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411-審議事項-第5案:臺北縣政府函為「變更土城都市計畫(車站用地為住宅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7411
案件id
Gaa1ks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5月21日第387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北縣政府98年7月10日北府城審字第09805602501號函檢附變更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委員正庸(召集人)、王委員秀娟、鄒委員克萬、劉委員小蘭、及張委員佩智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於98年9月22日及99年9月13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有關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三之(三)涉及回饋部分,請臺北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一、交通部因台灣汽車客運公司於90年7月1日起民營化且已卸除公共運輸任務,本案「車站用地」原係提供臺汽公司土城站使用(目前則作停車場及黃昏市場使用),該公司民營化後已不符實際需求,依行政院國家資產管理委員會會議指示,該公司應儘速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並明快處理資產以清償債務,爰此臺汽公司申請變更該車站用地(面積0.301270公頃)為住宅區,並於93年6月向臺北縣政府申請變更都市計畫。
- 二、惟臺汽公司因本身財務需要,在申請變更都市計畫期間,旋於93年12月30日完成本案土地標售程序並完成產權移轉,故本案原變更理由、適用對象及要件均失所附麗,案經內政部於96年9月21日函略以:「本案…都市計畫變更內容符合臺汽公司原申請變更都市計畫規劃意旨,…」,故同意依規定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
- 三、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依計畫書記載國道頂埔交流道、捷運土城線及興建中之頂埔捷運延線將匯集於本區,考量日後勢必引進大量車流,屆時本車站用地是否仍有交通集散轉換功能,請臺北縣政府妥為檢討分析,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本基地原係車輛集結進出空間,為確保都市生活環境品質,請臺北縣政府詳為補充其周邊現有公共設施種類、規模,公共設施服務水準等資料並妥為分析,以為本案變更之參據。
(三)本案周邊屬第一種住宅區,本基地則調整變更為第二種住宅區,故請臺北縣政府對土城都市計畫第一、二種住宅區之使用強度、類別、項目及本案回饋捐贈25%之公共設施用地與3%代金等資料詳為研析,以為本案劃設為第二種住宅區之依據、理由。
(四)本案係將車站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故請就該區之人口成長、住宅供需及公共設施容受力等情形,進行調查分析及推計後,提出翔實數據資料,以為劃設住宅區之參據。
(五)有關本案變更為住宅區所衍生之交通流量,勢必對外部道路交通環境造成衝擊,故請詳為分析旅次需求、交通型態、停車需求及說明各項交通改善方案,納入計畫書敘明外,請縣政府於地下室車道進出口處,劃設足夠之緩衝及停等空間,以確保車輛進出之安全。
(六)短期內變更基地南側5.5公尺寬為道路用地(如附圖一),以為因應本案開發後車輛之進出,長期方面建議縣政府儘速檢討該區交通路網,以改善該區交通服務民眾車輛進出,及確保都市防災功能。
(七)本案所劃設之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太過狹長,為避免該開放空間缺乏可及性,故照縣政府依小組於會中所提意見修正通過外(如附圖一),並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將闢建完成後由開發單位自願提供15年之管理維護乙節,改採繳納代金交由該府負責維護管理,以確保開放供公眾使用。
(八)請縣政府詳為補充說明本案住宅區之功能定位、基地空間配置概要(含分區計畫、配置示意、量體規模、容納人口、興建戶數、使用性質及強度、交通動線規劃、退縮建築、停車及公共開放空間等)、經營管理計畫(包括如何達成優質居住環境)等資料,納入計畫書內敘明,俾供擬定細部計畫及都市設計準則之依據。
(九)為促進土地合理使用,除請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將變更範圍東側既成道路之私有土地,已供指定建築線建築之相關資料納入計畫書附件外,並將本案西南側部分零星車站用地,其發生緣由、具體解決對策妥為研析後,納入計畫書敘明,以為後續執行之參據。
(十)本案應擬定細部計畫,請臺北縣政府於臺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
(十一)將細部計畫劃設之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納入主要計畫,以資明確。
(十二)、案名請配合本會審決內容修正。
附圖一:
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方案土地使用計畫面積表項目使用分區計畫使用面積(㎡)佔本計畫範圍面積比率(%)備註第二種住宅區2,259.5275.00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403.6213.40道路用地349.5611.60寬度5.5公尺公共設施小計753.1825.00合計3,012.70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