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451-審議事項-第15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恆春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451
案件id
P0Xilq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1月7日第154次會、97年2月1日第155次會及97年4月14日第15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97年4月30日屏府建都住字第0970087549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前委員珩(召集人)、賴前委員碧瑩、陳委員麗紅(續任召集人)、周委員志龍、鄒委員克萬、顏委員秀吉、蕭委員輔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7年7月8日、97年12月16日、98年2月4日、98年6月30日、99年6月23日及99年9月16日召開6次會議聽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屏東縣政府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重新製作計畫書、圖,並以99年12月07日屏府建都住字第0990300450號函送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二十案,為古蹟保存區範圍之完整,請屏東縣政府妥為修正變更內容,並於核定前先行送請專案小組召集人核閱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該府99年12月07日屏府建都住字第0990300450號函送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彙整歷次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請縣政府補充下列資料供審議參考。
- 一、恆春鎮位於台灣南端恆春半島之中心,屬早期舊聚落,擁有豐富人文、歷史、自然生態景觀等資源,為發展本計畫區成為恆春半島旅遊系統中旅遊服務、生態社區,型塑文化歷史的、水與綠的生態旅遊城鎮,故請縣政府補充有關產業之特色、自然生態景觀、人文歷史景觀之分析資料,並提出計畫發展定位、構想、願景等與上位計畫如何配合銜接,納入計畫書。
- 二、本計畫區具有「紓解國家公園內觀光開發的壓力」功能,請補充如何利用地方特有文化歷史觀光資源,開發建設使具該項功能等資料,納入計畫書。
- 三、人口成長之檢討,包括計畫人口及旅遊人口之預測分析,納入計畫書。
- 四、整體發展空間計畫:(一)景觀系統計畫。
(二)綠地系統計畫。
(三)交通系統計畫:請提供下列資料。
1.請補充變更範圍主要道路及周邊聯外道路詳盡圖示(請標示路名),俾利瞭解整體路網銜接情形。
2.請列表補充各周邊與區內主要道路路寬與容量,及現況上、下午尖峰(請將遊客人數亦納入考量,並分為平常日與假日評估)交通量與目標年預測尖峰交通量(請將遊客人數預測亦納入考量,預測之推估過程請說明,並分為平常日與假日評估),並分別評估現況與目標年各道路服務水準。
依上開評估結果,視需要研提交通衝擊減輕或改善方案與交通動線之規劃。
(四)公共設施計畫:本計畫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不足;又公園、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僅佔全部計畫面積1.31%,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請縣政府清查有公有土地情形,妥為劃設補足,對於本計畫之停車需求應考量計畫人口數及遊客數加以推估供需分析資料,並請研提改善措施,納入計畫書。
(五)觀光發展計畫:計畫區恆春古城是本省保存最為完整的清末縣城典型範例,古城門、城墻、城樓、老街等等係計畫區重要歷史遺產,亦計畫區重要之觀光資源。如何透過本次通盤檢討,以整體規劃構想使恆春古城再現風華,是本次重要課題,故請縣政府補充下列資料,納入計畫書。
1.恆春古城研究計畫相關文獻資料。
2.恆春古城整體空間改造計畫:包括古城門、城牆、原護城河之維護、修建及重建計畫。
3.城內老街之保存改善,以都市設計手法提出增修訂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並透過以社區總體營造方式將古城氛圍建立起來。
- 五、有關都市防災計畫僅就都市計畫劃設之計畫道路、公共設施用地標示避難路線、避難空間之規劃方式,尚非妥適。請補充環境敏感地區、歷史災害等資料,並在土地使用與空間分派上作整體考量,補充減災策略及避難空間的供給與需求分析資料,納入計畫書。
- 六、本計畫計畫年期參據南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建議修正為110年。
- 七、屏東縣政府得依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法布實施。
- 八、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詳表一。
- 九、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表二。
- 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表三。
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一計畫區東門溪及現有排水溝農業區(約13.60公頃)住宅區(約0.04公頃)乙種工業區(約0.13公頃)批發市場用地(約0.05公頃)水溝用地(約0.73公頃)溝渠用地(約14.55公頃)1.為避免現有排水溝被佔用、改道而影響地區排水功能,故依「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配合現有排水溝予以劃設;2.為符合徵收規定及統一名稱,將水溝用地變更為溝渠用地。請縣政府會同水利主管機關查明,計畫區東南側之東門溪如屬區域排水,請依經濟部、內政部92年10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部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二○一、○五號計畫道路交叉路口北側乙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0.63公頃)住宅區(約0.63公頃)1.恆春都市計畫區乃進出墾丁國家公園的門戶,依上位計畫指導應積極發展旅遊服務業,建設為臺灣唯一的動態城市歷史博物館。
2.恆春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係民國65年發布實施之擴大都市計畫案,為配合地區充分的勞力及豐富的農產、山產及魚產,於適當地點利用低等則農地劃設,期增進居民就業機會、穩定社會人口;然劃設迄今已近30年,使用率僅23.38%,為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且申請人已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精神辦理,爰採納其意見。
3.該坵塊乙種工業區目前無設廠使用,供墾海育樂中心使用中。
附帶條件規定【附一】:
申請人應於本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核定前,與當地地方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下列事項,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1.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自願捐贈工業區變更後一定面積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可供建築用地(應為完整可供建築之土地)或提供一定金額之捐獻代金予當地縣政府。但因情形特殊,經申請人與當地縣政府協議,報經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者,得以分期方式繳納,並納入都市計畫規定。
2.由申請人另行自擬細部計畫,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自行整體規劃、開發及建設、管理及維護,土地所有權仍屬原土地所有權人。該等公共設施用地,如擬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作多目標使用,以供作非營業性之公共使用者為限,其項目並應於計畫書中敘明。
3.自願捐贈土地或捐獻代金作整體規劃開發者,工業區變更後區內全部公共設施用地維持原計畫。
理由:
區位不宜作住宅使用且土地所有權人未提出更恰當之使用計畫。
79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之建設費及樁位測定費,均應由開發者自行負擔,以符「社會成本內部化」原則。
4.自願捐贈之可供建築用地,得經當地地方政府同意,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以利整體規劃使用。自願捐獻代金額度,應按工業區變更後當期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加百分之40計算。
5.未依計畫書規定之實施進度及協議書辦理者,由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查明,並於一年內依法定程序檢討變更恢復原計畫為乙種工業區,土地權利關係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
三三○一、○五號計畫道路交叉路口西側乙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約1.08公頃)「機十六」機關用地(約1.08公頃)1.該土地(草埔段820地號)交通部公路總局已向臺汽公司購買擬供屏東監理站恆春分站使用。
2.該地號土地與○五號計畫道路間夾有狹長帶狀國有地(長約130m,面積163.87㎡,草埔段827地號土地),為利方整使用併案調整變更。
【變更範圍以草埔段820、827地號等2筆土地為準。】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四「市四」市場用地南側、○二號計畫道路西側住宅區(約0.15公頃)「廣(停)二」廣場用地兼作停車場使用(約0.15公頃)為應恆春地區觀光發展之實際需求,滿足遊客公共停車需要,透過公有土地清查,利用適當公有地劃設為「廣(停)」用地以補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並滿足實需。
【變更範圍以西門段397、398地號等2筆土地為準。】本案較適宜作綠化空間使用,故修正為「公園用地」,詳細內容詳附件一。
五五2-2號計畫道路東側、2-3號計畫道路南側(電力事業專用區)住宅區(約0.04公頃)電力事業專用區(約0.04公頃)現為臺電公司變電設備使用,依現有使用範圍調整變更。
【住宅區範圍以西門段377、380、390地號等3筆土地為準。】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六「保一」古蹟保存區北側現有排水溝住宅區(約0.17公頃)溝渠用地(約0.08公頃)溝渠用地兼作道路使用(約0.02公頃)「綠五」綠地(約0.07公頃)配合現況排水溝及已加蓋作道路使用部分作調整變更,俾應地區排水實需。除變更為「溝渠用地兼作道路使用」部份,維持原計畫住宅區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八「公一」公園用地東、南側保存區保存區(約0.60公頃)宗教專用區(約0.27公頃)「公一」公園用地(約0.33公頃)1.現有之宗教設施均未依法公告列為古蹟或歷史建築,為避免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所劃設之古蹟「保存區」混淆,正名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2.原保存區未作寺廟使用之公有地部分,配合石碑公園整體規劃,變更納入「公一」。
3.原配合孔廟於「公一」內劃設之保存區,因孔廟建物已拆除,已無保留該分區之必要,變更為公園用地納入「公一」範圍。
4.酌補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九「保五」古蹟保存區東側、電力事業專用區北側住宅區(約0.00公頃)註:17平方公尺電力事業專用區(約0.00公頃)註:17平方公尺現為臺電公司恆春服務所使用,惟部分土地劃為都市計畫住宅區,依該公司意見配合現況使用調整變更。
【變更範圍以恆春段73-14地號土地為準。】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80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九十「保五」西側現有加蓋排水溝住宅區(約0.16公頃)溝渠用地兼作道路使用(約0.16公頃)配合現況已加蓋之排水溝調整變更,俾應地區排水實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停二」用地北側住宅區(約0.01公頃)「停二」停車場用地(約0.01公頃)1.於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時變更原意係以國有財產局所有土地變更為停車場用地,惟計畫圖標示與計畫書變更原意不符,致「停二」停車場用地與4m人行步道間夾有帶狀畸零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爰陳情併案變更為停車場用地。
2.為補停車場用地之不足。
【變更範圍以山腳段196-7地號土地為準。】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3-9號計畫道路住宅區(約0.03公頃)道路用地(約0.03公頃)道路用地(約0.03公頃)住宅區(約0.03公頃)1.該地區建物乃擴大都市計畫前之合法建築,於辦理擴大都市計畫時未配合現況道路劃設,致合法建物面臨拆除;查現有道路土地所有權仍屬當初興建販厝者所有,造成與建物土地所有權人(購屋者)非為同一所有權人。
2.為維護合法建物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配合現有道路調整規劃。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恆春國中南、西側現有排水溝農業區(約0.03公頃)住宅區(約0.03公頃)溝渠用地(約0.06公頃)為利恆春國中及相鄰地區之排水,配合現有排水溝作調整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恆春國中西側3-10號道路道路用地(約0.02公頃)古蹟保存區(約0.02公頃)1.為維護古城牆之整體性,變更取消穿越古城牆、尚未開闢之計畫道路。
2.該道路變更後不影響鄰近住戶出入。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機一」西側「綠二」及兩側5公尺道路「綠二」綠地(約0.04公頃)道路用地(約0.04公頃)「廣二」廣場用地(約0.08公頃)為促使土地多角化使用並提供民眾、觀光遊客適當休憩場所,活絡地方之觀光事業。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恆春國中北側「公四」公園用地「公四」公園用地(約0.22公頃)國中用地(約0.22公頃)該「公四」公園用地經恆春國中撥用並闢建為主要出入校門,配合使用現況調整變更,俾利學校整體使用。
維持原計畫。
理由:依恆春國中學生人數及「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標準核算,國中用地已足夠,且公園用地尚不足。
「保三」古蹟保存區西側、1-23號與1-24號道路交叉路口處住宅區(約0.38公頃)「廣(停)三」廣場用地兼作停車場使用(約0.38公頃)十「保三」古蹟保存區西側、1-12號道路北側住宅區(約0.21公頃)「廣(停)四」廣場用地兼作停車場使用(約0.21公頃)為配合恆春地區觀光發展,提供適當停車、休憩空間,透過公有土地清查,利用適當公有地劃設為「廣(停)」用地,並酌補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
【附註】1.公有土地(面積3,829㎡)以公地撥用方式取得。
2.「廣(停)四」變更範圍以恆春段4-139地號土地為準。
1.變更住宅區為「廣(停)三」用地部分,同意依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8.24第164次會審議決議,將恆春段294-2、294-20(部分)、301-2地號等3筆土地變更為機關用地(指定供國稅局使用),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變更住宅區為「廣(停)四」用地部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81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八「停四」停車場用地及北側住宅區、道路廣場用地「停四」停車場用地(約0.24公頃)住宅區(約0.23公頃)道路用地(約0.05公頃)「公(兒)三」鄰里公園用地兼作兒童遊樂場使用(約0.52公頃)為配合恆春地區觀光發展,提供適當停車、休憩空間,透過公有土地清查,利用適當公有地劃設為「廣(停)」用地,並酌補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
【小部分私有土地(面積41㎡)以徵收方式取得,公有土地(面積5,106㎡)以公地撥用方式取得。】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公一」公園用地東側、福德路與中正路交叉路口商業區(約0.01公頃)「廣一」廣場用地(約0.01公頃)1.為配合恆春地區觀光發展,提供適當停車、休憩空間,並因應人民(團體)陳情意見,將公有土地(面積89㎡)調整變更為廣場用地。
2.酌補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
【變更範圍以恆春段33-1、334-4地號土地為準。】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國小一-一」國小用地東側、「公三」公園用地北側住宅區(約0.11公頃)「廣三」廣場用地(約0.11公頃)1.為配合恆春地區觀光發展,提供適當休憩空間,利用適當公有地劃設之。
2.酌補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
【變更範圍以恆春段3-25地號土地為準。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人逾2古城北門(「保六」古蹟保存區)古蹟保存區(約0.02公頃)住宅區(約0.00公頃)註:19平方公尺農業區(約0.00公頃)註:27平方公尺道路用地(約0.02公頃)1.為維護古城牆之整體性,變更取消北門城樓兩側環狀道路之規劃。
2.環狀道路變更取消部分,變更納入各區塊鄰接之土地使用分區。
1.變更為農業區部分併逕向本部陳情意見3案討論。
2.餘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變更內容通過(詳附件二)。
道路用地(約0.05公頃)住宅區(約0.01公頃)古蹟保存區(約0.03公頃)農業區(約0.01公頃)二「國小一-一」國小用地北側1-6號8公尺計畫道路道路用地(約0.10公頃)國小用地(約0.08公頃)「公(兒)一」鄰里公園用地兼作兒童遊樂場使用(約0.02公頃)為避免車輛大量、快速穿越學區,維護學童活動、上下學之安全,並使學校開放空間與古城牆、「公(兒)」用地相互結合,創造優質的休憩空間,將8m計畫道路往北縮小為5m。
維持原計畫。
建議:於道路設計時妥為留設人行步道及綠地。
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修訂配合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內容及相關法令規定之更迭修正之。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內容明細表。
五都市防災計畫已訂定修訂配合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內容修正。併初步建議意見五。
六事業及財務計畫未訂定增訂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規定擬具「事業及財務計畫」,作為往後開發建設之參據。
請縣政府依本會審議結果修正。
表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案件整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陳情變更內容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財團法人恆春基督教醫院1.為轉型兼具醫療、社會福利之綜合性機構,擬籌設「長期照顧中心」亟需增建供收容200人之「長期照顧大樓」。
2.恆基醫院院址現有建築物4棟,計畫保留醫療大樓,另3棟(4F娜娓大樓、1F復健中心、1F風之巢學院)將拆除,另新建「長期照顧大樓」。
3.院址位於都市畫住宅區,允許最大建蔽率50%容積率180%。基地面積約3,928㎡,醫療大樓已建樓地板面積3,942㎡,則僅剩約3,135㎡樓地板面積供新建大樓,不敷使用需求。1.變更院址範圍為「醫療專用區」,並指定供恆春基督教醫院及附設長期照顧中心使用。
2.「醫療專用區」之建蔽率50%容積率300%。維持原計畫。
理由:
- 一、不宜將容積率提高太多。
- 二、陳情人表示,若不能將容積率依其規劃調高至300%,則無變更之意願。
2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為恆春稽徵所興建辦公廳舍用地需要,經向財政部申請撥用恆春段294-2地號國有土地並已獲同意。陳情變更恆春段294-2地號國有土地(面積0.2547公頃)為機關用地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16案。
3恆春鎮公所為保存本鎮既存文化資產、因應地方民俗活動需要,提出陳情:
1.恆春古城北門旁的八卦窯廠,創建於民國48年(西元1959年),目前的規模只有當初的一半。為保存製窯文化並結合週邊的舊城牆及砲台空間做景觀的規劃(親水公園),以增補本鎮觀光資源,故陳情變更為公園用地。
2.東門城外係本鎮搶孤活動區域,陳情變更為廣場用地,平日作為停車場、搥球場、休憩廣場等活動空間,搶孤活動期間亦可整理因應需用。陳情將北門-東門城墻與外環道間農業區(約2.3公頃)變更為公園用地(約1.34公頃)、廣場用地(約0.96公頃)同意採納(詳附件三),惟應詳列開闢時程與經費來源。
理由:
本案係配合交通部觀光局核定之「國際觀光魅力據點示範計畫-國境之南‧看見屏東之美」競爭型計畫辦理。
4恆春鎮公所為因應本鎮發展觀光之需要,提出陳情:
1.恆春都市計畫經定位具「抒解國家公園內觀光開發的壓力」之「區域觀光都市」,為生活圈之觀光遊憩發展核心,亟需增加服務措施,以促進觀光發展。
2.第二次通盤檢討時由「機二」用地變更時附帶條件規定:
(1)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得在公平合理原則下分期分區辦理)。
(2)至少提供40﹪以上土地作公(兒)1.就原「機二」範圍內鎮有土地部分:
○1公(兒)用地變更為廣(停)用地○2商業區部分變更為「旅遊服務中心用地」。
2.另因上述變更造成帶狀畸零商業區,故一併調整東側原「廣(停)用地」範圍並變更分區為「停車場同意縣政府於會中所提變更計畫內容(詳附件四)通過。
理由:
有關旅遊服務用地之設置係配合交通部觀光局核定之「國際觀光魅力據點示範計畫-國境之南‧看見屏東之美」競爭型計畫辦理,且對「應整體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陳情變更內容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用地及廣(停)用地。
3.嗣因變更範圍內部分國有土地經轉售私人所有(二筆、108㎡),且多數土地因常年缺乏管理,被私人佔用、佔建,致依附帶條件進行開發存有困難。用地」。
3.變更「旅遊服務中心用地」使用強度建蔽率50﹪、容積率200﹪。使用項目:遊客服務中心、客運轉運站、餐飲、住宿。
【註】上述變更後鎮有地部分公設負擔為42.73%,其他部分為40.01%。
開發地區」有配套的處理方案。
5黃天財陳秀雄君為應人口增加之地方發展需要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土地標示為:僑勇段89、90、83-4、83-2、84、85地號等6筆土地)照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12.18第167次會審議決議,未便採納。
6廖萬鳳君民國65年7月24日發布實施之恆春擴大都市計畫案,為配合當時便民工廠設立及工業發展需要,於古城牆外西北側劃設乙種工業區,該工業區設置至今因未整體開發設廠不易,土地浪費閒置30餘年並無工廠設置,且恆春鎮發展至今以觀光為主,實際工業發展需求甚低,造成工業區土地荒廢,為因應地方永續觀光發展及有效利用土地的目標,及利其地盡其用避免土地長期閒置之損失。
將乙種工業區變更為遊憩區或住宅區照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12.18第167次會審議決議,不予討論。
表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內容明細表縣都委會決議後條文現行條文說明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訂定之。依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惟若建蔽率不大於50%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180%。二、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惟若建蔽率不大於50%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180%。依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商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惟若建蔽率不大於70%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280%。三、商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惟若建蔽率不大於70%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280%。依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84縣都委會決議後條文現行條文說明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四、乙種工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四、乙種工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依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五、古蹟保存區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五、古蹟保存區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依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刪除)六、保存區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本次檢討將保存區正名為宗教專用區,已無必要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六、宗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無)1.配合新設土地使用分區增訂條文。
2.參酌原管制規定。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七、電信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不適用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1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七、電信事業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1.配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1條規定用語予以正名。
2.依都市計畫法第27-1條規定精神,若作商業使用應有具體之自願捐獻回饋措施。依審定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之規定修正。
- 八、電力事業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八、電力事業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依往例均比照機關用地之容積率,係全省性統一規定,且施行細則容許上限為400%,爰予調整修正。
維持現行條文。條次部分請配合調整。
理由:
使用單位未有提高容積率需求。
- 九、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十五、加油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1.加油站用地已於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加油專用區,原條文有誤,爰予更正。
2.文詞修正。
3.條次調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條次部分請配合調整。
- 十、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其中「機十四」機關用地(供屏東縣消防局使用)相關規定如下:
(一)「機十四」機關用地申請建築時,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不得設置圍牆,但得以不高於50公分之綠籬或設施物界定其使用性質;退縮建築部分應妥予植栽綠化,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機十四」機關用地申請建築時,應配合周邊已開發之公有建築物之建築量體規劃其配置型態、造型、色彩,使鎮行政中心具整體性。
(三)「機十四」機關用地申請建築時,應遵循「綠建築評估方法」進九、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其中「機十四」機關用地(供屏東縣消防局使用)相關規定如下:
(一)「機十四」機關用地申請建築時,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不得設置圍牆,但得以不高於50公分之綠籬或設施物界定其使用性質;退縮建築部分應妥予植栽綠化,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機十四」機關用地申請建築時,應配合周邊已開發之公有建築物之建築量體規劃其配置型態、造型、色彩,使鎮行政中心具整體性。條次調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條次部分請配合調整。
85縣都委會決議後條文現行條文說明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行設計,以達節能、省水、減廢、衛生、舒適、健康、環保之目的。
(四)「機十四」機關用地未來申請開發建築時,應先提具具體建築計畫送請屏東縣恆春鎮公所審核確已依相關協商結論與附帶條件規定辦理後,再提報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核發建造執照。(三)「機十四」機關用地申請建築時,應遵循「綠建築評估方法」進行設計,以達節能、省水、減廢、衛生、舒適、健康、環保之目的。
(四)「機十四」機關用地未來申請開發建築時,應先提具具體建築計畫送請屏東縣恆春鎮公所審核確已依相關協商結論與附帶條件規定辦理後,再提報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核發建造執照。
增訂「旅遊服務用地」規定。
旅遊服務用地(一)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二)使用項目1.遊客服務中心、客運轉運中心、餐飲、商場、農特產品展售、管理中心及其他相關服務設施等項目。
2.客運轉運中心必須保留轉運功能,非經縣府同意不得變更用途。
(三)公有建築物需符合綠建築合格級以上之綠建築標章。
理由:
配合人民或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第3案增訂條文。
十一、社教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十、社教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條次調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條次部分請配合調整。
十二、郵政事業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十一、郵政事業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條次調整。配合審定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予以刪除。
十三、醫院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十二、醫院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條次調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條次部分請配合調整。
十四、國中、國小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十三、國中、國小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條次調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條次部分請配合調整。
86縣都委會決議後條文現行條文說明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五、高中、高職學校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十四、高中、高職學校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
條次調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條次部分請配合調整。
十六、零售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十六、零售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依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條次部分請配合調整。
十七、批發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十七、批發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依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條次部分請配合調整。
十八、污水處理廠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80%。
污水處理廠用地申請建築時,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退縮建築部分應予植栽綠、美化為隔離設施,並得計入法定空地。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十八、污水處理廠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80%。污水處理廠用地申請建築時,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退縮建築部分應予植栽綠、美化為隔離設施,並得計入法定空地。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依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條次部分請配合調整。
十九、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公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十九、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一)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公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1.原條文中有關「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已依法公告廢止,爰修正為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2.文詞修正。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條次部分請配合調整。
二十、退縮建築規定(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無)參酌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規定。1.刪除退縮建築表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乙項備註欄中「2.如有特殊情形者,得由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87縣都委會決議後條文現行條文說明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1.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如有特殊情形者,得由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
(二)建築基地緊臨古蹟保存區,於申請開發建築時,除應依規定退縮建築外,並應自古蹟保存區境界線退縮4公尺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員會審議決定。」。
理由:
依部頒規定如有特殊情形者,須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定。
2.增訂第(三)項規定,(三)由原「機二」機關用地調整變更為旅遊服務用地、「廣(停)」用地、商業區等使用別之街廓,其退縮建築應依圖○-○旅遊服務用地所在街廓退縮建築規定示意圖規定辦理。詳附件四。
理由:
考量該地區停車空間進出動線。
3.條次部分配合調整。
二一、停車空間劃設標準(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位設置標準250平方公尺以下設置1部超過250平方公尺至400平方公尺設置2部超過400平方公尺至550平方公尺設置3部以下類推(二)前項以外之地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規定辦理。(無)參酌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條次部分請配合調整。
二二、屏東縣政府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研擬都市設計準則及成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查小組),有關應實都市設計準則審查之開發建築申請案件如下,並俟審查通過後始准發照建築:
(一)公共設施用地(二)公有建築物(三)其他地區如圖4-3二十、屏東縣政府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項目研擬都市設計準則及成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查小組),依都市設計準則審查本計畫區之建築物及各項公共設施之規劃,並俟審查通過後始准發照建築。1.為簡化及加速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作業,提昇行政效率。
2.條次調整。1.將「(三)其他地區如圖4-3」修正為「(三)其他地區如圖4-3應實施都市設計地區範圍示意圖」,圖上「核心地區」修正為「鎮中心區」。
2.條次部分請配合調整。
88縣都委會決議後條文現行條文說明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三、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供植栽綠美化環境之用。二一、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1.條次調整。
2.文詞修正。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條次部分請配合調整。
增訂條文如次:
公園、公(兒)、綠地、停車場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興闢使用時綠化面積應大於法定空地之50%,且法定空地內不透水硬鋪面面積應≦(1-建蔽率)*10%。
理由:
適應全球氣候變遷之都市防災機能實際需要。
增訂條文如次:
公園、公(兒)、綠地等公共設施用地,興闢使用時應規劃有貯水功能;至少應達以一百年發生一次暴雨強度為計算標準之開發前後對外排放之逕流量維持不變。
理由:
1.適應全球氣候變遷之都市防災機能實際需要。
2.參照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之規定精神。
二四、本計畫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二二、本計畫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條次調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條次部分請配合調整。
附件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四案依專案小組意見修正後內容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四四「市四」市場用地南側、○二號計畫道路西側住宅區(約0.19公頃)「公六」公園用地(約0.19公頃)為應恆春地區發展需求,透過公有土地清查,利用適當公有地酌補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
變更範圍以西門段397、397-1、398、398-1地號等計4筆土地為準。
公六電力商住住住148張恒發149蔡中元151吳潘清玉396龔旭明龔鶴松龔裕雄龔貞如陳一心陳一中陳一仁陳一成陳一正陳佳文394龔旭明397中華民國國有財產局397-1中華民國國有財產局398-1中華民國國有財產局398中華民國國有財產局↑↑●變更住宅區 為「公六」公園用地附件二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二十案計畫內容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十人逾2古城北門(「保六」古蹟保存區)古蹟保存區(約0.02公頃)「廣三」廣場用地(約0.00公頃)註:約19平方公尺道路用地(約0.02公頃)註:約223平方公尺1.為維護古城牆之整體性,變更取消北門城樓兩側環狀道路之規劃。
2.環狀道路變更取消部分,併各區塊鄰接之土地使用分區或配合相關使用計畫予以變更。
道路用地(約0.04公頃)「廣三」廣場用地(約0.01公頃)註:約102平方公尺古蹟保存區(約0.03公頃)註:約344平方公尺住保保保農○-11M九變更道路用地●為「廣三」廣場用地變更古蹟保存●區為「廣三」廣場用地變更道路用地●為古蹟保存區●變更道路用地為古蹟保存區●變更古蹟保存區為道路用地●變更古蹟保存區為道路用地○-M九附件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第3案內容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古蹟保存區(約0.00公頃)註:約27平方公尺道路用地(約0.01公頃)註:約124平方公尺農業區(約1.34公頃)「公七」公園用地(約1.35公頃)逕3北門-東門城牆段與外環道間所夾坵塊農業區(約0.96公頃)「廣五」廣場用地(約0.96公頃)配合交通部觀光局核定之「國際觀光魅力據點示範計畫-國境之南‧看見屏東之美」競爭型計畫,保存既有文化資產(八卦窯廠之製窯文化)、因應地方民俗活動(搶孤活動)需要,並與現有觀光資源及相關休憩活動相結合,以強化觀光遊憩資源。
●變更農業區為「公七」公園用地農●變更農業區為「廣五」廣場用地●變更道路用地為「公七」公園用地●變更古蹟保存區為「公七」公園用地保住住住住住住住住住住住保公三○-M三○-M九○→M四M←1-1○-11M九住廣五公七附件四旅遊服務用地所在街廓土地使用計畫
- 一、逕向內政部陳情案件第4案修正後內容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商業區(附)(約0.16公頃)「公(兒)二」用地(附)(約0.11公頃)旅遊服務用地(約0.27公頃)逕4原「機二」變更為「商業區及必要公共設施用地」之整體開發地區商業區(附)(約0.11公頃)「廣(停)」用地(附)(約0.09公頃)商業區(約0.11公頃)「廣(停)一」用地(約0.09公頃)配合交通部觀光局核定之「國際觀光魅力據點示範計畫-國境之南‧看見屏東之美」競爭型計畫之推動,並對「應整體開發地區」謀求妥適的解決,爰就「變更恆春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五案之變更內容及開發方式加以修正。
開發方式刪除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採公地撥用與土地徵收方式辦理。
機一機十四住商○→18M九○-18M二變更商業區(附)為旅遊服務用地●變更「廣(停)」用地(附)●為「廣(停)一」用地變更商業區(附)為商業區●公四恆春段280-1284-8284-9284-10284-11284-5280-3→281-3→279-2→280-4→→→變更「公(兒)二」用地(附)●為旅遊服務用地商廣(停)一旅遊
- 二、土地使用計畫廣(停)用地旅遊服務用地商業區圖 例廣(停)旅遊商機一機十四住商○→1M九○-1M二公四恆春段280-1284-8284-9284-10284-11284-5280-3→281-3→279-2→280-4→→→商廣(停)一旅遊附圖旅遊服務用地所在街廓土地使用計畫示意圖
- 三、退縮建築規定圖○-○旅遊服務用地所在街廓退縮建築規定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