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441-審議事項-第3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南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441
案件id
2BY5i0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委會97年5月22日第267次會議及97年7月3日第269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97年11月12日南市都劃第0971654868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及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前委員美蓉、王委員秀娟、林委員秋綿、黃前委員德治、孫前委員寶鉅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賴前委員美蓉擔任召集人,復於97年12月5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惟臺南市政府逾4個月尚未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提經本會98年5月5日第706次會議會報告決定略以:「一、洽悉,並退請臺南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略)補充相關資料後,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臺南市政府97年12月22日南市都劃字第09716564020號函送下列陳情意見,併前項意見辦理。」。
- 七、案經臺南市政府98年8月6日南市都劃字第09816539220號函補充相關資料,因專案小組召集人任期屆滿卸任,經重新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秋綿、王委員秀娟、顏委員秀吉、黃前委員德治、羅前委員光宗(後由蕭委員輔導接任)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林委員秋綿擔任召集人。復經98年9月1日、9月21日、99年7月22日召開第2、3、4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因未出席專案小組委員無具體修正意見,無須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繼續聽取簡報,並經臺南市政府99年10月20日南市都劃字第0991654663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之修正計畫內容,請以對照表說明,以利查核。
遵照辦理。
附件
- 【附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依3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以99年7月2日南市都劃字第0991652757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上開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再提委員會議討論。惟因本次會議出席委員僅2人,其他專案小組委員如於接獲本建議意見1週內,提供具體修正意見者,則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及附表二。
(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三。
(三)計畫書需修正部分:
1、查「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8條國民中小學之檢討規定已修正,有關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檢討,請配合調整。
2、計畫書人口年齡組成分析,請再蒐集其他年度資料,作趨勢比較分析。
3、計畫書第5-1頁,引述內政部都委會第423次會議決議,如無必要,請予以刪除。
4、交通分析:
(1)計畫書所提交通改善對策施行後,對於擁擠路段及路口之改善情形,請補充說明。
(2)交通分析資料請儘量更新至最近年度,並儘可能補充目標年主要幹道路段及路口之交通評估分析。
(3)有關交通分析內容,請補充市府交通處認可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擬以區段徵收開發部分: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配合區段徵收整體開發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1、請臺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臺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臺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五)後續辦理事項:
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俟臺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臺南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六)其他:本計畫區內之開發行為,如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與行政院環保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