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451-審議事項-第3案:臺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新店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住宅區)(第二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另案辦理』編號第20案(原工14))」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7451
案件id
pbW4XZ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3月13日第375次審議通過,並准臺北縣政府97年5月6日北府城規字第097025794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周委員志龍、張委員金鶚、賴前委員碧瑩、陳委員麗紅及黃前委員德治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於97年6月26、97年12月26日、98年5月26日及98年9月1日召開4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初步建議意見,經臺北縣政府99年1月29日北府城審字第0990089923號函送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計畫書到部,提本會99年3月30日第727次會審議決議略以:
「本案請臺北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詳予補充資料後,再提會討論。…」。
- 七、嗣經臺北縣政府以99年11月25日北府城審字第0991141777號函送依本會上開決議補充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一、有關本會第727次會議決議:「縣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仍擬改以代金抵繳乙節,考量折算代金方式有待斟酌,且保留土地具有因應未來都市發展需要之儲備價值,爰建議仍宜保留可建築用地,並將擬捐贈之可建築用地位置以示意圖表示,以資明確。」乙節,請臺北縣政府依照補充相關資料後,再提會討論。
- 二、有關擬將基地內留設之12公尺計畫道路調整為10公尺,減少之道路面積則改增於公兒用地乙節,同意照臺北縣政府99年11月25日北府城審字第0991141777號函送修正內容辦理。
- 三、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五重溪河川用地範圍線預定於明年6月公告,惟於該河川用地範圍線公告前,為確保開發後住宅社區之安全,本案仍請依照縣府列席代表所提意見,依現行都市計畫河川區邊界線退縮20公尺建築且退縮部分地下不予開挖,地上部分應保留做綠帶或開放空間使用乙節辦理,並請開發單位具結保證如五重溪用地範圍線公告後,其內容影響本案計畫內容者,開發單位願自行變更開發計畫及建築設計,以確保河川用地範圍線內無任何開發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