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601-審議事項-第4案:內政部函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7601
案件id
dbsTq2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前提經本會100年4月26日第754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有關補辦公開展覽期間人民或機關團體陳情意見部分,除…編號4有關陳情人建議維持垃圾處理場用地乙案,…編號5有關建議本計畫工業區容積率管制及獎勵措施再予提高部分,…交由本會專案小組先行聽取簡報,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
- 二、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彭委員光輝、林前委員秋綿、李委員正庸、張委員梅英、蔡委員玲儀、蕭委員輔導等6位,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於100年6月17日召開專案小組簡報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並經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0年7月11日城規字第1001001713號函檢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研處情形及相關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通過條文內容本次專案小組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修正條文內容說明三四、工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60﹪,容積率不得超過120﹪。原依「獎勵投資條例」開發者,容積率不得超過140﹪。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之新興重要產業適用範圍,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得提高容積率為不得超過180﹪。三六、工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60%,容積率不得超過120%。非屬山坡地範圍或特定水土保持區範圍者,得提高容積率為不得超過140%。三六、工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60%,容積率不得超過120%。非屬山坡地範圍或特定水土保持區範圍者,得提高容積率為不得超過140%。維持本會第740次會議通過條文內容。
三五、工業區土地自本次專案通盤檢討發布實施之日起5年內,提出設廠之申請,且設廠計畫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用水及用電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其容積率得予提高為不三七、工業區非屬山坡地範圍或特定水土保持區範圍,且設廠計畫經該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用水及用電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三七、工業區屬經整體開發完竣地區,且設廠計畫經該市、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水土保持計畫、用水及用電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1.考量工業區如屬經整體開發完竣地區,其區內已有較充足之公共設施,環境容受力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相對較高,且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均已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之開闢費用,較符合使用者負擔之公平原則,爰建議將有關適用本點規定之工業區範圍,得超過210﹪;其屬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重要策略性產業,申請人並自願捐獻一定金額予當地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者,其容積率得予提高為不得超過300﹪。
前項自願捐獻金額應於申請建築執照時繳交,其計算式如下:
捐獻金額=申請建照之工業區基地當期土地公告現值總額*(申請提高之容積率-210﹪)/210﹪*10﹪關核准者,其容積率得予提高為不得超過210﹪關核准者,其容積率得予提高為不得超過210﹪修正為屬經整體開發完竣地區之工業區,以資周延。
2.此外,並建議增訂水土保持計畫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始得適用本點規定,以資周延。
3.至原35條後段有關93年3月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發布實施之日起5年內,「其屬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重要策略性產業,申請人並自願捐獻一定金額予當地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者,其容積率得予提高為不得超過300﹪。…其計算式如下:」及計算公式部分之規定,係92至93年間為因應振興經濟發展及配合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發展重要策略性產業之特殊需要而訂定,有其特殊適用要件與試用期間之限制,上開規定之適用期間已於98年3月屆滿,考量其他都市計畫地區並無類似規定,恐有衍生公平性爭議,且將因此將造成工業區全面提高使用強度,大量增加樓地板面積,除增加用水及用電之數量外,更將衍生交通量之增加、聯外道路容量是否足夠、污水、垃圾處理、水土保持計畫、地表逕流、滯洪設施、污水處理及對周邊生態環境之衝擊、土地容受力與承載力等課題,均待釐清,爰建議予以刪除。
2.至於個別工業區,如因其產業特性或製程之特殊需求,認為仍有再檢討提高容積率之必要者,得另案經各該產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依法定程序另案提出申請變更都市計畫。屆時再依照個案申請變更計畫內容,考量其產業發展特性及使用需求、當地環境容受力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等因素,審酌是否適宜調整提高容積率或檢討調整為其他適當之使用分區,以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