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561-審議事項-第2案:「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修正草案規定提會報告案。
會議紀錄id
MOIO7561
案件id
15Gq30
概要說明
- 說明:(一)計算式V2⁄V1=LP2⁄LP1╳100(二)說明1.V2:工業區變更後之發展價值(單位:以台幣元計算)2.V1:工業區變更前之發展價值(單位:以台幣元計算)3.LP2:工業區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近三年平均公告土地現值(元⁄M2)*面積(M2)4.LP1:申請變更工業區土地近三年平均公告土地現值(元⁄M2)*面積(M2)新舊審議規範比較(以發展價值比值第一級,回饋比例工變住37%,工變商40.5%)項目審議規範捐贈可建築土地比例(得改以代金繳納)公共設施比例剩餘可建築土地比例現行10%27%63%新修正工變住7%30%63%現行15%25.5%59.5%新修正工變商10.5%30%59.5%註:現行代金繳納應按工業區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加百分之四十計算註:新修正審議規範捐獻代金之數額=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變更後全部可建築土地之價格(取最高價計算)×變更後應捐贈可建築土地面積/變更後全部可建築土地面積,且不得低於工業區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之一點四倍。
附件
- 附件:許可條件自願捐贈土地比例自願捐贈土地比例等級V2/V1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工業區變更為特定專用區第一級250%以下10.0%15.0%第二級251%~300%12.5%17.5%第三級301%~350%15.0%20.0%第四級351%~400%17.5%22.5%第五級401%~450%20.0%25.0%第六級451%~500%22.5%27.5%第七級500%以上25.0%30.0%備註一、扣除自願捐贈土地後,剩餘部分應再提供其中百分之三十土地作為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應自行興建、管理及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