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411-審議事項-第7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經國特區第一期開發計畫)主要計畫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7411
案件id
biMD0c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經提本會99年6月1日第731次會審議決議略以:
「本案准照桃園縣政府99年5月7日府城規字第0990175023號函送計畫內容及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其中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一、本案如經本會審議通過,為避免影響人民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否則再提會討論。】。
-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依上開決議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人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案件眾多,經該府彙整並研提研析意見表以99年9月6日府城規字第0990348359號函送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桃園縣政府99年9月6日府城規字第0990348359號函送研析意見(詳附表一)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為因應實際發展需要,得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 二、附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3,涉及本案分期開發計畫後期發展區所劃設東西向20公尺計畫道路部分,採納陳情人列席代表說明,為促進土地之利用及避免於主要計畫道路產生過多交通路口,故同意取消該20公尺計畫道路,並併鄰近分區為商業區。
附表一變更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經國特區第一期開發計畫)主要計畫案-重新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及本府研析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1永安電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志順(桃園縣桃園市水汴一路94號)1.此計畫案所規劃兩條計畫道路,其中東西向20米計畫道路,臨本公司南側土地,尚可接受。
2.但南北向15米計畫道路將本公司土地一分為二,造成基地不完整,本公司現有生產勢必無法作業而關廠,且日後即便改建時,礙於剩下的兩側土地面積均過小,利用度極差,希望能重新計畫,避免南北計畫道路貫穿本基地。建議不予採納。理由如下:
1.為因應未來交通需求,並強化經國路與春日路之交通分區道路系統,本案劃設縱向15公尺道路有其必要性。
2.經查該公司位於本案後期發展地區,因涉及工廠營運、民眾意願等相關權益問題,不利辦理整體開發,故訂定變更回饋機制方式,鼓勵私部門自行整合開發,惟須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始得公告實施。
3.本案既有合法營運工廠未申請變更開發前,維持原計畫乙種工業區之使用,不影響該公司現有生產作業;若未來不續作工業使用時,得依本計畫內容及本案「後期發展地區回饋要點」規定,提出申請變更開發。
2鑣達精機有限公司-簡國鑣(桃園市水汴一路88巷1號)1.細2-20M及細3-20M計畫道路(沿水汴一路拓寬新建)路寬由原計畫15米道路拓寬為20米道路,加上退縮建築5公尺,嚴重影響本公司合法登記之工廠建物與設施需配合拆除,且進出路面高差極大,建議維持原工業區路寬15公尺計畫道路。
2.細2-20M銜接經國路與春日路沒必要拓寬為20米道路,建議細2-20M及細3-20M計畫道路比照經國路轉入水汴一路前段,避免拆遷建物,以單側拓寬,並請列入後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
3.配合整體規劃市地重劃範圍道路拓寬致使本公司土地被徵收,建議以細2-20M及細3-20M道路中心線,以兩側各10公尺劃分重劃範圍與變更回饋範圍。建議不予採納。理由如下:
1.為因應未來交通需求及形塑計畫區都市景觀及商業活動空間之意象,並強化經國路與春日路之交通分區道路系統,本案劃設二條20公尺計畫道路(細2-20M、細3-20M),作為景觀道路並提供人行步道與開放空間使用,有其必要性。
2.為避免道路開闢寬度不一、開發時程無法統合,影響道路系統功能性及完整性,本案優先發展地區將計畫道路全寬納入重劃範圍予以開闢取得,並作為劃分重劃範圍與變更回饋範圍之依據。故該公司除部分土地(水汴一路88巷)納入重劃範圍,其餘為變更回饋範圍(後期發展地區)。
3.本案後期發展地區,因涉及工廠營運、民眾意願等相關權益問題,不利辦理整體開發,故訂定變更回饋機制方式,鼓勵私部門自行整合開發,惟須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始得公告實施。
4.本案既有合法營運工廠未申請變更開發前,維持原計畫乙種工業區之使用,不影響該公司現有生產作業;若未來不續作工業使用時,得依本計畫內容及本案「後期發展地區回饋要點」規定,提出申請變更開發。
33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3益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市春日路1823巷25弄2號)1.本公司依法申請建築,並領有合法使用執照,如今政府一筆劃下土地全變成馬路,所投入的心血、建材建築費用、廠內設備…等,尚未使用就要喊拆,所有損失誰來負責,如此一來要投入生產營運也不是,要賣也沒人敢買。
2.請重新規劃道路挪移它處,不要在我們土地上。建議不予採納。理由如下:
1.為因應未來交通需求及形塑計畫區都市景觀及商業活動空間之意象,並強化經國路與春日路之交通分區道路系統,本案劃設橫向20公尺道路有其必要性。
2.經查該公司位於本案後期發展地區,因涉及工廠營運、民眾意願等相關權益問題,不利辦理整體開發,故訂定變更回饋機制方式,鼓勵私部門自行整合開發,惟須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始得公告實施。
3.本案既有合法營運工廠未申請變更開發前,維持原計畫乙種工業區之使用,不影響該公司現有生產作業;若未來不續作工業使用時,得依本計畫內容及本案「後期發展地區回饋要點」規定,提出申請變更開發。
4李傳慧等6人(桃園市鹽庫街89號)1.後期發展區位屬春日路兩側,人口聚居以自然方式形成,居家及工廠林立密集,早期該地方上排水依地形地勢自然一般排水至南崁溪,無區段性排水,歷年來排水順暢。
2.本次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將春日路與莊敬路北側,規劃二處廣場用地(廣四、廣五),結合區域排水功能,試問區域排水源頭於何處?依據縣政府水利會管有之區域排水,桃園市僅有東門溪、皮寮溪、茄苳溪區域排水,後期發展區尚無區域排水,該地區僅為一般性排水,就廣
- 四、廣五之規劃現況已是住家及工廠,何謂結合「區域排水功能、以形塑景觀特色」?現況無水溝如何「形塑景觀特色」?96年間之細部計畫內容亦無此項規劃。
3.請縣政府加以檢討,以維護地方發展,以利民生。建議不予採納。理由如下:
1.本計畫區之莊敬路北側,有一寬約6-8公尺之水汴頭排水幹線,係屬縣管區域排水系統之一,惟尚未辦理治理計畫及公告作業。前述排水幹線源頭為中油煉油廠東側山麓,經由煉油廠南側排水溝渠,往西穿越春日路後,沿計畫區春日路1731巷南側,匯入南崁溪。
2.為避免現有排水溝渠穿越計畫區,造成建築土地畸零,無法方整有效利用。本案擬將原有排水溝渠改道,並結合計畫區劃設之廣場用地(廣4、5),以維持地區之排水功能及形塑親水景觀特色,並提供鄰接住宅區指定建築線之需求。
5許玉山等28人(桃園市慈德街76號)1.陳情土地座落桃園市有恆段450、450-1、451、446、447、447-1、448、448-1、449、454等地號,計畫變更極為不公,因此提出異議。
2.請重新開啟上述土地之協調會,並重新檢討計畫。建議不予採納。理由如下:
1.經查該陳情土地位於本府96.01.04.府水河字第0960005206號函公告之南崁溪河川區域線範圍,本案依據上開公告之河川圖籍變更為河川區。
2.本案河川區將由水利單位另案辦理用地徵收,不納入本案市地重劃開發範圍。
34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6桃園市汴洲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李詩淵)(桃園市鹽庫街89號)1.依桃園縣政府「擬定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經國特區第一期開發計畫)細部計畫案計畫書」所載,壹、計畫緣起…,配合長榮貨櫃中心遷移的意願及舊工業區更新的發展契機,…辦理「經國特區整體開發計畫」之規劃,並藉由都市計畫之整體開發,以建設成為桃園縣之新都心,確保桃園未來之繁榮與發展。依計畫書上所述長榮貨櫃中心確不在本次計畫案內?如何整體開發?如何確保桃園未來之繁榮與發展?主角未參予一併規劃開發,縣府去辦理配角的規劃,顯屬另有隱情,這樣的規劃是違法「非正當都市規劃」。
2.後期發展地區開發方式,係以變更回饋方式自行申請開發。這是違法的規劃,這是不著邊際的規劃,何謂「變更回饋方式自行申請開發」?無法達成一同性質開發,民眾無意願「回饋方式自行申請開發」。造成一個街廓內有住宅區也有工業區,違反都市計畫規劃用意(依都市計畫第3、17、34、36條規定)。後期發展地區以變更回饋方式自行申請開發,是違憲違法的規劃,無法開發的都市計畫,民眾無意願自行申請開發,民眾意願維持現狀使用。
3.變更計畫書第六頁,細部計畫範圍及面積:三、申請變更之倉儲批發業特定專用區,宏谷實業不納入本案細部計畫範圍。但卻要民眾回饋方式自行申請開發,有權有勢可個案變更似乎圖利之嫌。
4.公開說明會當日參與人數未達計畫內所有權人百分之一,應重新辦理公開說明會。
5.綜上各點說明,本計畫是違憲、違法、不合法規及現況建議不予採納。理由如下:
1.「經國特區」範圍涵跨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及林口特定區計畫,面積廣達656公頃,都市計畫整體開發非一蹴可及,本府透過分期分區開發計畫,並分四期開發,逐步推動以達成計畫之目標。
2.本計畫區之工九及部分工七土地,面積約29.60公頃,受都市計畫附帶條件以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之規定,該地區禁建26年,嚴重影響民眾權益;另隨著都市發展結構轉變,本計畫區已不適作工業區使用,有必要重新檢討,促使工業區土地轉型與再生。本府為解決上述土地長期禁建問題,促使都市土地資源合理有效利用及工業區轉型與再生,將本案列為「經國特區第一期開發計畫」之開發範圍,作為帶動全區發展之火車頭,加速地區之開發建設。
3.本案北側長榮貨櫃場屬「經國特區第二期開發計畫」。長榮國際儲運(股)公司表示,刻正於大園新設貨櫃場址,俟完成一定進度後,現有南崁貨櫃場將辦理變更作業。
4.為確保第一、二期開發計畫未來銜接與整體計畫完整性,本府於99.1.18.召開整合規劃研商會議,並與長榮國際儲運(股)公司達成經國第二期開發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如文小用地、公園綠地、道路系統)留設之共識,並納入計畫書作為依據(詳主要計畫書第85、86頁)。
5.本案後期發展地區,因涉及工廠營運、民眾意願等相關權益問題,不利辦理整體開發,故訂定變更回饋機制方式,鼓勵私部門自行整合開發;惟須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始得公告實施。
故在未申請辦理開發前,土地仍維持原計畫乙種工業區之使用;若未來不續作工業使用,得自行依本計畫規劃內容及前開規定,提出申請開發。
6.宏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基於土地使用需要,於85.4.24.取得經濟部設置許可,並依經濟部頒「物流中心業倉儲批發軟體工業財務及事業計畫審核要點」,申請變更為倉儲批發業特定專用區暨擬定細部計畫。
該申請變更案經提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89.3.7.第482次會審議,並於97.3.3.與桃園縣政府簽訂補充協議書,經法院公證,續提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9.2.9.第724次會審決在案,並於99.6.25.起公告35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當地民眾需求,若未能體恤民情,民眾將抗爭到底,請重新規劃。重新公開展覽30日,俟完成相關法定程序後,始得公告實施。
7~10李倪花燕(台北市北投區懷德街14巷7號1樓)請依下列請求事項檢討調整:
1.重劃區內公有土地1.48公頃,請依都市計畫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優先利用公有土地抵充。
2.請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所劃10項用地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不足部分由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負擔。
3.停車場之工程採BOT方式建築,其建築工程費用不能列入開發成本。
4.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1項所稱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係指重劃後之地價。細部計畫書第87頁三之(三)重劃基本假設,考量重劃開發後效益全區平均地價約60,500元/㎡(即每坪20萬元)與藝文園區目前交易價格每坪105萬元比較,僅為1/5價格,所預估地價嚴重偏低,土地所有權人不能接受。
5.請將不同開發方式劃定期別,分別辦理核定,以利計畫執行。
6.經國特區之開發是未來國家的大門面,建築物好壞影響國家形象甚鉅,建議商業區之容積率特別提高到400%以上。1.第1~4點意見,屬市地重劃執行細節,已請本府地政處函覆陳情人(99.8.23.府地重字第0990325972號函),後續將依市地重劃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有關第5點意見,本案業已考量不同開發方式,訂定分期分區開發計畫,作為執行之依據。
3.第6點意見,調高商業區容積率部分,建議不予採納。理由如下:
(1)本案為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之開發案,依據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62次會決議之「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變更後之住宅區、商業區其容積率不宜比照周邊住宅區、商業區容積率,且經核算後之基準容積率不得大於原計畫住宅區、商業區之容積率。
(2)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容積率計算基準核算變更後基準容積率,本案變更後住宅區基準容積率為200%、商業區基準容積率為274%。
11陳萬金(台北市士林區通河西街二段108巷2弄10號4樓)1.經國路旁有一加油站,如果加油站旁有一塊面積較大的地或設法令併其他的地使成為面積較大的地,重劃完成後優先選地,可以選在距離加油站較遠的位置,有一塊面積較小的地,因無法優先選地,最後被迫只能選在加油站旁。
2.建議同一地號的土地,重劃前和重劃後所分配得的土地,相關位置要相同。
3.希望能出席都委會。該陳情意見屬市地重劃執行細節,後續將依市地重劃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36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12陳麗芳(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一段245號4樓)1.在商業區C1、C8土地是否能併入商業區C3一起重劃,因為在C3的地面積比較大。
2.要原地原配,不要再抽籤。
3.重劃區土地是否能以繳交費用代替土地被徵收,因土地被徵收就無地方住了。
4.當初經國路開闢被徵收部分能否列入,以個案處理,以順應民情。
5.開說明會時,無通知是什麼情形?6.回饋開發是如何,徵收百分比又是多少?1.第1~3點意見,屬市地重劃執行細節,已請本府地政處函覆陳情人(99.8.30.府地重字第0990337029號函),後續將依市地重劃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第4點意見,建議不予採納。理由:經查經國路係原都市計畫規定以徵收方式取得,且已完成徵收開闢,故與本案指定之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規定不同,無法併案處理。
3.有關第5點意見說明如下:本案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內政部都委會99.6.1.第731次會議決議之規定,自99.7.24.起公告重新公開展覽30日,另於99.8.6.上午9時30分於龜山鄉公所3樓大禮堂及99.8.9.下午2時整於蘆竹鄉公所1樓會議室、99.8.10.上午9時30分於桃園市公所4樓大禮堂舉辦說明會。並以書面方式公告於本府、桃園市公所、龜山鄉公所及蘆竹鄉公所公告欄;以網路方式公告於桃園縣政府入口網訊息中心;以登報方式刊登於中國時報。未來本案辦理重劃作業時,俟重劃計畫書核定後,本府將另依規定公告及通知各土地所有權人,並舉行座談會,說明重劃意旨及計畫要點。
4.有關第6點意見說明如下:本案後期發展地區,因涉及工廠營運、民眾意願等相關權益問題,不利辦理整體開發,故訂定變更回饋機制方式,鼓勵私部門自行整合開發。依本案「後期發展地區開發回饋要點」規定,後期發展地區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捐贈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為37%(第一級);變更為商業區部分,應捐贈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為40.5%(第一級)。
13林國賢(桃園市寶慶路138巷2號)1.本人所有土地現址租賃予領有合法工廠登記證的科技廠商,租期共5年,目前尚有2.7年租期未完成。若本案在租約未完成時執行開發,係因政府開發之不可抗拒因素,故政府應負責承擔租約違約金。
2.本人目前所在地是在有恆街面積100坪,重劃後土地只剩55坪,依據規劃無法獨立開發也不確定原地歸還,建議應對原有恆街地主不管坪數大小有確保優先規劃「原地歸還」的承諾。
3.建議縣府在長榮貨櫃場未送1.第1~2點意見,屬市地重劃執行細節,已請本府地政處函覆陳情人(99.8.30.府地重字第0990336655號函),後續將依市地重劃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第3點意見,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1)「經國特區」範圍涵跨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及林口特定區計畫,面積廣達656公頃,都市計畫整體開發非一蹴可及,本府透過分期分區開發計畫,並分四期開發,逐步推動以達成計畫之目標。
(2)本計畫區之工九及部分工七土地,面積約29.60公頃,受都市計畫附帶條件以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之規定,該地區禁建26年,嚴重影響民眾權益;另隨著都市發展結構轉變,本計畫區已不適作工業區使用,有必要重新檢討,促使工業區37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內政部審議自行開發前,應暫緩本案開發的進程,以免惹來圖利財團之非議。土地轉型與再生。本府為解決上述土地長期禁建問題,促使都市土地資源合理有效利用及工業區轉型與再生,將本案列為「經國特區第一期開發計畫」之開發範圍,作為帶動全區發展之火車頭,加速地區之開發建設。
(3)本案北側長榮貨櫃場屬「經國特區第二期開發計畫」。長榮國際儲運(股)公司表示,刻正於大園新設貨櫃場址,俟完成一定進度後,現有南崁貨櫃場將辦理變更作業。
(4)為確保第一、二期開發計畫未來銜接與整體計畫完整性,本府於99.1.18.召開整合規劃研商會議,並與長榮國際儲運(股)公司達成經國第二期開發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如文小用地、公園綠地、道路系統)留設之共識,並納入計畫書作為依據(詳主要計畫書第85、86頁)。
14楊世華(台北市萬大路430號7樓)1.R16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應≧600㎡,是否產生未達最小開發規模之畸零地,增加整合困難,建議調整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應≧500㎡,以便整合加速興建。
2.後期發展地區有些土地變更為商業區、住宅區,有些變更為公園、廣場、道路,非常不公平,應該跟優先發展地區相同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3.廢除廣(4)、廣(5)。
1.第1、2點意見,建議不予採納。理由如下:
(1)本案申請開發基地若因情形特殊,無法符合規定者,得依本案細部計畫之「後期發展地區開發回饋要點」規定,提「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若經審查同意者,依其規定辦理。
(2)本案後期發展地區,因涉及工廠營運、民眾意願等相關權益問題,不利辦理整體開發,故訂定變更回饋機制方式,鼓勵私部門自行整合開發。
(3)依本案「後期發展地區開發回饋要點」規定,後期發展地區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捐贈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為37%(第一級);變更為商業區部分,應捐贈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為40.5%(第一級)。上述捐贈土地比例及計算方式,係比照內政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應無不公之情形。
(4)另為保障被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者之權益,本案指定申請開發基地應捐贈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以本計畫後期發展地區內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為優先。
2.第3點意見,建議不予採納。理由:同編號4。
15徐存諒(桃園市春日路1651巷28號)1.居住長達27年如今擬變更為住宅區,依法必須繳納約80萬元,經濟狀況差,請體諒老百姓的痛苦,請維持工業區現狀不要變更。建議不予採納。理由如下:
1.因應都市發展結構之改變,經檢討工業區已不適作產業之使用,本府統籌辦理都市計畫之整體規劃及變更,並依土地使用現況及發展條件,擬具開發計畫,加速地區38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2.請考量新建蔽率50%是否合理。之開發建設。
2.本案現況為工業區建物密集區,土地細分複雜且面積狹小無法提供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利實施整體開發。惟基於公平原則本案變更為住宅區之土地所有權人,須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計算應繳納之捐贈回饋代金予桃園縣政府後,始得准予申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之變更登記。
3.為維持整體居住環境品質,新開發地區之住宅區建蔽率50%為本縣推動之既定政策。
16陳香蘭(桃園市春日路1733巷6號)1.針對開發案本地主從未收到來自城鄉處或公所或里鄰長通知開會,黑箱作業莫過於此。
2.本地主係依法成立的工廠,領有合法工廠執照,此案開發關係到近50個家庭生計,政府從不告知開發案進程,對本地主、工廠員工的保障在那裡。
3.請將開發進程、開會時間透明並預告各地主實質參與,不是任由投機客炒作。1.本案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內政部都委會99.6.1.第731次會議決議之規定,自99.7.24.起公告重新公開展覽30日,另於99.8.6.上午9時30分於龜山鄉公所3樓大禮堂及99.8.9.下午2時整於蘆竹鄉公所1樓會議室、99.8.10.上午9時30分於桃園市公所4樓大禮堂舉辦說明會。並以書面方式公告於本府、桃園市公所、龜山鄉公所及蘆竹鄉公所公告欄;以網路方式公告於桃園縣政府入口網訊息中心;以登報方式刊登於中國時報。
2.經查該公司位於本案後期發展地區,因涉及工廠營運、民眾意願等相關權益問題,不利辦理整體開發,故訂定變更回饋機制方式,鼓勵私部門自行整合開發;惟須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始得公告實施。
3.本案原合法營運工廠,在未申請辦理開發前,維持原計畫乙種工業區之使用,並不影響該公司現有生產營運;若未來不續作工業使用,得自行依本計畫規劃內容及前開規定,提出申請變更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