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451-審議事項-第4案:苗栗縣政府函爲:「變更苗栗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451
案件id
ZJbLCH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10月9日第208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98年2月4日府商都字第098001328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委員正庸(召集人)、顏委員秀吉、張委員梅英、林委員秋綿及蕭委員輔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8年4月14日、98年5月22日、98年6月16日、98年7月7日、98年8月4日、98年8月20日、99年5月25日、99年6月16日及99年6月24日召開9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苗栗縣政府99年12月日府商都字第099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維持原計畫(人17案),其理由為:「該地區部分建物已閒置,且附近道路未開闢,進出不便,地主亦已領取補償費」,故未便採納。
3.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仍未完全符合部頒標準,且陳情土地已依法完成徵收補償作業,故建議維持原計畫。
4.本案停10土地已徵收,請苗栗市公所說明編列停車場闢建預算並加速開闢,以解決環境髒亂問題。除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未便採納外,並請該府儘速完成規劃及開闢使用。
50編號陳情位置及陳情人陳情事項苗栗縣政府處理意見本部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人公2用地徐錦樞等24人公二用地經苗栗縣都委會附帶條件通過由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公二用地鄰近地區近年來住宅及人口數量漸增,使當地鄰里性商業活動呈現穩定成長狀態,為建立便利完善的生活機能,帶動周邊商業良性發展,擬建構一鄰里性商業空間,建議調整正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以促進地方繁榮。以下陳述具體理由:
1.地理位置優越:公二用地位於主要道路國華路及民族路交會處,開發可塑性佳,具有成為鄰里商業中心條件;且苗栗市人口穩定成長,並鄰近巨蛋體育館,可帶來眾多購物人潮。
2.商業區面積尚有提升空間: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以計畫人口6.5萬人計算,商業區面積上限為31公頃,現已超過2.01公頃;苗栗市之都市層級為地方中心,若依都市發展用地總面積之10%計算,則商業區面積可達57.78公頃,因此可適度增加商業區規模。
3.塑造良好商業環境:本基地位於商業機能較不足之省道臺13線以西地區,因此未來聚集經濟效果形成後可促進地區經濟發展。
4.公園綠地仍足夠:公二用地變更後,苗栗都市計畫公園綠地總面積仍符合法令規定。
5.政府財政窘困:縣政府財政赤字龐大,已無能力舉債徵收土地,且變更後地主亦同意提供公共設施及回饋金給縣政府,有助於解決政府財政問題。建議提請討論。
1.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有關商業區面積上限雖有二種計算方式,但其面積應從嚴計算,故仍應以計畫人口為計算基礎。
2.本計畫商業區面積雖已超過法定標準,惟依本計畫檢討變更原則,本次通盤檢討除特殊情況之外,應以不增加商業區面積為原則。因陳情位置位於30米外環道路(國華路)旁,且緊鄰巨蛋體育館,近來本縣經常於巨蛋體育館舉辦各類大型活動,且苗栗市既有商業區多為帶狀式發展,除部分位於鄰里單元內商業區未開發使用外,開闢率已達87.91﹪;而苗栗地區亦缺乏大型電影院、百貨公司、商場等具地方中心規模的商業設施,若能透過集中式商業區規劃與巨蛋體育館更緊密結合,亦有帶動地區發展之效,型塑新興地方商業中心。
3.依據「苗栗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檢討處理自製條例」之規定,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應回饋25%公共設施,若變更為商業區其回饋比例則應提高為30%,陳情人業已於縣都委會審議期間提出願依本縣變更為住宅區回饋規定辦理,惟陳情內容尚未表明是否願意依規定提高回饋比例,故建議請陳情人說明後再行討論。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29案。
編號陳情位置及陳情人陳情事項苗栗縣政府處理意見本部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人恭敬段247等3筆地號方幸平等2人本人土地已有圍籬,並非供通行使用之道路,本次通檢將本人土地變更為道路用地,十分驚恐且堅決反對;且該地區已有其他出入道路,無須再浪費公帑徵收本人土地。建議提請討論。
1.本案係因苗栗市公所考量目前該街廓內車輛僅能由其北側寬度約5公尺之道路出入,恐造成都市防災隱憂,並為促使地區交通系統完整,且考量變更為計畫道路部分土地權屬多為國有,僅少部分土地為私有土地,故於本次通盤檢討建議延伸現有道路並納入計畫道路,先予敘明。
2.本案於縣都委會審議期間,曾請市公所徵詢該國有土地管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意見,該機關於民國97年8月22日二工密字第0971008692號函覆市公所,表示若市公所取得其他私有土地同意書,則同意本變更案。
3.苗栗市公所後於民國97年8月26日苗市工字第0970016158號函表示,公共設施用地應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其相鄰之私有土地可於都市計畫變更後再議,故建請本府維持本案。
4.故請市公所說明後,再行討論。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25案。
逕人站後南路19巷(社寮岡187-38等地號)黃寶藏陳情位置原為8公尺計畫道路暨迴車道,其中迴車道部分已於民國70年「苗栗都市計畫社寮岡附近重劃區細部計畫及配合修訂主要計畫」予以廢除;南側8公尺計畫道路亦於民國97年底經苗栗縣都委會審議通過予以廢除,但近日收到地政機關通知因土地逕為分割換發土地所有權狀,本人質疑既已廢除何來逕為分割?1.併變33案討論,另陳有關逕為分割部分因不屬本案範疇,故不予討論。
2.苗栗市公所98年6月18日函覆(苗市工字第0980011923號函)因財源窘困,故無徵收站後南路19巷南側計畫道路之計畫。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33案。
52編號陳情位置及陳情人陳情事項苗栗縣政府處理意見本部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人為公段1190、1191、1171、1175-1等地號謝科年1.為公段1190、1191、1175-1等地號並未與周邊道路連接,無實質意義,確有圖利他人之嫌。
2.請儘速徵收為公段1171地號,廢除為公段1190、1191、1175-1等地號之道路用地。併逕人4案處理。併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第4案。
逕人站後南路19巷(社寮岡段187-38等地號)黃寶藏1.站後南路19巷南側之計畫道路劃設至今已三十餘年仍未開闢,且已有多戶合法建物,若開闢該道路則需予以拆除,並造成土地畸零不堪使用。
2.站後南路與計畫道路距離約3~20公尺,故建議廢除原計畫道路,以站後南路取代之。併逕人12案處理。併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第12案。
逕人公兼兒用地鄧兆詩請儘速開闢公兼兒用地,如無徵收計畫,應還地於民。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苗栗市公所於98年6月26日苗市工字第0980013060號函表示,該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劃設迄今已超過三十年,因財源拮据無法支應龐大徵收費用,故長期未能開闢。考量地方發展及民眾權益,建議配合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並依「苗栗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檢討處理自治條例」之規定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且指定優先回饋兒童遊樂場用地。
2.本計畫區兒童遊樂場用地仍不足0.66公頃,公園用地面積已超過部頒標準3.97公頃,但公園及兒童遊樂場用地性質相近,故予以一併檢討。陳情土地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約為1.90公頃,若將變更後該二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合併檢討,其總面積仍能符合部頒標準。
3.請苗栗市公所協助進行意願調查,若同意比例未達私有地主3/5以上,及其私有土地面積超過2/3以上同意,則予以維持原計畫。
考量本計畫區鄰里公園用地其分佈不均,故除未便採納外,為確保都市生活環境品質,並請縣政府籌措財源儘速徵收開闢。
編號陳情位置及陳情人陳情事項苗栗縣政府處理意見本部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人站後南路19巷(社寮岡段187-10等14筆地號)吳家松等12人依變33案將既成道路變更為計畫道路後,將導致北側房屋需拆除,而南側房屋卻不需拆除。
建議事項如下:
1.依既成道路北側地籍界線向南劃設8公尺計畫道路。
2.依現有地籍寬度規劃為7公尺計畫道路。
3.依現況道路規劃,以不拆除兩側房屋為原則。
4.以上三點若未被採納,建議維持原計畫,不予變更。併逕人12案處理。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33案。
逕人原兒七、停十一用地張天溪等3人原規劃之都市計畫道路,應重新檢討,並以日據時代舊有道路開闢,以節省徵地費用,理由如下:
1.依都市計畫規定5年內無法開闢之道路應予以變更。
2.原計畫道路穿越紫園街116巷11、15、17號,建議改由前面或後面道路穿越較為經濟可行。
3.紫園街至為公路路段開闢時,亦曾進行修正。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經查,紫園街至為公路道路用地未曾辦理變更,且都市計畫法已取消有關公共設施用地開闢年限之規定,先予敘明。
2.該地區應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考量開發後之土地使用效益及地區道路系統完整性,故建議維持原計畫。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12案。
逕人變12案、變29案、變34案葉日弘為打造優質購物商城和住宅社區,為本縣21項旗艦計畫之一,為達到「健康城市、樂活苗栗」目標,同時保障民眾權益,節省政府土地徵收費用,有關本次通盤檢討建議事項如下:
1.變12案:週邊道路狹窄,房屋零星建築使用,土地低度利用,消防安全仍須加強,可藉由整體開發加速帶動中正路以東之發展。
2.變29案:近年巨蛋體育館舉行運動賽事、演唱會、舞蹈等藝文活動皆湧入大量人潮,但周邊卻缺乏提供購物飲食之商業空間,故建議變更為商業區,打造優質購物商城。
3.變34案:目前仍作農業使用,形成不協調的都市景觀,變更後可建構兒童遊樂場、增加綠地及提供停車外,外來也可以配合鐵路高架化,將台鐵苗栗車站前、後站共站計畫之效益極大化。分別併入各該變更案處理。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12、29、34案。
54編號陳情位置及陳情人陳情事項苗栗縣政府處理意見本部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人芒埔段218-115地號苗栗市公所1.為積極推動社區總體營造及社區發展工作,擬於芒埔段218-115地號興建「嘉盛、嘉新社區活動中心」,以提供社區居民符合當地景觀及安全、人性化之活動空間。
2.該土地係於90年個案變更為社教機構用地,並指定興建多功能勞工學苑,因故未能辦理興建作業,後經苗栗縣政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98.08.27府勞社行字第0980146373號函及99.01.28府勞社行字第0990018685號函同意變更為社區活動中心使用。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原需地單位已同意配合變更,且該土地為公有地,故依照社區發展需求變更其指定用途。
2.本府業於99.01.28及99.03.11函請苗栗市公所針對設置活動中心之必要性、選址考量、是否位於里中心點、是否已取得原土地管理機關同意之文件、是否已取得本府補助每里200萬元興建費用等說明。後經苗栗市公所99.03.24苗市社字第0990005507號函復,依「苗栗縣政府補助辦理社區發展工作實施要點」規定,活動中心之興建除需徵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外,所需土地如涉及公地撥用,尚需提出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並依法辦理申請撥用手續後,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費補助。據縣政府及市公所列席代表說明,本案除原需地單位同意配合變更外,該府前已於明德水庫興建勞工育樂中心,提供勞工相關服務機能,且變更為活動中心後,亦可供苗栗地區勞工使用,故原則同意,惟請縣政府詳為補充勞工學苑不需設置之具體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逕人建台街苗栗市公所為活絡地方交通,建請延長建台街約36公尺。建議提請討論。
1.依據苗栗市公所99.04.12苗市工字第0990007002號函送之地主意願調查成果資料,私有地主人數為40人,私有土地面積為493㎡,其中同意人數為25人(62.5%),面積為392.04㎡(79.52%),其餘皆未表達意見。
2.因本案涉及土地取得、建築物拆遷補償及道路興闢等費用,故請市公所說明相關經費來源及道路延伸必要性後,再行討論。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現有道路仍可供通行使用,該路段尚無開闢之急迫性外,又因地方政府目前財政困難,無法編列該項工程開闢預算,故未便採納。
55編號陳情位置及陳情人陳情事項苗栗縣政府處理意見本部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人勝利段2302地號等16筆土地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各類訴訟案件遽增,原檔案室已不敷使用,建議將勝利段2302地號等土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以利興建檔證大樓使用。建議提請討論。
理由:
1.經查,所陳地號僅2232-1、2238、3207-2等地號屬本計畫區範圍,其餘皆屬苗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範圍土地,先予敘明。
2.非屬本計畫範圍土地建請苗栗地方法院另案依法辦理變更。
3.位於本計畫範圍內之3207-2地號面積僅13平方公尺,且未與機19用地相鄰接;2232-1及2238地號總面積約為301平方公尺,故請苗栗地方法院代表說明後,再行討論。1.參據縣政府及苗栗地方法院出席代表說明,因陳情變更部分非屬本計畫區,故除不予討論外,惟仍請苗栗縣政府妥為協助地方法院另行依程序辦理變更。
2.查勝利段2238、2232-1、3207-2等地號土地雖屬本計畫範圍,惟其中3207-2地號已於「變更苗栗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通盤檢討)案」調整納入機關用地;其餘土地則因考量變更後將影響相鄰住宅區使用之完整性,故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位置及陳情人陳情事項苗栗縣政府處理意見本部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人社寮岡段100-140地號湯文邦康世儒立委服務處1.苗栗市北苗派出所於民國90年遷移後,原建物經縣政府同意作為上苗里活動中心使用後,市公所亦於92年撥款220萬元進行房屋及設備更新,為積極正面造福里民的政績。
2.民國95年間,苗栗縣政府行文市公所要求「於二年內另覓適當地點興建活動中心」,使里民惶恐、焦慮和反彈,後於苗栗縣第18屆里長講習會第一場建議事項,同意取消前述二年期限,得續作里活動中心使用。
3.傅學鵬縣長任內曾於94年6月28日府財產字第0940072995號函同意有償撥用原建物在案,後縣政府於95年3月22日核定暫緩撥用,同時於95年6月13日縣務會議決議該建物由公務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4.上苗里活動中心已投入大筆經費修繕,政府施政應有連慣性且不應失信於民,故請善體民情,將陳情土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並保留現有建物續作里活動中心使用。建議提請討論理由:
- 一、本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表示意見如下:
1.已於98年4月14日府勞社行字第0980060647號函同意補助苗栗市公所辦理「北區聯合社區活動中心改建案」,成立聯合活動中心供北苗、上苗、清華等三社區發展協會使用,亦已於99年2月5日由苗栗市公所驗收完畢。
2.若申撥作為里活動中心使用,則非本處權責範圍。
- 二、本府財政處表示意見如下:
1.社寮岡段100-140國有地及3276建物,本府於95年6月第22次縣務會議通過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一併辦理標售,後經上苗里辦公處及苗栗市公所數度陳情,遂暫借予上苗里活動中心使用,本以暫借二年為限,後經協調本府於95年4月20日府財產字第0950050094號函同意俟其另覓適當地點後儘速遷移。
2.考量苗栗市公所財源有限,本府社會處於97年統籌分配款補助300萬元,及98年勞社處補助100萬元設置北苗、上苗、清華三里聯合據縣政府及市公所列席代表說明,陳情範圍內已興建聯合活動中心,為避免公共投資浪費,及避免零星變更降低土地使用合理性,故未便採納。
57編號陳情位置及陳情人陳情事項苗栗縣政府處理意見本部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活動中心,現已完工啟用。
3.聯合活動中心既已啟用,仍請公所配合協助上苗里活動中心儘速騰空;至於本案土地變更為機關用地後,是否影響經濟發展,宜請審慎評估。
- 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9年6月日台財產局改字第09900163288號函表示:倘貴府認有公務、公用需用本案土地,致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本局予以尊重。
逕人水源橋西側苗栗縣政府1.依據「變更苗栗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通盤檢討)案」98.05.22第1次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辦理。
2.因現有道路路型未能與計畫道路相吻合,且計畫道路未能與相鄰之苗栗交流道特定區道路系統相互連貫,故配合現有道路實際發展狀況,調整計畫道路路型。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係配合現況變更,且變更後不影響他人權益,故酌予採納(如附圖八)。
逕人恭敬路南段苗栗縣政府1.依據「變更苗栗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通盤檢討)案」98.6.19第2次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及縣都委會第215次會議決議辦理。
2.因道路開闢範圍與計畫道路產生偏差,故配合道路實際徵收及開闢範圍,調整其路型。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係配合現況及「苗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變更內容予以辦理,故除酌予採納外(如附圖九),並請縣政府籌措財源儘速闢建。
58編號陳情位置及陳情人陳情事項苗栗縣政府處理意見本部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人田寮圳沿線地區苗栗縣政府1.依縣都委會第215次會議決議及台灣省苗栗農田水利會民國98年7月20日苗農水財字第0980001456號函辦理。
2.田寮圳為貫穿本計畫區南北之區域排水系統,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及依經濟部、內政部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予以調整分區名稱。
3.依據都市計畫圖重製成果,田寮圳渠道現況與原劃設之行水區範圍有所不符,故依農田水利會及公有土地權屬範圍,並考量渠道現況,調整行水區範圍;原劃設為行水區但其權屬為一般私有或現況未有渠道部分,則配合毗鄰土地使用變更之。據縣政府及水利會出席人員表示,該府建設處流域管理科刻正辦理田寮圳治理範圍相關作業,故維持原計畫,並俟該範圍經水利單位認可後,再循法定程序辦理變更。
逕人南苗地區台糖土地苗栗縣政府1.該地區原為國防部袍澤新村使用,民國96年7月眷舍全數拆除後,土地已歸還台糖公司,現為閒置狀態,且台糖公司尚無明確土地使用計畫。
2.該地區為南苗主要入口地區,為型塑良好環境品質,且考量南苗地區休憩空間仍有不足,為促進都市土地活化利用,故將閒置台糖公司所屬土地及部分自來水公司土地變更為公園用地。為促進都市土地合理規劃、有效利用,本案暫予保留,俟苗栗縣政府研提公平合理、具體可行方案,並與台糖公司妥為協商後,再提會討論決定。
附圖一附圖二附圖三附圖四附圖五新編號20、21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圖六附圖七附圖八附圖九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苗栗市於日據時期(1935年)即訂定都市計畫,惟於民國44年8月27日始正式公告實施,民國60年進行擴大都市計畫,其後分別於民國69年、76年、88年完成三次通盤檢討,民國80年亦辦理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計畫面積(重製後面積):
656.36公頃。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苗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附表一:變更苗栗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1計畫年期民國100年民國110年原計畫目標年將屆,配合中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將計畫年期調整為民國110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甲種工業區(0.36)河川區(0.36)22經國路北側、北勢大橋兩側道路用地(0.12)河川區(0.12)1.因部分工業區土地位於後龍溪河川治理計畫範圍內,故予以變更為河川區。
2.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成果,調整部分道路用地為河川區,及部分工業區為道路用地,以符合實際使用現況。水利署出席人員對縣府所提方案並無異議,故同意縣政府於會中所繪圖通(如附圖一)過外,並請將水利署認可文件納入計畫書內,以利查考。
甲種工業區(2.38)變電所用地(2.38)33台肥公司北側鐵路用地(0.25)變電所用地(0.25)本案現況已作北苗配電所使用,為符合實際使用,故依據台灣電力公司使用現況及所管土地範圍變更為變電所用地。1.甲種工業區變更為變電所用地部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鐵路用地變更為變電所用地部分,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係依實際使用現況變更,且經台鐵局同意,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44中華路西側機關用地(機一)(0.41)住宅區(0.41)附帶條件(附一):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依「苗栗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檢討處理自治條例」所訂之回饋比例劃設兒童遊樂場用地或其他必要性公共設施,並維持區外現有巷道之通行。
2.應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及公共設施用地開闢完成並將產權移轉後始得發照建築。
3.應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後五年內辦理開發,否則循法定程序恢復原計畫或變更為其他公共設施用地。1.本案原為機關用地,並於第三次通盤檢討時指定供變電所使用,原擬供興建北苗二次變電所使用,但因電力公司電力系統變更,已於苗栗一次變電所內興建北苗配電所取代之,故已無興建變電所需要(依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桃供電區營運處民國95年2月17日D供字第9502-0224Y號函示),故併鄰近分區予以變更為住宅區。
2.依照「苗栗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檢討處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惟為提升該地區環境品質,提供民眾休憩空間,同時兼顧與區外現有巷道銜接,故指定回饋之公共設施性質。採納縣政府出席人員說明,該機關用地台電公司已明確表示無使用計劃,且變更後不影響當地供電需求,故附帶條件修正通過。
附帶條件:
1.為提升環境品質,故將本案所應提供之回饋土地,全部集中留設於街角並劃設為兒童遊樂場用地(如附圖二),不得移作它用。
2.回饋部分併依小組意見第十六點。
3.開發期程部分併依小組意見第十七點。
34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道路用地(兼供下水道使用)(0.22)住宅區(0.22)55福星國小(文小一)東北側農業區(0.22)道路用地(兼供下水道使用)盤檢討時,配合下水道系統所需沿住宅區及農業區之分區界線變更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考量苗栗水資源回收處理中心位於本計畫道路北端,因應未來管線佈設需要,本道路用地仍應保留。惟因第三次通盤檢討計畫發布實施後,相關樁位測定及地籍分割作業偏差,致現行計畫道路用地範圍未能符合原規劃意旨,影響民眾權益,故依原住宅區及農業區已分割之地籍線修正計畫道路。
2.因屬使用現況、地籍劃分與樁位不合問題,故免予回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6人29湯氏宗祠東側住宅區(0.04)道路用地(0.06)道路用地(0.04)住宅區(0.06)1.湯氏宗祠為苗栗市具歷史價值之文化資產,現行計畫道路若開闢,將導致宗牆、內庭、旗座遭拆除破壞,且其南側及東北側將形成狹長畸零地。
2.原計畫道路東側即為現有道路,且為相同土地所有權人,可利用既成道路取代之,故予以調整路型。為避免影響裡地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照縣政府於會中所繪圖通過。(詳附圖三)學校用地(文中一)(0.03)人行步道用地(0.03)學校用地(文中一)(0.03)住宅區(0.03)77大倫國中運動場東側人行步道用地(0.03)住宅區(0.03)1.經查,社寮岡段7號地號已於第三次通盤檢討時,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445次會議同意變更部分學校用地為住宅區在案(附件一),惟因未納入計畫書敘明,故依第三次通盤檢討之規劃意旨修正之。
2.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綜理表編號第28案之規劃意旨係沿學校用地東側範圍於學校用地內劃設二公尺人行步道,故配合前述第1點說明事項修正之。
3.本變更案屬計畫書、圖訂正,故免予回饋。
1.考量學校現已留設人行空間供通行使用,故2公尺人行步道用地部分,維持原計畫。
2.其餘部分因係屬都市計畫圖訂正性質,故維持原計畫外,並納入「變更苗栗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通盤檢討)案」妥處。
8人48大倫國中運動場西南側鐵路用地(0.13)住宅區(0.13)附帶條件(附二):
1.應另行擬定細部依據苗栗縣政府95.01.18府工都字第0950009567號函(公共設施協調會議紀錄),台灣鐵路局表示未徵收之鐵路用地可配合調整維持原計畫。
理由:考量土地使用合理性及公共設施服務需求,本案俟台鐵局研35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計畫,並依「苗栗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檢討處理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回饋措施。
2.應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及公共設施用地開闢完成並將產權移轉後始得發照建築。
3.應經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五分之三以上,及其所有土地總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且於本案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竣前提出變更及回饋同意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4.應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後五年內辦理開發,否則循法定程序恢復原計畫或變更為其他公共設施用地。變更,故配合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並依「苗栗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檢討處理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回饋措施。提整體土地使用方案後,再循法定程序辦理變更。
道路用地(0.0016)商業區(0.0016)道路用地(0.0033)機關用地(0.0033)住宅區(0.0041)道路用地(0.0041)9人50審計部苗栗縣審計室東北側商業區(0.0016)道路用地(0.0016)1.因計畫道路劃設,導致私有土地基地面寬不足而無法建築使用,為保障民眾權益,故將10米計畫道路調整北移至芒埔段218-95地號北側地籍線。
2.該計畫道路北側緊鄰既成道路,且為公有土地,故可將既成道路納入計畫道路。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變更調整路型範圍皆屬公有土地,且變更後不影響既有通行及他人權益,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09市四東側、為公路南側、中正路西側等三處中油加油站現址加油站用地(0.64)加油站專用區(0.64)配合中油公司民營化政策,依實際使用現況調整分區名稱,變更後不影響原規劃意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不得作商業使用,否則仍應依規定予以適當回饋。
36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12)鐵路用地(0.12)1110苗栗火車站南側建中街鐵路用地(0.17)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17)苗栗火車站南側原規劃一條八米計畫道路銜接建中街至後站地區,惟其北側於鐵路用地上已開闢一條十米地下道連通前後站地區,並取代未開闢之八米計畫道路功能,故予以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211原兒七、停十一用地住宅區(開發面積1.16)附帶條件: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配置公共設施時應優先劃設兒童遊樂場用地。
3.應至少提供40%以上土地劃設為兒童遊樂場用地。住宅區(開發面積1.43)附帶條件(附三):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應至少提供30%以上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優先劃設兒童遊樂場用地。
3.整體開發範圍應含周圍未開闢之計畫道路及西側連接長安街之未開闢計畫道路,該道路用地得計入公共設施負擔比例。1.本案為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檢時附帶條件變更,並指定整體開發地區。惟因回饋比例過高,地主開發意願整合困難,經縣政府多次協商及調查,仍未具共識,至今尚未開發。
2.參酌「苗栗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檢討處理自治條例」之規定,並考量其開發效益,調降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以提高地主開發意願,促進土地有效利用。
3.將周圍未開闢計畫道路納入整體開發範圍,俾藉由整體開發手段,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並創造整體環境品質。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附帶條件修正通過。
附帶條件:
1.為提升環境品質,故將本案所應提供之回饋土地,全部集中留設於街角並劃設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如附圖四),不得移作它用。
2.回饋部分併依小組意見第十六點。
3.開發期程部分併依小組意見第十七點。
1312乙工(八)南側綠地用地(0.08)道路用地(0.08)1.為解決住宅區裡地未臨計畫道路無法指定建築線問題,故變更部分綠地為道路用地,以促進土地有效利用。
2.該綠地經變更後不影響綠帶系統及其原有功能。維持原計畫。
理由:該綠地用地仍具隔離工業區功能,且未臨計畫道路無法指定建築線問題,可透過與鄰地合併開發或自行留設予以解決,故維持原計畫。
文教區(0.91)住宅區(0.91)1413苗栗縣文化局文教區(0.31)兒童遊樂場用地(0.31)苗栗縣文化局將遷至後龍溪畔新生地,故配合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並依據「苗栗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檢討處理自治條例」之規定,將其中25%土地變更為兒童遊樂場用地,使其與縣政中心周邊地區之開放空間形成完整系統,以型塑縣政中心地區之自明性。維持原計畫。
理由:據縣政府出席人員說明,現有文化局館舍已獲文建會補助正進行整建工程,且遷建計畫目前仍屬規劃評估中,故本案俟其未來用途確定並完成遷建計畫後,再循法定程序辦理變更。
37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體育場用地(0.55)商業區(0.55)1536苗栗縣立網球場體育場用地(0.24)兒童遊樂場用地(0.24)附帶條件(附四):
應於兒童遊樂場用地開闢完成後,商業區部分始得申請建築。1.現有體育場用地因面積狹小,目前僅作為縣立網球場使用,功能不彰。
2.配合後龍溪畔新生地體育公園之規劃,將可提供更多元的體育設施;故配合鄰近分區變更為商業區,以活絡地區商業活動,並依據「苗栗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檢討處理自治條例」之規定,將其中30%土地變更為兒童遊樂場用地,以提供開放空間供公眾使用。
考量縣政中心地區開放空間仍有不足,故「體育場用地」應予保留,惟為活化土地並增益其使用機能,故將「體育場用地」修正變更為「體育場兼公園用地」。
1616縣府路、市民廣場道路用地(1.42)園道用地(1.42)配合縣政中心改建計畫,變更道路用地為園道用地,以利景觀重塑,並促進縣政中心整體意象呈現。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717縣政府南側住宅區(0.40)行政區(0.40)法務部調查局苗栗調查站原為住宅區,因其計畫搬遷至後龍溪畔新生地之第二行政中心,故配合縣政中心改建計畫及縣政中心原使用分區,變更住宅區為行政區,以利縣政中心整體規劃使用。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819苗栗地政事務所北側機關用地(機八)(0.54)停車場用地(0.54)1.本案原為機關用地,於第三次通盤檢討時指定供地政事務所使用,惟95.02.08苗栗縣政府府工都字第0950015909號函表示已無用地需求。
2.該地區行政機構密集,變更為停車場用地,提供洽公民眾停車服務。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9人36苗栗地方法院西南測乙種工業區(0.37)綠地用地(0.20)機關用地(0.57)附帶條件(附五):
臨計畫道路部分應退縮10公尺建築。1.勝利段3116-3、3117、3117-4、3118等四筆土地已經司法院同意作為興建第二辦公大樓使用,並已向地主台糖公司辦理價購中,故予以變更為機關用地。(詳附件二)2.乙種工業區變更後,其周圍綠地將失去原規劃功能,故一併變更為機關用地,由苗栗地方法院整體規劃利用。
不予討論。
理由:本案業經本會98.05.19第707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經苗栗縣政府以98.07.29府商都字第09801221562號公告發布實施在案。
38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027聯合大學東側(恭敬段1040、1041、1056、1056-3地號)軍事用地(0.43)自來水事業用地(0.43)變更範圍土地為自來水公司所有,該土地已列入「苗栗七期自來水擴建計畫」為一萬噸配水池工程用地,以解決苗栗高、低地區自來水不足之儲存及供水調節問題,故配合該計畫需求,辦理用地變更。1.依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原變更範圍未將部分自來水公司所有土地予以納入,故依縣政府於會中所繪修正圖通過。(詳附圖五)2.有關自來水公司出席人員表示,恭敬段1050地號土地亦為該公司所有,建議一併納入變更乙節,因該筆土地間尚夾雜1055-4地號國有土地一筆,故俟該公司取得該國有地後,再依程序辦理變更。
住宅區(0.09)保護區(0.16)機關用地(0.09)2128國立聯合大學東側學校用地私立聯合工專用地(1.96)運動公園用地(1.62)1.變更範圍原係因應國立聯合工商專科學校校地不足問題,以符合改制為技術學院所需校地面積,將該校東側之台糖公司所有土地變更為學校用地,並以民國89年5月5日府建都字8900033682號函發布實施。
2.惟前揭土地因軍眷戶及占用戶問題,致改制後之聯合大學無法於該地擴校;於民國91年7月26日由學校與台糖公司及土地管理相關單位達成協議,原學校使用台糖公司土地擬終止地上權,前揭土地恢復為原土地使用分區。據此,辦理本案變更。
3.原軍事用地現已荒廢,且已無設置軍事設施需求,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並補足本計畫區不足之體育場用地面積,故利用現有坡地運動設施、眷村拆除後遺留之珍貴老樹及部分平坦土地劃設為運動公園用地,提供民眾休憩使用,並促進南苗地區之活絡。1.據縣政府出席人員說明,變更為住宅區部分,係屬回復原分區,故原則同意,惟仍應將免回饋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2.其餘照縣政府於會中所繪圖修正通過(詳附圖五)。
39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229聯合大學私立聯合工專用地(5.84)學校用地(文大)(5.84)聯合工專已於88年7月改制為技術學院,並於92年8月升格為綜合大學,故依現況調整其用地名稱,以利都市計畫管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3人45聯合大於東側、北側私立聯合工專用地(0.88)保護區(0.88)依據聯合大學97年9月23日聯合總字第0970300992號函表示,恭敬段519-1地號等土地已無用地需求,故配合毗鄰分區依地籍範圍,參考現況及併鄰地分區變更為保護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93)非都市土地(0.93)非都市土地(0.02)保護區(0.02)私立聯合工專用地(0.03)非都市土地(0.03)非都市土地(0.66)學校用地(文大)(0.66)私立聯合工專用地(0.03)道路用地(0.03)2430省道台6線(聯合大學路段)道路用地(0.36)保護區(0.36)1.為利於道路管理,故依公路局施作之道路設施邊界線修正道路用地範圍。
2.聯合大學校地之計畫範圍不整,致使聯合大學校地及台6線用地部分位於計畫區內、部分位於計畫區外;為使計畫範圍線明確化,以利計畫管理,故依台6線道路設施邊界線調整計畫範圍。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531交通部第二工程處(大湖工務所)南側住宅區(0.05)道路用地(0.05)考量該地區民眾出入交通需求,故配合實際使用狀況,變更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維持原計畫。
理由:依據苗栗市公所列席人員說明,本案相關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變更為道路用地,故維持原計畫。
鐵路用地(1.26)綠地用地(1.26)鐵路用地(0.43)園道用地(0.43)綠地用地(0.45)鐵路用地(0.45)住宅區(0.01)鐵路用地(0.01)綠地用地(1.83)園道用地(1.83)、逾3鐵路用地道路用地(0.63)園道用地(0.63)1.因苗栗市已完成鐵路高架化工程,故配合鐵路局實際需求(95.01.18苗栗縣政府府工都字第0950009567號函),依據鐵路高架段正射投影及鐵路實際使用範圍調整使用分區,並將已無需求之鐵路用地配合毗鄰土地使用變更為綠地。
2.依據97.08.14縣府召開之「研商苗栗高商校門前忠貞路與光復路路口交通壅塞改善建議案」決議,將忠貞路沿線之綠地、道路用地變更為園道用地,以利車道、自行車道、綠化空間等共同設計使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寺廟用地(0.95)宗教專用區(0.95)寺廟用地(0.26)公園用地(公三)(0.26)2733福星山靜覺院公園用地(公三)(0.63)宗教專用區(0.63)1.本計畫劃設之寺廟用地為財團法人福星山靜覺院所在,非屬公共設施,故變更其分區名稱,以符實際。
2.靜覺院所在分區為原計畫擬定時,依民國49年向台灣省政府林務局租用之地權範圍(苗栗段767-2、767-18、767-19地號,後由財團法人福星山靜覺院取得所有權)及使用現況劃定;惟計畫圖所示範圍與靜覺院實際之地權範圍不符,造成該院部分土地位於公園用地,部分非屬該院土地劃為寺廟用地,故依靜覺院實際地權範圍調整變更。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公園用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部分,仍應有適當之回饋,如不予以回饋應將免回饋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2835建台中學(福利段718、718-1、718-2、718-3、725、728地號)住宅區(1.67)私立建台中學用地(1.67)私立建台中學校地現為住宅區,故依其實際使用狀況及地權範圍,調整變更為私立建台中學用地,以符實際。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9人13公2用地公園用地(2.34)住宅區(2.34)附帶條件(附六):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依「苗栗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檢討處理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回饋措施。且應優先留設公園用地。
2.應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及公共設施用地開闢完成並將產權移轉後始得發照建築。
3.應經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五分之三以上,及其所有土1.因地方政府財政狀況不佳,恐無法於短期內辦理土地徵收作業,且陳情人願意配合本縣變更回饋規定,故考量地區發展狀況及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予以變更為住宅區,並依「苗栗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檢討處理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回饋措施。
2.因本計畫公園用地面積已超出部頒標準6.68公頃,而公二用地面積為2.34公頃,變更後仍符合法定檢討面積標準。維持原計畫。
理由:考量本計畫區鄰里公園用地,分佈不均外,又本案公園用地區位適當,為日常生活可及性的開放空間,故除維持原計畫外,並請縣政府籌措財源儘速征收開闢。
41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總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且於本案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提出變更及回饋同意書,否則維持原計畫。(附件三)4.應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後五年內辦理開發,否則循法定程序恢復原計畫或變更為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住宅區(0.03)道路用地(0.03)3037國華路1026巷道路用地(0.03)住宅區(0.03)附帶條件(附七):
應於本計畫報請內政部審議前,出具變更範圍及其二側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否則維持原計畫。(附件四)1.原8米計畫道路南側與建築基地間夾有一條現況排水溝,造成道路南側土地難以利用。
2.變更範圍土地所有權人係為同一家族,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促進土地有效利用,故調整該計畫道路路型。
3.變更後不影響原有交通功能。
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變更範圍屬同一地號土地,且相關土地所有權人皆同意配合變更,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1人23文山國小南側人行步道用地(0.01)住宅區(0.01)1.該人行步道於第三次通盤檢討計畫圖上標示由住宅區變更,但未列入計畫書內敘明,亦未提都委會審議。
2.該人行步道銜接國華路,因國華路車流量大,倘留設人行通道,易產生交通衝擊。
3.本案屬回復原使用分區,依「苗栗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檢討處理自治條例」規定免予回饋。
本案係屬都市計畫圖更正性質,故除不予討論外,並請縣政府納入「變更苗栗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通盤檢討)案」中妥處。
42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238市七用地市場用地(市七)(0.27)住宅區(0.27)附帶條件(附八):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依「苗栗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檢討處理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回饋措施。且應優先留設停車場用地,並與北側停車場用地合併利用。
2.應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及公共設施用地開闢完成並將產權移轉後始得發照建築。
3.應經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五分之三以上,及其所有土地總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且於本案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提出變更及回饋同意書,否則維持原計畫。(附件五)4.應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後五年內辦理開發,否則循法定程序恢復原計畫或變更為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因社會環境變遷,依苗栗市公所民國96年6月26日苗市工字第0960010884號函示,該市場用地已無開闢必要,故配合毗鄰土地使用分區,予以變更為住宅區,並依「苗栗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檢討處理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回饋措施。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附帶條件修正通過。
附帶條件:
1.為提升環境品質,故將本案所應無償捐贈之回饋土地,全部集中留設於街角並劃設為綠地用地(如附圖六),不得移作它用。
2.回饋部分併依小組意見第十六點。
3.開發期程部分併依小組意見第十七點。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0.14)道路用地(0.14)3339站後南路道路用地(0.13)住宅區(0.13)1.站後南路現況為既成道路,與南側8米計畫道路相距僅約3~20公尺,因此計畫道路並無開闢及通行必要。
2.該8米計畫道路用地上有多棟2~3樓合法建物,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3.爰此,廢除前開8米計畫道路後,其功能可由既成道路替代,並將該既成道路變更為計畫道路,故變更後不影響地區通行權益。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未能取得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捐贈既成道路之同意書,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故維持原計畫。
、人44市五用地市場用地(市五)(0.22)住宅區(0.22)附帶條件(附九):
1.應依「苗栗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檢討處理自治條例」之規定,以繳交代金方式辦理回饋措施。
2.應經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五分之三以上,及其所有土地總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且於本案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提出變更及回饋同意書,否則維持原計畫。(附件六)3.應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後五年內完成回饋代金繳交,否則循法定程序恢復原計畫或變更為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因社會環境變遷,依苗栗市公所民國96年6月4日苗市工字第0960009445號函示,該市場用地已無開闢必要,故配合毗鄰土地使用分區,予以變更為住宅區,並依「苗栗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檢討處理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回饋措施。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附帶條件修正通過。
附帶條件:
1.為提升環境品質,故將本案所應無償捐贈之回饋土地,全部集中劃設為綠地用地(如附圖七),不得移作它用。
2.回饋部分併依小組意見第十六點。
3.開發期程部分併依小組意見第十七點。
44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542信邦電子道路用地(兼供下水道使用)(0.23)乙種工業區(0.23)1.該道路用地係於第三次通檢時,為配合下水道建設需求予以劃設,惟道路用地將信邦電子廠房縱切而過。據縣府下水道科表示,該廠房西側現有西山圳,其東側之英才路旁已施設2公尺下水道,足敷本地區排水功能需求,原計畫功能已無保留必要。
2.信邦電子公司廠房為合法建築,其廠房建築及設備成本高昂,年產值上億;為保障廠商權益並節省徵收補償支出,故將道路用地回復為工業區。1.據縣府列席人員說明,信邦電子係屬合法建物,經查該道路兩側目前未有發照建築及辦理移轉情事,且變更後不影響他人權益外,又該府下水道科亦表示該道路已無供下水道使用之必要,故除仍應有適當的回饋措施,如無須回饋亦請將具體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該工業區內缺乏出入道路,影響土地使用效益,應請縣政政府妥為劃設細部計畫道路。
住宅區(0.05)道路用地(兼供下水道使用)(0.05)道路用地(兼供下水道使用)(0.06)住宅區(0.06)道路用地(0.02)住宅區(0.02)3643計畫區西北側聖基督教會附帶條件(附十):
原囊底路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依「苗栗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檢討處理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回饋措施。1.該八米道路用地為本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時,為配合苗栗市雨水下水道系統計畫由原住宅區變更,目前尚未開闢。
2.該道路用地上現有一座聖基督教會建築,故將道路用地調整至現有既成道路上,以保持教會建築之完整性,且不影響原規劃功能。
3.配合計畫道路調整,原劃設之囊底路變更部分為住宅區,惟需配合辦理回饋措施。
4.於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因原屬住宅區,符合本計畫免回饋條件。
據縣府列席人員說明,該道路係依現況劃設,且變更後不影響他人權益外,該府下水道科亦表示該道路已無供下水道使用之必要,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745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表6-4變更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
併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三點。
<0e8f01fa0032002f0228099a13131026022917af07ef087003e60ed209d617c60a1403d0184205f31313102601f902280f6513131026022917af07ef08700ff6092d0a2a145c0cff047109400e1d06c109a90f6e1269177c085509590f6513fe0c5b03d0184205f31313102601f60021>2.原編號欄所列之「人」係指公開展覽期間人陳編號;「逾」係指逾公開展覽期間人陳編號。
廿:逕向本部陳情建議部分:
編號陳情位置及陳情人陳情事項苗栗縣政府處理意見本部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人1恭敬段904-1號等22筆土地聯安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陳情土地建議變更為休閒運專用區及運動公園用地,以供休閒運動、養生保健、養護照護服務設施及其相關設施使用,並經縣都委會審竣在案,審查意見略以:「建議陳情人依下列事項補具文件後,再行依都市計畫變更程序辦理:1.檢具已徵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之文件…」,先予說明。
2.因現行養生保健、養護照護服務等相關使用之主管機關分屬社會及衛生醫療等單位,且如安養中心等設施申請案件其土地用途仍須為現況已可容許使用之土地(如住宅區、養生文化專用區),與陳情變更土地之現行編定(學校用地)均有不符,故難以依據現行法令先行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以踐行縣都委會之決議事項。
3.為能合理審酌本案之必要性與符合縣都委會要求先行徵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之審查意見,建議本案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時,由縣府邀請主管醫療衛生或社會福利業務之代表與會,以利審議。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配合內政部業務單位議程安排,通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衛生局)與會表示意見後,再行討論。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21案。
逕人2社寮岡段245-29地號站前企業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1.陳情土地三面臨街道路均為商業區,本地號土地完整,但臨中山路部份有三間店舖被劃為住宅區,其餘部分為商業區,且都市計畫公告實施後,地籍圖亦未辦理商業區與住宅區之逕為分割。
2.陳情土地於申請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時,未於設計圖上標示商業區與住宅區界線,使用執照亦未註明該屬住宅區之門牌號碼,且所繳稅金相同但利益卻不同,造成該三間位於住宅區之店舖權益損失;且已難以聯繫原建設公司及起造人,為顧及該三家住宅區店鋪權益,及苗栗火車站地區整體商業發展,建議變更該三家店鋪為商業區。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本計畫區現有商業區面積已達法定上限面積,且住宅區仍可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16條之規定作商業使用。
2.本案已於縣都委會審議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