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481-審議事項-第11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三民區)部分機關用地(凹機五)為學校用地、住宅區及道路用地(配合河堤國小設校)案」。
會議紀錄id
MOIO7481
案件id
wn4Oh1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7月28日第344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99年8月30日高市府都二字第0990051469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本案經提99年10月5日本會第740次會議審議,決議:「本案變更範圍涉及國有土地部分,依高雄市政府與國防部列席代表說明,有關擬維持機關用地使用之區位尚未取得共識,爰本案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聽取簡報及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委員正庸、顏委員秀吉、劉委員小蘭、黃委員德琳、蕭委員輔導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李委員正庸擔任召集人,復於99年11月15日、99年12月13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
- 三、本案經高雄市政府100年1月6日高市府四維都發規字第1000001857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辦理。
計畫書第33頁。
(二)依上開高雄市政府所提方案,擬新增二條8米計畫道路,對周邊交通將造成衝擊影響,請高雄市政府針對本案變更後學校用地、機關用地及住宅區衍生之交通量及停車需求,詳予補充交通衝擊分析、具體交通改善措施、周邊大眾運輸場站之分布及路線規劃、停車需求內部化等相關內容,以利查考。計畫書第11~31頁。
(三)有關本案變更後住宅區之使用強度部分,依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擬比照周邊住宅區,於細部計畫一併規劃為第五種住宅區,容積率為420%,惟為避免住宅區開發後入住人口所衍生之交通量嚴重影響周邊交通系統,應於細部計畫中規定本案變更後住宅區之容積率,包含容積移轉及計畫書第41頁。
提供公益性設施之容積獎勵,不得大於變更後基準容積之1.5倍,且不得適用開放空間及增設停車場空間等相關容積獎勵規定。
(四)考量本案變更範圍東側民族一路之交通服務水準為E級,建議未來於校園規劃時,應注意噪音對校園及學生上課之影響;另有關接送區之規劃,建議應與附近社區合作,提高兒童步行上學比率,以減少學生家長以汽車接送所造成之交通衝擊影響。計畫書第41頁。
(五)有關實施進度及經費部分,請高雄市政府依國防部軍備局列席代表建議,將項次5「營區代拆代建」部分提前納入項次4「住宅區營區改建基金」乙項同時辦理。計畫書第40頁。
(六)本案土地使用規劃經高雄市政府調整後,有關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異議案件之處理情形亦隨之調整,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計畫書附錄2。
第一次專案小組委員意見回覆說明備註(一)依高雄市政府及國防部列席代表說明,本次會議所提出之建議方案,機關用地由0.6公頃改為0.3公頃,餘0.3公頃機關用地則調整為住宅區,該住宅區經市地重劃開發後之土地處分費用,將挹注國防部營改基金,作為國防部現有營區之搬遷費用,爰本案後續市地重劃能否順利開發,實為本案變更之重要關鍵因素。經高雄市政府計算,本案市地重劃負擔比率為48.31%,恐影響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重劃意願,並降低市地重劃開發之可行性,爰建議高雄市政府再行與相關需地機關協調,檢討調整土地使用配置,可考量將機關用地南移,在滿足學校使用需求之情形下適度縮減學校用地面積,並於北側學校用地及南側機關用地與住宅區間劃設一條主要道路用地,除維持學校用地之完整使用,亦藉由調降重劃負擔之公共設施比例,提高市地重劃之可行性。1.依照專案小組委員意見,調降重劃負擔之公共設施比例,提高市地重劃之可行性,本案核算土地所有權人平均重劃負擔比率,以不超過45%為原則。
2.經地政處評估重劃費用平均負擔比率為8.09%,為利重劃可行,本案平均重劃負擔比率為44.57%,公共設施負擔為36.48%。計畫書39、40頁。
(二)依照上開建議調整規劃方案,因擬增設一條主要計畫道路,如經高雄市政府檢討後採行,請高雄市政府於下次會議一併補充相關交通衝擊評估分析。已遵照會議決議辦理。計畫書第11~31頁。
(三)本案變更範圍涉及國有土地部分,管理機關眾多,且未來擬分別以撥用及市地重劃方式取得,請補充說明是否已徵得土地管理機關之同意。1.依行政院秘書長98年7月13日院臺教字第0980088883號函,本案以部份土地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商業使用,處分得款作為營區遷建費用。
2.本府99年1月20日邀集相關機關開計畫書附錄3、附錄4。
會確認本案都市計畫及市地重劃方案。
(四)本案開發方式與實施進度乙節,請補充實施進度之相關資料。另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依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1.請高雄市政府於完成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由高雄市政府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高雄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已遵照會議決議辦理。計畫書第40頁及附錄5。
(五)本案案名依變更內容應調整為「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三民區)部分機關用地(凹機五)為學校用地、住宅區及道路用地(配合河堤國小設校)案」,請配合修正計畫書及計畫圖案名。已遵照會議決議辦理。
(六)本案變更法令依據援引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請檢附相關文件或提出相關說明,納入計畫書敘明。本府教育局為設置河堤國小,簽奉市府核可河堤國小設校係本市興建之重大設施,並同意本案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為配合本市興建之重大設施」,續依程序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計畫書附錄6(本府教育局99年3月30日高市教三字第392號函)。
(七)計畫書第15頁土地變更後未來使用示意圖中道路截角部分誤植為學校用地,請更正。已遵照會議決議辦理。計畫書第35頁。
(八)查本案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異議案件綜理表,二件陳情意見皆與市地重劃有關,若本案土地使用規劃經高雄市政府依初步建議意見(一)調整後,市地重劃負擔比率亦有調整,則請高雄市政府將陳情意見併提下次會議討論。已遵照會議決議辦理。計畫書附錄2。
- 八、報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