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481-審議事項-第7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國立中正大學特定區主要計畫(部分四米人行步道為道路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481
案件id
W3PhQa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11月30日第215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嘉義縣政府99年1月25日府城規字第0990024192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本案經提99年3月16日本會第726次會議審議,決議:「本案因涉及原計畫劃設人行步道之規劃原意,以及現行人行步道變更為道路用地後,對道路系統所產生之交通衝擊影響,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聽取簡報及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委員正庸、顏委員秀吉、張委員梅英、黃前委員德治、羅前委員光宗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李委員正庸擔任召集人,復於99年4月14日、99年7月20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
- 三、本案經嘉義縣政府99年12月13日府城規字第0990202551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請嘉義縣政府將道路用地斷面配置細部圖說及該府交通單位同意對本案進行交通工程改善與管理之函文納入計畫書附件,以利查考外,其餘准照該府上開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案請嘉義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併同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檢送修正後計畫書32份、計畫圖8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提請本部都委會審議。
(一)經縣政府重新檢視14處人行步道之相關土地產權資料及實際建築影響狀況,剔除位於舊聚落地區及未有建築疑義地區之人行步道用地後,擬調整變更範圍為可能因區段徵收配地後造成無法建築情形之8處人行步道,建議除其中臨五榖王段331地號及365地號等2處人行步道,因目前周邊土地權屬尚為嘉義縣政府所有,請縣政府調整土地標售策略,以避免造成無法建築之情形外,其餘6處人行步道,請依本會議(二)~(五)意見修正並補齊文件後,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請補充6處人行步道變更為道路用地後,有關道路用地內車行與人行空間、車道與建築物之相關位置及車輛如何進出等斷面配置細部圖說,並納入計畫書,以供查核。
(三)為避免6處人行步道變更為道路用地後,對主要幹道產生交通衝突點,請縣政府以單行道方式規劃,車流動線應朝社區內畫書中補充各單行道及周邊道路車流動線方向規劃示意圖,以供查核。至有關如何禁止該道路車流往主要幹道行駛,以及如何改善單行道與主要幹道之交通衝突點部分,請於計畫畫書中敘明交通工程改善配套措施之原則與內容,並將縣政府交通單位同意對本案進行交通工程改善與管理之函文納入計畫書敘明,以供查核。
(四)依本次會議縣政府所提資料,4米道路用地依一般道路管理條例,僅能容許單車道(3~3.5米)通行,仍可預留0.5~1米不等之人行通行空間,惟為確保人行通行空間之舒適性及連續性,請縣政府將變更後道路用地至少留設1米寬度之人行通行空間規定,納入計畫書敘明。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逾1一、土地標示五穀王段308地號
- 二、陳情人王坤泉陳情人標得本府出售173、308地號土地,但因僅面臨4米人行步道,及土管需留設停車位問題,而導致土地無法建築,標售之住宅區價格但卻無法建築,顯然不公。
在限期內縣府解決住宅區步道問題,使能回歸建築。
同意採納。併初步建議意見(一)。
內政部第2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處理情形對照表第2次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一)經縣政府重新檢視14處人行步道之相關土地產權資料及實際建築影響狀況,剔除位於舊聚落地區及未有建築疑義地區之人行步道用地後,擬調整變更範圍為可能因區段徵收配地後造成無法建築情形之8處人行步道,建議除其中臨五穀王段331地號及365地號等2處人行步道,因目前周邊土地權屬尚為嘉義縣政府所有,請縣政府調整土地標售策略,以避免造成無法建築之情形外,其餘6處人行步道,請依本會議(二)~(五)意見修正並補齊文件後,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遵照辦理。本案變更內容已配合修正為臨五穀王段65、66、67、173-7、199、308、315、316、317、347、348、349之6處四米人行步道,詳計畫書全文。
(二)請補充6處人行步道變更為道路用地後,有關道路用地內車行與人行空間、車道與建築物之相關位置及車輛如何進出等斷面配置細部圖說,並納入計畫書,以供查核。遵照辦理。詳第壹拾壹章內容,P35。
(三)為避免6處人行步道變更為道路用地後,對主要幹道產生交通衝突點,請縣政府以單行道方式規劃,車流動線應朝社區內側方向行進,亦即禁止該路)行駛,並於計畫書中補充各單行道及周邊道路車流動線方向規劃示意圖,以供查核。至有關如何禁止該道路車流往主要幹道行駛,以及如何改善單行道與主要幹道之交通衝突點部分,請於計畫書中敘明交通工程改善配套措施之原則與內容,並將縣政府交通單位同意對本案進行交通工程改善與管理之函文納入計畫書敘明,以供查核。遵照辦理。詳第壹拾壹章內容,P35。
內政部第2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處理情形對照表(續)第2次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四)依本次會議縣政府所提資料,4米道路用地依一般道路管理條例,僅能容許單車道(3~3.5米)通行,仍可預留0.5~1米不等之人行通行空間,惟為確保人行通行空間之舒適性及連續性,請縣政府將變更後道路用地至少留設1米寬度之人行通行空間規定,納入計畫書敘明。遵照辦理。
詳第捌章變更內容明細表附帶條件及第壹拾壹章內容,P31及P35。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逾1一、土地標示:
五穀王段308地號
- 二、陳情人王坤泉陳情人標得本府出售173、308地號土地,但因僅面臨4米人行步道,及土管需留設停車位問題,而導致土地無法建築,標售之住宅區價格但卻無法建築,顯然不公。在限期內縣府縣決住宅區步道問題,使能回歸建築。同意採納。併初步建議意見(一)。
併入相關變更內容。
內政部第1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處理情形對照表第1次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一)依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造成本計畫8處無法建築土地之原因可能為辦理區段徵收配地及標售作業時,未將都市計畫人行步道及停車空間相關管制規定納入考量,致配地完成後造成部分面臨人行步道土地無法建築之情形。爰本案變更理由應非因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與本署人行步道相關函釋衝突所致,請縣政府調整修正本計畫課題對策及變更理由。遵照辦理,修正如下(詳P31):
原變更理由修正後變更理由原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三點有關計畫區內建築基地留設停車空間規定與內政部營建署所規定的「四公尺人行步道」不得作為停車空間車道出入口使用之規定相互牽制與矛盾,導致民眾無法依法提出建築申請,嚴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開發建築之權益,故予以變更為道路用地,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之內容,以資妥適。原計畫發布實施之後,隨即進行計畫區第一期區段徵收區之開發計畫與配地等相關作業,經土地標售後存在部分鄰4米人行步道裡地土地部分,因其面前道路僅鄰四米人行步道,若依現行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條文規定,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留設停車空間,將面臨建築基地須留設停車空間,但無法藉由面前之人行步道作為車輛通行進出之用,導致前述所有權人無法建築或申請建照之核照疑義。綜此,為解決前述土地所有權人現行都市計畫內容執行上之疑義,避免損及民眾權益,故針對第一期發展區細部計畫範圍內6處四米人行步道進行全面檢討作業,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之內容。
(二)考量人行步道劃設之規劃原意,避免干擾住宅區之寧適性及行人通行之安全性,並兼顧民眾建築權益,建議縣政府都計單位會同地政及建管單位,重新檢視14處人行步道變更之必要性,並調查相關土地產權資料,視實際建築影響狀況,調整變更範圍。此外,建議縣政府考量僅變更鄰接無法建築土地之部分人行步道(6米長度)為道路用地之方案之可行性,變更範圍以符合建築相關法令規定為限,並儘可能減少對原有人行步道之影響,請於下次會議提出前開方案之可行性評估。本府於99年5月17日邀集相關單位進行討論,並配合內政部第2次專案小組建議說明如下:
1.依一般道路管理條例,由於4米道路用地僅能容許單車道通行(3~3.5M),故應視為單向車道,若僅變更部分人行步道為道路使用,將使得僅鄰4米人行步道之建築基地面臨無車道出口之窘境,未來仍會面臨建照審查上之困難,故仍建議以整段變更為宜。
2.經查目前計畫區內14處人行步道用地,除四處位於舊社區內,其餘僅餘五穀王段331地號及365地號土地目前仍尚未標售,將由縣政府調整土地標售策略,以避免造成無法建築之情形。
內政部第1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處理情形對照表(續)第1次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三)請補充說明人行步道變更為道路用地後,有關行人通行、緊急疏散等相關交通工程或管理之配套措施,以保障行人通行權益。遵照辦理。為保障行人通行權益以確保原人行步道規劃原意,縣府未來將配合辦理相關標線、標誌之設置。另依前述4米人行步道用地未來若調整為道路用地,將以單行道方式規劃,若扣除車道之規劃,仍可預留出約0.5~1米不等之人行通行空間,除可使人行通行空間予以串連至鄰近人行步道系統外,另單向進出亦可減少交通衝突點之產生。詳表16變更內容綜理表附帶條件及第壹拾壹章內容,P31、P35。
(四)依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特定區內建築皆需經都市設計審議,且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退縮建築,如屬角地,擇一退縮。
若建築基地係屬臨道路用地及人行步道用地之角地,該基地自臨道路側退縮4米建築,臨人行步道側(及基地側院部分)無退縮,將影響僅面臨人行步道用地之建築基地退縮後人行通行動線,請縣政府研議相關改善配套措施。併第1次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縣府補充說明辦理。
(五)本案擬將特定區內4米人行步道皆變更為道路用地,將在短距離內新增若干交通衝突點,請補充交通量之現況分析資料,並預測變更後之交通衝擊情形,將交通工程或管理之配套措施納入計畫書內敘明。併第1次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縣府補充說明辦理。
(六)本案係屬都市計畫專案通盤檢討,係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相關規定辦理,法令依據部分請查明更正。遵照辦理。詳審核摘要表及第貳章法令依據,P1。
(七)請補充計畫審核摘要表中公開展覽及說明會相關資訊、本案是否有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以及提交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之審核結果等資料。遵照辦理。詳審核摘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