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481-審議事項-第1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信義區福德段四小段135地號等7筆保護區土地為宗教特定專用區(松山慈惠堂)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7481
案件id
ofht6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委會99年9月20日第617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99年12月28日府都規字第099387878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請臺北市政府依委員所提意見(本案現況建蔽率及容積率如何降低、其他違規寺廟要求比照辦理如何因應、本案土地得否設置靈骨塔、變更急迫性及必要性、公共安全問題等)及初審意見(如附件),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及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後,交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聽取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必要時,請赴現場勘查。
附件本會100年1月25日第748次會議初審意見本案係臺北市政府符合實際發展需要、促進宗教文化多元發展、擴大功能定位及服務對象、強化與周邊社區環境之結合等因素,擬變更保護區為宗教特定專用區(松山慈惠堂)(面積15645平方公尺),計畫位置及變更內容詳計畫書第4、15、16頁,建請臺北市政府就下列各點補充說明後,討論決定。
- 一、本案係以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之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有關該條款所稱「為適應經濟發展之需要」係指為配合經濟發展所必需之緊急重大設施,非迅行變更無法適應經濟發展之需要者,惟本案松山慈惠堂為既存之寺廟,是否符合上開條款規定,不無疑義。
- 二、本案建請臺北市政府先行就本案變更之急迫性補充說明後,如經委員會審決不具有急迫性者,建議維持原計畫,並參酌初審意見第三點意見,於該地區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再整體考量。
- 三、本案如經討論後,確有變更之急迫性者,建請臺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補充說明:
(一)有關臺北市保護區開發政策或原則、本案保護區劃設理由是否已消失、土地坡度及坡向分析、地質狀況,以及是否位於相關法令限制開發地區等,請補充說明。
(二)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75條規定,保護區得附條件允許宗祠及宗教建築使用(如附表),有關本案必須變更都市計畫之理由,請補充說明。
(三)本案擬變更保護區為可建築用地,請依下列各點補充說明:
1、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都市計畫保護區係農業用地之ㄧ,本案保護區土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應依該條例第10條規定,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
2、參酌「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之基地使用限制規定,本案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應維持原始地貌,不得變更及開發利用,爰本案土地如有上開情形,建議維持原計畫。
3、本案變更後有關公共設施用地、交通與環境等影響分析,請補充說明。
4、本案變更應提供適當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以及其比例是否符合相關都市計畫審議規範,或臺北市通案性回饋原則等,請補充說明。
5、本案如無法採區段徵收開發,應請臺北市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另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惟經臺北市政府認定符合「屬於教育文化、醫療服務、社會福利或公益事業使用」,免辦區段徵收者,得由本會審定其開發方式,仍應有適當之回饋措施。
(四)本案涉及回饋事項,請臺北市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五)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應俟臺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六)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與行政院環保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七)本案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有涉及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請市府依法查處。
- 四、內政部民政司100年1月11日內民司字第1000012732號書函略以:「基於宗教用地使用輔導合法化原則,只要符合相關規定者,本司原則上予以尊重。」併請參考。
附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分區使用類別核准條件備註保護區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教建築(一)宗祠(祠堂、家廟)。
(二)教堂。
(三)寺廟、庵堂及其他類似建築物。新申請設立者:
-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其主要出入口與各級公私立學校主要出入口之距離應在一○○公尺以上;與圖書館、醫院、警察局及消防局暨所屬單位之等主要出入口之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
- 二、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 三、教堂、寺廟、庵堂及其他類似建築物須自基地外緣退縮十公尺以上始得建築,且申請設置之基地及基地範圍內之建築物不得作與主體活動無關之其他使用,其建築物之第一層須供主體活動使用。
- 四、基地範圍以維持百分之八○以上原地貌為原則。但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酌予放寬。
- 五、基地面積三○○○平方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六、建築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上者,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七、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力低及很低之地區。但建築面積未達一六五平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判斷無安全顧慮者,不在此限。
既有合法者:
民國七十四年七月一日前既有合法並登記有案之寺廟、庵堂、教堂、宗祠及其他類似建築物申請原址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時應由本府工務局會同民政、交通、環保、都市發展、消防等機關個案審查。
既有合法者:於山坡地範圍內應由本府工務、建管、交通、環保、都市發展及建設等機關個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