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511-審議事項-第13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東港都市計畫(原「公四」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河道用地)(修訂附帶條件)案」。
會議紀錄id
MOIO7511
案件id
UZV6cR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10月4日第173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100年2月8日屏府城都住字第1000023889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17條。
(二)內政部民國73年12月1日台內營字第267526號函。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鑒於本案地勢較為低漥且鄰近出海口,請補充該地區海拔高度、土質、土壤、歷史淹水災害調查、防洪年期設定、相關水利治理措施等,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供縣政府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參考。
- 二、請補充本案辦理歷程及進度(含河道用地範圍歷次變更之內容、範圍及面積,並附示意圖說)、延長開發期程之必要性及可行性以及縣政府後續控管開發時程方案,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完備。
- 三、本案之變更法令依據請縣政府補正並檢附相關認定公文,以利查考。
- 四、請補充本案擬變更河道用地之公、私有土地分佈狀況,並於實施進度及經費之有關用地取得方式及開闢經費,分別詳予列表敘明;預定完成期限部分,請配合實際情形修正。
- 五、請屏東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區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 六、計畫書、圖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