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601-審議事項-第1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南港區鐵路地下化沿線土地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7601
案件id
TRkOcJ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委會98年8月11日第598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98年9月7日府都規字第098352180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計畫書公民團體對本案之反映意見。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委員正民、林前委員秋綿、顏委員秀吉、張委員梅英、高委員惠雪、黃前委員德治(後由林委員志明接任)、羅前委員光宗(後由蕭委員輔導接任)等7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馮委員正民擔任召集人。案經本會專案小組於98年10月12日、99年1月29日、3月15日、4月15日、100年5月23日召開5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臺北市政府100年7月4日府授都規字第100338581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100年7月4日府授都規字第100338581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有關本計畫範圍內之商業區土地,不受「修訂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內獎勵容積不得超過原法定容積之50%規定,惟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2倍之法定容積乙節,因本案係指標性都市更新案之一,請將本案商業區土地指定為策略性再開發地區,並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有關規定,獎勵建築容積及簽訂協議書載明應捐贈內容。
- 二、臺電中心倉庫以東變電所用地以南之工業區土地,原則同意朝向商業區規劃,建請先行整合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意願,研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變更都市計畫書、圖草案,另案依相關程序辦理。
- 三、考量都市綠廊與開放空間之串聯,請於細部計畫檢討時,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或規定留設必要之開放空間。
- 四、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請檢附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五、計畫書第33頁引述頁次錯誤部分,以及計畫書第75頁更新開發範圍錯誤部分,請配合修正。
- 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中,陳情人胡寶蓮女士已列席說明,除編號第11案經臺北市政府研提「如將該5筆地號土地納入市地重劃辦理範圍,重劃總平均負擔僅由48.45%略降至47.98%,仍超過法定上限45%,對財務負擔並無太大助益。另本案目前重劃範圍係以公有土地為主,該5筆土地位於編號D區西側,考量權屬複雜且為保障私有地主分配土地權益,故本府建議該5筆土地不納入重劃範圍,後續循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開發,建請相關土地所有權人研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另案依相關程序辦理,市府將予協助。」之意見,同意依照辦理外,其餘陳情意見同意依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 七、本案得視實際發展需要,依下列各點辦理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一)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臺北市政府於臺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臺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3、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辦理擬定細部計畫先期作業。
(2)於臺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二)擬以都市更新方式開發部分:為避免本案發布實施後未實施都市更新前,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問題,於本會審定後,先依審定之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屆時如涉及需調整本會決議文者,則再提會討論。
附錄附錄附錄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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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臺北市政府依歷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如附件),以該府100年5月5日府都規字第10032277800號函送計畫書、圖,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該府上開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檢送計畫書32份(修正部分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再提委員會議討論。
(一)容積上限:計畫書第55頁,有關本計畫範圍內之商業區土地,不受「修訂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內獎勵容積不得超過原法定容積之50%規定,惟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2倍之法定容積乙節,因與鄰近工業區變更案例不同,市府已敘明理由(詳附件),請再加強相關論述,提委員會報告。
(二)計畫書、圖應修正事項:
1、本案擬以市地重劃開發部分,參酌相關變更案例,實施市地重劃範圍內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不含費用負擔)不得低於40.5%,惟如未達上開規定比例者,非有特殊理由,其基準容積應予降低,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2、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請檢附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3、本案變更為商業區後,允應由開發者提供足夠之停車空間,不宜再適用增設停車空間容積獎勵規定,請於計畫書規定。
4、計畫書第53頁,有關臺鐵調車場應回饋之土地,係因90年9月28日發布實施之「修訂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及本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有土地變更而衍生之回饋,請將市府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相關協調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並請配合修正計畫書相關內容。
5、本案計畫書請補充變更後主要計畫示意圖,以利查考。
6、計畫書變更主要計畫內容分為市地重劃、一般徵收、都市更新及研擬都市計畫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後另案辦理等,請依各該不同方式於主要計畫圖上(1/3000),儘可能明確標示其編號、範圍及變更斜線,以利後續查核。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
(四)後續辦理事項:本案得視實際發展需要,依下列各點辦理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1、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臺北市政府於臺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臺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3)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A、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辦理擬定細部計畫先期作業。
B、於臺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C、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2、擬以都市更新方式開發部分:為避免本案發布實施後未實施都市更新前,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問題,於本會審定後,先依審定之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屆時如涉及需調整本會決議文者,則再提會討論。
(五)建議事項:
1、有關「修訂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內相關規定,如有無符合發展需求或窒礙難行者,建請市府儘速依法辦理主要計畫通盤檢討。
2、本計畫案分為數個都市更新案,其中涉及公有土地及國營事業土地部分,後續請營建署(都市更新組)協調各該土地管理機關及國營事業機構,公開評選實施者或自行擔任實施者,擬具都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3、台電公司列席代表建議可考量將台電中心倉庫所在之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土地(如地下第5、6層)設置變電相關設施乙節,建議請台電公司與當地民意代表及臺北市政府繼續溝通協調。
附件
- 附表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胡寶蓮君98年9月13日陳情臺北市南港區南港段二小段898地號等五樓工業住宅(工二),係合法有權狀之建物,不要市地重劃,也不要工業區變更審議規範,請從寬審核,哪就是不用捐地又能變更,希望能變更為住三之二(容積率400%),然後以都市更新方式爭取容積獎勵,以配合周邊重大建設及環境景觀,並利重建乙案。經查陳情地點位於本府90年9月28日府都二字第9010582400號公告「修訂台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之I-10街廓,該都市計畫原則同意將陳情地點所在街廓由第2種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惟仍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後,主要計畫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提會討論,細部計畫得先依法定程序併同辦理;在未依上開計畫辦理前,則維持原計畫。是以,本案考量陳情地點所在街廓得由私人自行整合申辦都市計畫變更之情形下,遂未將陳情地點所在街廓納入「變更臺北市南港區鐵路地下化沿線土地主要計畫案」範圍內。
本案經陳情人列席說明,依市府研析意見,因非屬本變更案計畫範圍,且陳情人陳情工業區土地於90年間,已原則同意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建請陳情人另案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關規定辦理,如無法依該規範辦理者,請陳情人敘明理由送請市府另案檢討該地區都市計畫,並請市府給予積極回應。
2臺北市政府98年10月5日府授都規字第09836516000號函送未署名民眾以電子郵件陳情台鐵局土地直接由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甚至還有從公園用地變更為商業區,而且都不用參加市地重劃負擔。如果臺北市都委會可以讓台鐵局不用回饋就變更,那我們的土地也應該比照辦理,不需參加市地重劃,直接變更為商業區乙案。經查所指土地應為南港客車廠,該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現況為策略型工業區、交通用地及公園用地(面積約10.5公頃),原係90年9月28日「修訂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由鐵路用地變更而成。
復於前揭97年計畫內將部分交通用地及公園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土地(即計畫書第46頁所指之B1地區),並要求國有財產局、臺灣鐵路管理局回饋部分策略型工業區土地(即計畫書第46頁所指之B2地區)及公園用地、道路用地予本府。是以,本案並非無條件將國有財產局、臺灣鐵路管理局管有之土地變更為商業區。本案建議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3胡寶蓮君等未署日期陳情書陳情所有土地變更為住三之二,不必捐地,用捐錢,但也要捐少一點,並建議給予協助,訂定合理且現實能力上可行的回饋方法,讓政府土地回饋與合法地主間能共同合力應付開發,並將都市發展做到更好的共好決心乙案。-併本表編號1。
4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年11月4日北市都規字第09837593900號函轉胡寶蓮君98年10月25日再次陳情意見,要求免循「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回饋土地,改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且希望建物改建後面積不縮水,又能增加停車位乙案。-併本表編號1。
胡寶蓮君98年12月4日陳情臺北市南港區南港段二小段536地號等工二土地,建議以繳代金方式辦理,讓工二與周邊住三整合開發乙案。臺北市政府98年12月23日府授都規字第09815748000號函送研析意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