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411-審議事項-第8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蘆竹(大竹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411
案件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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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2月26日第15屆第11次會審議修正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97年5月30日府城規字第0970165785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王委員小璘(召集人)、賴前委員美蓉、李委員正庸、孫前委員寶鉅、王委員秀娟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7年9月23日、98年2月24日、98年6月9日、98年10月22日、99年3月11日及99年8月9日召開6次會議聽取簡報後,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桃園縣政府以99年10月4日府城規字第0990384016號函送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桃園縣政府99年10月4日府城規字第0990384016號函送修正後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後,提請本部都委會審議。
- 一、整體發展構想、課題及對策:
(一)請配合本計畫區有關地方產業發展之方向,因應桃園航空城發展計畫及考量交通系統(鄰近桃園國際機場、高速鐵路桃園車站及高速公路大竹交流道),並依據桃園縣綜合開發計畫所訂計畫發展定位、構想與土地使用型態等提出課題與對策,同時檢討本計畫發展模式,並敘明未來願景定位納入計畫書。
(二)請詳予補充有關桃園航空城之區位、計畫推動情形及其完成時程,並分析對本計畫區之影響,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計畫人口: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計畫人口依據歷年人口成長趨勢預測人口數約為36,600人,而以現行計畫劃設之住宅區面積可容納人口約為32,608人,與計畫人口32,000人相近,考量本計畫住宅區目前之開發情形(約55.58%)且本次檢討無變更農業區新增可建築土地,爰同意維持原計畫人口32,000人之訂定,並請將上開人口成長估算方式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
- 三、公共設施用地比例: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32,000人核算,本計畫區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0.44公頃,體育場所用地面積不足2.74公頃,文小用地面積不足1.34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用地(5.01公頃)、綠地(3.26公頃)、廣場用地(0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2.12公頃)及體育場所(0.26公頃)等5項用地面積共計10.65公頃,僅為全部計畫面積2.67%,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本案擬變更無須使用之機關用地為公園用地,面積計0.96公頃,已稍獲改善,且本次檢討並無新增可建築用地,又計畫區內尚無合適之公有土地可供劃設,其餘不足部分同意俟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時,再配合調整。
- 四、有關整體開發部分: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98年3月8日以台內營字第0980804103號函頒修正之「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妥為處理。
- 五、都市防災計畫:請縣政府針對地方特性並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及窪地水患防治相關事項,妥為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 六、本計畫並未規劃污水處理廠用地及環保設施用地,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 七、有關計畫區西側邊界龍安街與大興路間之2條東西向尚未開闢之15M道路(六-15M及八-15M),參照縣政府列席人員之說明該二條道路尚無劃設之必要,爰同意變更道路用地為農業區並納入變更內容綜理表。
- 八、計畫書應加強或修正事項:
(一)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旨意。
(二)請補充本計畫區有關地方產業之特色、人文景觀、人口結構等資料。
- 九、後續應辦事項:
(一)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應再提會討論。
(二)為符實際,桃園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 十、變更內容綜理表:詳表一。
表一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計畫年期民國100年民國110年配合本縣其他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修正計畫年期。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一計畫區東隅,工(十一)與高速公路用地交界處高速公路用地0.0007工業區(工十一)0.00071.本案係原民國79年5月3日七九府工都字第58632號公告實施「變更蘆竹鄉(大竹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工業區、綠地、道路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案」之部分土地。
2.變更位置業經內政部85年11月9日台內地字第8511037號函核准撤銷徵收在案。
3.依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94年5月12日國工局地字第0940007899號函示意見:「變更回復原使用分區(工業區)」辦理。
備註:
變更範圍以蘆竹鄉大竹圍段658-32地號為準。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機關用地(機三及機五)0.68三二計畫區中央,公一北側之機
- 三、機五及其鄰接之道路道路用地0.28公園用地(公一)0.961.經檢討機三及機五用地並無開闢之需要。
2.補充計畫區內公園用地之不足。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社教用地0.11農業區0.11四三計畫區東側,原社三地用農業區0.11社教用地0.11避免蛙躍式規劃,結合公園用地以利未來使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43表一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2.21第一種住宅區2.21五四公二西南方之整個街廓及兒九西側之街廓與其周圍未開闢之全部計畫道路附帶條件規定附帶條件:
未開闢之計畫道路須由開發者無償提供與自行興闢。附帶條件:
未開闢之道路用地以徵收或撥用方式取得及興闢。1.該處東側及南側之(七)計畫道路尚未開闢部分,確有其興闢之急迫性。
2.該處計畫道路屬桃園農田水利會所有部分已完成興闢,其餘私有土地部分限於原計畫之規定,無法完成用地取得及開闢。
3.改採強制手段取得用地,以利早日改善地區交通問題。
4.基於公平原則,指定該處住宅區為第一種住宅區,並調降其容積率為150%,惟仍可適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之相關規定。請縣政府依據下列事項修正變更內容及變更理由:
1.查原計畫附帶條件規定為「未開闢之計畫道路須由開發者無償提供與自行興闢。」,此次變更重點仍應本此項原意辦理。
2.已依原計畫附帶條件規定興建完成地區,其中未完成捐贈道路用地部分,應由縣政府依據原計畫附帶條件之規定,詳予計算其應負擔道路用地取得及興闢費用之比例,並與原開發者於核定前簽定協議書,以捐贈區內道路用地或以繳交代金方式辦理,以維社會公平原則及計畫之具體可行。
3.尚未依附帶條件辦理地區部分,其道路用地之取得及興闢費用,應由開發者共同負擔。同意縣府所提「於自行提供一定比例之土地或代金後申請建築使用」,並請縣政府依該道路用地徵收費、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及工程費等詳予計算應提供之比例。
4.以上2及3項並於計畫書載明相關計算說明及資料參考來源等,以資完備。若以代金方式繳交者,應專款專用於區內道路用地之徵收及興闢。
44表一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六五計畫區之開發附帶條件規定其餘未辦理重劃地區,含計畫區內未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含公一、公二、文中二、文小三及兒九等應以徵收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一併納入跨區辦理重劃。除位於文中二與文小三之周邊尚未開發地區須辦理市地重劃外,其餘地區解除其須辦理市地重劃之限制。
1.為維護民眾之權益及明確規定本計畫區之開發方式,增加尚未辦理市地重劃地區之可行性需要。
2.目前申請辦理市地重劃之地區,業經桃園縣政府地政局於94年4月專案簽准剔除部分礙難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範圍,並核准其重劃會之成立及申請範圍在案。
3.計畫區內除已辦峻重劃地區及刻正申請辦理市地重劃地區外,其餘地區多屬已發照建築且建物密集之住宅區、商業區及工業區等,前次通盤檢討即已剔除部分地區需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限制。
備註:本次檢討指定應辦理市地重劃地區之範圍如圖九所示。請縣政府依據下列事項修正變更內容及變更理由:
1.經查本計畫於二通前僅規定「宜」採市地重劃開發,並未強制規定必須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致本案原計畫附帶條件規定屬未辦理市地重劃地區內之住宅區及商業區多已建築完成,僅剩約3.27公頃尚未建築,而未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計有11.53公頃,確實無法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爰同意除配合刻正辦理市地重劃地區(大興自辦市地重劃區)指定其為應辦理市地重劃範圍外,未辦理市地重劃地區解除須辦理市地重劃之限制。
2.考量原計畫規定之精神及社會公平原則,應由開發者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及興闢費用,同意縣政府所提「於自行提供一定比例之土地或代金後申請建築使用」,並請縣政府依該公共設施用地徵收費、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及工程費等詳予計算住宅區及商業區應分別提供之比例,並於計畫書載明相關計算說明及資料參考來源等,以資完備。若以代金方式繳交者,應專款專用於該區公共設施用地之徵收及興闢。
七六計畫區分期分區發展計畫之範圍及規定詳第六章1.配合都市現況及未來之發展調整各分期分區發展計畫(詳計畫書圖十一)。
2.配合變四及變五案之檢討變更內容,將各分期分區之開發方式予以明確化。
配合本會審議結果內容修正。
八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表二土地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配合相關法令之修正及都市發展需要。詳表二土地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十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下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吳春盛等31人,蘆竹鄉中興段128-6、128-8、130-1、130-2、130-3、131-1、131-22、131-23、131-16、131-18、131-24、131-26、132-4、134-2、152-4、133-1等16筆地號1.陳情位置係大竹地區之中興路,蘆竹鄉公所以82.06.08.蘆鄉建字第82110450號函協議「日後有辦理土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時得參加土地分配」之條件下陳情人等同意先行施工。
2.該陳情供道路使用之鄰近地區皆為農業區,並無可供參加可建築土地分配之土地,致有受公務機關欺騙之感。
3.建請將該鄰近地區之農業區變更為可供都市發展之使用分區。本次檢討考量住宅區發展率僅約55%,尚有可供發展空間,故無增設都市發展用地。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逕2王森孟,蘆竹鄉新庄子段56-37地號1.陳情地號係屬工業區,面積為86㎡,現為「大興福德宮」供奉土地公,擬依法完成寺廟登記便於管理。
2.建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非屬本府合法登記之寺廟。
2.俟其取得合法之寺廟登記證再行辦理。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變更內容(公頃)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3計畫區東南側,國道1號北側原綠4用地(98年10月22日專案小組會議桃園縣政府建議)綠地(1.04)工業區(0.42)農業區(0.62)1.配合國道1號五股至楊梅段拓寬工程計畫,該綠地多已變更為高速公路用地,僅餘寬度約7公尺之腹地,已無原規劃緩衝綠帶之旨意。
2.本次檢討予以變更為鄰接使用分區,另規定鄰接高速公路用地之建築基地應自高速公路境界線退縮8公尺建築,以保留適當之緩衝空間有關縣政府建議將高速公路北側綠地取消,並予以變更為鄰近分區乙節,考量該綠地仍具有緩衝及隔離高速公路,建議不予採納(即維持原計畫)。
十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詳表二。
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現行計畫條文本次檢討後條文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維持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二、本計畫區內各項土地使用分區之建蔽率與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土地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住宅區60%200%第一種住宅區60%150%商業區80%320%工業區60%210%水利會專用區50%250%水利會專用區以供農田水利會相關設施使用。
其中第一種住宅區適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之相關規定。1.綜整現行計畫各項土地使用分區之建蔽率與容積率規定。
2.配合本次檢討增列第一種住宅區並訂定其建蔽率及容積率。
3.明訂水利會專用區為專供農田水利會使用。1.第一種住宅區之相關規定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五予以取消。
2.住宅區建蔽率照公開展覽草案修正為不得大於50%。
3.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二十。(刪除)納併第二點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四、工業區為乙種工業區,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刪除)納併第二點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五、水利會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刪除)納併第二點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六、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三、本計畫區內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與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項目建蔽率容積率市場用地60%240%機關用地50%250%社教用地50%250%學校用地50%150%綜整現行計畫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與容積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七、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刪除)納併第三點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47現行計畫條文本次檢討後條文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八、社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刪除納併第三點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九、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刪除)納併第三點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用地臨接計畫道路未達十五公尺者,退縮三‧五公尺建築,臨接十五公尺(含)以上者,退縮四公尺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該退縮部分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留設二公尺寬之人行步道,其餘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四、計畫區內之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及水利會專用區臨接計畫道路未達15公尺者,至少退縮3.5公尺建築,臨接15公尺以上者,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用地,均應退縮4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該退縮部分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留設2公尺寬之人行步道,其餘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者,從其規定。1.點次及文辭修正。
2.增列水利會專用區乙項。除刪除「及公用事業設施」乙段文字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理由:公用事業設施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範疇。
- 五、本次檢討劃設之市地重劃範圍內土地(如圖九),其建築基地超過1,000㎡以上者,應於發照前經「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核發建造執照,變更建造執照時亦同,但未變更外觀、建築配置及建築面積者不在此限。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必要時得依本管制要點精神另訂詳確之都市設計管制事項,以為審議時之依據。配合變六案,增訂本次檢討劃設之市地重劃範圍地區內超過1,000㎡以上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前應提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之規定。
為免造成小面積建築基地個別建築之困擾。除「為免造成小面積建築基地個別建築之困擾」乙段刪除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六、本計畫區內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1.配合全縣通案性原則,刪除原計畫條文中「及其零數」之文字。
2.點次及文辭修正。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為鼓勵設置公共開放空間,得依左列鼓勵規定:
(一)有關設置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七、為鼓勵設置公益性設施,凡建築物提供部份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一)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內政部業以92.03.20.台內營字第0920085154號令增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15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爰刪除相刪除。
理由:為維護都市環境品質,不宜因增加公益性設施而增加樓地板面積。
48現行計畫條文本次檢討後條文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建築物提供部份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二)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關規定。
十三、本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做多目標使用。(刪除)依現行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已無需於計畫書載明本項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四、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八、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點次修正。修正為: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ㄧ以上綠美化。
理由:文辭修飾。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一般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一般有關法令規定辦理。點次修正。修正為: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理由:文辭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