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491-審議事項-
會議紀錄id
MOIO7491
案件id
Xojh7c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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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爾後工業區變更案件審議應以捐贈可建築用地為原則,折算繳納代金為例外,除非有特殊情形並詳述理由始得改採折算繳納代金,縱使改採代金者,其代金折算方式亦應詳加研議。」,上開會議紀錄並經本部以99年4月23日內授營中字第0990803194號函送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供日後辦理工業區檢討一併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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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惟實施以來,有關改採折算繳納代金之條件,執行時易產生疑義,為利審議避免爭議,故本會99年12月14日第745次會於核定案2案附帶決議略以:「邇來,各縣(市)政府提出許多工業區變更案,目前審議方式除依循「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並依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62、675及727次會就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之決定及建議事項辦理,惟實施以來,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27次會之建議事項有關「捐贈可建築用地為原則,折算繳納代金為例外…及代金折算方式。」乙節,執行時易產生疑義,為利審議避免爭議,…請作業單位就捐贈可建築用地之原則,及折算繳納代金之方式研擬具體可行方案,提會報告。」經研擬建議方案,爰提會報告。
決定:為其審慎周延,本案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邀集地方政府及有關機關、單位團體等先行研議,並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提會討論,以臻完備。
附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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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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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本會96年7月10日第662次會議就「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決定事項條文第二點:「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不得以代金方式折算繳納,惟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改採代金者,其代金須優先回饋當地之公共建設。」之規定,其中「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不得以代金方式折算繳納」乙節,始意為以捐贈可建築用地為原則,折算繳納代金為例外,為予釐清,故經本會99年3月30日第727次會臨時動議第1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