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421-審議事項-第12案:苗栗縣政府函爲:「變更竹南頭份都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421
案件id
FUS9UU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8月21日第20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97年12月15日府商都字第0970188499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前委員美蓉(召集人)、顏委員秀吉、李委員正庸、張委員梅英、孫前委員寶鉅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於98年2月11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後,由於賴前委員美蓉任期屆滿,案再經簽奉由張委員梅英(召集人)、顏委員秀吉、李委員正庸、羅前委員光宗、黃前委員德治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繼續審議,專案小組又分別於98年9月11日、98年10月13日、98年12月30日、99年1月21日、99年5月27日、99年6月3日、99年6月22日、99年6月30日及99年7月13日召開9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苗栗縣政府99年10月28日府商都字第0990201713號函檢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以「指定牆面線實施建築管理」,惟與大法官513號解釋未合,遭內政部認定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0條第3項規定撤銷徵收。本案民族路道路現況確有通行使用必要,建議按現況道路寬度(即依地籍線)劃定。
備註:
1.內政部97年12月31日台內地字第0970216324號函示應予撤銷徵收。
2.苗栗縣政府98年1月20日府地用字第09800130393號撤銷徵收公告。同意採納為避免變更後路寬不一,影響行車安全,故未便採納。
逾14孫秀蓮頭份鎮田寮段二小段281地號敝人擁有本地號約550坪甲種工業區土地。
但從繼承權取得之前,一直都是農地使用狀態,由於緊鄰中纖與華隆工廠圍牆邊,僅有一條原係中纖所有之行人小徑,無中央路之貫通汽車馬路,根本無法開發利用,政府又保證高價之地價稅,請准予併同檢討改為住宅或商業區。將本地號由甲種工業區改為住宅或商業區,以利開發使用。(目前中纖廠房部份建商亦已進行開發整地中,請准予一併變更。)本案陳情土地緊鄰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廠區,宜維持原計畫。採納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逾15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龍鳳排水用地範圍苗栗縣龍鳳排水屬縣管排水,龍鳳排水除改善市區排水外,亦承受來自上游高地及沿岸附近大量之農田排水,尤其竹南、頭份地區受限於地勢低,排水困難,導致部分地區遇到颱風豪雨連年淹水,依據93年12月完成之竹南、頭份地區排水系統規劃報告,現況龍鳳排水相當多斷面無法容納10年重現期計畫洪水量。為減輕龍鳳排水淹水災害,故計畫於龍鳳排水上游攔截雷公埤右支流集水區之洪水量,尋求最佳路線以最短距離排入中港溪。建議將原有都市計畫用地變更為渠道用地,以利工程進行。該案工程規劃程序尚未完成,路線範圍與經費來源仍未明確,建議先行依河川管理辦法第7條及經濟部97年9月26日經授水字第09720207480號函辦理河川治理線公告作業及認定分區名稱,並確定辦理期程與經費來源後,再錄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以茲適法。採納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逾16邱慶川龍鳳段1958地號該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不開闢做道路使用,建議併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予以變更為機關用地,供興建聖福里活動中心使用。變更道路用地為機關用地,供興建聖福里活動中心使用。本案陳情位置為8米計畫道路,不適宜作為機關使用,宜維持原計畫。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30案。
逾17陳正健君等3人都市計畫公八預定地1.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近四十年未徵收,嚴重影響該土地之利用及地主權利。
2.土地地目為田,目前四週皆為住宅區蓋滿房屋,且水源嚴重污染,長期缺水,不適合耕種。
3.囿於政府財政困難,未能全面辦理徵收。
4.本於公平合理之原則起見,擬依「苗栗縣都市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檢討處理自治條例」附帶條件同意變更之。建議本於公平合理之原則起見,擬依「苗栗縣都市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檢討處理自治條例」附帶條件同意變更之。依「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標準,閭鄰公園按閭鄰單位設置;為維持都市住宅社區生活環境品質,宜維持原計畫。採納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逾18連俊雄君等10人永貞路以東,中央路以南之行政區1.民等土地為行政園區機關用地,政府一直未能徵收開發,亦不得利用建設,權益受損甚鉅。
2.民等願提供全區部分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民等所有土地規劃迄今已數十年,未能徵收及利用,影響權益甚鉅,敬請貴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將其用地以附帶併變二十二案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2案。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以附帶條件方式變更為商業區並以市地重劃方式加速開發速度。
3.如蒙採納可帶動地方發展,並取得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創造雙贏之局面。條件方式變更為商業區並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以利土地利用,如蒙採納,不勝感荷。
逾19擁翠庭社區管理委員會主委:
黃吉增文中九西南側四米人行步道德義路15巷38號1.德義路15巷為8米巷道,但到38號開始至信義路171巷28弄1號因頭份國中建校時所留下一到圍牆而形成4米路。圍牆既無實際作用,並令人感覺突兀,嚴重引響百姓對公務人員之觀感,徒生民怨。
2.4米道路至今小車禍、小摩擦未曾稍歇,更影響消防車、工程車、救護車之進出,嚴重影響鄰近住戶行的方便,生命安全堪慮。1.敬請有關單位能把圍牆拆除,並把道路一路8米到底。
2.請把相關措施做好:劃紅線及跳動路面。
教育處意見:
1.為避免已徵收土地因不按原徵收計畫使用(設校目的)遭地主買回等情形發生,故本案建請維持現狀為宜。
2.非屬都市計畫檢討內容,不予討論。採納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逾20翁文漢君等6人原「市14」變更為住宅區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區南側於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為溝渠用地部分原「市14」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經查,計畫區於第二次通盤檢討時將該附帶條件南側部分範圍變更為溝渠用地,而此溝渠用地範圍頗大,不應為附帶條件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之公共設施,應由需地機關辦理徵收。建請將該區剔除於該附帶條件區外。原則同意採納剔除於該附帶條件區。惟因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目前正辦理規劃該區域排水治理線,應俟該局完成治理線規劃並依法公告後再行配合納入或由該局依「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自行製作書圖送縣府迅行變更。採納縣政府研析意見,俟水利署第二河川局完成治理線規劃並依法公告後,再辦理變更,故未便採納。
逾21苗栗縣政府工二(乙)及部份體育場用地1.「工二」位於竹南頭份都市計畫區核心,北臨大型運動公園,且交通便利,就整體空間結構而言,在都市發展脈絡及產業發展變遷之下,已不適合再作工業區使用。
2.為處理市中心地區工業區轉型問題,並透過都市更新機建請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兒童遊樂場、體育場、綠地、廣場、溝渠、道路、人行步道及變更體育場用地為兒童遊樂場、道路、人行步道。(詳附同意採納併變三十七案原則同意,惟為劃齊審議標準,仍請苗栗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相關規定事項妥為辦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制辦理都心地區再活化,本府爭取營建署專案補助,於97年7月起委外辦理先期規劃作業。
3.99年2月將規劃成果提報行政院都市更新推動小組,原則同意本案規劃內容,並建議納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圖)理。
逾22吳桂妹文高一1.此學校用地為高中預定地約10甲左右,縣政府既劃分為學校用地已40年之久,遲遲未變理徵收,也不解編地主長期受限。
2.現在生育率全世界最後一名,人口遽減,學校過多,已經怕招不到學生了,還需要學校用地嗎?3.現在縣政府既然有意將頭份分局遷移為此地,理應解編重新檢討,土地皆劃分為都市計畫用地,不應只變更部分土地使用。
應辦理徵收補償,或變更都市計畫,以免地主長期受限且權益受損。教育處意見:
頭份分局基於業務需求暨機動性原則循個案變更僅辦理部分文高一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剩餘文高一因縣府教育政策未來可能因應12年國民義務教育政策設立完全中學,宜維持原計畫。採納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逾23王柳池公二十三土地標示:(公23)新生段832-2地號門牌號:迎薰路25-1號久未開發徵收,影響民眾甚巨。建議請通盤檢討變更為住宅區,土地所有權人願配合負擔區域內公共建設。依「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標準,閭鄰公園按閭鄰單位設置;為維持都市住宅社區生活環境品質,宜維持原計畫。採納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逾24林徐慧萍文高一西南側八米計畫道路名人幼稚園土地被計畫一分為三,分別規劃文高一、八公尺計畫道路及住宅區,其中剩餘住宅區因規劃後變為畸零地,不能建築。
建請縣府將八米道路變更為住宅區。為維持道路系統,宜維持原計畫。採納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逾25黃裕昌竹南鎮竹南段地號120、117等筆土地1.民等土地原被規劃為行政區機關用地,公共設施採用一般徵收,機關用地遲至今日仍未徵收,無法利用亦無法出售,已嚴重影響社會公平正義。
2.目前縣府提出規劃擬變更為商業區,惟公設仍高於30%。1.建請貴部都委會體恤民等土地已遭政府徵收約25%,若變更再捐贈30%且自償開發,將嚴重損及民等之權利。
2.請部都委會體恤民情將私人提供公共設施比例降低在20%以內,以符社會公平正義原則。併變二十二案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2案。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逾26陳維忠頭份鎮民族段43地號等九筆土地1.原土地為市六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範圍,然「變更竹南頭份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草案」正在審議中,民等土地因樁位與現況不符納入檢討中,未能依附帶條件進行開發。
2.惟「變更竹南頭份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草案」變更案繁多,民等土地又急需開發,請貴部都委會優先審查本案之變更內容並發佈實施,以利開發。
請貴部都委會優先審查本變更案,以利民等及早開發,以利土地利用。併變八案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8案。
逾27鄭清桓苗栗縣竹南鎮龍鳳段362-1、362-4、362-5、362-6、362-7、362-8、364、365地號等八筆土地1.未經告知,劃設私有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依目前都市計畫圖所示,左列八筆土地被劃定為寬度20公尺溝渠用地,甚不合理。
2.排水溝渠上游寬度20公尺,遠大於下游8公尺,不合排水原理。
3.竹南頭份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已拓寬加蓋7公尺排水溝渠,為何又局部劃設20公尺寬之溝渠用地?4.原公有水利地已足夠排水溝渠使用,應無須擴大劃設私人土地。
5.土地原本已領有建築執照,若因擴大劃設之溝渠用地而無法建築,此舉影響人民權益,易引起國家賠償之紛爭。1.請撤銷20公尺之溝渠用地,回復原住宅區使用。說明:本段排水溝渠已依苗栗農田水利會及竹南鎮公所圖說興建完成,利用公有土地及水利地已足夠建設所需,應無需擴大劃設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建議本次第三次通盤檢討時,回復原私有土地之住宅區使用。
2.都委會審查時,土地所有權人要求列席說明。暫予維持原計畫。
因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目前正辦理規劃該區域排水治理線,應俟該局完成治理線規劃並依法公告後再行配合納入或由該局依「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自行製作書圖送縣府迅行變更後,再行討論。採納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逾28羅源春頭份鎮中央段14地號陳情人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公園預定地。但政府長久以來未向陳情人徵收,陳情人亦無法利用土地,造成土地荒廢之情形以及地主權益損失。
請貴府說明徵收期程,若無徵收之計畫,請變更使用分區,以利陳情人有效利用土地。依「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標準,閭鄰公園按閭鄰單位設置;為維持都市住宅社區生活環境品質,宜維持原計畫。採納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逾29黃群騰君、張紹安君等6人頭份鎮蟠桃段忠孝小段563、565地號本機關用地於忠孝市地重劃時,即為錯編,至今也未給予徵收,本人當時已有負擔公設費用比例,為何還以機關用地發還本人,請速更正為住宅區使用,以維護本人權益。1.市地重劃以比例負擔公設費用,本人已依比例負擔費用,為何發還機關用地予本人,縣政府明顯錯誤。
2.既以錯編機關用地已幾十年,為何遲未徵收,時效已超過,損及人民權益甚大。
3.機關用地非必要之公設地(依都計係屬市地重劃土地分配問題,故未便採納外,為維護民眾權益,仍請苗栗縣政府日後優先徵收,妥善處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法規定),本來就應解編,為何遲未更正,嚴重損害本人權益。
4.本人機關用地重劃時已負擔公設比例費用,請更正錯誤,更正為住宅區使用,返還本人權益。
逾30苗栗縣議會第17屆第3次臨時會陳碧華頭份鎮田寮段二小段749地號頭份鎮民陳逢勇先生位於頭份鎮田寮段二小段749地號土地,規劃為六合國小面前道路用地已超過30年,至今尚未徵收,建請縣府重新規劃予以徵收或解編,讓土地所有權人擁有自主權,以解民怨。
建請縣府重新規劃予以徵收或解編頭份鎮田寮段二小段749地號土地,以解民怨。併變十二案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2案。
逾31林仁光頭份鎮德義段154-1、154-2地號1.陳情人於98年標售154-1、154-2國有土地,但因國有財產局實地勘查後現況已為道路及水溝使用無法標售,因該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國有財產局行文頭份鎮公所需有償撥金,然鎮公所無經費有償撥金。
2.陳請將該使用分區變為道路用地,擴大該路段,嘉惠附近里民,增加道路安全。
陳請將國有土地154-1,154-2之土地使用分區,由住宅區改為道路用地,嘉惠附近里民,增加道路安全。經查現況為空荒地非道路使用,建議維持原計畫。採納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逾32苗栗縣政府位於竹南頭份都市計畫區之北橫道路路段變更竹南頭份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綠地用地及電路鐵塔用地為道路用地,河川區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及高速公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高速公路使用)案業於99年4月10日發佈實施,惟本案於測釘都市計畫樁位階段時,發生都市計畫圖與工程細部設計有不符之處,經釐清後確須依工程細部設計範圍施工,擬重新調整都市計畫變更範圍,以利工進。
建議依細部設計道路路權線調整變更都市計畫範圍。同意採納採納縣政府研析意見,同意採納。
附圖附圖附圖附圖之附圖配合中港溪水道治理計畫需要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縱貫鐵路以西)附圖之配合中港溪水道治理計畫需要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縱貫鐵路以東)附圖附圖附圖附圖拓寬為6.5公尺計畫道路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竹南、頭份兩鎮,在生活與地理環境上聯繫強度高、界線難分,雖然跨鎮界之計畫執行較為不易,惟發展上仍藉由「竹南頭份都市計畫」共同連結在一起;本計畫係於民國61年6月發布實施,並於民國74年5月及87年4月分別辦理第一、二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重製後面積):2227.3369公頃。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苗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