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461-審議事項-第10案:原臺中縣政府函為「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461
案件id
RrzTT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原臺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12月28日第36屆第8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原臺中縣政府99年11月12日府建城字第0990350764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3條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臺中市政府(原臺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
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本會決議1電信事業用地「電1」電信事業用地(0.68)電信專用區(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電(專)一」(0.68)附帶條件:
容許作第5款使用部分,比照內政部都委會第699次會議之通案性處理原則,即以變更為商業區應提供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之比例,乘以「商業使用樓地板面積占總樓地板面積之比例」,換算其應提供之捐贈比例;經參考其他縣市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原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增列下列回饋方式及內容:
(一)捐贈項目:土地或折算代金或等值公益性樓地板面積。
(二)捐贈時機:於該電信專用區建築物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核發前捐贈。
(三)代金運用:應優先使用於改善鄰里社區之公共設施,以提昇當地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四)臺中市政府應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再報由內政部核定。
- 二、本地區第2次通盤檢討案內電信事業用地「電1」面積為0.67公頃,本次檢討變更面積卻為0.68公頃(梧棲鎮梧棲段3124地號土地),請查明面積差異之理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本會決議例訂為40%,因電信專用區得供第五款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高過1/2,故回饋比例最高為20%。
並於中華電信公司與縣府簽定協議書時註明。由,並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敘明,以利查考。
2電信事業用地「電10」電信事業用地(0.17)電信專用區(不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電(專)二」(0.17)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原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免予負擔回饋。
- 二、本地區第2次通盤檢討案內電信事業用地「電10」面積為0.32公頃,本次變更面積卻為0.17公頃(龍井鄉忠和段53-4、2201-1等2筆地號土地),請查明面積差異之理由,並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敘明,以利查考。
3電信事業用地「電3」電信事業用地(0.34)電信專用區(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電(專)三」(0.34)附帶條件:
容許作第5款使用部分,比照內政部都委會第699次會議之通案性處理原則,即以變更為商業區應提供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之比例,乘以「商業使用樓地板面積占總樓地板面積之比例」,換算其應提供之捐贈比例;經參考其他縣市案例訂為40%,因電信專用區得供第五款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高過1/2,故回饋比例最高為20%。並於中華電信公司與縣府簽定協議書時註明。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原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修正為電信專用區,並不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使用(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並免予負擔回饋。
- 二、本變更範圍南側尚有部分電信事業用地「電3」,並未納入本專案通盤檢討案內辦理部分,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列席代表說明,未來已無電信本業使用需求,且該土地產權非該公司所有,及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目前本特定區刻正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中,已納入通盤檢討案內考量檢討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或用地,同意照臺中市政府意見辦理,並請納入計畫書備註敘明。
- 三、本地區第2次通盤檢討案內電信事業用地「電3」面積為0.55公頃,本次變更面積卻為0.34公頃(清水鎮武秀段1208-1、1208-4等2筆地號土地),請查明面積差異之理由,並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敘明,以利查考。
4電信事業用地電信事業用地(0.19)電信專用區(不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原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免予負擔回饋。
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本會決議「電4」項第5款使用)「電(專)四」(0.19)二、本地區第2次通盤檢討案內電信事業用地「電4」面積為0.25公頃,本次變更面積卻為0.19公頃(沙鹿鎮鹿寮段393-2地號土地),請查明面積差異之理由,並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敘明,以利查考。
5電信事業用地「電5」電信事業用地(0.65)電信專用區(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電(專)五」(0.65)註:本案取得時為民國65年,原計畫發布實施時為工業區,於民國75年第一次通盤檢討變更為電信事業用地,故本次檢討變更為電信專用區(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參酌其他縣市政府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規定,得免提供相關負擔捐贈事項。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原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修正為電信專用區,並不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使用(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並免予負擔回饋。
- 二、本地區第2次通盤檢討案內電信事業用地「電5」面積為0.63公頃,本次變更面積卻為0.65公頃(沙鹿鎮沙鹿段潭子墘小段15-21地號土地),請查明面積差異之理由,並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敘明,以利查考。
6電信事業用地「電8」電信事業用地(0.41)電信專用區(不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電(專)六」(0.41)除免予負擔回饋外,其餘准照原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7電信事業用地「電6」電信事業用地(0.25)電信專用區(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電(專)七」(0.25)附帶條件:
容許作第5款使用部分,比照內政部都委會第699次會議之通案性處理原則,即以變更為商業區應提供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之比例,乘以「商業使用樓地板面積占總樓地板面積之比例」,換算其應提供之捐贈比例;經參考其他縣市案例訂為40%,因電信專用區得供第五款使用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原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增列下列回饋方式及內容:
(一)捐贈項目:土地或折算代金或等值公益性樓地板面積。
(二)捐贈時機:於該電信專用區建築物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核發前捐贈。
(三)代金運用:應優先使用於改善鄰里社區之公共設施,以提昇當地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四)臺中市政府應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再報由內政部核定。
- 二、本地區第2次通盤檢討案內電信事業用地「電6」面積為0.23公頃,本次變更面積卻為0.25公頃(清水鎮清水段清水小段314、314-4等2筆地號土地),請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本會決議之樓地板面積不得高過1/2,故回饋比例最高為20%。並於中華電信公司與縣府簽定協議書時註明。查明面積差異之理由,並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敘明,以利查考。
8電信事業用地「電7」電信事業用地(0.32)電信專用區(不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電(專)八」(0.32)除免予負擔回饋外,其餘准照原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計畫書第42頁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五)部分,「健身服務業」,請更正為「運動服務業」,以符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
- 三、本地區尚有2處電信事業用地(電專2)(0.47公頃)及(電專9)(0.52公頃),未納入本專案通盤檢討案內辦理,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列席代表說明,未來已無電信本業使用需求,且該土地產權非該公司所有,及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目前本特定區刻正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中,已將該2處用地納入通盤檢討案內考量檢討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同意照臺中市政府意見辦理,並請納入計畫書備註敘明,以利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