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431-審議事項-第3案:臺中縣政府函為「變更外埔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431
案件id
qnmMAV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8月18日第35屆第4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中縣政府99年5月25日府建城字第0990142788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顏委員秀吉、張委員梅英、劉委員小蘭、鄒委員克萬及黃前委員德治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顏委員秀吉擔任召集人於99年9月28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臺中縣政府99年11月11日府建城字第0990353325號函送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計畫書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臺中縣政府99年11月11日府建城字第0990353325號函送之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臺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第7案,同意照縣府修正圖說內容(詳下圖一)通過,其中應捐贈之土地如圖示(詳下圖二)。
圖二應捐贈土地圖一變更道路用地(人行步道)為住宅區(面積0.01公頃)變更住宅區為道路用地(人行步道)(面積0.02公頃)
- 二、有關縣府列席代表建議變更原計畫之水溝用地為適當分區乙節,因涉「河川區」或「河道用地」之認定,應由該水利主管機關依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後,再配合修正新計畫名稱及納入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並將相關公文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都市願景及整體發展構想:請補充本計畫區在臺中縣、市合併後之發展定位、構想及示意圖,包括土地使用規劃構想、交通運輸系統路網(含道路交通服務水準、大眾運輸系統等)、本計畫區周邊重大建設計畫示意圖、以及本計畫區與大甲鎮、后里鄉等周邊鄉鎮都市發展之關聯性等整體性事項,作為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引導。
- 二、交通運輸部分:
(一)請補充本案交通系統圖及主要道路服務水準。
(二)請補充計畫區之交通瓶頸路段、停車場分布區位及停車供需分析,如有不足亦請研提因應措施。
(三)計畫書所載之交通道路資訊,如:線道編號及路名等,應清楚正確。
- 三、公共設施用地:
(一)學校用地部分請依內政部98.10.23台內營字第0980810139號令修正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檢討,另計畫區內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如有不足請妥為補充;另本計畫區檢討後之公園用地(0公頃)、體育場所(0公頃)、廣場(0公頃)、綠地(0公頃)及兒童遊樂場(0.64公頃)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佔全部計畫面積(124公頃)約0.5%,遠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規定,建請妥為調整補充,如為特殊情形,亦請敘明具體理由。
(二)本計畫區尚未開闢之停車場及兒童遊樂場用地,建請研擬加速取得及開闢公共設施用地策略或獎勵私人團體投資辦理。
(三)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機關用地(機七)現況係供民眾舉辦活動及停車使用,故建議配合變更為「廣場用地兼供停車場使用」,以增加計畫區內之開放空間及停車供給,並符實際。
- 四、親山親水計畫:請參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將計畫區之自然資源妥為規劃,或藉由藍綠帶、景觀道路及自行車道串連,研訂親山親水實施計畫及綠化計畫。
- 五、都市防災計畫:請補充本計畫區歷年災害發生類型、自然或人為災害狀況、發生頻率、危害程度及災害潛勢分析等資料,並針對地方特性妥為規劃相關之防災、救災設施,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作為執行之依據。
- 六、請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
- 七、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需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縣府或公所應於核定前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 八、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
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詳附表二。
- 十、計畫書應加強補充事項:
(一)有關計畫區內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及既成道路檢討情形,並應將處數、面積、相關計畫內容及後續開發實施情形及執行課題與因應對策,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規定,針對計畫地區內之既成道路,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
(三)請參考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補充下列各項有關本計畫地區之基本環境調查及現況分析,作為通盤檢討之基礎:
1.本計畫區內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分布概況、現況分析與照片,及各級產業就業人口等內容。
2.本計畫區人口成長統計資料請更新至最近年度。
十一、後續應辦事項:
(一)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應再提會討論。
(二)本案臺中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一計畫年期調整民國89年民國110年現行計畫已屆計畫目標年,故配合中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調整計畫年期至110年。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三市場用地東側機關(機四)(0.27公頃)社教用地(0.27公頃)變更機關用地為社教用地供民眾服務站及鄉立圖書館使用,以符合使用分區項目。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五衛生所西北側機關(機五)(0.25公頃)電信事業專用區(0.25公頃)為配合公用事業單位名稱予以變更。本案除建議變更為「電信專用區」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六機三用地機關(機三)(0.15公頃)自來水事業用地(0.15公頃)為配合公用事業單位名稱予以變更。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七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依據本計畫實質發展內容,劃分可能災變區域,並研擬防(救)災疏散路線及防(救)災據點,供計畫參考。併初步建議意見六辦理。
六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增修訂為促進土地合理利用,配合發展現況,本次檢討結果及法令規定予以修訂。
詳附表二。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道路用地(人行步道)(0.01公頃)住宅區(0.01公頃)七座二兒一東側之人行步道住宅區(一)(0.02公頃)道路用地(人行步道)(0.02公頃)1.因原計畫4公尺人行步道會造成畸零土地無法有效利用,且南側台糖廢鐵道已形成道路,故予以變更。
2.所有權人同意捐贈土地面積30%無償提供作為公共設施用地。捐贈土地為新磁磘1006、1006-1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12.146平方公尺及8.74平方公尺。(詳附錄二、附錄三)本案改道後造成周邊交通道路系統複雜,建請依下列各點補充資料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1.變更住宅區為道路用地(即新磁磘段1006地號部分),建議將原劃設之道路用地修正為路口大截角,以利路口通行安全,並請補充修正後變更內容及示意圖。
2.上開修正後捐贈之道路面積不得少於原擬捐贈之道路面積。
3.併初步建議意見七辦理。
停車場(0.46公頃)八臨一文中西側農業區(0.66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四)(0.20公頃)變更土地範圍產權為鄉公所所有,目前提供作為公墓停車場使用,依現況予以變更以符實際。本案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變更後之停車場亦可提供當地民眾至鄰近外埔國中運動時使用,故建議文中臨停車場一側,應盡量減少封閉設施,以利使用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臨四機八東側住宅區住宅區(一)(0.02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五)現況為鄉有土地,且經縣府補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0.02公頃)助已開闢完成之社區小型公園,依現況劃設以符實際,並補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之不足。
附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前後對照表原條文新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三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修訂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住一)不得大於180%,(住二)不得大於240%。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住一)不得大於180%,(住二)不得大於240%。維持原計畫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商一)不得大於240%,(商二)不得大於320%。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商一)不得大於240%,(商二)不得大於320%。維持原計畫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四、電信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增訂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分區名稱請修正為「電信專用區」。
2.請於備註欄敘明僅得作「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1至4款使用。
- 四、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五、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修訂點次調整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六、社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增訂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五、郵政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七、郵政事業用地、自來水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修訂點次調整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六、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一)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廓或符合左列各項規定,並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者,得八、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建築技術規則」建修訂點次調整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新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依第七點之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1.基地有一面臨接寬度在8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接長度在25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五分之一以上者。
2.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築設計施工編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 七、依本要點六第一款規定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ΔFA)按左列核計,但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
ΔFA=S*IA:基地面積S:開放空間有效面積I:鼓勵係數,依左列規定計算:
1.商業區:
I=2.89√S/A-1.02.住宅區、機關用地:
I=2.04√S/A-1.0前項所列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之定義與計算標準依內刪除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新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政部訂頒「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獎勵辦法」之規定
- 八、依本要點六第一款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其面臨道路為二十公尺以上且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及機關用地為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ΔFA)得依本要點七之規定核算之增加樓地板面積乘以百分之一百二十五。刪除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九、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九、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維持原計畫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十、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維持原計畫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加油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十一、加油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維持原計畫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退縮建築部分:
依「台中縣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標準」規定辦理。增訂本點內容無須納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規定,建議刪除。
十三、停車空間設置規定部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施工設計篇第59條規定辦理。增訂本點內容建議參照部頒「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修正,新條文內容「依『建築技術規則』施工設計篇第59條規定辦理。」乙段,建議刪除。
十二、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十四、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點次調整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點次調整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