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521-審議事項-第5案:臺東縣政府函為「變更綠島風景特定區計畫(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521
案件id
zhT8IC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3月24日第148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東縣政府99年7月6日府城都字第0993026092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4條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張委員金鶚、林委員秋綿、李委員正庸、王委員秀娟、王委員惠君、蕭委員輔導、張委員佩智等,並由王委員秀娟擔任召集人,於99年9月23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聽取簡報會議,研獲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一),並經臺東縣政府100年2月21日府建都字第1003006896號函(詳附錄二)送辦理情形及補充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 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因變更土地使用分區不同、變更使用性質各異,且其變更回饋方式及內容亦有所不同,經彙整可區分下列2種類型,供爾後大會審議類似案件之參考。有關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變更通案性處理原則修正如下:
第一類型:變更為郵政專用區(得為郵政事業所需設施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使用)變更處理原則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建議意見1.配合地方郵政服務需要。
2.人口分布尚未密集,商業活動較不熱絡地區。
3.未來基地使用以維持現況為主(配合郵政事業所需設施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使用例如:營業廳、辦公室等使用項目),且未來亦不變更用途。1.同意變更為郵政專用區,除得為郵政事業所需設施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使用外,其餘仍應維持該基地原計畫所訂建蔽率、容積率及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例如:退縮建築、法定空地留設等規定),並免予負擔回饋。
2.為促進郵政事業之發展而劃定,並依郵政法第5條規定得為下列使用:
(1)經營郵政事業所需設施:營業廳、辦公室、倉庫、展示中心、銷售中心、物流中心、封裝列印中心、機房、電腦中心、郵件處理中心、郵件投遞場所、客服中心、郵車調度養護中心及其他必要設施。
(2)郵政必要附屬設施:
A.研發、實驗、推廣、檢驗及營運辦公場所等。
B.教學、訓練、實習房舍(場所)及學員宿舍等。
C.郵政文物收藏及展示場所。
D.員工托育中心、員工托老中心、員工幼稚園、員工課輔班、員工餐廳、員工福利社、員工招待所及員工醫務所等。
E.其他依郵政法第5條規定及經濟部核准中華郵政公司可營利事業項目之服務項目前題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設施。
第二類型:變更為郵政專用區(得為一般商業設施使用: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之商業使用。)變更處理原則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建議意見1.未來使用以經營郵政本業為主,基地條件尚有可開發之空間,未來將以出租方式作為商業設施使用(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之商業使用)。。
2.考量基地毗鄰地區商業發展情形,得為一般商業設施使用(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之商業使用)可促進鄰近商業活動帶1.同意變更為郵政專用區,除第1類型郵政專用區之使用項目,並得為一般商業設施使用: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之商業使用外,其餘仍應維持該基地原計畫所訂建蔽率、容積率及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相關規定(例如退縮建築、法定空地留設等規定)。
2.其中得供一般商業設施使用部分,不得超過該郵政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使用限制,應納入計畫書敘明。
3.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或同一都市計畫區內,如有多處土地辦理專案通盤檢討時,經檢討變更後所須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用地,得採「整體規劃檢討、集中劃設提供」之方式辦理。
4.回饋措施如下:
(1)回饋方式及內容:
A.捐贈比例:考量目前全國319鄉(鎮)(市)中,仍有半數地區無金融機構,為避免民營公司只搶佔市區郵政業務,而造成偏遠地區民眾無法得到郵務投遞及儲匯金融等服務之情事發生因素,交通部仍持有100%中華郵之延續性。
3.基地面積小,不影響所在都市計畫區內商業區之檢討標準。政股權,中華郵政公司為國營事業機構。基於「永續經營郵政事業」並兼顧「偏遠地區民眾之郵政服務」之前提下,原則上建議依「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辦理,如各地方政府與中華郵政公司協商,同意依「各地方政府所訂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回饋相關通案性規定」辦理者,應請將同意理由,併納入變更理由欄內敘明,提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a.依「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辦理者。其土地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比例之計算公式:
P2=[20%+(LP2/LP1-100%)/10]×F(商)/F(總)(最大值為15%,最小值為10%)註:
P2:土地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之比例。
F(商):未來作為一般商業性設施使用之樓地板面積。
F(總):郵政專用區總樓板面積。
F(商)/F(總)≦50%LP2:土地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近三年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元M2)×面積(M2)LP1:土地變更前近三年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元/M2)×面積(M2)b.經各地方政府與中華郵政公司協商後,如依各地方政府所訂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回饋相關通案性規定,及下列土地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比例之計算方式辦理者,請補充理由,納入變更理由欄內敘明。
P1=P(地方)×[F(商)/F(總)]【P(地方)其回饋比例不得低於「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所訂之捐贈比例最低值】註:
P1:土地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之比例。
P(地方):各地方政府所訂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應提供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之比例。
F(商):未來作為一般商業性設施使用之樓地板面積。
F(總):郵政專用區總樓板面積。
F(商)/F(總)≦50%B.捐贈項目: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用地或折算代金或等值公益性樓地板面積。
C.捐贈時機:由各地方政府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協議,確定完成捐贈之期限。未依協議期限完成捐贈事項前,仍應依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辦理。
D.代金運用:應優先使用於改善本計畫區鄰里社區之公共設施,以提昇當地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2)上敘回饋措施各地方政府應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後,再報由內政部核定。
- 二、本案退請臺東縣政府依照下表(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內容,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99年9月23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東縣政府100年2月21日府建都字第1003006896號函送辦理情形及補充資料(詳附錄二)本會決議一部分「機十一」機關用地機關用地(0.15)郵政專用區(0.15)1.據中華郵政公司及規畫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於會中說明,本基地條件尚有空間可作商業使用,依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商業區檢討標準每千人0.45公頃計算,本計畫區商業區面積已超出0.34公頃,建議同意規劃單位說明,依交通部觀光局「98年臺閩地區主要觀光遊憩區遊客人次月別統計」資料顯示,綠島98年遊客共計277,147人次,為配合綠島整體觀光發展,本基地仍有商業使用之需求,本案建議同意變更為郵政專用區,仍應維持本基地原計畫所訂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00%。及增訂「郵政專用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詳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二)。
2.其中得供一般商業設施使用部分,不得超過該郵政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使用限制,應納入計畫書敘明。
3.建議本案回饋措施如下:
(1)回饋方式及內容、A.捐贈比例:依臺東縣政府所訂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回饋相關通案性規定,及下列土地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比例之計算方式辦理,P1=40%×[F(商)/F(總)]註:
P1:本案土地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之比例。
變一案:除捐贈比例擬陳情再提會討論外(詳附錄二之附件二),其餘皆遵照辦理。
除捐贈比例依照決議一辦理外,其餘准照99年9月23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99年9月23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東縣政府100年2月21日府建都字第1003006896號函送辦理情形及補充資料(詳附錄二)本會決議P(地方):臺東政府所訂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應提供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之比例。
F(商):未來作為一般商業性設施使用之樓地板面積。
F(總):郵政專用區總樓板面積。
F(商)/F(總)≦50%B.捐贈項目:公共設施用地或折算代金或等值公益性樓地板面積。
C.捐贈時機:由臺東縣政府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協議,確定完成捐贈之期限。未依照協議完成捐贈事項前,仍應依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辦理。
D.如採捐贈代金者:代金之運用,應優先使用於改善本計畫區鄰里社區之公共設施,以提昇當地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2)上敘回饋措施臺東縣政府應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後,再報由內政部核定。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無訂定「郵政專用區」之相關規定增列「郵政專用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內容如下:
1.郵政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00%。
2.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並應妥予植栽綠化,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除左列「郵政專用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內容第3點依照99年9月23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4結論(詳附錄一)修正外,其餘建議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二案:皆遵照辦理(郵政專用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內容第3點之建議修正內容,詳附錄二之附件一)除第1類型變更為郵政專用區之郵政事業必要附屬設施使用項目部分,依照決議一辦理外,其餘准照99年9月23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詳附錄一)。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99年9月23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東縣政府100年2月21日府建都字第1003006896號函送辦理情形及補充資料(詳附錄二)本會決議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臺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3.郵政專用區為促進郵政事業之發展而劃定,得為下列之使用:
(1)經營郵政事業所需設施。
(2)郵政必要附屬設施。
(3)一般商業設施: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
前項(3)作為一般商業設施使用時,其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99年9月23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東縣政府100年2月21日府建都字第1003006896號函送辦理情形及補充資料(詳附錄二)本會決議該郵政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使用限制。
- 三、99年9月23日本案專案小組會議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9年12月20日產字第0990177870號函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二。
【附表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中華郵政公司99年12月20日產字第0990177870號函陳情內容本會決議捐贈比例:依臺東縣政府所訂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回饋相關通案性規定,及下列土地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比例之計算方式辦理。
P1=40%×[F(商)/F(總)]註:
P1:本案土地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之比例。
F(商):未來作為一般商業性設施使用之樓地板面積。
F(總):郵政專用區總樓板面積。
F(商)/F(總)≦50%捐贈比例建議以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為準。
(本案臺東縣都委會決議採國營事業之捐贈比例)1.中華郵政公司屬勞力密集產業,並以提供郵政普及服務為營運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雖逾半數郵局屬虧損狀態,但為方便民眾近用仍不能裁撤,先予述明。
2.本案在臺東縣都委會審查時,對於捐贈比例已作諸多討論,並經中華郵政公司與規劃單位於會中努力詳予說明屬100%國營事業之中華郵政公司之經營理念、營運宗旨、業務屬性、資產使用與變更目的等,方使臺東縣都委會同意採國營事業之捐贈比例、而非採用通案性規定。
3.臺東縣政府通案性捐贈規定,係經臺東縣都委會於93年通過訂定;而本案捐贈規定亦同樣經由臺東縣都委會於99年審查通過。
4.另其他縣市都委會審查中之郵政通檢案,其捐贈比例亦非全照該縣市通案性規定,如彰化縣提出折衷方案(在國營事業與彰化縣通案性規定之間)。若部都委會決議一致優先採各縣市通案性捐贈同意採納,詳決議一。
規定,則中華郵政公司、交通部、規劃單位與各縣市都委會之努力協商結果等於白費,且嚴重影響中華郵政公司之未來營運與競爭力。
【附錄一】99年9月23日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聽取臺東縣政府簡報研獲初步建議意見:
(一)據交通部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交通部郵政總局於92年1月1日改制成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為交通部持有100%股權之國營事業機構,公司化迄今長達7年多仍未將股權釋出,主要原因在於全國319鄉鎮市仍有半數鄉鎮市尚無金融機構;行政院經過多次開會不樂見郵政事業民營化之結果,如其他民營公司搶佔市區郵政業務,而造成偏遠地區民眾無法得到郵務投遞及儲匯金融等服務之情事發生,因此會商結論目前是暫時擱置中華郵政公司民營化或釋股之執行,中華郵政公司仍肩負起全國郵政及儲匯事業普及化之政策目標。有鑑於郵政服務對全國民眾生活極為重要,是以,郵政事業用地辦理專案通盤檢討之變更原則應以「永續經營郵政事業」並兼顧「偏遠地區民眾之郵政服務」之前提下辦理,且需審慎評估後續郵政事業資產活化之相關措施。
1.經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以下簡稱規劃單位)統計,後續有關全國中華郵政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之變更案件數約有208件,因變更後土地使用分區不同、變更後使用性質各異,且其變更回饋方式及內容亦有所不同,目前經檢討彙整臺東縣所報6變更都市計畫案件,可區分下列2種類型,供爾後大會審議類似案件之參考。
第一類型:變更為郵政專用區(得為郵政事業所需設施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使用)變更處理原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配合地方郵政服務需要。
2.人口分布尚未密集,商業活動較不熱絡地區。
3.未來基地使用以維持現況為主(配合郵政事業所需設施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使用例如:營業廳、辦公室等使用項目),且未來亦不變更用途。同意變更為郵政專用區,除得為郵政事業所需設施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使用【詳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4】外,其餘仍應維持該基地原計畫所訂建蔽率、容積率及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例如:退縮建築、法定空地留設等規定),並免予負擔回饋。
第二類型:變更為郵政專用區(得為一般商業設施使用: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之商業使用。)變更處理原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未來使用以經營郵政本業為主,基地條件尚有可開發之空間。
2.考量基地毗鄰地區商業發展情形,得為一般商業設施使用(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之商業使用)可促進鄰近商業活動帶之延續性。
3.基地面積小,不影響所在都市計畫區內商業區之檢討標準。一、同意變更為郵政專用區,除第1類型郵政專用區之使用項目,並得為一般商業設施使用: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之商業使用外,其餘仍應維持該基地原計畫所訂建蔽率、容積率及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相關規定(例如退縮建築、法定空地留設等規定)。
- 二、其中得供一般商業設施使用部分,不得超過該郵政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使用限制,應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或同一都市計畫區內,如有多處土地辦理專案通盤檢討時,經檢討變更後所須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用地,得採「整體規劃檢討、集中劃設提供」之方式辦理。
- 四、回饋措施如下:
(一)回饋方式及內容、1.捐贈比例:
(1)原則上應依各地方政府所訂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回饋相關通案性規定,及下列土地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比例之計算方式辦理,P1=P(地方)×[F(商)/F(總)]註:
P1:土地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之比例。
P(地方):各地方政府所訂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應提33供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之比例。
F(商):未來作為一般商業性設施使用之樓地板面積。
F(總):郵政專用區總樓板面積。
F(商)/F(總)≦50%(2)如各地方政府未訂定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者,回饋比例應依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辦理。土地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比例之計算公式:
P2=[20%+(LP2/LP1-100%)/10]×F(商)/F(總)(最大值為20%)註:
P2:土地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之比例。
F(商):未來作為一般商業性設施使用之樓地板面積。
F(總):郵政專用區總樓板面積。
F(商)/F(總)≦50%LP2:土地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近三年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元M2)×面積(M2)LP1:土地變更前近三年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元/M2)×面積(M2)2.捐贈項目: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用地或折算代金或等值公益性樓地板面積。
3.捐贈時機:由各地方政府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協議,確定完成捐贈之期限。未依協議期限完成捐贈事項前,仍應依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辦理。
4.代金運用:應優先使用於改善本計畫區鄰里社區之公共設施,以提昇當地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二)上敘回饋措施各地方政府應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後,再報由內政部核定。
2.有關第1類型及第2類型郵政專用區之允許使用項目,與會單位列席代表發言要點如下:
(1)中華郵政公司:依郵政法第5條所規定之服務項目,其內容包含1.遞送郵件。2.儲金。3.匯兌。4.簡易人壽保險。5.集郵及相關商品。6.郵政資產之營運。7.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1款至第6款相關業務。目前中華郵政公司所代售小型商品(包含面膜等),皆依郵政法第5條第7項規定透過交通部專案核定方式辦理,因此交通部專案核定之「代售小型商品業務」皆屬第1類型郵政專用區之使用項目;至於第2類郵政專用區(得為一般商業設施使用: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之商業使用)係目前閒置空間未來將以出租方式作為一般商業使用。
(2)交通部:中華郵政公司在營業服務窗口有「代售商品」之情況,係交通部指示中華郵政公司由「郵局」改制為「中華郵政公司」應朝向多元化、多角化經營,除減少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該公司虧損外,每年仍應提升營餘繳庫之績效,在此政策目標下,倘中華郵政公司評估其能力許可,欲增加其他商品之經營,交通部將以專案核准方式辦理。是以,臺東縣除綠島郵局以外之其他5處郵局,仍有經交通部核准之代售商品業務,經專案核准即視為第1類型郵政專用區之使用項目,至於第2類型郵政專用區含一般商業設施使用項目,係在具觀光或特殊價值之地區,期望中華郵政公司能有更突破經營方式(例如:營業處所多餘空間提供背包族休憩喝咖啡的地方、多餘空間委外分租給便利商店廠商經營等)作為一般商業使用。
(3)據規劃單位列席代表於會中表示,經濟部核准中華郵政公司可營利事業項目約達36項(例如: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超級市場業、糧商業、農水畜產品零售業、不動產買賣業、特定專用區開發業等)。
3.經與會委員討論後,有關第1類型郵政專用區之允許使用項目原則同意規劃單位協助歸納之下列項目:
A.經營郵政事業所需設施:營業廳、辦公室、倉庫、展示中心、銷售中心、物流中心、封裝列印中心、機房、電腦中心、郵件處理中心、郵件投遞場所、客服中心、郵車調度中心及其他必要設施。
B.郵政必要附屬設施:
a.研發、實驗、推廣、檢驗及營運辦公場所等。
b.教學、訓練、實習房舍(場所)及學員宿舍等。
c.郵政博物館。
d.汽、機車修理廠。
e.員工托育中心、員工托老中心、員工幼稚園、員工課輔班、員工餐廳、員工福利社、員工招待所及員工醫務所等。
f.依郵政法第5條規定及經濟部核准中華郵政公司可營利事業項目之服務項目前題下,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設施。
4.另有關上述第1類型郵政專用區之郵政事業所需設施及必要附屬設施中之營業廳(含使用情況)、郵政博物館及汽、機車修理廠等3項使用項目是否妥適乙節,由規劃單位再行邀請中華郵政公司討論確認後,請中華郵政公司以正式公文函復本部並副知臺東縣政府,並經本案專案小組召集人確認後,逕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討論。
5.至於第2類型郵政專用區,除准許作上述第1類型郵政專用區相關允許使用項目外,得為一般商業設施: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之商業使用(其商業使用項目係參照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5款規定有關電信專用區之允許使用項目辦理)。
(二)本案係臺東縣政府為配合中華郵政公司處理其管有土地以達國營事業活化資產使用之政策目標,故擬變更部分機關用地(機十一)為郵政專用區(得為1.經營郵政事業所需設施。2.郵政必要附屬設施。3.一般商業設施: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之商業使用。)(0.05公頃),並增訂第2類型郵政專用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本案請臺東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到部後,逕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變更內容明細表: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部分「機十一」機關用地機關用地(0.15)郵政專用區(0.15)1.據中華郵政公司及規畫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於會中說明,本基地條件尚有空間可作商業使用,依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商業區檢討標準每千人0.45公頃計算,本計畫區商業區面積已超出0.34公頃,建議同意規劃單位說明,依交通部觀光局「98年臺閩地區主要觀光遊憩區遊客人次月別統計」資料顯示,綠島98年遊客共計277,147人次,為配合綠島整體觀光發展,本基地仍有商業使用之需求,本案建議同意變更為郵政專用區,仍應維持本基地原計畫所訂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00%。及增訂「郵政專用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詳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二)。
2.其中得供一般商業設施使用部分,不得超過該郵政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使用限制,應納入計畫書敘明。
3.建議本案回饋措施如下:
(1)回饋方式及內容、A.捐贈比例:依臺東縣政府所訂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回饋相關通案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性規定,及下列土地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比例之計算方式辦理,P1=40%×[F(商)/F(總)]註:
P1:本案土地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之比例。
P(地方):臺東政府所訂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應提供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之比例。
F(商):未來作為一般商業性設施使用之樓地板面積。
F(總):郵政專用區總樓板面積。
F(商)/F(總)≦50%B.捐贈項目:公共設施用地或折算代金或等值公益性樓地板面積。
C.捐贈時機:由臺東縣政府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協議,確定完成捐贈之期限。未依照協議完成捐贈事項前,仍應依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辦理。
D.如採捐贈代金者:代金之運用,應優先使用於改善本計畫區鄰里社區之公共設施,以提昇當地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2)上敘回饋措施臺東縣政府應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後,再報由內政部核定。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無訂定「郵政專用區」之相關規定增列「郵政專用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內容如下:
1.郵政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00%。
2.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並應妥予植栽綠化,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但除左列「郵政專用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內容第3點依照上述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4結論修正外,其餘建議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基地情形特殊經提臺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3.郵政專用區為促進郵政事業之發展而劃定,得為下列之使用:
(1)經營郵政事業所需設施。
(2)郵政必要附屬設施。
(3)一般商業設施: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
前項(3)作為一般商業設施使用時,其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郵政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使用限制。
【附錄二】臺東縣政府100年2月21日府建都字第1003006896號函送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辦理情形及補充資料:
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一)據交通部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交通部郵政總局於92年1月1日改制成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為交通部持有100%股權之國營事業機構,公司化迄今長達7年多仍未將股權釋出,主要原因在於全國319鄉鎮市仍有半數鄉鎮市尚無金融機構;行政院經過多次開會不樂見郵政事業民營化之結果,如其他民營公司搶佔市區郵政業務,而造成偏遠地區民眾無法得到郵務投遞及儲匯金融等服務之情事發生,因此會商結論目前是暫時擱置中華郵政公司民營化或釋股之執行,中華郵政公司仍肩負起全國郵政及儲匯事業普及化之政策目標。有鑑於郵政服務對全國民眾生活極為重要,是以,郵政事業用地辦理專案通盤檢討之變更原則應以「永續經營郵政事業」並兼顧「偏遠地區民眾之郵政服務」之前提下辦理,且需審慎評估後續郵政事業資產活化之相關措施。
1.經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以下簡稱規劃單位)統計,後續有關全國中華郵政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之變更案件數約有208件,因變更後土地使用分區不同、變更後使用性質各異,且其變更回饋方式及內容亦有所不同,目前經檢討彙整臺東縣所報6變更都市計畫案件,可區分下列2種類型,供爾後大會審議類似案件之參考。
第一類型:變更為郵政專用區(得為郵政事業所需設施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使用)變更處理原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配合地方郵政服務需要。
2.人口分布尚未密集,商業活動較不熱絡地區。
3.未來基地使用以維持現況為主(配合郵政事業所需設施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使用例如:營業廳、辦公室等使用項目),且未來亦不變更用途。同意變更為郵政專用區,除得為郵政事業所需設施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使用【詳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4】外,其餘仍應維持該基地原計畫所訂建蔽率、容積率及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例如:退縮建築、法定空地留設等規定),並免予負擔回饋。
除第二類型郵政專用區之捐贈比例擬陳情再提會討論外,其餘皆遵照辦理。彙整如下:
1.有關郵政專用區得為郵政事業所需設施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使用之補充說明,詳附件一。
2.第二類型郵政專用區之捐贈比例擬陳情再提會討論,詳附件二。
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第二類型:變更為郵政專用區(得為一般商業設施使用: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之商業使用)變更處理原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未來使用以經營郵政本業為主,基地條件尚有可開發之空間。
2.考量基地毗鄰地區商業發展情形,得為一般商業設施使用(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之商業使用)可促進鄰近商業活動帶之延續性。
3.基地面積小,不影響所在都市計畫區內商業區之檢討標準。一、同意變更為郵政專用區,除第1類型郵政專用區之使用項目,並得為一般商業設施使用: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之商業使用外,其餘仍應維持該基地原計畫所訂建蔽率、容積率及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相關規定(例如退縮建築、法定空地留設等規定)。
- 二、其中得供一般商業設施使用部分,不得超過該郵政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使用限制,應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或同一都市計畫區內,如有多處土地辦理專案通盤檢討時,經檢討變更後所須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用地,得採「整體規劃檢討、集中劃設提供」之方式辦理。
- 四、回饋措施如下:
(一)回饋方式及內容1.捐贈比例:
(1)原則上應依各地方政府所訂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回饋相關通案性規定,及下列土地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比例之計算方式辦理,P1=P(地方)×[F(商)/F(總)]註:
P1:土地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之比例。
(同上)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P(地方):各地方政府所訂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應提供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之比例。
F(商):未來作為一般商業性設施使用之樓地板面積。
F(總):郵政專用區總樓板面積。
F(商)/F(總)≦50%(2)如各地方政府未訂定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者,回饋比例應依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辦理。土地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比例之計算公式:
P2=[20%+(LP2/LP1-100%)/10]×F(商)/F(總)(最大值為20%)註:
P2:土地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之比例。
F(商):未來作為一般商業性設施使用之樓地板面積。
F(總):郵政專用區總樓板面積。
F(商)/F(總)≦50%LP2:土地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近三年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元/㎡)×面積(㎡)LP1:土地變更前近三年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元/㎡)×面積(㎡)2.捐贈項目: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用地或折算代金或等值公益性樓地板面積。
3.捐贈時機:由各地方政府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協議,確定完成捐贈之期限。未依協議期限完成捐贈事項前,仍應依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辦理。
4.代金運用:應優先使用於改善本計畫區鄰里社區之公共設施,以(同上)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提昇當地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二)上敘回饋措施各地方政府應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後,再報由內政部核定。
2.有關第1類型及第2類型郵政專用區之允許使用項目,與會單位列席代表發言要點如下:
(1)中華郵政公司:依郵政法第5條所規定之服務項目,其內容包含1.遞送郵件。2.儲金。3.匯兌。4.簡易人壽保險。5.集郵及相關商品。6.郵政資產之營運。7.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1款至第6款相關業務。目前中華郵政公司所代售小型商品(包含面膜等),皆依郵政法第5條第7項規定透過交通部專案核定方式辦理,因此交通部專案核定之「代售小型商品業務」皆屬第1類型郵政專用區之使用項目;至於第2類郵政專用區(得為一般商業設施使用: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之商業使用)係目前閒置空間未來將以出租方式作為一般商業使用。
(2)交通部:中華郵政公司在營業服務窗口有「代售商品」之情況,係交通部指示中華郵政公司由「郵局」改制為「中華郵政公司」應朝向多元化、多角化經營,除減少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該公司虧損外,每年仍應提升營餘繳庫之績效,在此政策目標下,倘中華郵政公司評估其能力許可,欲增加其他商品之經營,交通部將以專案核准方式辦理。是以,臺東縣除綠島郵局以外之其他5處郵局,仍有經交通部核准之代售商品業務,經專案核准即視為第1類型郵政專用區之使用項目,至於第2類型郵政專用區含一般商業設施使用項目,係在具觀光或特殊價值之地區,期望中華郵政公司能有更突破經營方式(例如:營業處所多餘空間提供背包族休憩喝咖啡的地方、多餘空間委外分租給便利商店廠商經營等)作為一般商業使用。
(3)據規劃單位列席代表於會中表示,經濟部核准中華郵政公司可營利事業項目約達36項(例如: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超級市場業、糧商業、農水畜產品(同上)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零售業、不動產買賣業、特定專用區開發業等)。
3.經與會委員討論後,有關第1類型郵政專用區之允許使用項目原則同意規劃單位協助歸納之下列項目:
A.經營郵政事業所需設施:營業廳、辦公室、倉庫、展示中心、銷售中心、物流中心、封裝列印中心、機房、電腦中心、郵件處理中心、郵件投遞場所、客服中心、郵車調度中心及其他必要設施。
B.郵政必要附屬設施:
a.研發、實驗、推廣、檢驗及營運辦公場所等。
b.教學、訓練、實習房舍(場所)及學員宿舍等。
c.郵政博物館。
d.汽、機車修理廠。
e.員工托育中心、員工托老中心、員工幼稚園、員工課輔班、員工餐廳、員工福利社、員工招待所及員工醫務所等。
f.依郵政法第5條規定及經濟部核准中華郵政公司可營利事業項目之服務項目前題下,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設施。
4.另有關上述第1類型郵政專用區之郵政事業所需設施及必要附屬設施中之營業廳(含使用情況)、郵政博物館及汽、機車修理廠等3項使用項目是否妥適乙節,由規劃單位再行邀請中華郵政公司討論確認後,請中華郵政公司以正式公文函復本部並副知臺東縣政府,並經本案專案小組召集人確認後,逕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討論。
5.至於第2類型郵政專用區,除准許作上述第1類型郵政專用區相關允許使用項目外,得為一般商業設施: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之商業使用(其商業使用項目係參照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5款規定有關電信專用區之允許使用項目辦理)。(同上)(二)本案係臺東縣政府為配合中華郵政公司處理其管有土地以達國營事業活化資產使用之政策目標,故擬變更部分機關用地(機十一)為郵政專用區(得為1.經營郵政事業所需設施。2.郵政必要附屬設施。3.一般商業設施: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之商業使用。)(0.05同(一)之處理情形。即本綠島郵局變更案之變更內容明細表中:
1.變一案:除捐贈比例擬陳情再提會討論外(詳附件二),其餘皆遵照辦理。
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公頃),並增訂第2類型郵政專用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本案請臺東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到部後,逕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變更內容明細表: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部分「機十一」機關用地機關用地(0.15)郵政專用區(0.15)1.據中華郵政公司及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於會中說明,本基地條件尚有空間可作商業使用,依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商業區檢討標準每千人0.45公頃計算,本計畫區商業區面積已超出0.34公頃,建議同意規劃單位說明,依交通部觀光局「98年臺閩地區主要觀光遊憩區遊客人次月別統計」資料顯示,綠島98年遊客共計277,147人次,為配合綠島整體觀光發展,本基地仍有商業使用之需求,本案建議同意變更為郵政專用區,仍應維持本基地原計畫所訂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00%。及增訂「郵政專用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詳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二)。
2.其中得供一般商業設施使用部分,不得超過該郵政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使用限制,應納入計畫書敘明。
3.建議本案回饋措施如下:
(1)回饋方式及內容2.變二案:皆遵照辦理(郵政專用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內容第3點之建議修正內容,詳附件一)。
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A.捐贈比例:依臺東縣政府所訂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回饋相關通案性規定,及下列土地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比例之計算方式辦理,P1=40%×[F(商)/F(總)]註:
P1:本案土地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之比例。
P(地方):臺東政府所訂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應提供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之比例。
F(商):未來作為一般商業性設施使用之樓地板面積。
F(總):郵政專用區總樓板面積。
F(商)/F(總)≦50%B.捐贈項目:公共設施用地或折算代金或等值公益性樓地板面積。
C.捐贈時機:由臺東縣政府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協議,確定完成捐贈之期限。未依照協議完成捐贈事項前,仍應依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辦理。
D.如採捐贈代金者:代金之運用,應優先使用於改善本計畫區鄰里社區之公共設施,以提昇當地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同上)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2)上敘回饋措施臺東縣政府應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後,再報由內政部核定。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無訂定「郵政專用區」之相關規定增列「郵政專用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內容如下:
1.郵政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00%。
2.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並應妥予植栽綠化,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臺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3.郵政專用區為促進郵政事業之發展而劃定,得為下列之使用:
除左列「郵政專用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內容第3點依照上述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4結論修正外,其餘建議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同上)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1)經營郵政事業所需設施。
(2)郵政必要附屬設施。
(3)一般商業設施: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
前項(3)作為一般商業設施使用時,其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郵政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使用限制。
(同上)【附件一】郵政專用區得為經營郵政事業所需設施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之補充說明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建議修正內容說明郵政專用區為促進郵政事業之發展而劃定,得為下列之使用:
A.經營郵政事業所需設施:
營業廳、辦公室、倉庫、展示中心、銷售中心、物流中心、封裝列印中心、機房、電腦中心、郵件處理中心、郵件投遞場所、客服中心、郵車調度中心及其他必要設施。
B.郵政必要附屬設施:
a.研發、實驗、推廣、檢驗及營運辦公場所等。
b.教學、訓練、實習房舍(場所)及學員宿舍等。
c.郵政博物館。
d.汽、機車修理廠。
e.員工托育中心、員工托老中心、員工幼稚園、員工課輔班、員工餐廳、員工福利社、員工招待所及員工醫務所等。
f.依郵政法第5條規定及經濟部核准中華郵政公司可營利事業項目之服務項目前提下,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設施。
另有關上述郵政專用區之郵政事業所需設施及必要附屬設施中之營業廳(含使用情況)、郵政博物館及汽、機車修理廠等3項使用項目是否妥適乙節,由規劃單位再行邀請中華郵政公司討論確認後,請中華郵政公司以正式公文函復本部並副知臺東縣政府。郵政專用區為促進郵政事業之發展而劃定,並依郵政法第5條規定得為下列之使用:
A.經營郵政事業所需設施:
營業廳、辦公室、倉庫、展示中心、銷售中心、物流中心、封裝列印中心、機房、電腦中心、郵件處理中心、郵件投遞場所、客服中心、郵車調度養護中心及其他必要設施。
B.郵政必要附屬設施:
a.研發、實驗、推廣、檢驗及營運辦公場所等。
b.教學、訓練、實習房舍(場所)及學員宿舍等。
c.郵政文物收藏及展示場所。
d.員工托育中心、員工托老中心、員工幼稚園、員工課輔班、員工餐廳、員工福利社、員工招待所及員工醫務所等。
e.其他依郵政法第5條規定及經濟部核准中華郵政公司可營利事業項目之服務項目前提下,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設施。1.修正內容如左欄粗體底線之文字。
2.將營業廳列為「經營郵政事業所需設施」之使用項目,係參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一第一款」有關電信專用區之寫法,應為妥適。
3.配合郵政法第5條已明定中華郵政公司之經營業務,爰引用該法條規定並詳述如下:
(1)郵政法第3條至第7條明定中華郵政公司之設置目的與專營性,先予敘明。如為提供郵政服務設國營中華郵政公司、專營遞送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任何人不得使用與郵政、郵局相同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等(詳細條文如附錄)。
(2)中華郵政公司以提供郵政普及服務為營運宗旨,並於各地廣設郵局。故郵政專用區既為中華郵政公司為經營郵政事業所劃設,而郵政法第5條已明定該公司經營業務(且依此向經濟部登記核准其營業項目),因此郵政專用區之使用宜依郵政法第5條規定辦理。另一併述明在考量該公司專營事業之長期虧損,乃於郵政法第5條第7款明定經交通部核定得經營相關業務,以彌補其虧損、強化競爭力而達永續經營之目的。
(3)郵局多設置於人口聚集、住商發展程度較高地區,故郵政專用區使用性質與周圍土地使用應不致產生衝突情形。
【附件二】第二類型郵政專用區(綠島郵局)之捐贈比例陳情再提會討論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陳情討論內容說明捐贈比例:依臺東縣政府所訂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回饋相關通案性規定,及下列土地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比例之計算方式辦理。
P1=40%×[F(商)/F(總)]註:
P1:本案土地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之比例。
F(商):未來作為一般商業性設施使用之樓地板面積。
F(總):郵政專用區總樓板面積。
F(商)/F(總)≦50%捐贈比例建議以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為準。
(本案縣都委會決議採國營事業之捐贈比例)1.中華郵政公司屬勞力密集產業,並以提供郵政普及服務為營運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雖逾半數郵局屬虧損狀態,但為方便民眾近用仍不能裁撤,先予述明。
2.本案在臺東縣都委會審查時,對於捐贈比例已作諸多討論,並經中華郵政公司與規劃單位於會中努力詳予說明屬100%國營事業之中華郵政公司之經營理念、營運宗旨、業務屬性、資產使用與變更目的等,方使臺東縣都委會同意採國營事業之捐贈比例、而非採用通案性規定。
3.臺東縣政府通案性捐贈規定,係經臺東縣都委會於93年通過訂定;而本案捐贈規定亦同樣經由臺東縣都委會於99年審查通過。
4.另其他縣市都委會審查中之郵政通檢案,其捐贈比例亦非全照該縣市通案性規定,如彰化縣提出折衷方案(在國營事業與彰化縣通案性規定之間)。若部都委會決議一致優先採各縣市通案性捐贈規定,則中華郵政公司、交通部、規劃單位與各縣市都委會之努力協商結果等於白費,且嚴重影響中華郵政公司之未來營運與競爭力。
附錄郵政法(全文共49條文,只摘錄其中第1條至第7條)修正日期:民國91年7月10日第一章總則第1條為健全郵政發展,提供普遍、公平、合理之郵政服務,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2條本法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第3條交通部為提供郵政服務,設國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第4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郵局:指中華郵政公司為辦理各項業務,設於各地之營業處所。
- 二、郵政服務人員:指服務於中華郵政公司之人員。
- 三、郵件:指客戶以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或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向中華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
- 四、郵政資產:指中華郵政公司經營業務所使用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權利。
- 五、郵政公用物:指專供中華郵政公司使用之建築物、土地、機具、車、船、航空器及其他相關運輸工具。
- 六、郵票:指中華郵政公司發行,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
- 七、特製郵簡:指以整張紙加以適當摺疊粘貼,封面印有郵資符誌,內面可由寄件人作為通信之用,免另加封套者。
- 八、郵政認知證:指中華郵政公司發售,用以證明持證本人之證件。
- 九、國際回信郵票券:指萬國郵政公約各會員國間相互約定,發售及兌換回信郵票之一種有價證券。
一○、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指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特製郵簡,或以郵資機或郵政規章所許可之印字機或其他方法印刷或加蓋以表示郵資業已付訖之符誌。
第5條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業務:
- 一、遞送郵件。
- 二、儲金。
- 三、匯兌。
- 四、簡易人壽保險。
- 五、集郵及其相關商品。
- 六、郵政資產之營運。
- 七、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一款至第六款相關業務。
第6條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
運送機關或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郵件之遞送。
第7條除中華郵政公司或經其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與郵政、郵局(含中文及外文)相同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表彰其營業名稱、服務或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