本案建議原則同意照臺中市政府所提之方案通過,請將相關協商文件及工程規劃修正路線縱斷面圖及路面橫斷面圖之補充說明資料適度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考。
(二)本案後續工程建設時,建請臺中市政府應注意現有高速鐵路、高速公路行車及相關管線設備之安全措施。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紀美任等23人市政路延伸道路修正後路線(環中路至高速公路東側)自筏子溪東岸起(B1,B2)至跨距中山高之西側,路中心線往南移,以致在B1,C1(包括B2,C2)路段多一處轉折形成雙曲線,造成用路人之不便,而且增加行車之危險性,更浪費工程成本。建議市政路自環中路(A1,A2)至高速公路東側(C1,C2)之路段截彎取直,即將A1,C1(包括A2,C2)路段取最短之直線闢建。如此截彎取直,長路縮短,又可減少一個彎度,不僅提高行車之安全,亦可節省工程費。1.本計畫路廊因通過高鐵與高速公路之敏感位置,為獲致道路最佳之配置空間,乃將原都市計畫路線略往南修正(約24M),以使得道路中心線與高鐵橋墩中心線重疊,故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2.修正路段自筏子溪東岸開始,並非自環中路起,係考量影響層面最小之原則,儘量不變動已核定之都市計畫內容。
3.修正後計畫路廊之平面與縱面曲線均能符合「公路橋樑設計規範」之規定,故已考量路廊全線之行駛安全。
4.本陳情案業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民國98年11月13日第240次會審議決議:「照原公展方案通過」,建議准照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
為避免影響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建議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逕2張東周等5人市政路延伸道路修路線98年10月14日吾等建議依原規劃路線即可,不要再增加百姓困擾。
現吾等再建議於避開高鐵柱子後往西之路段,採原規劃路線進行即可請採「陳情建議路線」規劃(於避開高鐵柱子後往西之路段,採原規劃路線進行即可)。
1.本計畫路廊為使得道路中心線與高鐵橋墩中心線重疊,(高鐵橋墩P8,159+867),故將原都市計畫路線略往南修正(約24M),以利主車道以地下道箱涵型式(20.4公尺W×4.6公尺H)穿越高鐵與高速公路。
2.陳情建議係以「折線」通過高鐵與高速公路之敏感位置,其「IP」點偏離原評估之「最佳路線」佈設方案,致使都市計畫變更修正功效大打折扣。
3.建議准照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通過。建議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逕3孫桂芝等16人市政路延伸道路修正後路線規劃路線一再變更已嚴重影響地方發展期程與社會公共利益,故地方強烈建議依已規劃及完成之原方案儘速施工,不宜再因部份人士變更為直線段勞民傷財。建議於符合交通設計規範下,採變更範圍最小之順接方案即可,避免道路兩側地主紛爭,影響施工期程。1.本次變更原已核定之都市計畫路線實迫於工程技術上之最佳考量,且符合交通設計規範。
2.陳情主旨係求市政路延伸道路「環中路至筏子溪段」二側農業區不宜再度變動,避免道路兩側地主紛爭。準此,所陳位置於本修正案公開展覽內容仍維持農業區,並不涉及道路調整變更,不致引發民怨。
3.本修正案符合都市計畫變動最小原則,建請同意依原提修正方案通過。建議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附錄】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聽取臺中市政府簡報「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市政路延伸工程規劃路線修正)案」第1次會議(99年2月23日)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辦理情形對照表項次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辦理情形(一)據台中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有關市政路延伸工程規劃修正路線擬以「地下道箱涵型式」穿越現有之高速公路與高速鐵路路線下方,考量上開地下道箱涵工程施作對高速鐵路橋墩及相關設備影響之安全因素,請臺中市政府先行洽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或台灣高鐵公司就工程技術及確保高速路設備安全無虞後,再行討論。1.「市政路延伸工程規劃及可行性評估案」與高鐵局、高鐵公司之檢討過程原都市計劃路線已於民國94年6月公展定案,台中市政府於民國96年辦理「市政路延伸工程規劃及可行性評估案」,歷次會議皆邀集府內外各單位共同參與研議,府外單位包含「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等。會議研討情形已列入「市政路延伸工程規劃及可行性評估案」辦理,先行敘明。
2.確保高速鐵路設備安全無虞說明台中市政府於民國99年4月30日召開「為本府辦理「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市政路延伸工程規劃路線修正)案」規劃路線修正後工程技術及確保高速鐵路設備安全無虞說明會」(詳附件一),會中再邀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再次確認本案規劃路線修正之工程技術及高鐵安全無虞等說明,其會議紀錄詳附件二。
3.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回覆事宜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6月2日就台中市政府於民國99年4月30日辦理之說明會回覆公文(台高興發字第090000975號函)詳附件三,函中之說明二為「經檢視設計圖後,本公司無重大反對意見,惟請於細部設計時,其二側之迴轉道靠近高鐵橋墩處請設置護欄,以免車輛意外撞擊高鐵橋墩。另請補充說明擋土牆預計開挖之深度」。根據高鐵公司需求,台中市政府將於辦理工程路線設計與審查時,同時邀請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參予審查,以確保高速鐵路設備安全無虞。
(二)前開臺中市政府與相關單位協商後,若評估以原方案(高架方式跨越高速鐵路)較為適宜者,建請考量就安全及視覺景觀之因素,研擬降低高架橋高度之可行性。本案於可行性評估階段,原方案(高架方式跨越高速鐵路)於工程執行與景觀衝擊部分均有不佳之表現,經過多方之討論與建議,以地下道穿越方式為最佳方案,其優點為建造費用低、對整體景觀之衝擊小,其方案比較表詳附件四。
(三)請臺中市政府適度補充說明市政路延伸工程規劃修正路線之遵照辦理。(附件五:市政路延伸工程規劃修正路線斷面示意圖)項次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辦理情形縱斷面圖及路面橫斷面圖,俾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四)本案若經本會審議通過,未來計畫區內如有開發行為達「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或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頒布「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由於計畫道路非位於國家公園,未行經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及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亦非屬位於山坡地且不屬非都市土地。因此,應無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作業程序。
附件
- 附件一:為本府辦理「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市政路延伸工程規劃路線修正)案」規劃路線修正後工程技術及確保高速鐵路設備安全無虞說明會
- 附件二:為本府辦理「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市政路延伸工程規劃路線修正)案」規劃路線修正後工程技術及確保高速鐵路設備安全無虞說明會之會議記錄
- 附件三: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回覆公文
- 附件四:方案比較表方案評點方案甲方案乙標的評估準則權重評點合計評點合計路網績效0.127.829.10路網效益路網效益0.127.8615.689.0718.17建造費用0.132.295.63交通維持0.127.830.75工程執行用地取得0.123.6013.723.439.81景觀衝擊0.150.7010.49噪音振動0.122.225.05環境衝擊土方處理0.125.378.292.0017.54方案總評點37.6945.52方案排序21
- 附件五:市政路延伸工程規劃修正路線斷面示意圖
- 附件六:台中市政府民國99年3月3日召開「市政路延伸規劃評估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審查程序人民陳情路線修正案處理方式說明」會議紀錄辦理情形說明表項次審查意見審查意見辦理情形(一)請就前次營建署專案小組召開之會議中高鐵公司質疑本工程規劃路徑穿越該高鐵範圍之開挖可行性再確認加強說明溝通,宜取得該單位之認同本規劃為要。辦理情形與說明詳「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聽取臺中市政府簡報『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市政路延伸工程規劃路線修正)案』第1次會議(99年2月23日)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辦理情形對照表」。
(二)請就工程技術或相關法令規範再加強可說服之理由。本案於可行性評估階段,原方案(高架方式跨越高速鐵路)於工程執行與景觀衝擊部分均有不佳之表現,經過多方之討論與建議,以地下道穿越方式為最佳方案,其優點為建造費用低、對整體景觀之衝擊小。
(三)請針對人陳案建議路徑南移變更增加之徵收土地及建物所有人再調查其意願,以作為本都市計畫變更之輔證。1.人陳案建議路徑南移人陳案建議路徑南移後,土地徵收面積減少253M2,土地徵收經費約165萬元。但地方建議路線方案需拆除龍洋巷23-1號之鐵皮屋,拆除面積約為550M2,拆除與地上物補償經額約為193萬元。經查龍洋巷23-1號之鐵皮屋之所有權人對變更建議案有反對意見。
2.孫桂芝君等人陳案民國99年3月30日孫桂芝等人陳情(詳附件六之一)且陳情書已於民國99年5月11日以「府都計字第0990129828號函」函轉內政部營建署,陳情書之陳情緣由主要為「規劃路線一再變更已嚴重影響地方發展期程與社會公共利益,故地方強烈建議依已規劃及完成之原方案儘速施工,不宜再因部份人士變更為直線段勞民傷財」,故建議於符合交通設計規範下,採變更範圍最小之順接方案即可,避免道路兩側地主紛爭,影響施工期程。
(四)請將本府提案與人陳案之經費與計算方式對列比較。詳附件六之二之修正都市計畫與人陳案建議路徑檢討表。
(五)請提出最佳適合建議方案,以供本府研議續辦。「市政路延伸工程規劃及可行性評估案」定稿後,因計畫路線之原都市計畫路線局部需「穿越高速公路與高鐵位置」辦理必要性之修正,乃依規辦理都市計劃變更。
本次變更原已核定之都市計畫路線實迫於工程技術上之最佳考量,但仍掌握都市計劃路線變更範圍應已最小範圍為原則。因原都市計畫路線已公展通過,變更幅度大不僅影響眾多其他已同意民眾之權益,亦損及台中市政府之誠信。因此,建請同意依原提修正方案通過。
- 附件六之一:孫桂芝君等人陳情影本
- 附件六之二:修正都市計畫與人陳案建議路徑檢討表修正都市計畫與人陳案建議路徑檢討表項目修正都市計畫方案地方建議路線方案備註起點之交叉角度78度(佳)75度平面交叉之交角以直角為佳,斜交時其相交銳角宜大於75度,不宜小於60度。(公路路線設計規範4.2.2節)。
平面曲線R232公尺272公尺(佳)-建物拆遷無(佳)有地方建議路線方案需拆除龍洋巷23-1號之鐵皮屋,拆除面積約為550M2,執行上造成阻礙。
土地徵收面積無影響土地徵收面積減少253M2(約165萬)(佳)修正都市計畫方案修正幅度小,地方建議路線方案修正幅度大。
用地取得與拆遷費15.94億(佳)15.943億建物拆遷補償費用增加約193萬。
未來執行考量配合路線穿越高速公路與高鐵辦理之必要性修正。(佳)違反都市計劃變更最少之原則,亦影響其他已同意公展方案民眾之權益。公展方案已於民國94年6月通過,地方建議路線方案恐引起其他人民陳情案之增加,都市計畫路線可能再生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