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481-審議事項-第9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創意設計園區計畫開發)」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7481
案件id
xYX6yh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查「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創意設計園區計畫開發)」前經本會97年1月29日第675次會議決議略以:「…請臺南縣政府(現為台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臺南縣都委會(現為台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臺南縣政府(現為台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在案。
- 二、嗣經臺南市政府100年1月7日府都規字第0990381620號函敘明未能於本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之理由,並檢附申請展延開發期限書面資料到部,擬申請延長開發期限至民國103年完成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因涉及前開本會第675次會議決議事項,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為利本案整體開發作業之進行,本案有關臺南市政府擬延長區段徵收開發期程3年乙節,原則同意依照辦理。
為兼顧本會審議相關案件之一致性原則,有關本會第675次會議決議有關專案小組意見中涉及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部分,修正為「請臺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臺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本會97年1月29日第675次會議通過紀錄文到6年內完成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