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441-審議事項-["第4案:內政部為「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瓦斯事業專用區為自來水事業用地)案」及「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瓦斯事業專用區為自來水事業用地暨修訂建築物及
會議紀錄id
MOIO7441
案件id
k0Gdqj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准本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於99年10月26日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本案於99年8月16日起至99年9月14日公開展覽30天,復於99年8月20日於淡水鎮公所舉辦公開展覽說明會,並經刊登於中華日報99年8月16日、17日及18日等3天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退請本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依照下列各點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變更援引之法令依據為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配合中央興建之重大設施」,請補充相關認定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
二、計畫書第14頁實施進度及經費表內預定完成期限為「配合淡海新市鎮特定區開發時程」,請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11條規定予以概估補正本案預定完成期限。
-
三、計畫書第14頁實施進度及經費表內土地取得經費為「無」,因本案將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相關規定辦理讓售予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開發,請將前述「讓售」之經費,納入實施進度及經費表內敘明。
-
四、計畫書末頁及計畫圖背面,應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6條規定,由本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之業務承辦及主管人員核章,以資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