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571-審議事項-第4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配合中路地區整體開發計畫)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7571
案件id
tHWbdp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經提本會98年7月14日第710次會審議決議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桃園縣政府98年6月29日府城規字第0980241598號函送計畫書、圖內容及專案小組98年6月2日初步建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其中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三、本案如經本會審議通過,為避免影響人民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否則再提會討論。】。
-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依上開決議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人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案件眾多,經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10月28日第15屆第33次會議審議後,該府以98年11月18日府城規字第0980448085號函送修正之計畫書、圖及陳情意見彙整等資料到部,並提經本會99年1月26日第723次會審議決議略以:「本案陳情意見眾多,涉及本計畫規劃東西向20公尺計畫道路銜接慈文路部分、零星工業區(零工二)、廈門街拓寬、變電所用地區位、劃設畜產專用區、開發方式增列市地重劃…等,案情複雜,惟求慎重,故由本會重新組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聽取簡報及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 三、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周委員志龍(召集人)、李委員正庸、林委員秋綿、王委員秀娟、顏委員秀吉、蕭委員輔導等6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分別於99年4月8日、及99年8月10日召開2次會議聽簡報完竣,並研提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經提本會99年9月21日第739次會審議決議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桃園縣政府98年11月18日府城規字第0980448085號函送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其中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六、本案如經本會審議通過,為避免影響人民權益,請縣政府就與本次補辦公開展覽不同內容部分,再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否則再提會討論。】。
- 四、案經桃園縣政府依上開決議再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人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案件共計5件,該府以99年12月21日府城規字第0990568093號函送再補辦公開展覽之計畫書、圖及陳情意見彙整等資料到部,經提本會100年2月15日第749次會審議決議略以:
「一、有關慈文路延伸之20公尺寬計畫道路部分,請縣政府再審慎評估,並與相關地主溝通協調,研擬具體可行方案(含變更計畫圖說、拆遷補償及安置計畫等),補提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再提會討論。二、有關零星工業區(零工二)南側20公尺計畫道路是否調整乙節,請縣政府再妥為考量交通安全需求、拆遷後建物結構安全與補償,及道路調整對鄰近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之影響等,研擬具體可行方案(含變更計畫圖說),補提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再提會討論。」。
- 五、復經桃園縣政府依上開決議辦理,並補提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4月8日第16屆第9次會議審議完竣,該府以100年5月3日府城都字第1000169153號函送依本會100年2月15日第749次會審議決議辦理情形對照表等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本會決議欄,並退請桃園縣政府併同本會98年7月14日第710次會、99年9月21日第739次會及100年2月15日第749次會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表一附表一附表一附表一:「:「:「:「變更桃園市變更桃園市變更桃園市變更桃園市、、、、縱貫公縱貫公縱貫公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路桃園內壢間路桃園內壢間路桃園內壢間、、、、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配合中配合中配合中配合中路地區整體開發計畫路地區整體開發計畫路地區整體開發計畫路地區整體開發計畫))))等三案等三案等三案等三案」」」」補辦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補辦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補辦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補辦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綜理表綜理表綜理表((((編號編號編號編號2及編號及編號及編號及編號3))))本會本會本會本會100.2.15100.2.15100.2.15100.2.15第第第第749749次會議決議及桃次會議決議及桃次會議決議及桃次會議決議及桃園縣政府辦理情形對照表園縣政府辦理情形對照表園縣政府辦理情形對照表園縣政府辦理情形對照表編編編編號號號號陳情人陳情人陳情人陳情人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99.11.25(99.11.25(99.11.25(99.11.25補辦公展補辦公展補辦公展補辦公展))))本會本會本會本會100.2.15100.2.15100.2.15100.2.15第第第第749749次會議決次會議決次會議決次會議決議議議議桃園縣政府辦理情桃園縣政府辦理情桃園縣政府辦理情桃園縣政府辦理情形暨縣都委會形暨縣都委會形暨縣都委會形暨縣都委會100.4.8.100.4.8.100.4.8.100.4.8.第第第第1616屆第屆第屆第屆第9次會議決議次會議決議次會議決議次會議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2陳雙全、李公海、邱陳蕙美、方金葉、羅益川、呂芳信等6戶計6人(桃園市永安路475、473號)1.交通評估同樣的結果-廈門街可修正路線,慈文路延伸卻不可。
縣府呈內政部決議:
『本府交通處評估,採20公尺寬度開闢時,民國120年道路服務水準可維持B級;若未拓寬(維持12公尺)則道路服務水準降至C~D級。本府於99.6.11.召開協調會,本案陳情人仍建議廈門街維持12公尺寬計畫道路劃設。本次公展:維護民眾權益,並減少建築物拆遷,廈門街東段維持原12公尺寬計畫道路、文中路延伸至廈門街路段調整為15公尺寬計畫道路。』廈門街可以修正路線剔除徵收由20公尺A級降至C~D級,同樣的交通評估結果,慈文路卻必需堅持維持20米道路,且捨農業區空地而堅持違反61年完成都市計畫既有道路用地,路彎強柝合法住宅區住戶。
2.慈文路延伸61年完成都市計畫道路用地,現今蓋違章違建A類查報認定在案(公文號:府工本案請縣政府再審慎評估,並與相關地主溝通協調,研擬具體可行方案(含變更計畫圖說、拆遷補償及安置計畫等),補提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再提會討論。1.本府與本案陳情人再溝通協調情形如下:
(1)陳情人於100年3月31日再提出陳情書(詳附表)。
(2)本府於100年4月1日、4月6日邀請陳情人至本府溝通協調。
(3)陳情人出席100年4月8日本縣都委會陳述意見。
(4)陳情人於100年4月13日拜會本府秘書長。
(5)本府於100年4月21日及4月26日至陳雙全君家溝通說明。
2.本陳情案經本府依部都委會100.2.15第749次會議決議再與陳情人溝通協調及綜合評估,研提安置方案,經補提本縣都委會100.4.8.第16屆第9次會議審議決議:陳雙全君等陳情慈文路延伸2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編編編號號號號陳情人陳情人陳情人陳情人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99.11.25(99.11.25(99.11.25(99.11.25補辦公展補辦公展補辦公展補辦公展))))本會本會本會本會100.2.15100.2.15100.2.15100.2.15第第第第749749次會議決次會議決次會議決次會議決議議議議桃園縣政府辦理情桃園縣政府辦理情桃園縣政府辦理情桃園縣政府辦理情形暨縣都委會形暨縣都委會形暨縣都委會形暨縣都委會100.4.8.100.4.8.100.4.8.100.4.8.第第第第1616屆第屆第屆第屆第9次會議決議次會議決議次會議決議次會議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違字第0980456338號),縣府藉此都市計畫改變既有道路路線,就地合法為住宅區,而卻以維持道路服務水準A級理由趕走合法住宅,相較於廈門街可由A級降為C~D級修正路線,剔除徵收,說法不一前後矛盾,明顯質疑受益第三者享有特權,已完成都市計畫30多年的合法住戶當然不滿,強烈反對不服抗爭到底。
3.政府將零星工業區(零工二)建物合法化為住宅而趕走合法住宅:都市計畫95年8月開始公告,零工二卻從95年9月26日開始申請建築線指示,一連五次,政府也明知此為游走法律邊綠,卻准子核發申請,目的何在?零工二的建築均為工業區內廠房工具間,質疑為何可建豪宅式16戶建築,而現在更正名為住宅區豪宅,意義、企圖太過明顯,叫奉公守法的多數民眾太難以接受了(都市計畫示意圖中明顯為了閃避零工二建築物,將道路偏移至合法住宅區),請政府還以公道!4.權益人並未同意縣府徵收且不合理不明確的安置、溝通協調方式,縣府不實情呈報(權益人1.2.3.意見)且隱瞞不通知權益人,讓99年9月21日內政部審議誤以為協調完成而審議通過。99年9月21日內政公尺寬計畫道路案,決議如下:
(1)陳情20公尺寬計畫道路北移於農業區範圍內劃設一節,為確保本道路與慈文路銜接之交通安全及避免拆遷後產生無法使用之畸零建物,本道路與本道路與本道路與本道路與慈文路銜接慈文路銜接慈文路銜接慈文路銜接,,,,維維維維持內政部都委會持內政部都委會持內政部都委會持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道路線審議通過道路線審議通過道路線審議通過道路線型型型型,,,,即以永安路即以永安路即以永安路即以永安路471巷既有巷道巷既有巷道巷既有巷道巷既有巷道北側為界北側為界北側為界北側為界,,,,向北向北向北向北劃設劃設劃設劃設20公尺寬公尺寬公尺寬公尺寬計畫道路計畫道路計畫道路計畫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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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情面臨永安路住宅區合法建物拆遷,分回土地應面臨永安路ㄧ節,同意縣府會同意縣府會同意縣府會同意縣府會中所提安置方中所提安置方中所提安置方中所提安置方案案案案,,,,並請縣府納並請縣府納並請縣府納並請縣府納入細部計畫案訂入細部計畫案訂入細部計畫案訂入細部計畫案訂定定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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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方案如安置方案如安置方案如安置方案如下下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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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附圖一如附圖一如附圖一如附圖一、、、、附圖二附圖二附圖二附圖二))))a.原面臨永安路住宅區合法建物(永安路473、475、477號等3戶)之拆遷,以R21安置街廓予以安置。
b.永安路471巷2、4、6、8號等4戶住宅區合法建物之拆遷,以R22安置編編編編號號號號陳情人陳情人陳情人陳情人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99.11.25(99.11.25(99.11.25(99.11.25補辦公展補辦公展補辦公展補辦公展))))本會本會本會本會100.2.15100.2.15100.2.15100.2.15第第第第749749次會議決次會議決次會議決次會議決議議議議桃園縣政府辦理情桃園縣政府辦理情桃園縣政府辦理情桃園縣政府辦理情形暨縣都委會形暨縣都委會形暨縣都委會形暨縣都委會100.4.8.100.4.8.100.4.8.100.4.8.第第第第1616屆第屆第屆第屆第9次會議決議次會議決議次會議決議次會議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過。99年9月21日內政部開會,沒有通知受害人,黑箱作業強制通過,嚴厲抗議,誓死保護家園。
5.縣府對內政部呈報:『保障合法建築拆遷者生活權益,規劃安置街廓予以安置住戶。』,美麗的計晝卻藏不住黑暗的利益輸送。沒有理由要20米路旁的知名營業商店家,去參加8米及20米混合路段的抽籤方式,來決定將來的生計問題,這叫保障合法建築拆遷者的生活權益(8米路旁無法營業,且不合理、不公平)?6.建議事項:
(1)慈文路延伸開發20米請以農業區開發為主,避免惹民怨、浪費公帑、圖利他人之嫌。
(2)非要拆遷合法住宅時,請明確的合理的公平公正告知安置處,20米路旁邊間的知名營業商店家,請還給同樣的20米路旁邊間路段。沒有理由要參加8米路及20米路旁的混合地抽籤方式,來決定將來一輩子的生計,請公平公正處理,否則為捍衛自己合法家園,不惜抗拒拆遷並抗爭到底。街廓面臨20公尺寬計畫道路側,予以安置為原則。
3.本案建議依上開本縣都委會決議辦理。
編編編編號號號號陳情人陳情人陳情人陳情人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99.11.25(99.11.25(99.11.25(99.11.25補辦公展補辦公展補辦公展補辦公展))))本會本會本會本會100.2.15100.2.15100.2.15100.2.15第第第第749749次會議決次會議決次會議決次會議決議議議議桃園縣政府辦理情桃園縣政府辦理情桃園縣政府辦理情桃園縣政府辦理情形暨縣都委會形暨縣都委會形暨縣都委會形暨縣都委會100.4.8.100.4.8.100.4.8.100.4.8.第第第第1616屆第屆第屆第屆第9次會議決議次會議決議次會議決議次會議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3林振炎等16人(桃園市永安路509巷5弄10號)1.陳情土地標的:桃園縣桃園市永安段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199-10、199-11、199-12、199-13、199-14、199-15、199-16、199-17、199-18地號等18筆土地(合併後為桃園市永安段199地號土地)。
2.公展計畫書內桃園縣政府未對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39次會議決議二針對有關「將拆除兩棟建物,可能造成其他建物結構安全部分,請桃園縣政府將該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核發過程情形及將來計畫執行之可行性情形等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明確」及小組意見一、二有關「建築物之拆遷,並再與陳情人溝通協調,降低民眾之抗爭」「研擬拆遷處理原則」等議決事項提出說明,僅草率的說明建照與使照核發過程與計畫可行性,絲毫未提及可能造成其他建物結構安全,調查分析數據報告,也未與陳情人溝通協調,縣府此種蠻橫、不顧人民生命、財產權益等,亦不尊重內政部都委會之決議作法,令陳情人無法接受。
3.查微調計畫道路可以避免拆除合法建物,可以有關零星工業區(零工二)南側20公尺計畫道路是否調整乙節,請縣政府再妥為考量交通安全需求、拆遷後建物結構安全與補償,及道路調整對鄰近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之影響等,研擬具體可行方案(含變更計畫圖說),補提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再提會討論。1.本陳情案經本府依部都委會100.2.15第749次會議決議再綜合評估,建議本20公尺計畫道路適度南移。理由如下:
(1)不影響交通安全性。
往南調整20公尺道路線形,經本府交通局評估意見如下:
a.修正計畫道路與西側南北向15公尺道路較為接近正交。
b.另修正計畫道路線形與視距仍無虞。
(2)拆遷影響新建建物結構安全。
於100年4月6日本府邀集桃園縣建築師公會及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至現場會勘,結論如下:
a.依原規劃計畫道路線型開闢,經本府地政局評估須拆除1棟半至2棟建築物,陳情人表示若拆除1棟半建築物,剩餘建築物無法使用,須2棟一併拆除。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修正內容如附圖三、附圖四)。
編編編編號號號號陳情人陳情人陳情人陳情人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99.11.25(99.11.25(99.11.25(99.11.25補辦公展補辦公展補辦公展補辦公展))))本會本會本會本會100.2.15100.2.15100.2.15100.2.15第第第第749749次會議決次會議決次會議決次會議決議議議議桃園縣政府辦理情桃園縣政府辦理情桃園縣政府辦理情桃園縣政府辦理情形暨縣都委會形暨縣都委會形暨縣都委會形暨縣都委會100.4.8.100.4.8.100.4.8.100.4.8.第第第第1616屆第屆第屆第屆第9次會議決議次會議決議次會議決議次會議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節省拆遷補償費與不影響交通流量、交通安全(縣府從未說明不能調整可能造成交通安全影響分析報告),更何況建築物地下室是全面開挖,有複雜機電設備與結構重整費用,經設計建築師評估約需1.3億元,也是一筆不少的費用,是龐大的拆遷補償費用,為何理由四各案縣政府保留理由為「避免拆遷補償費用」,而縣府對本案卻不以同樣理由同意保留,顯見係黑箱作業、選擇性辦理都市計畫之變更,不符公平與比例原則,令陳情人難以心服。
4.次查,在本案取得建照的時間是96年4月16日,在此前後,桃園縣政府另外核發三處建照,其中甚至還有97年4月才核發建照,而且還配合降低最小開發規模調整為500平方公尺的情形(縣府理由:為避免新建5層樓建物增加區段徵收折遷補償負擔),另外桃園縣政府在97年8月20日在本計畫區原屬變電所用地也核發加油站許可證,及97年11月26日亦核發屠宰場登記證,以及同年在文中北路也核發液化瓦斯加氣站,以上等處縣政府均予以保留,免辦理區段微收,但是,對於本案桃園縣政府在年4月16日核發的建照,縣政府卻不同意以2棟一併拆除。
b.陳情人委託之結構技師表示,本案若拆除2棟建築物,將造成相鄰建築物之水浮力不均勻問題,導致結構安全之疑慮。該意見經與會之桃園縣建築師公會及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代表表示認同。
c.本案拆除2棟建築物是否有其他結構安全問題,尚須相關資料補強及確認。
(3)拆遷補償費用大。
經本府地政局初估,零工(二)依原規劃道路線形拆遷2棟建物,拆遷補償費約需6,000萬元(尚不含設備)。
(4)道路調整無影響鄰近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a.本道路調整相鄰土地皆屬區段徵收範圍,土地分配權益相同。
b.原位於文中用地之農舍,本案調整後位於道編編編編號號號號陳情人陳情人陳情人陳情人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99.11.25(99.11.25(99.11.25(99.11.25補辦公展補辦公展補辦公展補辦公展))))本會本會本會本會100.2.15100.2.15100.2.15100.2.15第第第第749749次會議決次會議決次會議決次會議決議議議議桃園縣政府辦理情桃園縣政府辦理情桃園縣政府辦理情桃園縣政府辦理情形暨縣都委會形暨縣都委會形暨縣都委會形暨縣都委會100.4.8.100.4.8.100.4.8.100.4.8.第第第第1616屆第屆第屆第屆第9次會議決議次會議決議次會議決議次會議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照,縣政府卻不同意以同樣理由以零工範圍加以保留,堅持要拆除二間合法建物,令陳情人感到政府毫無公平正義原則與比例原則,為什麼後取得執照可以保留,先前取得執照的不能保留,為什麼內政部都委會不查明原委?,令陳情人百思不解。
5.增設出入道路部分,依照本都市計畫住宅區「再發展區」部分,多有保留出入道路,經查看本計畫區有十處縣政府多保有連外道路以供通行,因為本案建築線指示位置在本基地西側的既成道路,主要出入口(含地下室汽車出入口)設在西側,如果沒有保留通路本基地的建築物將因為西側都參加區段徵收,將形成沒有連外道路窘境,經陳情多次均未蒙同意保留通路,此種之決議不符公平正義原則,陳情人再次提出嚴重抗議。
6.綜合以上說明,請再次審議同意微調計畫道路與增設出入口,陳情訴求不會影響整體區段徵收的作業與影響他人權益,且可降低區段徵收補償費,實屬公私雙贏,是請諸位委員大人秉持公平正義原則與比例原則,考量人民權益,慎重參考採納陳情內容,不勝成禱。路用地,仍屬公共設施用地範圍,該建物需配合拆遷,並依安置計畫予以安置。
2.本案經補提本縣都委會100.4.8.第16屆第9次會議審議決議:林振炎君等陳情南移20公尺寬計畫道路、避免建物拆遷案,經縣府依100年2月15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49次會議決議綜合評估,同意縣府所提考量本道路南移不影響交通安全、避免拆遷影響剩餘建物結構安全、減少拆遷補償費用及道路南移無影響鄰近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等,南移本道路(道路移至建物南側,並保留6公尺退縮空間)。(詳附圖三、附圖四)附圖一安置計畫示意圖(另依縣都委會決議納入細部計畫訂定)附圖二C區安置街廓示意圖(另依縣都委會決議納入細部計畫訂定)附圖三附圖三附圖三附圖三本府建議南移本府建議南移本府建議南移本府建議南移20公尺計畫道路之修正示意圖公尺計畫道路之修正示意圖公尺計畫道路之修正示意圖公尺計畫道路之修正示意圖((((主要計畫主要計畫主要計畫主要計畫))))附圖四附圖四附圖四附圖四本府建議南移本府建議南移本府建議南移本府建議南移20公尺計畫道路之修正示意圖公尺計畫道路之修正示意圖公尺計畫道路之修正示意圖公尺計畫道路之修正示意圖((((細部計畫須配合修正內細部計畫須配合修正內細部計畫須配合修正內細部計畫須配合修正內容容容容))))附表二附表二附表二附表二:「:「:「:「變更桃園市變更桃園市變更桃園市變更桃園市、、、、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配合配合配合配合中路地區整體開發計畫中路地區整體開發計畫中路地區整體開發計畫中路地區整體開發計畫))))等三案等三案等三案等三案」」」」逾期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逾期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逾期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逾期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逾1黃宗志(桃園市永安路583號)桃園市永安段78地號土地,請貴府納入規劃區段徵收,埔子加油站不再繼續經營加油站業務,土地所有權人亦不再出租土地予加油站使用。
建議予以採納。
考量陳情人已不再繼續經營加油站業務,為促進土地整體有效利用,本府建議取消原劃設之加油站專用區(面積0.06公頃),並併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詳附圖五)。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如附圖五建議之調整內容)。
逾2朱勗曜(桃園市永安路455巷54弄5號)桃園市永安段399地號,因整排房子有7-10間左右,如有重新規劃是否可保留這些房子。
建議不予採納。經本府教育局檢討,計畫區鄰近之中興國中目前已飽和無法滿足就學需求,為配合社區未來發展及避免學校密度與地區發展失衡,本案文中用地仍有劃設之必要。照縣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
附圖五附圖五附圖五附圖五縣政縣政縣政縣政府建議調整本案主要計畫內容府建議調整本案主要計畫內容府建議調整本案主要計畫內容府建議調整本案主要計畫內容本案主要計畫原規劃內容本案主要計畫原規劃內容本案主要計畫原規劃內容本案主要計畫原規劃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