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601-審議事項-第2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路一小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7601
案件id
KOUGV2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0月29日第535次會議、94年1月27日第539次會議、96年6月7日第570次會議、96年11月14日第576次會議、97年1月25日第578次會議及97年4月15日第581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97年5月29日府都綜字第097321934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召集人)、楊前委員重信、賴委員美蓉、周前委員志龍、王前委員秀娟、劉前委員宗勇、黃前委員德治等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7年7月18日、10月31日、12月5日(現場勘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因彭召集人於97年12月31日任期屆滿,經重新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前委員重信(召集人)、李委員公哲、賴委員美蓉、周前委員志龍、王前委員秀娟、蔡委員玲儀、黃前委員德治等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8年3月18日召開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因楊召集人於98年6月30日任期屆滿,經再重新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委員正民(召集人)、李委員公哲、林前委員秋綿、王前委員秀娟、蔡委員玲儀、林委員志明等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8年9月22日、99年9月28日及100年4月12日召開第4、5、6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略以:「本計畫案經本專案小組召開多次會議討論,研提下列2種建議方案,先行提請大會討論決定本案開發主體與開發方式後,並退請該府補充相關圖說資料,再交由專案小組繼續聽取該府簡報說明。請臺北市政府就下列2建議方案研提評估分析資料提會報告,供大會審議之參考。
(一)方案一:
1、鑒於保護區土地係以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及生態功能為目的,不宜貿然採開發許可方式允許個別土地所有權人以零星方式申請開發,以免因個別開發行為而影響山坡地水土保持及環境生態。惟如經臺北市政府審酌當地既有溫泉產業活動發展由來已久,且經該府評估仍有規劃設置溫泉產業專用區之需要,考量溫泉產業相關活動對周邊地區土地使用及環境之衝擊影響較廣,建議應由臺北市政府擔任開發主體,透過土地適宜性分析,進一步確認勘選安全無虞且可供開發土地之區位與面積,並研提更具體的開發財務與事業計畫後,由市府統籌進行整體規劃及開發,包括全區溫泉取供管線之整理與建設、道路、停車空間與污水處理等公共設施,以及實施全區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等相關作業,以兼顧本計畫區之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生態永續及溫泉產業之永續發展。
2、請臺北市政府研訂開發安全門檻標準,並研擬具體評估準則與標準,就計畫擬變更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之土地進行土地適宜性分析,並經臺北市大地工程處檢核確認後,依其分析結果區分為限制發展區土地及可發展區土地,進一步確認安全無虞且可供開發土地之區位及面積。前開各項評估準則與標準(如:土地使用現況、建物分布(包括合法與非法)交通道路系統、谷地、坡度、斷層、植被、土石流敏感溪流、土石流危險溪流、土石堆積層地區、向源侵蝕地區、河岸侵蝕地區、指溝侵蝕地區、淺層崩塌地、順向坡、滑動崩塌、落石崩塌、溫泉露頭、溫泉露頭徵兆地區、及其他災害潛勢地區等)及分析結果圖,請以彩色圖呈現。
3、配合土地適宜性分析為可發展區土地,建議再劃設適當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並研提開發總量管制(如:溫泉使用量、建築物量體、粗估總容積、遊客活動量、交通量等)。
4、本方案由臺北市政府擔任開發主體,並統籌完成全區之整體規劃及開發後,再輔導協助溫泉業者設置經營。
(二)方案二:
1、依據臺北市政府簡報說明,該府為保育及永續利用珍貴溫泉資源及提昇溫泉產業品質,依溫泉法第13條「溫泉區之劃設,應優先考量現有已開發為溫泉使用之地區,涉及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之變更者,...配合辦理變更」及都市計畫法定程序等規定,辦理本計畫案擬變更部分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並採開發許可方式由溫泉業者個別提出申請建築使用,以輔導現有溫泉業者合法化與積極管理本計畫區土地使用。
2、請臺北市政府研訂開發安全門檻標準,並研擬具體評估準則與標準,並依前述方案一方式進行土地適宜性分析,進一步確認安全無虞且可供開發土地之區位及面積。
3、配合土地適宜性分析為可發展區土地,建議再劃設適當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並研提開發許可機制與總量管制(如:溫泉使用量、建築物量體、粗估總容積、遊客活動量、交通量等)。
4、本方案由個別溫泉業者擔任開發主體,採開發許可方式由臺北市政府受理溫泉業者個別申請開發。」在案。
- 七、案准臺北市政府100年6月30日府都規字第10033943200號函依上開初步建議意見研提2種建議方案評估分析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經聽取臺北市政府就專案小組所提2種建議方案之評估分析說明,以及臺北市北投行義路地區溫泉協會及溫泉業者代表、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荒野保護協會及台灣生態學會代表列席陳訴意見後,由本會出席委員充分討論獲致下列各點意見,請臺北市政府依照檢討調整本計畫規劃內容,並補充修正相關圖說資料報部,再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並俟研獲可行方案及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 一、本案計畫範圍位於山坡地保護區,有關實施全區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及環境保護等作業,應由臺北市政府主導規劃辦理,避免因個別開發行為而影響山坡地水土保持及環境生態。
- 二、有關本案計畫範圍內屬全區性之道路、停車空間、污水處理,以及溫泉取供管線之整理與建設等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亦應由臺北市政府統籌進行整體規劃及建設,以兼顧本計畫區之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生態永續及溫泉產業之永續發展。
- 三、有關本會專案小組所提下列共同性建議意見部分,請臺北市政府依照辦理,俾檢視本案計畫範圍內安全無虞且可供開發土地之區位與面積,並據以檢討本案合理之開發範圍,及研訂適當之開發總量管制規定:
(一)研訂本計畫案開發安全門檻標準,並研擬具體評估準則與標準,就計畫擬變更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之土地進行土地適宜性分析,並經臺北市大地工程處檢核確認後,依其分析結果區分為限制發展區土地及可發展區土地,進一步確認安全無虞且可供開發土地之區位及面積。
(二)前開各項評估準則與標準(如:土地使用現況、建物分布(包括合法與非法)交通道路系統、谷地、坡度、斷層、植被、土石流敏感溪流、土石流危險溪流、土石堆積層地區、向源侵蝕地區、河岸侵蝕地區、指溝侵蝕地區、淺層崩塌地、順向坡、滑動崩塌、落石崩塌、溫泉露頭、溫泉露頭徵兆地區、及其他災害潛勢地區等)及分析結果圖,請以彩色圖呈現。
(三)配合土地適宜性分析為可發展區土地,建議再劃設適當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並研提開發總量管制(如:溫泉使用量、建築物量體、粗估總容積、遊客活動量、交通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