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421-審議事項-第5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道路用地、綠地用地、停車場用地、宗教專用區【二】)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7421
案件id
3htBzV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桃園縣龜山鄉公所為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壽山巖觀音寺及其鄰近地區整體規劃利用所需,經本部94年10月27日內授營都字第09400號函准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並由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已改為城鄉發展分署,以下同)94年10月4日市二字第0941001291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報請審議到部。
- 二、本案前提經本會95年1月24日第626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請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會同桃園縣政府及龜山鄉公所依下列各點補充修正計畫書、圖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
- 三、案准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96年10月15日市二字第0961001093號函檢附依本會前開決議事項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及研處說明資料到部,經提本會96年10月30日第669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涉及林口保護區山坡地開發、環境區位適宜性等因素尚待釐清,案情複雜,爰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聽取簡報,並赴現地勘查,經研擬初步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
- 四、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彭前委員光輝、林前委員俊興、洪前委員啟東、楊前委員重信、張委員金鶚、劉前委員佳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現改為蔡委員玲儀)、孫前委員寶鉅(本部地政司代表,現改為蕭委員輔導)等,並由彭前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於97年1月24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簡報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並經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99年9月21日城規字第0991002378號函檢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及研處情形相關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99年9月21日城規字第0991002378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為避免主要計畫變更案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未依附帶條件擬定細部計畫,致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本案應俟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紛爭。
- 二、本計畫區內之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附錄】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據申請變更單位(桃園縣龜山鄉公所)列席代表說明,本案變更基地係配合「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委會第394次及第398次會議審決通過部份)案」,鄰近兩處宗教專用區(一)作整體規劃並促進土地利用,且基於壽山巖觀音寺現為三級國家古蹟,進香及觀光遊客眾多,本基地變更後作整體規劃與開發,將利於促進地區觀光發展,爰本案建議原則同意變更,惟為考量本基地兩側現有宗教專用區之整體土地利用,本案應依下列各點辦理,否則維持原計畫:
(一)本案係依都市計畫第2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辦理變更都市計畫,請將相關認定證明文件納入計畫中敘明,以利查考。
(二)本案係屬主要計畫之變更,建議將計畫案名修正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宗教專用區)案」,並應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另案擬定細部計畫,妥予規劃道路、綠地、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用地。
(三)為避免主要計畫變更案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未依附帶條件擬定細部計畫,致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本案應俟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紛爭。
(四)本計畫區內之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五)本案辦理擬定細部計畫時,應依下列各點辦理:
1.查「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委會第394次及第398次會議審決通過部份)案」將本基地兩側之保護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一),其附帶條件為「由保護區變更部分僅得作綠化設施」;有關本案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應併同將上開宗教專用區(一)納入計畫範圍,以利土地整體規劃與利用,並研擬妥適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
2.請將規劃單位於本次專案小組會議中補充之簡報資料、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96年10月15日市二字第0961001093號函檢附依本會95年1月24日第626次會議決議事項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及研處說明資料、本會96年10月30日第669次會議決議事項之研處情形等資料(詳如後附),作為擬定細部計畫整體規劃之重要依據,並供後續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3.有關交通部運研所於本次會議中所提之下列意見,請納入細部計畫規劃時之重要參考,並研擬妥適之改善方案與管理措施。
(1)目前壽山巖觀音寺舉辦廟會、進香等大型活動,所吸引之人車旅次為多少?常出現之瓶頸路段為何處?(2)計畫書分析之交通影響係為95年8月之調查資料,若未來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後,是否吸引更多人/車次?預估交通量為何?(3)現勘資料p.12區內外交通動線部分述及“擬配合現有坡地…劃設為寬度八公尺之計畫道路",然而對照計畫書p.15則出現“計畫區內規劃一條寬度7公尺之出入道路",兩者所指是否為同一條道路,請再詳予檢核。
【附件】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道路用地、綠地用地、停車場用地、宗教專用區(二))案95.01.24第626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研處表第626次大會決議研處說明備註
- 一、請補充說明本案基地兩側之宗教專用區(壽山巖觀音寺)與本案所劃設之宗教專用區(二)之關係,並補充本案基地及周邊地區之地形圖、周邊地區之計畫內容、使用情形及環境現況等資1.壽山巖觀音寺(現行計畫宗教專用區(二))係於民國85年發布實施之「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委會第394次及第398次會議審決通過部份)案」依取得土地範圍P4-6第626次大會決議研處說明備註料。劃設,本次變更範圍係於民國89及90年間方取得產權,故另次辦理變更作業。兩者範圍相鄰,屬一不可分割之完整基地。
2.遵照辦理;基地周邊之地形圖、計畫內容、使用情形及環境現況等詳附件一。
- 二、請補充有關本案擬設置之觀景台以及相關設施之位置、建築量體及高度、與桃園縣政府刻正研擬中之全縣景觀綱要計畫之關係、視覺衝擊模擬與景觀調和因應措施等資料。遵照辦理;補充說明如附件二。P7-8
- 三、請以示意圖補充本案區內、區外之出入交通動線,並請擴大範圍考量本案開發後對周邊交通之影響,並請研提相關因應措施。遵照辦理;補充說明如附件三。P9-14
- 四、本案依計畫圖1-8頁之坡度分析圖所示,變更範圍內部份土地之坡度超過40%,與計畫書1-4頁計畫區「土地平均坡度40%以上地區應維持原始地型、地貌、林相,不得變更及開發利用,並不得計入申請變更使面積。」乙節之規定不符,惟本案仍將上開平均坡度超過40%之土地納入變更範圍,如係基於維持變更基地完整性及管理維護之考量,請補充具體理由於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遵照辦理;為基地完整性及管理維護考量,係以全區納入作為變更範圍。且其中坡度超過40%以上地區均劃設為綠地,僅供作為開放性公共設施,未違反現行土地使用管制及山坡地相關法令規定。
- 五、本案變更保護區為宗教專用區部分,尚符合行政院准予授權由都市計畫核定機關1.遵照辦理,已將五級坡範圍劃設為開放性公共設施用地,其比例佔總面積之56.97%,符P15第626次大會決議研處說明備註都市計畫委員會,依法定程序審定其適當之開發方式之8項處理原則「八、屬於教育文化、醫療服務、社會福利或公益事業使用者。」之一,如經本會審決同意免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有關本案所劃設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仍應參照相關審議規範之規定,其面積以不得低於申請變更土地總面積之40%為原則。合「公共設施用地比例不得低於申請變更土地總面積之40%」規定。
2.土地使用面積詳附件四。
- 六、本案應劃設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其比例於核算時,有關申請變更土地總面積之計算仍應剔除上開平均坡度超過40%部份之土地,以符社會公平原則。遵照辦理,公共設施劃設比例符合剔除平均坡度超過40%部份土地之40%以上。計算過程詳附件四。P15
- 七、本案防災計畫仍顯粗略,請參照都市計劃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依據地方特性、就本案開發後所需之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等事項妥為規劃相關設施及路線。遵照辦理,補充防災計畫詳附件五。P16-17
- 八、本案擬由觀音寺提供相關公共設施用地,產權並移轉予龜山鄉公所部分,應由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壽山巖觀音寺與龜山鄉公所簽訂協議書後納入計畫書中規定,以利執行。遵照辦理,已由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壽山巖觀音寺先行提供土地變更使用及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同意書納入計畫書(詳附件六),俟完成法定變更程序後,將即刻辦理捐贈。擬簽訂之協議書草案詳附件七。P18、P19-20
- 九、其他計畫書、圖應修正事項:
(一)本案公開展覽起迄日期、公民團體陳情意見等事項應納入計畫書審核摘要表敘明。遵照辦理,已補充本案審核摘要表詳附件八。P21第626次大會決議研處說明備註(二)計畫書2-1頁變更內容明細表新計畫綠地用地面積與2-4頁變更前後土地使用面積對照表綠地增加面積不符,請查明修正。遵照辦理,已修正前後不符部分。詳附件九。P22-24(三)計畫書「第四章事業及財務計畫」引述行政院函示有關得免辦區段徵收之規定及程序有誤,請查明修正。遵照辦理,已修正事業及財務計畫中有關開發方式相關內容,詳詳附件十。P25(四)變更計畫圖圖例有誤,請依照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之規定予以修正。遵照辦理,已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重新製作計畫圖。
- 十、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遵照辦理,未來若經主管機關認定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