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411-審議事項-第4案:臺北縣政府函為「變更中和都市計畫(國防管理學院及附近地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7411
案件id
PjwSou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12月24日第394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北縣政府99年1月28日北府城審字第0990059014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前經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3月30日第727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並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提會討論。」在案。
- 七、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秋綿(召集人)、王委員秀娟、李委員正庸、鄒委員克萬及張委員佩智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於99年6月8日、99年7月9日(赴現場勘查)及99年8月3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有關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新編號1及2,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為配合該府墳墓遷葬計畫,以改善地區生活環境品質,故同意將軍事用地變更為保護區及墓地用地,修正變更為公園用地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小組建議意見):
臺北縣中和都市計畫西北側之軍事用地,原為國防管理學院中和校地,惟該校已於95年8月搬遷,並將校地及校舍點交予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北縣政府為避免國有土地閒置浪費,並提供各級機關及地區未來發展之實際需要,對該區之環境發展進行調查分析後,提出整體發展規劃以辦理本次變更,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請縣政府妥為補充基地內現有房舍分佈情形,堪用狀況,及樹群林帶等自然資源現況資料,並詳加分析、整理,納入計畫書內,以為本案功能定位、發展構想、土地利用等規劃之參據。
- 二、各進駐機關應儘量利用國防管理學院既有之建物,予以更新利用避免拆除重建,以達節能減碳的環保目標外,未來整體開發建設時,對基地內現有樹群及完整林帶,則應保留其原有樣貌,不宜進行大規模之整地,以維護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
- 三、為透過小型公園之提供,以確保都市生活環境品質,故本案堪用年限較短之建物,拆除後不得重建,應留設為開放空間,堪用期限較久之建物則於使用年限屆滿後,需進行整體規劃設計,並經臺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建築興建。
- 四、區內道路係為提供內、外員山當地居民使用,交通路網應利用現有道路線型作微幅調整,以避免破壞該區原有生態環境、自然休閒之特有風貌。
- 五、文中小用地經縣府教育主管機關評估後確有設置之必要性,惟考量附近地區民眾運動休閒之需求及周邊停車空間不足之情況,未來進行校園整體規劃時,得以多目標方式興建地下停車場,保留原有運動場地施以綠籬不得設置圍牆,並於非上課時間開放供地區民眾使用外,另應於文中小用地東側以退縮方式留設公共開放空間,供社區居民活動使用。
- 六、本案變更為住宅區之回饋方式若涉及折繳代金部分,則應依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27次會議決議辦理。
- 七、為利執行,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需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縣政府應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併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 八、本案應擬定細部計畫,請臺北縣政府於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
- 九、本案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或陳情意見與本案無直接關係者則逕予核定,否則再提會討論。
- 十、本計畫臺北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1計畫區西北側,公八南側軍事用地(3.4971)公園用地(3.4971)理由:
提供民眾休憩之公共開放綠化空間,改善地區生活環境品質。
附帶條件:
公園用地得採容積移轉方式辦理;若墳墓屬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者,應於完成墳墓遷葬作業後,始得辦理容積移轉;若墳墓非屬土地所有權人所有或為無主墳墓,則土地所有權人應依「臺北縣墳墓遷葬補償費查估基準」向當地民政主管機關繳納墳墓遷葬補償費後,始得辦理容積移轉;另墳墓遷葬作業應由用地單位或委由當地民政主管機關代為遷葬。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變更範圍現況為墓地,故恢復原分區為保護區、墓地用地(詳如附圖一),以符合實際使用。
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2計畫區西北側,公九北側軍事用地(4.0902)公園用地(4.0902)理由:
提供民眾休憩之公共開放綠化空間,改善地區生活環境品質。
附帶條件:
公園用地得採容積移轉方式辦理;若墳墓屬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者,應於完成墳墓遷葬作業後,始得辦理容積移轉;若墳墓非屬土地所有權人所有或為無主墳墓,則土地所有權人應依「臺北縣墳墓遷葬補償費查估基準」向當地民政主管機關繳納墳墓遷葬補償費後,始得辦理容積移轉;另墳墓遷葬作業應由用地單位或委由當地民政主管機關代為遷葬。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案軍事用地(0.6547)學校用地(0.1424)33計畫區西北側,原國防管理學院周邊住宅區(0.2611)道路用地(1.0582)理由:
本案僅需於民安街、民享街與民有街等三條聯外道路出入口處劃定其主要出入口位置;區內道路線型則以虛線表示,以保留道路規劃設計之彈性。
附帶條件:
1.未來應透過都市設計手法,留設寬度至少12公尺以上之區內道路,以連通三個主要出入口。
2.民享街入口處道路應由本府協助透過都市更新方式予以開闢。考量地區交通需求,道路劃設仍有必要,故照縣政府依小組意見於會中所繪圖通過(詳如附圖一)外,惟為改善當地街道擁擠、封閉情況及因應都市防災需求,附近相關交通路網,請縣政府於下次通盤檢討時,妥為審慎因應檢討。
軍事用地(1.3344)學校用地(2.6066)44計畫區西北側,積穗國中及其西側住宅區(0.0790)文中小用地(4.0197)為彌補中和都市計畫區學校用地之不足,將部分土地與積穗國中合併規劃為文中小用地,以滿足地區學童之就學需求。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文中小仍有設置需要,故附帶條件修正通過(修正如附圖一):
附帶條件:
1.應進行校園整體規劃,保留現有運動場地供民眾活動使用,並得作多目標興建地下停車場,以滿足地區居民停車需求。
2.校園整體規劃應以開放性為原則,採綠籬之設計,避免設置圍牆等阻隔設施。
3.運動場應規劃於校園西側既有田徑場位置,並於非上課期間開放提供附近居民使用。
4.文中小用地應於其東側以退縮方式留設公共開放空間,提供規劃區東側社區居民使用。
5.文中小用地於未開闢前,得維持原來之使用。
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軍事用地(4.2455)學校用地(※)55計畫區西北側,原國防管理學院校地住宅區(0.1822)機關用地(4.4277)閒置國有土地再利用,撥供需地機關使用,充裕需地機關辦公空間,改善民眾洽公品質。照縣政府依小組意見於會中所繪圖通過(詳如附圖一)。
66計畫區西北側,原國防管理學院東南側軍事用地(0.2381)住宅區(0.2381)為維護私有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權益,依使用現況將部分私有土地規劃為住宅區。
備註:
應回饋40%可建築土地或得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為維護私有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權益,故請縣政府查明變更範圍住宅係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即存在之建物,或計畫發布實施後領有合法使用執照者,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否則調整變更為機關用地外,有關回饋部分併小組意見第六、七點。
計畫區西北側,原國防管理學院西側軍事用地(0.0527)住宅區(0.0527)配合道路系統規劃調整修正。
備註:
應回饋40%可建築土地或得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有關回饋部分併小組意見第六、七點。
88計畫區西北側,積穗國中北側軍事用地(0.0165)住宅區(0.0165)考量已領有合法之建築使用執照,為維護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權益,依71年建字第1536號申請指示之分區界線檢討變更為住宅區。
備註:
除員山子段834、835地號土地不需回饋外,其餘變更為住宅區土地應回饋40%可建築土地或得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為維護私有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權益,故請縣政府查明變更範圍住宅係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即存在之建物,或計畫發布實施後領有合法使用執照者,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否則調整變更為機關用地外,有關回饋部分併小組意見第六、七點。
註1:實際變更範圍及面積,除「附帶條件或說明」乙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其餘應以都市計畫核定圖實地訂樁後之地籍分割為準。
註2:「※」表面積過小,不予列計十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陳情人:
林亨儒、徐春妹、陳郭春芳、姚愈資、姚致和、釋常禪、林秀儒、黃陳英鸞陳情位置:
員山段837、803地號1.陳情位置原為墓地,惟民國75年因國防管理學院擴建需要變更為機關用地(供軍事單位使用)迄今已20餘年,軍方皆未依規定辦理徵用,致使民等土地荒廢閒置,權益蒙受莫大損失。
2.適逢縣府針對此地區進行檢討及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卻又以此地區坡度過陡之理由而規劃為公園用地,然實際上目前此地區地勢平坦,並以作為臨時停車場使用多時,建議宜再重新檢討,以符實際。民等已委託專業測量技師辦理實地測量以為佐證,現況地勢平緩,坡度皆為30%以下,具有開發利用之潛力。
3.懇請大部體恤民情,詳查案情,將已無使用需求之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民等承諾願依相關規定提供回饋。建議將此地區變更為住宅區。未便採納。
理由:
1.依中和都市計畫之規劃原意,陳情位置附近地形平坦地區已依完整範圍規劃為住宅區,坡度較陡地區則併北側中和市第六公墓規劃為墓地;復於75.02.07變更為軍事用地(供軍事單位使用)。
2.陳情位置附近地區已為發展密集地區,周邊道路系統恐無法負荷大量住宅區劃設,衍生之交通需求。
3.依本府民國97年之都市計畫航測地形圖分析,陳情位置之坡度大部分為四級坡以上。
4.考量都市計畫規劃原意、環境容受力以及地形與坡度限制,軍事用地若無使用需求,應以恢復原使用分區為原則,故建議變更回復為墓地用地。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附圖一:變更中和都市計畫(國防管理學院及附近地區)變更內容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