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601-審議事項-第5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殯葬設施專用區、停車場用地及綠地用地)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7601
案件id
sfEjQp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98年11月10日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18次會議審決在案,決議(略以):「為利後續計畫執行與管制,有關依上開審議規範規定辦理之捐贈回饋事項,本案申請開發人(頤親園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報部核定前與桃園縣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據以執行」。惟計畫書中回饋金之提撥尚有載明依照「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規定繳納之回饋金部分,致申請開發人與桃園縣政府簽訂協議書時衍生爭議,無法達成共識,由桃園縣政府100年3月1日府城都字第1000025763號函檢送修正計畫內容,請本部再協助提會討論。
- 二、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原專案小組委員(召集人:林前委員秋綿),組成專案小組就計畫書中有關回饋金規定部分再行討論,復於100年3月25日及6月7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有關回饋金計算方式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並請桃園縣政府一併檢討修正計畫書實施進度及經費中引用「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等相關文字,以避免造成雙方文字解讀及認知爭議外,其餘仍請桃園縣政府依照本會98年11月10日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18次會議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附錄附錄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案業經98年11月10日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18次會議審決在案,有關計畫書中回饋金之提撥尚有載明依照「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規定繳納之回饋金部分,致申請開發單位與桃園縣政府於簽訂協議書時衍生爭議,無法達成共識,由桃園縣政府檢送修正計畫內容到部,由本專案小組協助於100年3月25日邀集原專案小組委員及相關單位,就回饋金部分再行討論,建議桃園縣政府邀集府內農業單位、民政單位及城鄉發展單位,與申請開發單位就回饋計畫中有關回饋金之提撥及計算方式再進行協商,並依協商共識修正計畫書內容。
案經桃園縣政府與申請開發單位於100年5月3日召開回饋金疑義研商會議,雙方仍無法取得共識,桃園縣政府與申請開發單位分別檢送意見到部,依專案小組上開初步建議意見,為避免因上述爭議而延宕促參案件之推動時程,爰再由本專案小組邀集相關單位繼續召開第2次會議,獲致具體共識及建議意見,請桃園縣政府於本案提請委員會討論時,妥予補充說明,由委員會討論決定:
(一)依桃園縣政府民政局列席代表針對殯儀館促參案補充說明,依據該府94年規劃調查報告,至民國112年,該縣南區殯儀館禮廳數量需求尚不足8間,推動本案有助於紓解南區禮廳不足問題,本案具有急迫性需求,目前都市計畫變更回饋金爭議未解決,後續都市設計審議、殯葬設施審議及建照申請無法進行,本案恐無法如期於101年底完工,並於102年1月起營運,有關回饋金部分建請本部都委會協助協調折衷方案,以避免本案促參時程無限期延宕。綜上,本案仍有繼續推動辦理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建議桃園縣政府與申請開發單位仍應就開發回饋部分協調取得共識,以利本案推動。
(二)查本案本會專案小組100年3月25日再提會討論案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申請開發單位除須回饋相關公共設施用地及興闢與管理維護費用外,尚須再繳交回饋金乙節,經本次會議再次與桃園縣政府及申請開發單位列席代表確認後,應無疑義。惟針對回饋金之提撥與計算方式,桃園縣政府與申請開發單位仍無法達成共識,分別於本次會議提出修正建議意見:
1、桃園縣政府:「依都市計畫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換算捐贈;並以變更面積當期公告現值5%繳納回饋金。」2、申請開發單位:「回饋金之計算以都市計畫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實際面積以最後分割面積為準)*5%」依上開修正建議意見,桃園縣政府與申請開發單位對於回饋金之提撥與計算方式採「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應有共識;惟計算基準究係採係以變更面積為準,抑或以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為準等節,雙方仍無共識。
(三)考量本案係為桃園縣政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審核通過之BOO模式促參案,殯葬設施專用區未來開發後將有營運收入,本會專案小組經充分討論後,建議可參考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40點:「申請變更使用範圍內規劃作為商業使用之土地,應提供都市計畫變更後第一次土地公告現值與該規劃作為商業使用土地面積乘積之5%金額」規定之精神,建議本案以變更為殯葬設施專用區之範圍(1.8702公頃)作為回饋金之計算基準,爰有關回饋金之計算方式,建議採「依都市計畫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換算捐贈;並以殯葬設施專用區之範圍(1.8702公頃)當期公告現值5%繳納回饋金」之方式辦理。
(四)上開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方案,提請大會討論決定。如經大會審決通過,有關本案計畫書實施進度及經費中財務計畫與回饋計畫部分,因引用「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致造成雙方文字解讀及認知爭議乙節,請桃園縣政府一併檢討修正相關文字,以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