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431-審議事項-第16案:宜蘭縣政府函為「變更蘇澳(新馬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城溪以南、三號道路以北細部計畫地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7431
案件id
YuN9ls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擬定蘇澳(新馬地區)都市計畫(新城溪以南、三號道路以北地區)細部計畫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提經本會93年6月8日第587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意見,退請宜蘭縣政府納入刻正辦理中之『變更蘇澳(新馬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一併檢討並依法定程序辦理後再報部審議。」,並經本部以93年7月1日內授營中字第0930085019號函檢送會議紀錄,請宜蘭縣政府依決議辦理。案經該府納入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一併檢討,惟經檢討後仍優先將本計畫地區(計畫面積約85公頃)先行抽出辦理,並以94年8月4日府建城字第0940098050號函報請審議。
- 二、本案復提經本會94年12月27日第624次會審議決議:
「本案因涉及整體開發方式變更事宜與防範低窪地區淹水、積水問題,退請宜蘭縣政府就採市地重劃或個別基地開發許可制兩方案民眾平均負擔費用、公共設施比率及計畫道路與建築基地之地盤高度等詳予整體評估考量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案經宜蘭縣政府依上揭決議,檢送補充說明資料到部。
- 三、因原專案小組召集人何委員東波任期屆滿卸任,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前委員光輝(召集人)、黃前委員德治、李前委員永展、洪前委員啟東、吳前委員萬順等重行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分別於95年4月20日、95年8月3日、95年8月25日及95年9月28日召開4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案經宜蘭縣政府依上揭意見辦理後,以96年1月15日府建城字第0960007841號函檢送補正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四、本案提經本會96年2月27日第653次會審議決議:「本案雖經本會重行組成專案小組研提審查意見,惟因涉及開發許可之基本條件、規範、程序及外部性公共設施如何取得等議題,為求周延,故退請宜蘭縣政府就擬採個別基地開發許可之操作機制,詳予補充相關書面資料後,再行報部提會審議。」,案經宜蘭縣政府依上開決議,以96年3月22日府建城字第0960035784號函檢送補充書面資料到部。
- 五、本案再提經本會96年4月24日第657次會審議決議:「本案由於涉及開發許可最小基地規模、代金之繳交與運用、公共排水與污水下水道規劃、外部性公共設施如何開闢取得及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分期分區開發之可行性等課題均待評估,故退請宜蘭縣政府參考會中委員所提意見,以創造高品質生態社區環境為目標,就如何妥為解決上開整體開發問題,詳予研擬具體可行方案及補充相關書面資料後,再行提會討論。」,案經宜蘭縣政府依上開決議,以97年9月2日府建城字第0970115558號函檢送補充書面資料到部。
- 六、本案再提經本會97年10月21日第693次會審議決議:
「本案涉及開發許可最小基地規模、代金之繳交與運用、公共排水與污水下水道規劃、外部性公共設施如何開闢取得及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分期分區開發之可行性等課題有待進一步釐清及處理,故請縣政府補充具體詳細書面資料,交由原專案小組妥為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 七、本案經宜蘭縣政府依上開決議,以97年11月25日府建城字第0970156812號函檢送補充說明資料到部,因原專案小組彭委員光輝(召集人)、李委員永展、洪委員啟東及吳委員萬順等4位委員任期屆滿卸任,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前委員重信(召集人)、張委員金鶚、陳委員麗紅、黃前委員德治及孫前委員寶鉅等重行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於98年1月6日召開會議審查,並於98年2月9日赴現場勘查。
- 八、因原專案小組召集人楊委員重信於98年6月30日任期屆滿卸任,經簽奉核可,改由周委員志龍擔任小組成員,並由陳委員麗紅擔任召集人,專案小組於98年9月29日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宜蘭縣政府99年10月1日府建城字第0990141408號函送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後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請宜蘭縣政府詳予補充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及縣政府應先行辦理之系統性公共設施(含R幹管及道路工程等)於計畫書中敘明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該府99年10月1日府建城字第0990141408號函送之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