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501-審議事項-第7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安南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501
案件id
j3uqlY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委會98年7月30日第278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98年9月11日南市都劃第0981654556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及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秋綿、王委員秀娟、顏委員秀吉、黃前委員德治(後由林委員志明接任)、羅前委員光宗(後由蕭委員輔導接任)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林委員秋綿擔任召集人。復經98年10月13日、99年2月3日、3月5日、11月9日召開4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並經臺南市政府100年1月27日府都綜字第1000066621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南市政府100年1月27日府都綜字第1000066621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及相關機關建議意見編號1(如下表),因涉及未來都市發展需求及相關地主意見整合等,暫予維持原計畫,請市府整體考量後,另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市府100年1月27日研提意見1臺南市政府98年10月1日南市都劃字第09801043800號函轉吳英花君98年9月3日陳情所有坐落臺南市安南區土城段239地號等土地於民國68年間即編定為學校用地(文中58)保留徵收迄今將近30年仍未徵收,請回復為原農業區使用乙案。建議仍維持原計畫使用。
理由:
- 一、經檢討安南區文中用地仍不足,且周邊地區並無其他文中用地。
- 二、當地民意對於回復農業區或變更為住宅區等方案,仍有歧異,因此仍建議維持原計畫,俟當地意見整合後,再予變更。本案請市府教育處具體表示意見後,逕提委員會討論決定。有關編號1「文中58」學校用地陳情案,臺南市政府教育處99年12月2日以南市教國字第09912060480號函略以:「...,近期內無設校需求,惟日後因應人口成長是否有設校需求,尚需考量屆時之都市計畫及人口政策,請貴處依都市計畫相關法令逕行檢討」。以上,供委員會審議參酌。
- 二、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一─2、三─5、三─7及五─10案等4案,經查核後,因部分計畫書、圖內容誤植或遺漏,業經市府重新查明修正,同意依照臺南市政府100年2月18日府都綜字第1000105983號函送修正內容(如附件)通過。
- 三、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四、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俟臺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臺南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 五、本通盤檢討案如有行政院環保署86年1月16日(86)環署綜字第03253號公告「工廠變更用地開發使用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情形者,或計畫區內未來之開發行為如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與該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附件市府100年2月18日府都綜字第1000105983號函送修正內容變更案查明事項說明備註一-2標示位置遵照辦理,已標示。請詳附圖1更範圍屬鹽水溪流域部分,故應變更為河川區,故原「河道用地」修訂為「河川區」。
業區」4.49公頃部份,經查有0.72公頃於現行計畫(99.6.25發佈實施「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配合曾文溪排水整治工程)案」)已變更為「河川區」,故縮小修正「農業區」為3.77公頃。請詳附表1及附圖2三-7河道兼道路用地部份配合60米。1.原「河道兼道路用地」(0.11公頃)減之部份變更為河道用地(0.11公頃)。
,應由0.05修正為0.02公頃。
業區」其面積有誤,應由4.42修正為3.55公頃。
請詳附表2及附圖3五-10面積有誤經查面積誤繕,應由0.09公頃修正為0.93公頃。請詳附表3附圖1補正編號一-2案變更位置圖附表1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它說明市都委會記錄編號內政部專案小組記錄編號計畫道路(3.95公頃)河川區(3.95公頃)計畫道路(4.37公頃)「遊2」遊樂區(4.37公頃)計畫道路(14.27公頃)「公36」公園用地(14.27公頃)計畫道路(3.77公頃)農業區(3.77公頃)」計畫道路由(安明路)起以西路段農業區(0.91公頃)「公36」公園用地(0.91公頃)1.配合全市道路系統規劃,為保護河口濕地特殊生態,取消原地。
2.原道路用地併入鄰近使用分區。
3.道路北側部分零碎農業區土地併入「公36」整體規劃利用。
河道兼道路用地(12.25公頃)河道用地(12.25公頃)三-5」計畫道路由二等7號計畫道路起以北路段計畫道路(3.01公頃)農業區(3.01公頃)1.1-2道路原規劃利用2-7道路以北之嘉南大圳水域及北側陸域闢建80米道路,在保留都市水域生態環境考量下,恢復為河道用地。
2.原80米計畫道路南側屬陸域部分,則恢復為原農業區。【其他說明】1.本案若涉及台江國家公園範圍,則應依國家公園計畫內容管制。
2.有關河川區或河道用地認定標準詳附件一說明,本案變更範圍屬鹽水溪流域部分變更為河川區,屬鹽水溪排水線部分變更為河道用地。
3.「遊2」遊樂區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第四項第(一)款規定,「都市計畫公告實施之住宅區或商業區等曾經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分區者,今再恢復變更為原住宅區或商業區,或屬上述狀況私有土地變更者,則免回饋。」(詳附件四)五-9新增四-5--6M-26-6M-3-5M-52-15M-40M5-2-6M--6M1-3-6M1-3-60M60M1--M河川區河川區河川區河道污21(附)農業區農業區低河川區河道公1公36河道河川區河川區農業區農業區公公遊(附)遊(附)遊2公36(附)保5公河川區農業區三-5農業區附表2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市都委會記錄編號內政部專案小組記錄編號計畫道路(0.51公頃)中密度住宅區(0.51公頃)計畫道路(1.95公頃)低密度住宅區(1.95公頃)計畫道路(3.63公頃)農業區(3.63公頃)計畫道路(0.52公頃)「工13」乙種工業區(0.52公頃)計畫道路(1.15公頃)「工5」乙種工業區(1.15公頃)計畫道路(0.27公頃)計畫道路(兼供排水使用)(0.07公頃)河川區(0.34公頃)計畫道路(0.16公頃)「文中74」國中學校用地(0.16公頃)計畫道路(0.05公頃)「綠23」用地(0.05公頃)計畫道路(0.02公頃)畫道路(0.02公頃)計畫道路河道兼道路用地(0.11公頃)河道用地(0.11公頃)1.依據本市委員會第272次會議決議,考量原道路安全性及地方需求,調整道路路型及路線,並配合縮減為60米寬。
2.考量計畫道路周邊多為農業區,二等七號道路對周邊地區之發展之效益較低。
3.在財務可行之考量下,道路縮減可加速計畫道路開闢時程。
4.變更後內容併鄰近分區辦理。【其他說明】1.有關河川區或河道用地認定標準詳附件一說明,本案變更範圍屬新吉排水及六塊寮排水線部分變更為河川區,屬鹽水溪排水線部分變更為河道用地。
2.變更範圍內於細部計畫屬住宅區及工業區部份則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辦法」辦理回饋事宜。五-13新增四-82-7-80M2-7-0M3-31-4M80M30M--2M-7-8M--M-7-40M2--30M2-7-M--80M-32-30M3-32-30M--M1--M2-20-30M2-7-80M--8M4--15M-2-1M4-22-M-7-M-22-15M農業區河川區道(水)國小(文小)23國中(文中)38綠污18變農業區綠23鐵低塔3農業區農業區農業區河川區道(水)道(水)河川區農業區農業區農業區油16國中(文中)74國小(文小)81公(兒)塔中低低低低低低車商44河(道)農業區國中(文中)工13低低農業區農業區河(道)低電低農業區公農業區農業區河川區河川區塔5低低低低農業區農業區農業區農業區農業區農業區農業區綠23工(乙)5中工13-7-M國中(文中)74-59-15M-59-15M--1M4-5-M農業區低宗(專)17宗(專)-7-M河道兼道路河道河道河道河道兼道路附圖3編號三-7案變更圖附表3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它說明市都委會記錄編號內政部專案小組記錄編號五-10安南區顯宮段863、864、865、866、866-1、867、868地號「公41」公園用地(0.93公頃)農業區(0.93公頃)1.依原「公41」用地劃設之精神:「鹿耳門溪具天然優美景觀,於鹿耳門溪兩側配合公有土地規劃親水公園…。」並考量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將公園用地屬私人土地部份回復為農業區。
2.為避免產生零星土地,將867及868二筆國有土地一併回復為農業。逾人陳三-5六-11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依3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以99年9月17日南市都劃第0991653967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以99年10月18日南市都劃第09901115360號函送新增變更內容明細表與處理情形對照表(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上開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再提委員會議討論。
(一)計畫書應修正事項:有關安南區大眾運輸與自行車系統之規劃情形,以及計畫書附件交通分析相關說明等,請於計畫書適當章節加強敘明,讓計畫內容較為完整。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及附表二,其中涉及「河川區」或「河道用地」認定部分,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及依經濟部、內政部92年10月26日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予認定劃為都市計畫「河川區」或「河道用地」,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及相關機關建議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臺南市政府98年10月1日南市都劃字第09801043800號函轉吳英花君98年9月3日陳情所有坐落臺南市安南區土城段239地號等土地於民國68年間即編定為學校用地(文中58)保留徵收迄今將近30年仍未徵收,請回復為原農業區使用乙案。建議仍維持原計畫使用。
理由:
- 一、經檢討安南區文中用地仍不足,且周邊地區並無其他文中用地。
- 二、當地民意對於回復農業區或變更為住宅區等方案,仍有歧異,因此仍建議維持原計畫,俟當地意見整合後,再予變更。本案請市府教育處具體表示意見後,逕提委員會討論決定。
2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98年10月13日備工南管字第0980006075號函建議台南市安南區新淵段517地號土地,位於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210組列管「安南營區一」範圍內,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不符現況使用,且考量執行任務時與各情治單位連絡機動性,建議變更為「機關用地」,以符合機關使用乙案。本府無意見。
建議採納陳情意見變更為機關用地(詳新增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六-12)。
263吳宗原君98年11月2日陳情下列事項:
- 一、建議變更「太子綠世紀」臨環館北路及長和路1段連棟住宅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鄰里商業區,或放寬使用項目,以提升生活及商業機能。
- 二、強烈建議將文小81闢建為公有臨時集中市場,設置黃昏市場或早市或夜市,提供當地基本生活機能。一、新增商業區乙節,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不符本次通檢商業區變更原則。
- 二、放寬住宅區使用項目若干年限乙節,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屬細部計畫範圍,不予採納。
- 三、建議檢討文小廢除或臨時市場使用等意見,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文小用地係為計畫目標、人口而設置,建議維持原計畫;另開闢作臨時市場乙節,非主要計畫討論範圍且未符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之法規。建議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4行政院秘書處98年12月7日院臺建移字第0980077547號移文單轉吳英花君98年12月1日陳情所有坐落臺南市安南區土城段239地號等土地於民國68年間即編定為學校用地(文中58)保留徵收迄今將近30年仍未徵收,請回復為原農業區使用乙案。同本表編號1併本表編號1。
5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中華鹿耳門外內丹功道館99年3月12日陳情書,基於該基地於未實施都市計畫時領有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造,為維外內丹功之永續發展,陳情將台南市安農區農場段467-1等13筆土地由住宅區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並指定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中華鹿耳門外內丹功道館使用,以及減除重劃開發之限制乙案。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台南市現行都市計畫無相關分區使用類別,建議不予採納。本案住宅區未禁止供外內丹功道館使用,建議維持原計畫。至於剔除市地重劃範圍之陳情意見,涉及細部計畫之檢討變更及執行事項,轉請市府參處。
(四)細部計畫應檢討事項:
1、經市府補充說明,臺南市安南區擬朝向生態社區發展,且現況人口與計畫人口差距過大,建請市府於細部計畫檢討時,適當調降居住密度。
2、本案已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所訂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如有不足,請儘可能於細部計畫檢討時補足或研提改善措施。
3、已劃設而未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應全面策訂其取得策略,擬具可行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建議納入細部計畫書規定。
(五)後續辦理事項:
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俟臺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臺南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3、本案未來報請本部核定時,有關依本會決議之修正計畫內容,請以對照表說明,以利查核。
(六)環境影響評估:本通盤檢討案如有行政院環保署86年1月16日(86)環署綜字第03253號公告「工廠變更用地開發使用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情形者,或計畫區內未來之開發行為如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與該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附表一變更台南市安南區(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
- 一、計畫面積與範圍調整類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它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一-1計畫區內各項使用分區及用地面積如表五-3及表五-4內「計畫面積」欄所列面積。如表五-3及表五-4內「航測面積」欄所列面積。一、計畫區內多處細部計畫區原擬定時採人工繪製,其後才由市府或辦理通盤檢討時將其數位化,但說明書之面積並未隨數位圖檔進行修正,造成書圖面積不符。
- 二、本計畫範圍經調整後係以本市安南區行政區為界,並配合台南市政府民國85年之航空地形測量資料修正計畫面積及各項土地使用面積內容,修正結果詳表五-3及表五-4所示。建議照案通過。
都市計畫範圍外之台南市土地(1.14公頃)農業區(1.14公頃)都市計畫範圍外之台南市土地(0.14公頃)「工16」工業區(0.14公頃)都市計畫範圍外之台南市土地(0.02公頃)低密度住宅區(0.02公頃)都市計畫範圍外之台南市土地(24.89公頃)河川區(24.89公頃)都市計畫範圍外之台南市土地(0.03公頃)河道用地(0.03公頃)都市計畫範圍外之台南市土地路用地(0.23公頃)一-2計畫區北側及東側計畫區邊界都市計畫範圍外之台南市土地(0.0041公頃)鐵路用地(0.0041公頃)一、計畫區北側及東側與台南縣相鄰地區,經以本市地籍範圍檢測發現,部分台南市土地現位於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外。
- 二、為求都市計畫範圍與本市行政轄區範圍之一致性,現有計畫範圍外之台南市土地,依循相鄰分區併入本計畫範圍。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一、應補充河川區或河道用地認定相關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擬變更為工業區及住宅區部分,是否涉及回饋事項,請於計畫書補充敘明。
- 二、整體開發地區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農業區(14.06公頃)低密度住宅區(14.06公頃)「文大10」大專學校用地(12.15公頃)低密度住宅區(12.15公頃)農業區計畫道路(3.38公頃)「文大10」大專學校用地計畫道路(30平方公尺)二-1佃西段農業區「私校10」私立學校用地計畫道路(22平方公尺)基地周邊皆為住宅區,且「文大10」大專學校用地亦無開發計畫,為有效提升土地利用效益,避免土地閒置荒廢,故調整分區用地。【附帶條件】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
2.河川治理線範圍內土地應排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查安南區民國99年6月人口數約177,430人,目標年計畫人口數為416,700人,二者差距過大,應無增加住宅區之需求,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惟未來如有開發需求,請另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 三、變更為保護區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它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三-1土城子段內2103號保安林農業區(5.23公頃)「保3」保護區(5.23公頃)建議照案通過。
「垃2」垃圾處理場用地(1.15公頃)「保4」保護區(1.15公頃)農業區(0.31公頃)「保4」保護區(0.31公頃)「綠17」綠地(107.23公頃)「保4」保護區(107.23公頃)「綠6」綠地(96.11公頃)「保4」保護區(96.11公頃)「遊2」遊樂區(17.88公頃)「保4」保護區(17.88公頃)三-2土城子、鹽田段內2105號保安林「公41」公園用地(12.30公頃)「保4」保護區(12.30公頃)建議照案通過,惟涉及台江國家公園範圍者,應依該國家公園計畫內容管制。
三-3四草段內2101號保安林「遊2」遊樂區(14.99公頃)「保5」保護區(14.99公頃)一、變更範圍包含台南市2101、2103、2105號保安林地。
- 二、為強化本市保安林地之維護管理,使其分區使用管制能確實符合保安林地之設置功能,除已規劃為道路或現況已開闢供相關機關使用者外,均予變更為保護區。
- 三、部份保安林與海岸線間所形成不利使用之狹長畸零土地,一併納入變更。
建議照案通過,惟涉及台江國家公園範圍者,應依該國家公園計畫內容管制。
- 四、變更道路用地-新增或拓寬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低密度住宅區(0.08公頃)「機34」機關用地(0.67公頃)農業區(1.00公頃)四-1安南區東北側塭南里(長和街二段12巷及北側農業區)「批3」批發市場用地」計畫道路(1.95公頃)為避免國道八號經台南縣境內「南133」道路進出本市車輛干擾住宅社區,另規劃20米寬道路直接銜接本市長和街。【其他說明】1.部分路段拓15M細部計畫道路。
2.為免因道路拓寬影響北側住宅區私有地主權益,道路於批發市場用地路段,採取單邊向東側公有土地拓寬。本案除補充低密度住宅區細部計畫係道路用地及加強變更理由說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農業區計畫道路(1.24公頃)低密度住宅區計畫道路(1.27公頃)四-2十二佃「兒1」南側與原「文大10」預定地東側間之農業區及住宅區(公學路五段)「兒1」兒童遊樂場用地(0.0040公頃計畫道路(0.0040公頃)一、為改善安南區十二佃社區之聯外交通,自海佃路三段西至公學路間,依原有公學路五段之位置,規劃為路寬18米之計畫道路,銜接現有東西兩側之計畫道路
- 二、其中「兒1」與「文大10」間之狹長形農業區,現為公學路五段,既有道路寬度北段約為12米至「兒1」以南路段縮減為約8米,均已無農業使用。故以農業區與西側「文大10」及住宅區之分區界線為基準,向東劃設路寬18米之計畫道路;惟18米計畫道路劃設後,其北側與現有住宅區及「兒1」間,尚留一部份狹長之農業區,已無法繼續使用,予以一併納入道路用地範圍,供作未來道路景觀綠美化之空間。
- 三、為使新增計畫道路全線之路幅寬度至少可達18米路寬,「兒1」用地之西南側部分及其西側住5M),一併納入變更為主要計畫道路用地。
- 四、另農業區以東之公學路五段位於住宅區路段,現為細部計畫道路合本案提升為主要計畫道路。
【其他說明】1.18米道路部分位於住宅區路段係拓細部計畫道路。
2.18米道路路段係變更原A14-18M細部計畫道路。本案除低密度住宅區細部計畫係道路用地及農業區現況供道路使用,請補充說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四、變更道路用地(續一)-新增或拓寬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農業區計畫道路(0.60公頃)四-3公學路一段,新吉工業區東側低密度住宅區計畫道路(0.78公頃)一、依農業區內現況既成道路(公學路一段)劃設。
- 二、住宅區部分細部計畫道路配合提升為主要計畫道路銜接。【其他說明】部分路段係變細部計畫道路。建議照案通過。
農業區M」道路用地(1.27公頃)低密度住宅區道路用地(0.10公頃)低密度住宅區道路用地(0.21公頃)河川區(0.04公頃)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04公頃)四-4城北路735巷、871巷、871巷87弄,「工9」工業區西南側低密度住宅區道路用地(0.17公頃)城北路735巷、871巷、871巷87弄為位於農業區內之既有道路,配合使用現況劃設為計畫道路;部分路段位於住宅區內之細部計畫道路,一併提升為主要計畫道路。【其他說明】路部分路段係變更自原E計畫道路。
路部分路段係變更自原E計畫道路。
路部分路段係變更自原F計畫道路。依臺南市都委會99年4月8日第285次會議決議略以:
「在目前無急迫下,建議後續應配合周邊地區發展再行規劃」,本案不予討論。
四-5總頭寮工業區及其東側農業區「工13」工業區(2.32公頃計畫道路(2.32公頃)為改善總頭寮工業區對外交通,將原工業區內之細部計畫道路,一併提升為主要計畫道路。【其他說明】部分路段係變等細部計畫道路。建議照案通過。
- 四、變更道路用地(續三)-取消道路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它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計畫道路(3.95公頃)河川區(3.95公頃)計畫道路(4.37公頃)「遊2」遊樂區(4.37公頃)計畫道路(14.27公頃)「公36」公園用地(14.27公頃)計畫道路(4.49公頃)農業區(4.49公頃)計畫道路由(安明路)起以西路段農業區(0.91公頃)「公36」公園用地(0.91公頃)一、配合全市道路系統規劃,為保護河口濕地特殊生態,取道路用地。
- 二、原道路用地併入鄰近使用分區。
- 三、道路北側部分零碎農業區土地併入「公36」整體規劃利用。因市府另有提案(詳新增變更內容明細表),本案不予討論。
河道兼道路用地(12.25公頃)河川區(12.25公頃)河道兼道路用地(1.14公頃)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1.14公頃)河道兼道路用地計畫道路(0.45公頃)四-6計畫道路由二等7號計畫道路起以北路段計畫道路(3.01公頃)農業區(3.01公頃)一、1-2道路原規劃利用2-7道路以北之嘉南大圳水域及北側陸域闢建80米道路,在保留都市水域生態環境考量下,恢復為河川區。
- 二、原80米計畫道路南側屬陸域部分,則恢復為原農業區。因市府另有提案(詳新增變更內容明細表),本案不予討論。
- 四、變更道路用地(續四)-配合細部計畫道路調整,變更主要計畫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四-7安中路一段(瀛海高中西側)道路「公33」公園用地(0.06公頃)低密度住宅區(0.06公頃)一、原計畫道路之劃設,未考量現有道路之位置,使原計畫道路之開闢必須拆除多處民宅,為節省日後道路開闢所需經費,並減少民怨,依地籍界線向北(公33公園用地內)調整位置。
- 二、配合前述調整,變更主要計畫公園用地為低密度住宅區(細部計畫變更為道路用地)。【附帶條件】須取得變更範圍內全部相關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變更及捐贈變更方案之其所有公共設施用地予市政府之同意書因市府另有提案(詳新增變更內容明細表),本案不予討論。
農業區計畫道路(16.36公頃)河川區計畫道路(3.82公頃)計畫道路(23.74公頃)農業區(23.74公頃)計畫道路(3.76公頃)計畫道路(兼供排水使用)(0.28公頃)河川區(4.04公頃)計畫道路及北側農業區、河川區計畫道路(1.47公頃)「墓8」公墓用地(1.47公頃)一、依據本市委員會第272次會議決議,」計畫道路安全性及地方需求,調整道路路型及路線,並配合縮減為60米寬。
- 二、變更後內容併鄰近分區辦理。因市府另有提案(詳新增變更內容明細表),本案不予討論。
- 四、變更道路用地(續五)-配合細部計畫道路調整,變更主要計畫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計畫道路(2.48公頃)低密度住宅區(2.48公頃)計畫道路(4.48公頃)農業區(4.48公頃)計畫道路(0.52公頃)「工13」乙種工業區(0.52公頃)計畫道路(1.15公頃)「工5」乙種工業區(1.15公頃)計畫道路(0.27公頃)河川區(0.27公頃)計畫道路(0.16公頃)「文中74」國中學校用地(0.16公頃)計畫道路(0.05公頃)「綠23」用地(0.05公頃)計畫道路計畫道路畫道路(0.05公頃)一、依據本市委員會第272次會議決議」計畫道路安全性及地方需求,調整道路路型及路線,並配合縮減為60米寬。
- 二、考量計畫道路周邊多為農業區,二等七號道路對周邊地區之發展之效益較低。
- 三、在財務可行之考量下,道路縮減可加速計畫道路開闢時程。
- 四、變更後內容併鄰近分區辦理。因市府另有提案(詳新增變更內容明細表),本案不予討論。
四-10安南區怡安段207、208-1地號中密度住宅區畫道路(11平方公尺)依據本市委員會第272次會議決議,考量原臨接道路境界線之土地因地籍重分割後無法臨接道路境界線,故調整計畫道路境界線,使與地藉界線相吻合。本案道路其他路段亦有類似道路境界線與地籍線不符之情形,建議就整條道路重新檢討,另案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四-11立德管理學院農業區計畫道路(0.53公頃)為維護立德大學教職員及學生通行安全,故截彎取直,並改善交通問題。因市府另有提案(詳新增變更內容明細表),本案不予討論。
- 五、變更為公兒廣體綠等公共設施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低密度住宅區(0.73公頃)「工15」工業區(0.61公頃)五-1顯宮國小東側鹽田用地鹽田用地(0.46公頃)「綠29」綠地(1.80公頃)解除目前已無使用之鹽田用地,考量本案土地緊鄰渠道,故予以變更為綠地使用,以維渠道週邊綠化景觀。建議照案通過。
- 六、變更為其他分區或公共設施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六-1四草漁港旁「港(專)2」港埠專用區(0.03公頃)「機76」機關用地(0.03公頃)本案土地係於民國八十九年海岸巡防署成立時,接管台南市警察局四五堡漁港駐在所(現更名為四草漁港安檢所),執行港口安檢勸務使用迄今,為符合使用分區管制規定,配合現況予以變更部分港埠專用區用地為機關用地。因市府另有提案(詳新增變更內容明細表),本案不予討論。
鹽田用地(15.30公頃)土壤污染管制區(15.30公頃)低密度住宅區(15.53公頃)土壤污染管制區(15.53公頃)六-2鹽田段之鹽田用地(原台鹼公司安順廠之海水儲存池)「遊2」遊樂區(附)(4.73公頃)土壤污染管制區(4.73公頃)一、前台鹼公司安順廠(鹽田段668地號),於民國71年6月停工,停工後所有生產設備皆已拆除,廠房亦被推平,維持現狀迄今。
- 二、前台鹼公司安順廠六十年代末曾生產五氯酚鈉,嗣經該公司於九十年間進行污染調查,證實場區及鄰近土地土壤中戴奧辛含量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 三、中石化安順廠址荒廢已久,且經92年3月20日台南市政府公告為「土壤污染管制區」,已不適宜開發使用。【附帶條件】
- 一、污染土地未能有效整治之前,應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管制區內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待土地完成污染控制或整治完成後,方得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
- 二、管制區內土地利用行為應依92年1月8日修正發布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第七條管制。建議照案通過。
- 六、變更為其他分區或公共設施(續一)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它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六-3和順工業區北側(東和段271-3地號)農業區(0.02公頃)「塔5」電路鐵塔用地(0.02公頃)配合現況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一六一仟伏山上~安南二、三路#47輸電鐵塔」使用,變更為電路鐵塔用地。【其他說明】惟本用地空地應儘量綠美化,以維護市容景觀。本案除鐵塔路線名稱及塔號請查明修正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六-4海佃路一段東側近鹽水溪橋(溪墘段1672、1673地號)低密度住宅區(0.05公頃)「塔6」電路鐵塔用地(0.05公頃)配合現況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六九仟伏安南~安順#4輸電鐵塔連接站」使用,變更為電路鐵塔用地。【其他說明】惟本用地空地應儘量綠美化,以維護市容景觀。建議照案通過。
六-5安佃國小南側低密度住宅區(0.88公頃)「文小35」國小學校用地(0.88公頃)一、本案位於「擬定台南市安南區(十二佃、南興里、公塭里地區原農漁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範圍內,並於上開細部計畫中規劃為國小學校用地。
- 二、變更範圍為依細部計畫劃設之國小學校用地範圍及其間之三角形住宅區。【附帶條件】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因市府另有提案(詳新增變更內容明細表),本案不予討論。
六-6海東國小東側低密度住宅區(0.08公頃)「文小25」國小學校用地(0.08公頃)一、本案位於「變更台南市安南區(本淵寮、十字路、海尾寮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範圍內,並於上開細部計畫中規劃為國小學校用地。
- 二、變更範圍現已為海東國小所使用。建議照案通過。
六-7土城國小「文小26」國小學校用地(0.49公頃)低密度住宅區(0.49公頃)本案原國小學校用地,因劃設多年仍未辦理徵收,經詢問學校(土城國小)後,校方評估尚無徵收周邊空地之必要,考量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變更為住宅區。【附帶條件】應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辦理。依據市府說明,本案目前刻正辦理徵收作業,建議不予變更,同意依照辦理。
- 六、變更為其他分區或公共設施(續二)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它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六-8安南區「兒1」兒童遊樂場用地「兒1」兒童遊樂場用地(5.73公頃)農業區(5.73公頃)鑑於和信興公司已無開發之意願,並考量地區發展及土地利用效益,除和信興公司持有之「兒1」兒童遊樂場用地土地(3.58公頃)外,其餘用地則回復為農業區。本案除請加強變更理由說明(如變更歷程及維護其他地主權益等)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六-9和農段743、744地號「液(專)1」液化石油氣儲存專用區(0.16公頃)「瓦(專)3」瓦斯事業特定專用區(0.16公頃)為供瓦斯、天然氣等特定目的事業相關設施使用。【附帶條件】1.本專用區周邊應留設十公尺以上隔離綠帶,並得列入法定空地計算,並應自行闢建完成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及綠帶內側應設置高度2公尺以上、厚度25公分以上之實體防火隔離牆(基地出入口除外),並設置適當消音、防震及安全設施。
2.需設置氣體洩漏之防止及警報設施。
3.建蔽率50%,容積率100%。
4.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除供與事業經營有關之辦公室、倉庫、單身員工宿舍外,僅供儲存分裝瓦斯、天然氣等相關設施使用。建議照案通過。
- 六、變更為其他分區或公共設施(續三)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它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六-10安南區鎮海國民小學(校地周邊私有地)「遊2」遊樂場用地(0.06公頃)「文小29」國小學校用地(0.06公頃)針對目前學校刻正使用且與古蹟保存區所夾土地畸零情形予以變更,以利辦理校地徵收事宜。本案除原計畫名稱錯誤請配合修正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六-11安南區顯宮段863、864、865、866、866-1、867、868地號「公41」公園用用(0.09公頃)農業區(0.09公頃)一、考量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公41」劃設精神,將公園用地屬私人土地部份回復為農業區。
- 二、為避免產生零星土地,將867及868二筆國有土地一併回復為農業。本案除補充公園用地劃設精神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低密度住宅區(0.51公頃)「文小52」國小學校用地(0.51公頃)六-12文小52週邊用地「文小52」國小學校用地(0.51公頃)低密度住宅區(0.51公頃)原規劃文小52四週並未有完善出入口動線,故調整部分土地使用,並維持原學校面積以增加使用效益。
【附帶條件】低密度住宅區於細部計畫中應劃設為「公(兒)用地」因考慮用地需求急迫性,已另案辦理個案變更,本案不予討論。
六-13安南區港西段1130、1133、1134地號農業區(0.14公頃)「機52」機關用地(0.14公頃)配合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用地需求。【說明】供海岸巡防機關南部地區巡防局使用。建議照案通過。
- 七、變更為宗教專用區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它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低密度住宅區(0.11公頃)「宗專17」宗教專用區(0.11公頃)七-1代天府(低密度住宅區原屬「台南市安南區布袋嘴寮(含
- 三、四期發展區部分)細部計畫案」之宗教專用區部分,及其東側農業區布袋段215地號範圍)農業區(0.47公頃)「宗專17」宗教專用區(0.47公頃)1.本案範圍係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且符合本計畫對於宗教專用區所列檢討變更原則。
2.變更範圍新增布袋段202、215、219、220、221地號等五筆土地為限建議照案通過。
七-2普法道濟寺(天馬段789-1及789-2地號農業區)農業區(0.52公頃)「宗專13」宗教專用區(0.52公頃)本案範圍係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且符合本計畫對於宗教專用區所列檢討變更原則。建議照案通過。
七-3鎮王南府(安南區佃南段5及11地號農業區)農業區(0.75公頃)「宗專18」宗教專用區(0.75公頃)本案範圍係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且符合本計畫對於宗教專用區所列檢討變更原則。建議照案通過。
七-4文殊園淨珍精舍(砂崙段561、565、602、603、587、564、563、358等地號農業區)農業區(1.33公頃)「宗專19」宗教專用區(1.33公頃)1.本案範圍係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且符合本計畫對於宗教專用區所列檢討變更原則。
2.變更範圍新增砂崙段358、359、565、569等四筆地號。【其他說明】本市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如屬既有建築物補照者,建蔽率為60%,容積率為160%;如屬新建、增建或改建者,建蔽率為50%,容積率為120%。
建議照案通過。
七-5溪心寮保安宮低密度住宅區(0.11公頃)「宗專20」宗教專用區(0.11公頃)本案範圍係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且符合本計畫對於宗教專用區所列檢討變更原則。建議照案通過。
七-6鹽田段431、438、439地號及四草段126、135、135-1、135-2地號「遊2」遊樂區(3.61公頃)「宗專21」宗教專用區(3.61公頃)本案範圍係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且符合本計畫對於宗教專用區所列檢討變更原則。建議照案通過。
- 八、調整使用分區界線類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八-1鎮安段140地號(長和街四段160巷)農業區(0.22公頃)低密度住宅區(0.22公頃)本案農業區為都市計畫發佈實施前之建地目土地,存在合法住宅建物,故配合使用現況依地籍範圍,調整為住宅區。【其他說明】本案件建築物之建築執照(南工字68619號)係於68年10月22日核發。本案除請補充免回饋理由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農業區(0.0025公頃)「綠21」綠地(0.0025公頃)八-2和順寮農場地區(長和街一段北側)「綠21」綠地(0.0021公頃)農業區(0.0021公頃)一、依台南市政府地政局93.09.01南市地權字第09314516660號函辦理。
- 二、綠21南側有兩棟位於公有土地內建築(長和街一段896、898號)及邊界檔土牆,經地主與市府地政局協調後,同意採相鄰農業區私有土地交換,調整綠地範圍,保留上開既有建築,故本案配合辦理分區綠地界線調整。建議照案通過。
八-3安南區西北側「垃3」垃圾處理場用地(城西段1027地號)垃圾處理場用地(6.89公頃)垃圾處理場用地(6.89公頃)「垃3」垃圾處理場用地係於95年6月21日發佈實施之「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部分綠地為垃圾處理場用地)案」中所劃設。惟該案發佈實施之變更都市計畫圖的用地範圍因座標及圖形比例繪製錯誤,致無法套繪至本府現行主要計畫之數值圖檔中,故依該案之計畫說明書所載的用地範圍予以重新展繪於本府之主要計畫圖上,並配合辦理變更,以符實際。本案除請依變更理由查明修正原計畫與新計畫內容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八、調整使用分區界線類(續一)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低密度住宅區(0.0009公頃)河川區(0.0009公頃)低密度住宅區(0.02公頃)農業區(0.02公頃)農業區(0.16公頃)低密度住宅區(0.16公頃)八-4安南區海佃路一段東側地區河川區(0.17公頃)低密度住宅區(0.17公頃)91年5月發佈實施之「擬定台南市安南區(海佃路一段東側地區)細部計畫案」,其位於安和路以東部分,細部計畫擬定範圍與原主要計畫住宅區界線不符,且部分公共設施與住宅區已依照細部計畫內容開發。故依照細部計畫擬定範圍,調整主要計畫分區界線,以符實際。本案係配合細部計畫內容調整變更,除擬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是否涉及回饋事項,請於計畫書補充敘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八-5海佃路一段西側地區農業區(0.09公頃)低密度住宅區(0.09公頃)90年8月發佈實施之「擬定安南區(海佃路一段西側地區)細部計」計畫道路北側部份,細部計畫擬定範圍與原主要計畫住宅區界線不符,故依照細部計畫擬定範圍,調整主要計畫分區界線,以符實際。本案係配合細部計畫內容調整變更,除擬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是否涉及回饋事項,請於計畫書補充敘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九、變更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類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它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九-1曾文溪漁港駐在所「機52」用地(土城子段515-36、515-37地號)「機52」機關用地(0.03公頃)【說明】供警察局漁港駐在所使用。「機52」機關用地(0.03公頃)【說明】供海岸巡防機關漁港安檢所使用。該用地現況已移撥海岸巡防總局使用,故合使用機關之單位名稱,變更「機52」用地原於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變更案編號七-41案之說明事項「供警察局漁港駐在所使用」為「供海岸巡防機關漁港安檢所使用」。【其他說明】變更使用機關名稱。建議照案通過。
九-2曾文溪漁港駐在所「機51」用地(媽祖宮段1565-2地號)「機51」機關用地(0.03公頃)【說明】供警察局漁港駐在所使用。「機51」機關用地(0.03公頃)【說明】供海岸巡防機關漁港安檢所使用。該用地現況已移撥海岸巡防總局使用,故合使用機關之單位名稱,變更「機51」用地原於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變更案編號七-41案之說明事項「供警察局漁港駐在所使用」為「供海岸巡防機關漁港安檢所使用」。【其他說明】變更使用機關名稱。建議照案通過。
九-3公親里細部計畫地區低密度住宅區(16.99公頃)【附帶條件】應俟安南區內之主要道路系統配合台南市交通運輸之整體規劃完成後,予以通盤檢討並配設地區性商業中心擬訂細部計畫後,始得申請建築使用,並應儘可能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以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低密度住宅區(16.99公頃)【附帶條件】應俟安南區內之主要道路系統配合台南市交通運輸之整體規劃完成後,予以通盤檢討並配設地區性商業中心擬訂細部計畫後,始得申請建築使用。本地區位於縣市交界,都市發展性較其他地區落後,因此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將遲滯地區發展,有損當地居民權益,因此以降低容積率解除整體開發限制。【其他說明】變更開發方式。考量公共設施用地地主權益及避免政府財政負擔,建議可朝向適度檢討降低公共設施負擔方式辦理,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
- 十、變更其他類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它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十-1計畫人口調整434,678人416,700人依安南區住宅供需、人口成長以及公共設施服務容受力等相關資料予以調整。【其他說明】調整說明詳第六章第二節。市府已將相關說明納入計畫書敘明,建議准予通過。
十-2地區防災計畫〈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所擬訂之地區防災計畫(安南區部分)配合本案變更內容,調整〈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所擬訂之地區防災計畫(安南區部分)。配合本次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通盤檢討調整結果。【其他說明】調整後內容詳第六章第六節。市府已將相關說明納入計畫書敘明,建議准予通過。
十-3實施進度及經費〈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所擬訂之實施經度與經費(安南區部分)配合本案變更內容,調整〈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所擬訂之實施經度與經費(安南區部分)。配合本次之公共設施用地通盤檢討調整,併同調整安南區之分期分區發展計畫以及各項公共設施之經費預估及來源說明。【其他說明】調整後內容詳第七章。一、建議照案通過。
- 二、已劃設而未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應全面策訂其取得策略,擬具可行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建議納入細部計畫書規定。
註:1.本次未指明變更者均應以現行計畫為準。
2.表列面積僅供統計參考,實際面積應以依照核定圖實際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附表二新增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計畫道路(3.95公頃)河道用地(3.95公頃)計畫道路(4.37公頃)「遊2」遊樂區(4.37公頃)計畫道路(14.27公頃)「公36」公園用地(14.27公頃)計畫道路(4.49公頃)農業區(4.49公頃)畫道路由明路)起以西路段農業區(0.91公頃)「公36」公園用地(0.91公頃)一、配合全市道路系統規劃,為保護河口濕地特殊生態,取部分道路用地。
- 二、原道路用地併入鄰近使用分區。
- 三、道路北側部分零碎農業區土地併入「公36」整體規劃利用。
河道兼道路用地(12.25公頃)河道用地(12.25公頃)四-5畫道路由二等7號計畫道路起以北路段計畫道路(3.01公頃)農業區(3.01公頃)一、1-2道路原規劃利用2-7道路以北之嘉南大圳水域及北側陸域闢建80米道路,在保留都市水域生態環境考量下,恢復為河道用地。
- 二、原80米計畫道路南側屬陸域部分,則恢復為原農業區。【其他說明】本案若涉及台江國家公園範圍,則應依國家公園計畫內容管制。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一、應補充河川區或河道用地認定相關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擬變更為遊樂區部分,是否涉及回饋事項,請於計畫書補充敘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四-6安中路一段(瀛海高中西」道路「公33」公園用地(0.06公頃)低密度住宅區(0.06公頃)一、原計畫道路之劃設,未考量現有道路之位置,使原計畫道路之開闢必須拆除多處民宅,為節省日後道路開闢所需經費,並減少民怨,依地籍界線向北(公33公園用地內)調整路位置。
- 二、配合前述調整,變更主要計畫公園用地為低密度住宅區(細部計畫變更為道路用地)。【附帶條件】須取得變更範圍內全部相關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變更及捐贈變更方案之其所有公共設施用地予市政府之同意書基於現行細部計畫道路路型較為順暢,以及避免縮減公園用地等由,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農業區道路(15.93公頃)農業區道路(兼供排水使用)(0.18公頃)河川區道路(3.82公頃)計畫道路(23.74公頃)農業區(23.74公頃)計畫道路(3.76公頃)計畫道路(兼供排水使用)(0.53公頃)河川區(4.29公頃)計畫道路及北側農業區、河川區計畫道路(1.47公頃)「墓8」公墓用地(1.47公頃)1.依據本市委員會第272次會議決議,考量原道路安全性及地方需求,調整道路路型及路線,並配合縮減為60米寬。
2.變更後內容併鄰近分區辦理。本案除應補充河川區或河道用地認定相關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計畫道路(2.47公頃)低密度住宅區(2.47公頃)計畫道路(4.42公頃)農業區(4.42公頃)計畫道路(0.52公頃)「工13」乙種工業區(0.52公頃)計畫道路(1.15公頃)「工5」乙種工業區(1.15公頃)計畫道路(0.27公頃)計畫道路(兼供排水使用)(0.07公頃)河川區(0.34公頃)計畫道路(0.16公頃)「文中74」國中學校用地(0.16公頃)計畫道路(0.05公頃)「綠23」用地(0.05公頃)計畫道路計畫道路畫道路(0.05公頃)1.依據本市委員會第272次會議決議,考量原畫道路安全性及地方需求,調整道路路型及路線,並配合縮減為60米寬。
2.考量計畫道路周邊多為農業區,二等七號道路對周邊地區之發展之效益較低。
3.在財務可行之考量下,道路縮減可加速計畫道路開闢時程。
4.變更後內容併鄰近分區辦理。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一、應補充河川區或河道用地認定相關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擬變更為住宅區及工業區部分,是否涉及回饋事項,請於計畫書補充敘明。
農業區畫道路(0.53公頃)【附帶條件】應以一般徵收方式開發取得。
「私校9」私立學校用地畫道路(0.49公頃)四-9立德管理學院農業區畫道路(0.0055公頃)為維護立德大學教職員及學生通行安全,故截彎取直,並改善交通問題。
【附帶條件】應以整體開發方式開發取得。基於本表其他變更內容並未明列土地取得方式,以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應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等由,本案除附帶條件請予以刪除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港(專)2」港埠專用區(287平方公尺)「機76」機關用地(287平方公尺)六-1四草漁港旁「港(專)2」港埠專用區(兼供排水使用)(59平方公尺)「機76」機關用地(兼供排水使用)(59平方公尺)本案土地係於民國八十九年海岸巡防署成立時,接管台南市警察局四五堡漁港駐在所(現更名為四草漁港安檢所),執行港口安檢勸務使用迄今,為符合使用分區管制規定,配合現況予以變更部分港埠專用區用地為機關用地。建議照案通過。
六-5安佃國小南側低密度住宅區(0.77公頃)「文小35」國小學校用地(0.77公頃)1.本案位於「擬定台南市安南區(十二佃、南興里、公塭里地區原農漁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範圍內,並於上開細部計畫中規劃為國小學校用地。
2.變更範圍為依細部計畫劃設之國小學校用地範圍及其間之三角形住宅區。
3.配合「台南市安南區(十二佃、南興里、公塭里地區原農漁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辦理通盤檢討,調整學校用地範圍,以提高該地區重劃可行性。
【附帶條件】應依細部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建議照案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2(人陳意見新增變更案)安南區新淵段517地號低密度住宅區(0.07公頃)「機77」機關用地(0.07公頃)變更範圍內土地位於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210組列管「安南營區一」範圍內,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不符現況使用,故變更為機關用地。建議照案通過。
附件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臺南市政府99年10月18日南市都劃第09901115360號函送)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府辦理情形摘要說明及頁次對照(一)整體發展:
1、有關臺南市整體發展構想,以及安南區擬朝向生態產業學術方向發展應如何落實,請補充說明。
2、本計畫案與台江國家公園、鄰近地區之發展關係、本計畫區發展構想及計畫目標等,請補充示意圖及相關說明,以瞭解整體規劃方向與實質計畫內容之關係。
3、本計畫區與台江國家公園範圍重疊部分,都市計畫應如何處理(是否剔除於本計畫區),請補充說明。
4、因應當前台灣地區少子化之趨勢,部分學校似有招生不足之情形,在土地使用計畫應如何因應處理,請補充說明。
1、在整體空間條件及現有資源的考量下,安南區的願景定位為「生態、產業、學術的現代化安南區」,未來將透過與台江國家公園共生發展生態觀光、健全臺南科工區等工業區之周邊環境促進產業發展、結合成大、立德及興國大專院校學術資源三個面向來落實,再配合周邊其他重大建設發展,實現發展目標。(請詳4-1~4-5、4-9~4-15)2、計畫區發展構想與計畫目標及相關示意圖詳見4-1~4-8頁次等說明;至配合周邊重大建設的發展,如台江國家公園、安平港國家歷史風貌園區及台南科學園區,其對整體觀光、遊憩、科技的發展說明與示意圖,請詳4-9~4-12。
3、補充說明如下:
(1)有關「台江國家公園」範圍尚無詳細比例圖檔等資料,因此未來配合國家公園範圍確認後,另行辦理檢討變更主要計畫範圍。
(2)有關範圍周邊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事宜,過渡期間本府與管理處共同會商管理事宜。
(3)未來若涉及台江國家公園範圍,則應依國家公園計畫內容管制。
4、謹說明如下:
(1)早期安南區是以蛙躍式聚落發展,人口並非均衡分佈;而學校之劃設是依據住宅區分佈均衡劃設,因此,偏遠聚落之學校招生人數雖逐年下降,仍建議維持該學校用地使用,以均衡各聚落間發展。
(2)此外,現行計畫部份學校用地係以重劃方式取得,意即新重劃區開發後,該學校用地配合新引入人口需求得以籌設,亦無限制人民土地不予徵收之情事,因此,該類學校用地建議仍維持原計畫。
(二)計畫人口:民國94年安南區人口數約17萬人,目標年計畫人口數為416700計畫人口調整為416000之分析,補正於第六章第二節計畫人口章節內。(請詳計畫書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府辦理情形摘要說明及頁次對照人,建請考量人口成長、環境容受力及細部計畫可容納人口等,重新檢視計畫人口之合理性。6-1、6-2)(三)公共設施:本案已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所訂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如有不足,請儘可能於細部計畫檢討時補足或研提改善措施。業依修正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所訂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補正於第六章第四節。(請詳計畫書6-13、6-14)其餘細部計畫公共設施將依委員建議於細部計畫配置公(兒)用地、廣(停)用地等公共設施,以充足地區性公共設施服務水準。
(四)都市防災:因應近來氣候變化及災害發生,請就近幾年地區災害歷史、潛在淹水地區、地區防災計畫及防災滯洪設施規劃等,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針對近年來災害地區,已補充地區災害歷史,請詳計畫書第三章第八節(3-19~3-21);另地區防災計畫及具體防災滯洪設施規劃於第六章第六節。(請詳6-19~6-30)(五)交通運輸:有關交通部運研所研提意見(如附件),請補充說明,並請市府交通處認可後,檢送完整交通分析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已補充交通衝擊分析及本府交通處認可文函等資料於計畫書附件三。(請詳附件三)(六)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其中涉及「河川區」或「河道用地」認定部分,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及依經濟部、內政部92年10月26日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予認定劃為都市計畫「河川區」或「河道用地」,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已補充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認定為河川區之認定程序於計畫書附件二。
(請詳附件二)(七)其他計畫書、圖應修正事項:
1、有關計畫書相關分析資料(如人口、社經發展),請儘量更新至最近年度,並請補充產業發展現況相關資料。
2、計畫書檢討變更原則請依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妥為修正,以避免產生前後矛盾之情形。至於檢討變更原則錯誤部分(商業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請予以修正。
3、計畫書第七章實施進度與經費內主辦單位如有錯誤(如市地重劃會),請配合修正。
1.(1)有關人口及社經資料已更新,詳計畫書第三章第二節及第三節。(請詳計畫書3-3~3-8)(2)產業發展現況相關資料詳計畫書第三章第三節。
2.已檢核修正,詳計畫書第四章及第五章。
(請詳計畫書3-7~3-8)3.已檢核修正,詳計畫書第七章。(請詳計畫書7-11~7-13)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府辦理情形摘要說明及頁次對照4、本計畫區內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書,如有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及既成道路檢討情形,應將處數、面積、相關計畫內容及後續開發實施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
5、計畫圖上變更內容如過於狹小,建議於計畫書以示意圖表示之。至於變更主要計畫圖與變更內容明細表,如有不一致或遺漏部分,請查明修正。
4.(1)主要計畫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者,合計4處。其中1處正辦理細部計畫擬定中,2處則辦理變更取消中,1處則維持原計畫。
(2)細部計畫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者合計36處,面積計756.13公頃,其中維持原計畫者計379.7公頃,辦理開發中計233.7公頃,辦理細部計畫擬定者計70.87公頃,辦理變更取消作業者計7.27公頃,已完成開發者計70.4公頃,已解除整體開發者計27.19公頃。(詳見計畫書7-5~7-8第七章第一節)5.(1)變更內容過於狹小部分已新增放大示意圖。(請詳計畫書5-5~5-7)(2)變更主要計畫圖與變更內容明細表不一致或遺漏部分,已查明修正。
(八)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及相關機關建議意見:(另詳附表一)(另詳附表一)(九)擬以區段徵收開發部分:本案如有實際發展需求,除請補充臺南市政府地政處認可之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外,後續如提經委員會審決通過,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配合區段徵收整體開發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1、請臺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臺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臺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遵照辦理。
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府辦理情形摘要說明及頁次對照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十)後續辦理事項:
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俟臺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臺南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3、本案未來報請本部核定時,有關依本會決議之修正計畫內容,請以對照表說明,以利查核。遵照辦理。
(十一)環境影響評估:本通盤檢討案如有行政院環保署86年1月16日(86)環署綜字第03253號公告「工廠變更用地開發使用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情形者,或計畫區內未來之開發行為如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與該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遵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