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601-審議事項-["第9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凹子底地區工業區及鐵路用地為特定高鐵住宅發展專用區、特定高鐵商業發展專用區、綠地用地(建台水泥半屏湖畔香榭綠都開發計畫
會議紀錄id
MOIO7601
案件id
Lw4dqu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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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委會99年2月9日第340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99年5月25日高市府都二字第0990029676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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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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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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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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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異議案件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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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前委員秋綿、李委員正庸、鄒委員克萬、黃前委員德治(後由林委員志明接任)、羅前委員光宗(後由蕭委員輔導接任)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林前委員秋綿擔任召集人,復於99年6月22日、11月16日、100年5月24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高雄市政府100年6月24日高市府四維都發規字第1000066537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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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100年6月24日高市府四維都發規字第1000066537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一、本案住宅區開發需求,以及本地區是否有其他產業發展需求等,請於計畫書補充說明。","二、「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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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依該審議規範附帶條件規定,申請人(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於主要計畫核定前,應檢附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或證明文件,與高雄市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依上開附帶條件規定,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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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已於主要計畫辦理者外,其餘建議請高雄市政府於細部計畫核定前檢討辦理。","三、自辦市地重劃:本案請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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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於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由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有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由高雄市政府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高雄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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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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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附錄附錄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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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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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高雄市政府依2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以該府100年4月29日高市府四維都發規字第1000043785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該府上開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檢送計畫書32份(修正部分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逕提委員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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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高雄市政府處理意見詳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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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依該審議規範附帶條件規定,申請人(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於主要計畫核定前,應檢附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或證明文件,與高雄市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依上開附帶條件規定,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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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已於主要計畫辦理者外,其餘建議請高雄市政府於細部計畫核定前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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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97年1月29日第675次會議報告案件第1案決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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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計畫書第7-8頁,本案總容積上限訂為不得大於144,165平方公尺,惟依計畫書第6-2頁,本案交通影響分析係以138,567平方公尺為基礎,建議將本案總容積上限調降為不得大於138,567平方公尺,且開發人同意不適用容積獎勵,包括基準法定容積、獎勵容積、移轉容積及其他可能不同名目容積等,請於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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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計畫書第7-9頁分期分區計畫載明「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辦理整體開發,2年內完成細部計畫,並於細部計畫公告實施之日起1年內提出市地重劃申請,並於3年內完成重劃(但行政作業時間不在此限),於重劃完成3年內提出建照申請」乙節,因本案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及市地重劃相關作業目前正同步進行,且本案屬個案變更都市計畫,具有急迫性,經充分討論後,建議修正為「本案應於細部計畫發布實施3年內(但行政作業時間不在此限)完成市地重劃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之點交,並於點交後3年內提出建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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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餘原則同意依修正計畫書及高雄市政府處理意見(詳附表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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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計畫書應修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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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本案同意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之相關公文,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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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住宅區及商業區開發後衍生之停車成長需求,請再重新檢核及審視,如有不足,請補充相關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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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計畫書附件如非必要(如土地登記謄本),請儘可能予以簡化或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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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辦市地重劃:本案請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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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於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由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有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由高雄市政府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高雄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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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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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建台水泥工業區變更開發案99年11月16日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辦理情形對照表(高雄市政府100年4月29日高市府四維都發規字第1000043785號函)內政部內政部內政部內政部第第第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辦理情形說明辦理情形說明辦理情形說明辦理情形說明備註備註備註備註(一)「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高雄市政府處理意見詳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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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由申請人先行提出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併同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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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照辦理。未來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詳見柒之四、分期分區計畫及附件之財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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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詳計畫書P7-1~10;附件十二2.本案依該審議規範附帶條件規定,申請人(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於主要計畫核定前,應檢附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或證明文件,與高雄市政府簽訂協議書,同意上開附帶條件規定,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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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遵照辦理。於主要計畫核定前,檢附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或證明文件,與高雄市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依上開附帶條件規定,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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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詳附件一;附件九P6~73.除以於主要計畫辦理者外,其餘建議請高雄市政府於細部計畫核定前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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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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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97年1月29日第675次會議報告案件第1案決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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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高雄市政府99年10月18日高市府都二字第0990062354號函送補充資料三第5-14頁,本案總容積上限訂為不得大於148,718平方公尺,且開發人同意不適用容積獎勵,包括基準法定容積、獎勵容積、移轉容積及其他可能不同名目容積等,請於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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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照辦理。依據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本案總容積上限訂為不得大於148,718平方公尺,惟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林治字第0991623557及1001602241號函,計畫範圍內編號2302號保安林範圍(林務局4筆土地)及編號2304號保安林範圍(國有財產局2筆土地)等土地,面積約3,309平方公尺,因依據森林法第24條規定:「保安林之管理經營,不論所有權屬,均以社會公益為目的」,不納入整體開發範圍內,因此修正本計畫區總容積上限,不得大於144,165.89平方公尺,且開發人同意不適用容積獎勵,包括基準法定容積、獎勵容積、移轉容積及其他可能不同名目容積等,並納入主要計畫書捌、細部計畫構想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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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詳計畫書P7-8~9及P8-10;附件一附件三內政部內政部內政部內政部第第第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辦理情形說明辦理情形說明辦理情形說明辦理情形說明備註備註備註備註2.依前開決定事項第3點內容,請補充周邊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以判斷本案基準容積率是否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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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遵照辦理。本計畫區基準容積訂為220.25%,鄰近計畫區南側原海光二村目前為第三種住宅區(建蔽率為50%、容積率240%)、第二種商業區(建蔽率為50%、容積率300%)、第四種商業區(建蔽率為60%、容積率630%);高鐵路東側住宅區為第三種住宅區(建蔽率為50%,容積率240%);華夏路東側為第四種商業區(建蔽率為60%、容積率630%),皆不大於周邊都市計畫容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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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詳計畫書P3-53.其餘原則同意依高雄市政府處理意見(詳附表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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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知悉。3.詳附件(三)交通影響分析:本案請依下列各點修正計畫書,並先行送請市府交通局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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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附件十1.依高雄市政府99年10月18日高市府都二字第0990062354號函送補充資料三第6-2頁所述,本案交通影響分析係以122,730平方公尺為基礎,惟本案總容積上限訂147,718平方公尺,建請重新依本案總上限,檢討修正交通衝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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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依據內政部都委會審查意見,基地用地需扣除林務局之保安林用地,故調降特定商業專用區與特定住宅專用區之土地面積,因此總容積上限調整為138,567平方公尺,交通影響分析即依據此修正後之最新總容積上限進行評估。1.詳計畫書P6-1~242.有關目前凹子底與左營連繫可能產生交通瓶頸,以及本基地規劃之交通動線可否解決交通問題等,請補充有具體成效之交通改善措施,而非一般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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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減輕基地開發對鄰近地區道路系統之衝擊,本案自我設定以不超出原工業區衍生交通量限制為基礎,以低密度開發為主,並規劃基地車輛進出動線,以及於社區與三鐵車站間提供免費接駁車,以提昇大眾運具比例與滿足銀髮族需求,以期達到減少本基地開發對周邊道路衝擊之目的。此外,本案亦針對基地周邊服務水準較差之翠華\/大中二路路口,補充「翠華\/大中二路口以適應性控制號誌系統提升路口運作效率」之具體改善策略。2.詳計畫書P6-20~223.停車供需分析中涉及路外停車場需求之檢討情形,及其與細部計畫停車場用地之關係,請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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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依據最新樓地板面積,修正停車供需分析結果。另本案適用「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八款第三目之規範內容,故需規劃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或停車空間,而本案留設之路外停車場可劃設汽機車停車格位數,可滿足審議規範內容之需求。相關說明詳如運輸需求預測分析之(三)停車供需分析之第2項公共停車空間檢討所述。3.詳計畫書P6-9~11內政部內政部內政部內政部第第第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辦理情形說明辦理情形說明辦理情形說明辦理情形說明備註備註備註備註4.本基地與鄰近規劃轉運專用區之關聯性,以及交通分析資料請儘量更新至最近年度等,請補充敘明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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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關本基地與轉運專用區之關連性,本案參考「高速鐵路左營車站轉運專用區新建工程-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民國95年)與「高高屏跨域交通運輸系統整合規劃及多功能運輸中心」(民國99年)之規劃結果,將高鐵左營站轉運專用區開闢及基地周邊地區開發後之旅次,經由路網指派後,做為目標年於本基地開發前之道路流量,詳如交通衝擊評估之內容所示;另本案依據高雄市政府「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規定,於民國99年11、12月針對基地鄰近500公尺半徑圈內之道路交通系統、大眾運輸系統及停車供需進行交通現況補充調查,詳如交通運輸發展現況之內容所示。4.詳計畫書P6-12~15;計畫書P3-11~(四)都市防災:因應氣候變遷暴雨頻繁,請詳加探討本案基地排水及滯洪功能,並於適當區位規劃滯洪設施,以減災害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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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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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區排水及滯洪設施依據95年高市工水二字第0950010843號函及100年高市水工字第1000013244號函,本計畫區經審查後大致符合高雄市政府水利局(原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排水設施要求,經本計畫依據水土保持計畫及相關評估後,因計畫區外鄰近之半屏山自然公園已設置有五大沉沙滯洪池,總容量為348,520m3,為總設計量之6.42倍,故計畫區內不重複設置大型都市防災滯洪設施,僅於計畫區內東側較低處公共設施用地或建築空地佈設B1、B3及B5三處地下滯洪沉砂共構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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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為日後管理及維修之需,永久性滯洪沉砂池上方不得有構造物之設置。另計畫區內應配合半屏山自然公園設置之滯洪池設置專屬排水水道注入區域排水箱涵,專屬排水水道之排洪能量應與計畫區外滯洪池排洪能量配合,以因應氣候變遷並減少災害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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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計畫書P5-17~20;附件(五)其他應檢討或修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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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基地東側劃設綠地與12公尺計畫道路之規劃論述是否合理,以及與壽山國家自然公園之關聯性,請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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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遵照辦理。基地東側劃設12公尺計畫道路部分,已於100年1月20日與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進行研商,經研商後,原提方案可避免基地衍生車流與三鐵站前進出車流混流,亦可簡化基地南側25M計畫道路之路口複雜度,因此交通局建議仍以原方案(計畫區內道路與15M站前路銜接)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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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計畫區內綠地及壽山國家自然公園之關聯性,已將目前計畫區西側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半屏山地區)計畫納入上位及相關計畫中描述,亦於參、基地及鄰近地區發展現況,針對其自然資源植物之分布進行相關資料之蒐集,以利了解計畫區劃設土1-1詳附件1-2詳計畫書P2-7~8;P3-2~內政部內政部內政部內政部第第第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辦理情形說明辦理情形說明辦理情形說明辦理情形說明備註備註備註備註地使用分區時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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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地東側細部計畫綠地之公益性與可及性不高,經市府補充說明其劃設區位係基於生態考量,惟仍有疑義,建請市府加強理由說明,強化與其他地區之交通可行性,並請研究可否將部分綠地劃設於台鐵出口處附近,提高其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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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遵照辦理。增設部分綠地劃設於台鐵出口處附近,串連計畫區北、西及南側綠地系統,亦可提供計畫區周邊半屏山生態串連及高鐵站周邊開放空間,並增強其綠地之開放性及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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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詳計畫書P5-10~13.有關細部計畫規劃之重要公共設施用地(如綠地),請提升為主要計畫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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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遵照辦理。有關計畫區內重要公共設施用地(如綠地),已提昇為主要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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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詳計畫書P5-1~124.本案都市設計管制(如建築量體、高度限制、視覺景觀、微氣候、天際線等)之指導原則,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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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遵照辦理。有關本案都市設計管制(如建築量體、高度限制、視覺景觀、微氣候、天際線等)之指導原則已納入伍之六細部計畫指導原則及捌之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構想進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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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詳計畫書P5-15、P8-7~135.本案特定高鐵住宅發展專用區及特定高鐵商業發展專用區,為簡化用語,以及與高雄市一般住宅區及商業區之有所區別,經市府列席代表建議修正為「特定住宅專用區」及「特定商業專用區」,同意依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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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遵照辦理。本案特定高鐵住宅發展專用區及特定高鐵商業發展專用區,簡化修正為「特定住宅專用區」及「特定商業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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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計畫案名前經市府建議修正為「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凹子底地區工業區及鐵路用地為特定高鐵住宅發展專用區、特定高鐵商業發展專用區、綠地用地(建台水泥原廠區變更開發)案」,請再配合變更主要計畫內容,並刪除「開發」二字,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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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遵照辦理。計畫案名配合修正為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凹子底地區工業區及鐵路用地為特定住宅專用區、特定商業專用區、綠地用地(建台水泥原廠區變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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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關本案同意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審查通過之水土保持計畫與環境影響評估等,請再將相關公文,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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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遵照辦理。有關水土保持計畫與環境影響評估相關公文等,已納入本次提送之主要計畫書附件六及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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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詳計畫書P3-31~32、附件六及附件七內政部第內政部第內政部第內政部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辦理情形說明辦理情形說明辦理情形說明辦理情形說明備註備註備註備註(六)自辦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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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如涉有林務局管有保安林土地,請先徵詢林務局之意見,如不同意納入自辦市地重劃範圍,建議予以剔除,惟仍應納入變更計畫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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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照辦理。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林治字第0991623557及1001602241號函,計畫範圍內編號2302號保安林範圍(林務局4筆土地)及編號2304號保安林範圍(國有財產局2筆土地)等土地,面積約3,309平方公尺,因依據森林法第24條規定:「保安林之管理經營,不論所有權屬,均以社會公益為目的」,不納入整體開發範圍內,仍納入變更計畫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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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詳附件一;計畫書P5-4~72.本案擬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其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比率應單獨計列,不含開發範圍內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4項土地之抵充,並請檢附高雄市政府地政處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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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遵照辦理。本計畫於第一次報內政部核定之主要計畫書內附件9檢附重劃評估報告及高雄市政府地政處95年7月20日函復重劃評估結果。另於第2次專案小組後,重新提送重劃評估報告至高雄市政府地政處進行認可,並將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檢附於主要計畫書中,以茲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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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詳附件3.本案請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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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於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由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有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由高雄市政府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記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高雄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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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照辦理。(1)詳計畫書P7-9內政部第內政部第內政部第內政部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辦理情形說明辦理情形說明辦理情形說明辦理情形說明備註備註備註備註(2)委員會審議通過記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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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遵照辦理。開發期程將於計畫書內載明,並據以執行。(2)詳計畫書P7-9(七)環境影響評估:本計畫區內開發行為,如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與行政院環保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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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辦理。本計畫前業經高雄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第21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並因計畫內容變更辦理環境差異分析。因本計畫尚處審議階段,俟修正計畫內容經都委會審議確認後,若涉及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將依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令規定提送環境差異分析報告,並納入計畫書內載明,以茲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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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依照本計畫按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將來若有個別開發行為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之相關規定,仍須依法另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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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計畫書P3-31及附件六附件建台水泥工業區變更開發案99年6月22日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辦理情形對照表(高雄市政府99年10月18日高市府都二字第0990062354號函)內政部第內政部第內政部第內政部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辦理情形說明辦理情形說明辦理情形說明辦理情形說明備註備註備註備註(一)「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及本會97年1月29日第675次會議報告案件第1案決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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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審議規範及決定事項之市府處理意見(詳附表一、二),經初步檢視後,建請市府針對各項規定逐項回應,填列具體處理情形,並請市府依審議規範及決定事項規定內容,重新檢討修正計畫書、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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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審議規範之處理情形,請於主要計畫書或細部計畫書敘明。至於前開決定事項之處理情形,請於主要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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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照辦理。業依會議紀錄檢送之附表一、二各項規定逐項回應,詳見補充資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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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遵照辦理。業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及內政部第675次會議報告案決定事項,計算捐贈土地及提供公共設施用地比例。經計算後,應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不得低於計畫面積之38.52%,試算過程詳見補充資料三。俟計畫內容經都委會審議確認後,於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中修正載明,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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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詳補充資料二2.詳補充資料三(二)公共設施負擔比例:原計畫工業區及鐵路用地變更部分,應分別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及高雄市政府87年1月12日公告發布實施「擴大及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區(通盤檢討)案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後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都市發展用地負擔比例規定案」有關規定,計算公共設施負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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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計畫內容業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與高雄市政府變更負擔規定試算,負擔比例如下(試算過程詳補充資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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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業區變更部分: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許可條件附表暨內政部都委會第675次會議報告案決定事項,估算自願捐贈土地及提供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經試算,變更負擔面積合計40,226.41㎡,約佔申請變更工業區總面積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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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鐵路用地變更部分:依高雄市政府87年1月12日公告發布實施「修正『擴大及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區(通盤檢討)案』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後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都市發詳補充資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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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5-12、P.7-2內政部第內政部第內政部第內政部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辦理情形說明辦理情形說明辦理情形說明辦理情形說明備註備註備註備註展用地負擔比例規定案」計算負擔比例。經試算,應負擔面積合計2,096㎡,約佔申請變更鐵路用地總面積4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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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併計工業區與鐵路用地變更負擔。本計畫應負擔總面積為42,322.41㎡,約佔總計畫範圍面積38.52%。故本計畫應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其比例不得低於總計畫面積之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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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檢討、補充或修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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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基地東側規劃12公尺道路用地過長,以及基地東側細部計畫綠地之公益性與可及性不高,請市府檢討其必要性,並研究是否有其他可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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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按細部計畫構想,考量高鐵左營站區西側區域,其聯外交通均以30~40公尺之翠華路為主要進出道路,缺乏聯繫臺一線(民族路)跨縣市聯絡道路,故於計畫範圍東側劃設一12公尺道路,除做為社區進出道路外,並預留基地北側之台鐵、東南、正泰水泥等地區未來開發後,向北延伸至民族路,做為地區性出入道路之可行性。屆時該12公尺道路往南可與高鐵左營站區西側倒E型道路銜接,往北則可連通臺一線(民族路),讓高鐵站區西側聯外路網更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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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有關本計畫綠地劃設位址公益性即可及性疑義乙節。係因本計畫於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綠色環保及公益團體多次向市都委會陳情反應,建台案辦理環評時曾發現境內有鴛鴦活動之蹤跡,故希望計畫變更後仍能保留一整體且大面積之生態綠地,並避免人為使用與侵擾,供生態復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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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就長遠觀點應協調東南水泥未來開發時配合此保留生態綠地。故經多次溝通協調及市都委會專案小組討論後,爰修正計畫內容,將生態綠地集中留設於基地北側,以充分發揮生態保育與復育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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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詳補充資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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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19~20(1-2)詳補充資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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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17、P.5-3內政部第內政部第內政部第內政部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辦理情形說明辦理情形說明辦理情形說明辦理情形說明備註備註備註備註2.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請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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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關基地周邊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現況等,請於計畫書敘明,並請將重要公共設施用地,提升為主要計畫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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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案應從高雄市、凹子底地區主要計畫區到本計畫區等空間尺度,探討其發展定位,敘明與周邊地區之發展關係,補充空間發展構想及相關說明,據以規劃土地使用。\
\
5.本案特定高鐵住宅發展專用區及特定高鐵商業發展專用區,與高雄市一般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區別,請補充說明,如無特別理由建議修正為住宅區及商業區。另本計畫案名似不宜以後續開發計畫或廣告企劃案名稱為名,建議作適當之修正。\
\
6.本案擬規劃為商業區及住宅區,請補充規模需求分析相關說明,並請於主要計畫強調其主題性及功能定位,以塑造地區發展特色及維護原有產業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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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案擬變更工業區為綠地部分,係以撥用或依其他方法令規定取得,基於公平原則及避免增加市府財政負擔考量,建議一併納2.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詳見「補充資料三-伍、實質發展計畫與捌、細部計畫構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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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地周邊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現況分析詳見「補充資料三-參、基地及鄰近地區發展現況」。另因12公尺寬之計畫道路於高雄市都市計畫層級屬細部計畫範疇,故將於細部計畫擬定時增設。\
\
4.本計畫整體構想與發展定位已於第1次報內政部核定之主要計畫書「肆、發展定位及構想之一、發展現況分析」敘明。\
\
再予補充說明,如補充資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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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高雄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多依「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辦理。該施行細則多以負面列舉說明禁止使用項目。為考量本計畫之發展特性,並配合開發計畫定位,爰以正面列舉方式載明允許之使用項目。且本計畫分區給予之使用強度亦與高雄市一般住宅區、商業區有所不同,故仍以特定專用區(即「特定高鐵住宅發展專用區」及「特定高鐵商業發展專用區」)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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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遵照辦理。計畫案名配合修正為「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凹子底地區工業區及鐵路用地為特定高鐵住宅發展專用區、特定高鐵商業發展專用區、綠地用地(建台水泥原廠區變更開發)案」。\
\
6.規模需求分析已於「補充資料-肆、發展定位及構想之三、發展構想」詳細說明。\
\
7.本計畫前業修正方案,將國有財產局土地一併納入整體開發區,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2.詳補充資料三P.5-13~14及P.8-6~103.詳補充資料三P.3-1~64.詳補充資料三P.4-1~3及P.4-11~20(5-1)詳補充資料P.8-1及P.8-6~106.詳補充資料三P.4-11及P.4-14~187.詳補充資料三P.5-1及P.7-1;另99.8.11會議內政部第內政部第內政部第內政部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辦理情形說明辦理情形說明辦理情形說明辦理情形說明備註備註備註備註市府財政負擔考量,建議一併納入市地重劃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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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請將最近幾年該地區災害歷史及地區防災計畫,摘要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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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有關本案同意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審查通過之水土保持計畫與環境影響評估等,請將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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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計畫書附件四高雄市都委會會議紀錄,建議僅列最後審議結果,其餘建議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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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經99年8月11日邀集國有財產局協調會議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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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遵照辦理。已於補充資料三-伍、實質發展計畫P.5-14~17說明,將納入計畫書內載明,以茲查考。\
\
9.已納入第一次送內政部核定之主要計畫書附件5及附件6。俟修正後計畫內容經都委會審議確認後,一併納於主要計畫書載明,以茲查考。\
\
10.遵照辦理,已簡化會議紀錄,僅保留高雄市都委會會議紀錄最後審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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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詳附件18.詳見補充資料P.5-14~179.詳見第一次送內政部核定計畫書附件5與6。本次參見補充資料三附件6與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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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簽訂協議書:本案申請人(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於主要計畫核定前,應檢附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或證明文件,與高雄市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依上開附帶條件規定,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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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辦理。於主要計畫核定前,檢附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或證明文件,與高雄市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依上開附帶條件規定,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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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附件1:99.8.11會議紀錄(五)自辦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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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市地重劃方式調整後,請檢附高雄市政府地政處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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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請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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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於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由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有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由高雄市政府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1.遵照辦理。本計畫已於第一次報內政部核定之主要計畫書內附件9檢附重劃評估報告及高雄市政府地政處95.7.20函復重劃評估結果。俟修正計畫內容經內政部審議確認後,將再次研提重劃評估報告,並請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核查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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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照辦理。\
\
1.詳補充資料三之附件4-市地重劃評估報告書內政部第內政部第內政部第內政部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辦理情形說明辦理情形說明辦理情形說明辦理情形說明備註備註備註備註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高雄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2)遵照辦理。開發期程將於計畫書內載明,並據以執行。\
\
(2)詳補充資料三P.7-5(六)其他:本計畫區內之開發行為,如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與行政院環保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
(六)遵照辦理。本計畫前業經高雄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第21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並因計畫內容變更辦理環境差異分析。因本計畫尚處審議階段,俟修正計畫內容經都委會審議確認後,若涉及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將依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令規定提送環境差異分析報告,並納入計畫書內載明,以茲查考。\
\
環境影響評估概要詳第一次報內政部核定主要計畫書附件5。本次參見補充資料三附件6。\
\
附表一「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查核表(高雄市政府99年10月18日高市府都二字第0990062354號函)審議規範市府處理意見備註","一、法令依據本規範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本計畫悉依本規範辦理-一之一、適用範圍(一)符合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依法檢討結果確已不適合繼續作工業使用者。\
\
(二)都市計畫區內極易造成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之工廠,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應予搬遷者。\
\
(三)其他為配合都市發展、經濟發展需要所作之必要變更。\
\
本計畫範圍左列第(一)項與第(三)項,處理情形如下:\
\
1.按本府85年11月1日公告實施「擴大及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工業區變更檢討原則,夾雜於住宅區(商業區)內之零星土地,不適於做工業區使用者,可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並且市區水泥廠遷移後,原址得視附近地區發展情形及其整體開發計畫,變更為其他土地使用分區。\
\
2.本計畫前經本府94年3月18日召開「研商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工業區變更,是否適應經濟發展需要有迅行變更都市計畫認定會議」研商,其結論(略):「……經本府工業主管機關表示,其工業區確實已不適合繼續留設,並經與會相關單位研商獲共識,本案係為適應本市經濟發展需要,有迅行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需要。……」。\
\
3.本計畫係建台水泥公司因應半屏山採礦權終止,停止生產作業及高鐵通車效益,向本府申請辦理之工業區變更開發案。\
\
2.本府94年3月18日會議紀錄,詳附件1。","二、辦理程序(一)通盤檢討1.各地區都市計畫擬定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定期通盤檢討時,應先全面清查工業區土地利用現況及設廠情形,會同工業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
2.經檢討結果如屬必要之工業區,不得辦理變更作為其他使用,並應由該管地方政府訂定整體開發利用、更新計畫,繼續作工業使用,必要時並得依法變更工業區之種類、使用性質,以促進其利用。\
\
(二)個案變更1.都市計畫區內極易造成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之工廠,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應予搬遷者,其遷廠後之舊址工業區土地,除依法變更為其他種類之工業區,繼續作工業使用外,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迅行變更為其他適當之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
\
2.申請人擬興辦之事業,合於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規定,本計畫辦理程序係屬(二)個案變更第2點,處理情形如下:\
\
審議規範市府處理意見備註並有具體可行之財務及實施計畫者,免依本部七十四年九月十九日台(七十四)內營字第三二八四七七號函規定程序報核,但其擬興辦之事業,依規定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應先徵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
\
1.本計畫前經本府94年3月18日會議確認係為適應本市經濟發展需要,爰簽奉市府核准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及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
2.本計畫前經建台水泥公司與本府產業主管機關(經濟發展局)研商投資意向與產業計畫後,於97年3月17日與本府簽署投資意向書,並投資意向書納入主要計畫內,以茲查考。1.本府94年3月18日會議紀錄,詳附件1。\
\
2.97年3月17日與本府簽署之投資意向書業納入計畫書,詳附件2。","三、工業區變更之基本要件(一)變更都市計畫工業區為非工業使用時,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應先徵詢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工業主管機關意見後,始得依法定程序辦理。\
\
(二)生產中之合法工廠,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都市計畫,其興辦工業人應於都市計畫報請核定時,檢具註銷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或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遷廠計畫書」。其遷廠計畫書所訂遷廠期程,並應納入計畫書規定之。\
\
(三)生產中之工廠申請變更工業區者,雇主在歇業或完成遷廠前,應先行依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及勞動契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以維從業員工權益。\
\
(四)為確保工業區變更使用後之都市環境品質,申請人應自行留設及興闢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自願分攤區外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及興闢費用,並列入主要計畫書及細部計畫書規定。\
\
(五)工業區變更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變更應採併行審查,並於各該都市計畫變更案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
\
(一)本計畫業經本府94年3月18日會議確認係為適應本市經濟發展需要,爰簽奉市府核准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及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
(二)半屏山採礦權已於86年7月終止。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廠之工廠登記業經本府經濟發展局93年12月30日核准註銷在案。故本計畫範圍內目前已無生產作業中之工廠。\
\
(三)同上。\
\
(四)處理情形如下:\
\
1.本計畫用地變更負擔及公共設施建設均依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續由變更申請人(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與高雄市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依核定都市計畫書暨所提整體開發計畫書確實實施,並納入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書規定。\
\
2.本計畫依內政部都委會第675次會議決議事項計算,工業區變更後其用地負擔比例不得低於38.52%。\
\
另申請人係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重劃後各項公共設施用地應無償捐贈高雄市政府,以同時符合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及各級都委會審議決議。\
\
(五)本計畫涉及環評部分,業經本府94年10月5日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第21次會議審查「有條件通過」在案,並已納入第一次報內政部核定之主要計畫書附件五。如審議內容變更,涉及需辦理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將依規定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內,以茲查考。\
\
(一)本府年3月18日會議紀錄,詳附件1。\
\
(二)建台水泥高雄廠工廠註銷登記資料詳附件3。\
\
(四)修正計畫內容詳補充資料三-P.5-11~13。\
\
(五)本府環評會第21次會議紀錄,詳附件4。\
\
審議規範市府處理意見備註(六)環境現況調查結果,具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或廢棄物污染者,其處理方式應納入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變更書件規定。(六)本計畫範圍原僅供水泥生產使用,廠房基地經調查結果並無土壤污染、地下水或廢棄物污染等情事。","四、工業區檢討變更原則(一)上位計畫之指導工業區面積之變更,應參考各該區域計畫之指導,依工業種類及工業密度為準,核實計算,並應依據各該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利用現況及設廠情形清查結果辦理。\
\
(二)區位1.工業區之區位,因都市發展結構之改變,對社區生活環境發生不良影響者,或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且不妨礙鄰近土地使用者,得予變更作為其他使用分區。\
\
2.經檢討結果,未整體開發完成之不適用工業區內舊有聚落,非屬違規使用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公頃,人口已達二百人,居住密度每公頃二百人以上,且能規劃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者,得檢討變更為住宅區。\
\
3.工業區內完整街廓實際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基地面積已達各該街廓面積百分之七十以上,且變更用途後,對鄰近土地使用無妨礙者,得劃設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
\
4.夾雜於住宅區或商業區內之工業區土地,經檢討結果,不適於繼續作工業使用者,得配合毗鄰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
\
5.本規範訂定實施之前,工業區內已興建完成之完整建築基地,現況已作住宅、商業或其他使用,且計算變更用途後,其現有建築結構、樓板荷重、消防設備、通道、停車空間等項,均符合建築法、消防法、建築技術規則等規定,並對鄰近土地使用無妨礙者,得檢討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
\
(三)總量管制1.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者,不得違反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有關住宅區檢討標準之規定。\
\
2.變更工業區為商業區者,不得違反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有關商業區檢討標準之規定。\
\
(四)編定工業區之檢討1.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工業區,經工業主管機關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為工業區者,在未經工業主管機關公告解除前,不得變更使用。\
\
2.編定工業區如有違反原核定計畫使用之情事者,工業主管機關應依前揭條例有關規(一)高雄市現況工業區總面積計約900公頃,本計畫面積10.9公頃。本計畫係因半屏山採礦權已於86年7月終止,配合高鐵通車效益及活化周邊土地利用所提變更開發案。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3年12月30日註銷登記,現況已無生產作業中之工廠。\
\
(二)本案區位符合左列第1點與第4點情形,說明如下:\
\
1.按本府85年11月1日公告實施「擴大及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工業區變更檢討原則,夾雜於住宅區(商業區)內之零星土地,不適於作工業區使用者,可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並且市區水泥廠遷移後,原址得視附近地區發展情形及其整體開發計畫變更為其他土地使用分區。\
\
2.按本府刻辦理之「擴大及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公開展覽計畫書,北高雄空間發展構想係打造左營高鐵樞紐經濟中心計畫,以增加商業區土地。本計畫範圍緊鄰高鐵、臺鐵與高雄捷運紅線三鐵共構車站,為提昇門戶意象與改善地區環境品質,爰申請變更開發。\
\
(三)按本府刻辦理之「擴大及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公開展覽計畫書,本市住宅區約佔全市都市計畫都市發展用地面積29.66%,商業區約9.49%;經本案變更後之住宅區約佔全市都市計畫都市發展用地面積29.70%,商業區約9.52%,尚符合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29條規定。\
\
(四)本計畫範圍之工業區非屬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之工業區,尚無違反左列第(四)項規範之處。\
\
(一)建台水泥高雄廠工廠註銷登記資料詳附件3。\
\
(三)修正計畫內容詳補充資料三-P.4-11。\
\
審議規範市府處理意見備註定處理。\
\
(五)檢討變更之優先次序同一都市計畫區內如有一處以上之工業區檢討變更者,應考量各該都市計畫區計畫人口實際所需住宅區、商業區總量之前提下,就其變更後之使用性質、區位、面積規模、捐贈土地面積、交通狀況、水源供應、排水系統、電力等公共設施、公用設備之配合條件,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擇優評定之。\
\
(五)本計畫範圍位處凹子底地區細部計畫區,該計畫區目前僅有本工業區進行檢討變更。本計畫計畫內容,均應依第(五)項規範辦理,並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五、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區之附帶條件引言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區,申請人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當地地方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下列事項,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
(一)依本審議規範規定自願捐贈工業區變更後一定面積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可供建築用地或提供一定金額之捐獻代金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縣轄市公所。但因情形特殊,經申請人與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議,報經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者,得以分期方式繳納,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
\
(二)通盤檢討建議變更之工業區,得於通盤檢討主要計畫變更審定後,由申請人併同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自行整體規劃、開發及建設,必要時由當地地方政府擬定之。\
\
(三)自願捐贈土地或捐獻代金作整體規劃開發者,工業區變更後區內全部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設費及樁位測定費,均應由開發者自行負擔,以符「社會成本內部化」原則。\
\
(四)應由申請人先行提出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併同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內規定,供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
(五)未依計畫書規定之遷廠期程、實施進度及協議書辦理者,由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查明,並於一年內依法定程序檢討變更恢復原計畫為工業區,其土地權利關係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
\
(一)本計畫將捐贈不低開發總面積38.52%之公共設施用地,並由申請人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重劃後本案各項公共設施用地全部無償捐贈高雄市政府。主要計畫經內政部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前,將依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與高雄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規定,據以執行。\
\
(二)本案之主要計畫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2月9日第340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續將依主要計畫指導原則及相關規定,擬定細部計畫。\
\
(三)同上開說明(一),並據以研擬協議書中。\
\
(四)本計畫範圍全部納入整體開發區,並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本計畫重劃評估報告書前業經本府地政處審核,並已納入第一次送內政部核定之主要計畫書附件九,以茲查考,(五)本計畫申請人之自提承諾開發期程,詳載於第一次送內政部核定之主要計畫書P.7-1~5。主要計畫經內政部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前,將依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與高雄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規定,據以執行。。\
\
(一)修正計畫內容詳補充資料三P.5-13。\
\
(二)修正計畫內容詳補充資料三P.8-1。\
\
(三)修正計畫內容詳補充資料三P.5-13。\
\
(四)重劃開發評估報告書,詳附件5。\
\
(五)修正計畫內容詳補充資料三-P.7-5。","六、許可條件(一)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都市計畫工業區,除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者外,應提供捐贈土地,及自行留設區內所需公共設施,不得低於附表之規定。但因實施都市更新而變更者,或通盤檢討變更基地面積過於狹小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
本計畫許可條件係屬左列第(一)項,處理情形如下:\
\
1.本計畫整體開發區係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
\
2.經估算,本計畫變更前後土地增值比例約153.59%。按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本計畫由工業區變更住宅及商業區之自願捐贈土地比例均屬第一級(即工變住應自願捐贈10%、工變商應自願捐贈15%修正計畫內容詳補充資料三P.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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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規範市府處理意見備註(二)前款因實施都市更新而變更者,應提供適當之公益設施,其面積由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決。公益設施樓地板面積除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予計算容積外,地方主管機關不得再依同項第五款規定給予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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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一款通盤檢討變更基地面積過於狹小情形特殊者,其應提供公益設施比例或繳交代金金額,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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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扣除上開自願捐贈土地後,剩餘部分應再提供30%作為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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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併計上開自願捐贈土地及自行留設區內所需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後,本計畫應留設不低於計畫總面積38.52%之公共設施用地,續由申請人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重劃後本案各項公共設施用地全部無償捐贈高雄市政府。","七、開發方式(一)區段徵收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或商業區,擬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者,應先會同當地地政機關評估可行性。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比例,依土地徵收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
(二)自願捐贈土地1、按本規範許可條件所訂自願捐贈土地比例,捐贈可供建築用地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為原則。\
\
2、自行留設作為區內必要性之公共設施用地,由開發者自行興建、管理及維護,土地所有權得仍屬原土地所有權人。\
\
前揭公共設施用地,如擬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作多目標使用時,以供作非營業性之公共使用者為限,其項目並應於都市計畫書中敘明。\
\
3、申請人同意確實依本規範所定附帶條件及許可條件辦理者,得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其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比率並應單獨計列,不含開發範圍內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辦理抵充之部分。\
\
(三)自願捐獻代金1、依附表自願捐贈之可供建築用地,得經當地地方政府同意,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以利整體規劃使用。\
\
2、依附表自願捐贈可供建築用地,但現況確無法本案開發方式係屬(二)自願捐贈土地,處理情形如下:\
\
1.本計畫範圍納入一整體開發區,並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
\
2.本計畫變更負擔全數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故無繳交代金之情形。\
\
3.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暨內政部都委會97年1月29日第675次會議報告案決議事項,本計畫依規定自願捐贈之土地及留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將透過重劃方式開發,並全部無償捐贈高雄市政府。\
\
4.本項所提「(二)自願捐贈土地……前揭公共設施用地,如擬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作多目標使用時,以供作非營業性之公共使用者為限,其項目並應於都市計畫書中敘明」、「申請人……得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其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比率並應單獨計列,不含開發範圍內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辦理抵充之部分。」及特定專用區之土地使用管制等規定,將於擬定細部計畫時於計畫書內詳予載明,並據以執行。\
\
修正計畫內容詳補充資料三P.5-12~13、P.7-2~3。\
\
審議規範市府處理意見備註捐贈者,得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
\
3、前二目自願捐獻代金,應按工業區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加百分之四十計算。但當地地方政府已另訂代金捐獻相關規定,且其捐獻數額不低於上述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
\
4、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另行訂定代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並成立專戶,專供當地都市建設之用。\
\
(四)其他依本規範檢討變更為特定專用區者,除各該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已訂有設置管理辦法、審核要點或審議規範,從其規定辦理者外,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視實際狀況審決之。","八、配合措施(一)自願捐獻之可供建築用地,應為完整可供建築之土地。\
\
(二)計畫容納人口應依每人五十平方公尺住宅樓地板面積,每四人為一戶之計算標準,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配置各項必要公共設施用地。\
\
(三)依院頒「改善停車問題方案」之規定,計算未來計畫區內居住人口或服務人口使用之車輛預估數之○‧二倍,規劃公共停車場或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公共停車空間。\
\
(一)本計畫自願捐贈土地(即工變住應自願捐贈10%,工變商應自願捐贈15%),均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不足之部分,將於擬定細部計畫時予以補足。\
\
(二)處理情形如下:\
\
1.本計畫開發後,除特定高鐵住宅發展區提供住宅使用外,特定高鐵商業發展區主要係提供結合休閒、觀光、娛樂、購物、旅館及住宅等設施於一體之多功能商業中心,供作商場、住商大樓及渡假旅館等使用。故特定高鐵商業發展區引入人口,係按居住比例占總樓地板面積40%計算,估計其居住人口。\
\
2.本計畫扣除應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後,特定高鐵住宅發展區面積約41,170平方公尺,特定高鐵商業發展區面積約26,366平方公尺。以每人平均居住面積50平方公尺之水準推估,居住人口預估將達2,277人;計畫人口淨密度約為338人\/公頃。\
\
3.本計畫開發後預計引進居住人口約2,277人,以每4人為一戶推計,相當於引進570戶居民。\
\
4.本計畫後續擬定細部計畫時,將增加綠地2.63公頃、停車場0.3公頃與道路1.3公頃,補足區內不足之公共設施。\
\
(三)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及高雄市法規「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申請建設執照預審案件建築物之機車位設置規定修正後條文」之相關停車格位設置規定,本計畫後續擬定細部計畫時,將於基地南側劃設停車場用地(面積2,967㎡),預估可供設置公共停車場格位數分別為小客車100席、機車300席(以含車道之每小客車格位面積20平方公尺、每機車格位面積3.2平方公尺計算),符合「改(一)修正計畫內容詳補充資料三P.5-12~13、P.7-2~3。\
\
(二)修正計畫內容詳補充資料三P.5-11~12。\
\
(三)修正計畫內容詳補充資料三P.5-12、P.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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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規範市府處理意見備註(四)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或特定專用區者,應配合地區需要,配置各項必要公共設施,以改善都市生活環境。\
\
(五)變更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該管地方政府地政機關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及有關規定,核實調整地價。善停車問題方案」之規定。詳細估算結果將依方案確認後修正於送部核定之報告書中。\
\
(四)本計畫考量公共設施檢討結果,已於細部計畫草案規劃綠地、停車場與等公共設施用地,期有效改善都市生活環境。\
\
(五)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本府地政處當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及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參酌該區現況實際發展情形及各項影響地價因素等,覈實調整公告土地現值。(四)詳補充資料三P.5-12、P.8-1~3。\
\
(五)本府地政處填復內容內容詳附件6。","九、工業區遷廠計畫書之格式,由經濟部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之。半屏山採礦權已於86年7月終止,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3年12月30日註銷登記,現況已無生產作業中之工廠。\
\
建台水泥高雄廠工廠註銷登記資料詳附件3。","十、申請人申請工業區變更為非工業使用案件除應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交由該管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徵詢該管工業主管機關意見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或審議之參考:\
\
(一)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並註明擬變更用途)。\
\
(二)土地變更範圍之全部地籍圖謄本、土地清冊、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套繪圖。\
\
(三)未來之開發使用計畫。\
\
(四)工廠登記證影本。\
\
(五)申請範圍內工廠搬遷或註銷意願書。\
\
未開發之工業區或已完成遷廠或停止生產並已註銷工廠登記之工業區申請變更者,無需檢送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書件。\
\
(一)計畫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均同意配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並已提供同意書件,將納入計畫書內以茲查考。\
\
(二)本案申請變更範圍內之全部地籍圖謄本、土地清冊、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套繪圖均已備齊,將納入計畫書附件,以茲查考。\
\
(三)未來開發使用計畫詳見主要計畫附件之開發及財務計畫。\
\
(四)半屏山採礦權已於86年7月終止,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3年12月30日註銷登記,現況已無生產作業中之工廠。。\
\
(五)同上。(一)詳補充資料三之附件一。\
\
國有財產局同意變更函如附件7(三)詳第一次報內政部核定之主要計畫書附件三。\
\
(四)建台水泥高雄廠工廠註銷登記資料詳附件3。\
\
十一、本規範規定事項,如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自治條例或各該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書另有規定者,或其屬配合國家重大建設者,得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就實際情形審決之,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一部之規定。若仍有未規定事項,仍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為準。\
\
本計畫除鐵路用地變更部分,依本府87年1月12日公告發布實施「擴大及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區(通盤檢討)案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後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都市發展用地負擔比例規定案」檢討辦理外,餘均依本規範規定辦理。鐵路用地變更負擔詳見第一次報內政部核定之主要計畫書第7-3頁至7-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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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本會97年1月29日第675次會議決定事項查核表(高雄市政府99年10月18日高市府都二字第0990062354號函)本部都委會第本部都委會第本部都委會第本部都委會第675次會議決定事項次會議決定事項次會議決定事項次會議決定事項市市市市府處理意見府處理意見府處理意見府處理意見備註備註備註備註","一、為提升都市機能及環境品質,並促進整體發展,變更範圍宜以一個街廓或面積達一定規模以上為原則;若變更範圍非屬完整街廓者,得以整體規劃並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同街廓內後續變更審議之準則。1.本計畫係以建台水泥原廠區範圍完整工業區街廓提出變更申請。\
\
另為避免遺留零星工業區,並兼顧綠地保育功能,一併將廠區西側之國有工業區土地一併納入範圍。\
\
2.計畫範圍北側之工業區,前經本府97年10月2日召開會議徵詢開發意願,經東南、正泰水泥二公司表示,目前廠區仍有生產作業,短期內無變更需求,長期則願配合本府規劃政策。\
\
97.10.2建台案開發議題會議紀錄詳附件","二、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不得以代金方式折算繳納,惟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改採代金者,其代金須優先回饋當地之公共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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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依法應捐贈及自願提供之土地,均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無繳交代金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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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後之住宅區、商業區其容積率不宜比照周邊住宅區、商業區容積率,其基準容積率依下列計算式檢討核算,且經核算後之基準容積率不得大於原計畫住宅區、商業區之容積率。\
\
F1=【A/(A-\u0002A)】×FF1:變更後之基準容積率。\
\
F:變更前工業區之容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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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變更前工業區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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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0002A:變更前工業區面積扣除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面積後,其剩餘部分劃設百分之三十為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按建台水泥公司依內政部都委會第1次專案小組決議修正後之細部計畫構想土地使用配置方案進行估算:\
\
1.工變特住三面積:70,997㎡2.工變特商二面積:34,463㎡3.F=160(%)A=105,460(㎡)△A=(105460-7099.70-5169.45)×30%=27,957.26(㎡)F1=【A/(A-\u0002A)】×F=217.72%變更後之基準容積率為217.72%-","四、變更後建築基地原則不得適用開放空間及增設停車場空間等相關容積獎勵規定。但變更後總容積未超過第五點上限規定,且經各級都委會審決有助於改善當地公共設施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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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市市都委會99年2月9日第340次會議業審決:「本地區不適用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法規之容積獎勵規定;亦不適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相關規定」。故本計畫續將依各級都委會決議暨主要計畫指導擬定細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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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補充資料三-P.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