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411-審議事項-第3案:臺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淡水都市計畫(海水浴場專用區為文化創意產業特定專用區、綠地用地及道路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7411
案件id
us3OZs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3月13日第375次會、97年5月29日第377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北縣政府97年6月13日北府城規字第0970439656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前委員重信、周委員志龍、李委員正庸、高委員惠雪、黃委員萬翔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楊前委員重信擔任召集人,於97年8月19日召開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臺北縣政府依前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以99年3月3日北府城審字第0990176948號函送補充資料,適逢原專案小組召集人楊前委員重信任期屆滿,爰另簽奉核可由李委員正庸(召集人)、周委員志龍、李委員公哲、高委員惠雪及黃委員萬翔另組專案小組,於99年4月13日及99年9月2日(含現勘)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獲致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臺北縣政府以99年9月30日北府城審字第0990936726號函送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臺北縣政府99年9月30日北府城審字第0990936726號函送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臺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五、(二)中「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3層或10.5公尺」乙節內容,應修正為「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3層及10.5公尺」。
- 二、修正後計畫書內「環境背景分析」乙節內容,請予摘要敘述,以資簡明。
- 三、本案計畫案名請配合審定內容修正。
- 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淡水鎮民代表許文龍淡水鎮內沒有鎮立游泳池,又各國中小沒有泳池可作訓練之用,因縣政府要使用本所沙崙浴場用地,故請公所向縣府增加鎮立或縣立游泳池,謀鎮民福利。請於淡水浴場興建淡水鎮立游泳池。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本案海水水質不良,且鄰近污水處理廠,海水水質改善不易,故不宜設置海水游泳池,以免影響民眾健康。
2.位淡海新市鎮公八用地(鄰近濱海路一段、中山北路二段交會處)之「淡水國民運動中心」已規劃有游泳池,淡水鎮公所業於99年度編列2億元預算;另本案同意照縣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9年8月30日體委設字第0990019373號函原則同意分年補助800萬元辦理該運動中心之規劃設計、促參可行性評估及委外營運招商等先期作業,爰建議不採納本陳情意見。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後計畫書、圖(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到署,提請本部都委會審議。
- 一、規劃原則:本案沙崙海水浴場因衡量海水流速、流向及水質不佳等因素,已無繼續作為海水浴場之可行性,惟基於海岸復育及國土保安,建議本案基地未來仍應以海岸保存及復育為主,發展文化創意產業應為次要用途。
- 二、海岸保育計畫:請將本案所訂海岸保育及管理計畫,納入計畫書適當章節敘明,以利落實國土復育。
- 三、土地使用計畫:
(一)本基地沙灘部分,同意照縣府所提意見維持公用,不作開發,並請將自海岸線至現況建築物之間地帶劃為保護區,其餘部分始作為文化創意產業特定專用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以資妥慎。
(二)請劃設一條直接通往沙灘之道路用地,增加海灘可及性。
- 四、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部分:
(一)縣府擬將淡水海水浴場變更為「多功能海濱文化創意產業村」之規劃,文建會樂觀其成,並建議應規劃一定比例空間,提供文創產業獨立工作者進駐,以發揮扶持文創業者之功能。
(二)本案基地囿於夏季炎熱、冬季東北季風嚴寒等限制因素,發展文創產業之自然條件不佳,故請將本案發展之限制條件、利基及發展文創產業之經濟分析,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應審慎規劃文創產業發展產業鏈、發展方向、縣府資源投入及發展效益等因素,並考量廠商進駐可能性及潛在之招商對象。
(四)請將本案後續經營管理與營運計畫,納入計畫書適當章節敘明。
- 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
(一)有關「文化創意產業特定專用區」之分區管制要點內容,請單獨增訂即可。
(二)本案文化創意產業特定專用區之使用強度,建蔽率不得大於25%,容積率不得大於60%乙節,同意照縣府意見辦理,並請將「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3層或10.5公尺」納入管制要點中規定。
(二)本案之使用項目擬刪除「企業營運總部」,並將「住宿設施」改為「員工宿舍」乙節,同意依照辦理。
- 六、實施進度及經費:
(一)請將本案擬開發之文化創意產業特定專用區、綠地及道路用地,其土地取得方式、開闢經費、主辦單位、預定完成期限、經費來源、市場分析及財務可行性等事項,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執行。
(二)本案變更後之文化創意產業專用區應確實依計畫書所訂之開發期程執行,有關縣府擬訂定「本案開發年限為經發布實施後三年內申請建造執照、五年內完成公共設施工程建設。違反者,於一年內依法定程序檢討變更為原計畫….等」乙節,同意依照辦理,並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七、招商及營運管理計畫:請將本案擬變更後之文化創意產業專用區,其未來之執行方式,例如:招商內容、方式、流程、廠商之營運,及如何加強對廠商之輔導及管理等招商及營運管理計畫,摘要納入計畫書敘明,確保計畫執行。
- 八、其他應補充及說明事項:
(一)請將本案基地之發展現況(含地上物使用、租用情形),納入計畫書,如本案基地有佔用情事,宜請臺北縣政府依權責妥為處理。
(二)本案海水浴場專用區雖於「變更淡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檢討變更為「海濱遊憩區」,並提經本會93年5月11日第585次會審議通過,惟該通盤檢討案尚未發布實施,故本案之法定計畫仍為「海水浴場專用區」,惟本案如經本會審定,報核內容應依法定計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