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421-審議事項-第6案:內政部為「擬定林口特定區計畫(壽山巖觀音寺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7421
案件id
G0KBVb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准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98年12月16日城規字第098100259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4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民國98年9月21日起至民國98年10月20日止,於台北縣政府、龜山鄉等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民國98年10月5日於台北縣龜山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刊登中國時報98年9月21、22、23日等三天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七、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聽取簡報,研提具體初步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張委員金鶚、林委員秋綿、李委員正庸、張委員梅英、蔡委員玲儀(行政院環保署)、蕭委員輔導(本部地政司)等6位委員,並由張委員金鶚擔任召集人,於99年1月19日、99年5月19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建議意見,並經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99年9月21日城規字第0991002378號函檢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及研處情形相關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99年9月21日城規字第0991002378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有關擬捐贈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應由申請變更單位負責開發及管理維護,並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桃園縣政府或桃園縣龜山鄉公所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載明,以利查考。
- 二、本計畫區內之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附錄】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函轉申請變更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壽山巖觀音寺)依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研擬辦理情形(詳附錄)通過,請該分署依照建議意見修正,併同變更主要計畫書、圖,檢送計畫書各32份(修正部分請劃線)、計畫圖各2份及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請補充說明有關本基地觀景台與佛像建築配置及量體相關圖說資料,並應修正相關建築圖面,以求量體適切表現及與環境之融合,必要時,得以3D動畫模擬本基地開發後之建築型態及與周邊環境之關係,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二)本案有關擬捐贈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應由申請變更單位負責開發並管理維護,並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桃園縣政府或桃園縣龜山鄉公所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載明,以利查考。
(三)有關交通影響評估內容,應配合基地地形及周邊道路現況補充說明大客車停車及進出動線。
(四)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容部分,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申請變更單位於本(第2)次會議所建議增列之第二點內容,建議修正為「二、第一種宗教專用區(供平面停車使用)僅得供綠化設施及平面停車使用,且鋪面應採用透水性材質為原則。」。
2.申請變更單位於本(第2)次會議所建議增列之第三點內容,,建議修正為「三、第一種宗教專用區(供公園使用)僅得供綠化設施及公園休憩使用。」。
(五)本計畫區內之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附錄】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
- 一、查「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委會第394次及第398次會議審決通過部份)案」將本基地兩側之保護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一),其附帶條件為「由保護區變更部分僅得作綠化設施」;有關本細部計畫案擬將上開部分宗教專用區(一)規劃興建景觀台及觀音像乙節,因不符合現行主要計畫之規定事項,爰建議依下列方式辦理:
(1)請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先行與申請變更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壽山巖觀音寺)協商將景觀台及觀音像興建之位置移至本次主要計畫變更部分保護區為宗教專用區之範圍內,並適度調整鄰近土地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以資妥適。
(2)若申請變更單位經評估後,仍認為必須於前開位置興建建築物,因涉及主要計畫之變更,非屬本細部計畫之範疇,爰本案暫維持原計畫,並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變更主要計畫事宜,以資適法。
遵照辦理。
配合主要計畫附帶條件規定事項,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壽山巖觀音寺同意將觀景台及觀音佛像興建位置調整至本次主要計畫變更範圍內,並配合調整本案土地使用計畫,以利土地整體規劃與利用。
(詳簡報p.14-15)遵照辦理。
本案經調整土地使用計畫後,符合主要計畫相關規定,未涉另案辦理主要計畫變更事宜。
- 二、國有財產局列席代表意見:建請申請變更單位依法定程序取得計畫範圍內國有土地之合法使用,以資妥適。遵照辦理。
本案待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完成後,再依法定程序取得計畫範圍內國有土地之合法使用權。
- 三、本部民政司意見:有關本計畫自願捐贈之相關事項,建請依寺方組織章程之規定辦理,以資適法。敬悉。
- 四、本計畫草案規劃大量之公共設施用地,除自願捐贈予相關單位之部分外,其餘土地是否將造成新增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問題,請補充說明上開公共設施用地之開發方式及財務計畫,以利將來都市計畫之執行。遵照辦理。
經本次調整後之土地使用計畫,僅配合現況壽山巖公園及既有道路劃設公共設施用地,且皆已開闢,故待本案都市計畫公告實施後,公共設施用地產權全數移轉予龜山鄉公所。(詳附件二說明)
- 五、本計畫範圍大部分地區地形陡峭,且現行主要計畫規定部分宗教專用遵照辦理。
本案後續將於細部計畫書載明:公區(一)僅得作綠化設施,爰本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規定作多目標使用,並請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共設施用地不得適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另計畫區內地形較為陡峭部份亦盡量維持原地形地貌,以符合生態保育理念。(詳簡報p.28)
- 六、請補充說明有關本案擬興建景觀台及觀音像之建築量體、允許使用項目,俾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遵照辦理。
本案擬興建觀景台及觀音像之建築量體及允許使用項目如下:
1.觀景台:目前觀景台擬規劃為地下一層及地上三層之建築,高度約為11.7M,容積樓地板面積約為2,786㎡,符合宗教專用區容積率相關規定。(詳附件三說明)2.觀音像:高度約為12M。
3.允許使用項目:第一種宗教專用區供宗教建築及相關設施使用,惟不得設置【靈骨(灰)塔(堂)】。(詳附件六說明)
- 七、計畫書草案第22頁,有關人行動線計畫以「無障礙環境」為目標規劃人行動線乙節,因本地區地形陡峭,請補充說明規劃內容如何達到上開目標。遵照辦理。
本案基於地形限制,不易達到「無障礙環境」之人行動線規劃目標,本次修正計畫書內容,並以提供完善之人行空間為規劃目標。(詳附件四說明)
- 八、有關防災計畫示意圖部分,請配合本基地之地形、交通系統及鄰近土地使用與公共設施用地酌予修正,以資妥適。遵照辦理。
本次已配合基地地形、交通系統及鄰近土地使用與公共設施用地情形修正相關防災計畫示意圖。(詳附件五說明)【附圖一】調整後土地使用計畫示意圖【附圖二】調整後捐贈捐贈公共設施用地示意圖線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