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461-審議事項-第4案:新竹市政府函為「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市部分)(第二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第一案高峰里聚落附近保護區為農業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7461
案件id
gAonEz
概要說明
- 說明:其所有赤土崎段702地號(經查應為仙宮段702地號)面積6924m最平土地位置植物園鄰接建造10層大樓,投資10億元計劃,頂樓可停1000台車,客房500室,餐廳供大陸客、科園、一般遊客休息,以發展新竹市。劃完整範圍檢討變更為一具備居住生活機能、公園綠地休閒遊憩及合宜道路系統之優質鄰里住宅單元;本案陳情土地所在坡度陡峭,不符本次檢討變更範圍劃設原則,故未予納入;建議另案納入本府刻正推動辦理之「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都市計畫(新竹市部分)書圖重製檢討案」內整體考量。
4後續辦理程序:本案擬由開發審議規範改為分區變更,計畫內容已大幅改變,建議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並提新竹市都委會審議後,如新竹市都委會審議結果與本會決議文相同者,則檢具修正計畫書、圖報部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如新竹市都委會審議結果與本會決議文不同者,則再提會討論。本次檢討變更建議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86次會議決議,將補充修正後之計畫書、圖先行提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聽取簡報,研提具體建議,並提經大會審定主要計畫變更書圖後,再依第2次專案小組建議程序續行辦理。
5其他:本案目前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有違反現行法令規定者,請新竹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規定查處。本府對於目前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有違反現行法令規定者,均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規定查處;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部分,並訂有「新竹市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裁罰原則」,做為標準查處程序。
6建議事項:
(1)有關前開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如經剔除於計畫範圍者,宜併同鄰近風景區坡度陡峭地區,請另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檢討考量變更為保護區。
(2)本特定區計畫圖請新竹市政府儘速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1條及第42條規定重新製作,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作為後續都市計畫執行之依據,以避免產生爭議。1.有關未納入本次檢討變更範圍之周邊坡度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以及鄰近坡度陡峭之風景區檢討變更為保護區乙事,建議納入本府刻正推動辦理之「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都市計畫(新竹市部分)書圖重製檢討案」內整體考量。
2.本特定區計畫圖業自98年起推動辦理「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都市計畫(新竹市部分)書圖重製檢討案」,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1條及第42條規定,以新測之一千分之一航測地形圖,重新展繪製作法定計畫圖,作為後續都市計畫執行及檢討之依據;刻仍循序推動辦理中。
(以下空白)
決議
- 決議附錄97年2月19日第2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彙整表。
(以下空白)附件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市部分)(第二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第一案)(高峰里聚落附近保護區檢討變更)案97年2月19日第2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彙整表(99.11.17市府電子郵件傳送)項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說明1本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有關計畫緣起及計畫範圍之建議意見,經市府研提處理情形(詳附件二)及納入計畫書敘明,建議除計畫範圍內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請於計畫書以示意圖補充相關理由,以及簡報資料有關民國66年及75年航照圖,請於計畫書補充外,其餘同意依照辦理。1.本次檢討變更係優先針對地形平坦、聚落密集之高峰里既有聚落附近地區之保護區,規劃完整範圍檢討變更為一具備居住生活機能、公園綠地休閒遊憩及合宜道路系統之優質鄰里住宅單元,並採合理負擔機制進行開發,以促進土地使用之合理規劃,並保障高峰里既有聚落居民之合理權益;因此,本次檢討變更範圍除西側平均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上地區,因毗鄰本市「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為免檢討變更後產生狹長零星之保護區,爰基於範圍完整性予以納入外(面積約2.38公頃,佔總面積5.40%;其中百分之四十以上地區面積約1.37公頃,佔總面積1.37%),餘均屬平均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下地區(詳計畫書P.1-2~P.1-5)。
2.本次檢討變更係以本特定區計畫70年擬定套繪之五千分之一地形圖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90~92年間測製完成之一千分之一航測地形圖為基本分析圖資,未再引用66年及75年航照圖。
2計畫書應再加強說明事項:有關本計畫範圍內水土保持、排水系統、相關生活機能(如就學)、都市防災規劃、後續土地使用管制及開發管理等,請於計畫書再加強說明。1.水土保持及排水系統:本次檢討變更範圍內平均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上地區多予以劃設為綠地,雖納入整體開發範圍,但規範應盡量維持其原始地形地貌,不得進行大規模整地開發;其餘地區則多屬平坦地區,未來整地擬採挖填平衡之方式處理,使開挖整地對周邊環境之影響減至最低。另本次檢討變更依據周邊地形坡度、現況排水方式及未來水土保持規劃,將全區劃分為三個集水分區,各集水分區結合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均規劃設置一處符合排水需求之滯洪沈砂設施;區內污水則規劃納入新竹市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三期實施計畫項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說明處理(詳計畫書P.6-11~P.6-16)。
2.相關生活機能:本次檢討變更係針對地形平坦、聚落密集之高峰里既有聚落附近地區之保護區,規劃完整範圍檢討變更為一具備居住生活機能、公園綠地休閒遊憩及合宜道路系統之優質鄰里住宅單元,除劃設住宅區及相關特定專用區外,並針對居住日常生活需求,劃設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綠地用地、道路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主要計畫劃設10.10公頃,佔總面積22.93%;細部計畫劃設13.11公頃,佔總面積29.77%);就學需求部分,預計衍生國小學生638人,國中學生364人,規劃由緊鄰本檢討變更範圍之高峰國小(現況尚可容納2,441人)及建華國中(現況尚可容納1,978人)滿足,不另劃設;停車需求部分,除宗教專用區、宗教觀光專用區、休閒遊憩專用區及社會福利專用區等由其自行留設所需停車空間外,將於細部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中,加強留設停車空間,另亦可由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及鄰近高峰國小作地下多目標使用予以提供(詳計畫書P.6-1~P.6-10及附件一)。
3.都市防災規劃:本次檢討變更結合範圍內及毗鄰地區之學校、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綠地、道路等公共設施,完整規劃防救災動線系統、防救據點、火災防止延燒帶等防災計畫內容(詳計畫書P.6-17~P.6-19)。
4.土地使用管制及開發管理:本次檢討變更將另行擬定細部計畫,針對各土地使用分區分別訂定其合宜之容許使用項目,並參酌既有聚落分布及合法建物與否,細分採一般開發及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以及給予不同的土地開發強度(詳附件一)。
3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倪燦坤君陳情高峰里保護區開放五十公頃乙案。本次檢討變更係優先針對地形平坦、聚落密集之高峰里既有聚落附近地區之保護區,規項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說明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係新竹市政府為解決高峰里現有聚落建築密集地區之土地使用管理問題,前經市府訂定「整體開發地區開發審議規範」,擬供本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保護區土地(約220公頃)申請變更為住宅區,復經市府檢討後,改為保護區變更為農業區(約45公頃)。惟經本會97年7月15日第686次會議決議,因涉及是否劃分為若干計畫單元整體開發、配置適當公共設施、建立公平合理負擔機制、合法建物之清查、變更為農業區之必要性、計畫書內容前後不一致(如變更理由及範圍)等,請新竹市政府補充相關資料後再議。案經市府依本會上開決議(處理情形詳附件),擬檢討變更保護區(41.96公頃)、零星工業區(0.01公頃)及道路用地(2.08公頃)為都市發展用地(44.05公頃),並劃分為現有聚落建築密集地區與整體開發地區,以及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建議原則同意朝該方向規劃,惟因目前計畫內容已大幅改變,且未經公開展覽、說明會及新竹市都委會審議之程序,建議市府參酌下列各點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後,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並提新竹市都委會審議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
(一)計畫範圍:依現行都市計畫圖示(如附圖),本案被切割成3個住宅單元,為使本計畫較為完整,建請將高峰國小納入計畫範圍,並請補充說明南側住宅單元與本案整體生活機能或財務規劃之關係,讓本計畫更具合理性。
(二)公共設施:
1、本案建議參考「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新竹市保護區變更案例或通案性回饋原則等,妥為規定公共設施負擔比例。
2、本計畫規劃之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用地,請儘可能均勻分布於計畫區,提高其可及性。
(三)交通分析:有關本地區雖地處偏遠但會產生大量交通之原因、計畫區內外聯外道路路寬不一可能產生交通問題、昏峰交通方向性與開發前後道路交通量呈等倍數成長之合理性,以及停車場空間以地下開挖方式處理,可能衍生土地含水量不足,仍應於適當區位規劃停車場用地等意見,請補充說明,並請市府交通處認可後,檢送完整交通分析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四)開發方式:
1、本案高峰里現有聚落建築密集地區,如經審定免辦區段徵收者,仍應有適當之自願捐獻回饋措施,納入計畫書規定,以符社會公平正義原則。
2、其餘非屬現有聚落合法建築密集之地區,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應與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作比較分析,如經各級都委會審議後,確定不採區段徵收開發者,應請新竹市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另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
(五)計畫書應加強說明事項:
1、本案與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及鄰近都市計畫地區之發展關係,請補充說明。
2、本案擬規劃之各種使用分區,應於主要計畫書增列其劃設目的及使用性質等相關說明,以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3、有關本計畫範圍之住宅區使用需求、水土保持(含滯洪池規劃)、相關生活機能、都市防災規劃,以及後續土地使用管制及開發管理等,請於計畫書再加強說明。
4、本案因涉及保護區變更,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應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
(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新竹市政府處理情形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新竹市政府96年6月25日府都規字第0960062057號函轉倪燦坤君陳情高峰里保護區開放五十公頃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