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431-審議事項-第17案:連江縣政府函為「變更連江縣(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431
案件id
ewaXiH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連江縣都委會97年10月30日第25次會議及98年6月24日第26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連江縣政府98年12月7日連工都字第0980040784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秋綿、張委員梅英、陳委員麗紅、黃前委員德治、林前委員純秀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林委員秋綿擔任召集人,復於99年1月13日、99年10月1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依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略以):「依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變十一之一案、變十二案、變十三案、變二十之三案及變三十案因屬縣政府之公共建設,有年度預算經費執行期程之迫切需求,擬將前開變更案件先行提報大會審議,爰建議本案通盤檢討採分階段方式辦理,前開有變更急迫性之變更案件請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欄意見辦理及修正,於檢送修正後計畫書32份、計畫圖8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提請本部都委會審議,其餘變更案件則納入第二階段繼續辦理。」
- 七、本案經連江縣政府99年11月2日連工都字第0990038367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99年11月2日連工都字第0990038367號函送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請補充電信專用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並新增納入本案變更內容綜理表,俾利後續都市計畫之執行。
- 二、本案變更案名請修正為「變更連江縣(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第一階段)」,以資明確。
- 三、本案計畫圖中第一階段未變更部分,請刪除變更斜線標示。
附件變更連江縣(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99年10月01日部都委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初核意見回應表部都委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應處理情形(四)變更內容明細表:依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變十一之一案、變十二案、變十三案、變二十之三案及變三十案因屬縣政府之公共建設,有年度預算經費執行期程之迫切需求,擬將前開變更案件先行提報大會審議,爰建議本案通盤檢討採分階段方式辦理,前開有變更急迫性之變更案件請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欄意見辦理及修正,於檢送修正後計畫書32份、計畫圖8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提請本部都委會審議,其餘變更案件則納入第二階段繼續辦理。遵照辦理;惟變十二案國防部尚未提供確切軍事設施之區位及面積資料外,暫無法納入本次先行提會審議中,其餘變更案摘要說明詳附表一及附圖一~四。
附表一變更連江縣(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部都委第2次專案小組後先行提送大會審議變更內容綜理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回應處理情形變十一機十三南側古蹟保存區(1.60)社教用地(1.60)1.現況為文化局管理之經國紀念館,非屬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之古蹟。
2.依實際使用劃設分區。(圖幅52)建議除請詳予補充具體變更理由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本案變更理由修正為(詳計畫書P.35):1.現況為文化局管理之經國紀念館,非屬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之古蹟。
2.配合未來政府組織整併,有新建文化觀光政策辦公部門及提供完善社區研習之空間需求,以推動社區營造。
3.為串聯相鄰之「民俗文物館」及整備周邊空間景觀及動線,依實際使用併同劃設分區,且執行計畫及經費均已到位。
變十三15機二中華電信機關用地(0.60)電信專用區(0.13)保護區(0.47)1.依使用現況及配合中華電信公司民營化予以變更。
2.其餘因坡度過陡變更為保護區。團(圖幅、43)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表一變更連江縣(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部都委第2次專案小組後先行提送大會審議變更內容綜理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回應處理情形變二十場西南側山隴安檢所非都市土地(0.07)併入本計畫範圍機關用地(0.07)為符實際使用用途,予以變更。團(圖幅57)1.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依海巡署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變更範圍係海埔新生地,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業將左列第2點規定標註於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詳計畫書P.35)。
變三十35港四南側介壽沃口公園保護區(0.46)風景區(0.46)配合交通部觀光局建設馬祖之發展願景,並配合縣府將較具發展潛力及豐富觀光資源之保護區變更為風景區。逾(圖幅57)1.依縣政府列席代表本次會議所提意見,因本案使用現況為工務局汙水處理廠、辦公廳舍、空地,且變更範圍係無主土地,依國有財產法第2條視為國有土地,未來亦有需用機關(工務局、消防局、安檢所)之具體使用及實施計畫,建議本案調整變更為機關用地。
2.本案建議除請補充變更理由及地形地質資本案變更內容修正為變更保護區為機關用地(0.46公頃),變更理由如下(詳計畫書P.35):1.現況為工務局汙水處理廠、辦公廳舍及空地,未來需用機關(工務局、消防局及安檢所)有具體使用及實施計畫。
2.海埔新生地地勢平坦、花崗岩地質。
附表一變更連江縣(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部都委第2次專案小組後先行提送大會審議變更內容綜理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回應處理情形料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前開建議意見通過。
3.依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變更範圍係海埔新生地,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附圖一變更連江縣(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部都委會第2次專案小組後先行提送大會審議變更位置示意圖附圖二變十一-1案變更古蹟保存區為社教用地(1.60公頃)附圖三變十三案變更機關用地為電信專用區及保護區(0.60公頃)附圖四變二十-3案變更非都市土地為併入本計畫範圍機關用地(0.07公頃)變三十案變更保護區為機關用地(0.46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