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611-審議事項-第7案:原臺中縣政府函為「變更大甲(日南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7611
案件id
HHSWR7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臺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11月30日第36屆第7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中縣政府99年3月18日府建城字第0990083176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以上開都市計畫書、圖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6月29日第733次會審議完竣,其中決議略以:「本次通盤檢討相關規劃檢討內容未臻周詳,為促進都市未來之整體發展與實際之需要,故退請臺中縣政府重新規劃後再報部審議。」,原臺中縣政府以99年9月30日府建城字第0990309052號函送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到部,並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劉委員小蘭(召集人)、李委員正庸、林前委員秋綿、鄒委員克萬、及蕭委員輔導計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100年5月5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後,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臺中市政府100年8月3日府授都字第1000147485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决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臺中市政府於100年8月3日府授都字第1000147485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附錄附錄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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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到部後,提請本部都委會審議。
- 一、請市政府補充本計畫區有關地方產業之特色、人文景觀資料,並依據臺中市發展定位、構想及土地使用型態等,研擬本計畫未來發展目標、特色納入計畫書。
- 二、公共設施用地:本案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19,000人核算,兒童遊樂場不足0.24公頃;合計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計6.03公頃佔全部都市計畫面積1.9%,低於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面積公頃)之規定,故請妥為調整補充,另國中小用地部分請依新修訂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8條相關規定重新檢討,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本計畫區人口成長推估民國87年至民國97年人口數由10,446人增至12,147人,共增加1,701人,平均增加率為1.49%,人口成長呈現微幅增加,而本次通盤檢討及相關公共設施用地,僅增加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面積約2.34公頃),為求審慎周延,請臺中市政府補充資料並詳予說明。
- 四、都市防災計畫:請補充本計畫區歷年災害發生類型、災害史(含自然及人為災害狀況、發生頻率、危害程度)及災害潛勢分析等資料,並針對地方特性妥為規劃相關之防災救災設施,並納入計畫書中作為執行之依據。
- 五、為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市政府妥為檢討既成道路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之旨意。
- 六、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 七、為統一名稱將墓地變更為墳墓用地並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
- 八、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如后附表一。
- 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如后附表二。
附附附附表一表一表一表一變更大甲變更大甲變更大甲變更大甲((((日南地區日南地區日南地區日南地區))))都市計畫都市計畫都市計畫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1本計畫。計畫年期民國100年計畫年期民國110年原計畫目標年,即將屆滿,配合中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將計畫年期調整至民國110年。
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2文中北側。住宅區(0.01)學校用地(0.01)臨江段704-6、704-7及704-8等三筆地號土地位於日南國中北側圍牆內,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者為教育部。目前實際供學校使用,故將部分住宅區變更為學校用地,以符合實際。
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31-1號道路與2-1號道路交叉路口西側。
加油站用地(0.17)加油站專用區(0.17)現況已開闢為民營加油站使用,且為因應加油站民營化趨勢,將公共設施用地改列為土地使用分區,以符實際。
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台中市政府查明該加油站如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兼供便利商店等項目使用時,應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檢討變更原則」提出適當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並簽定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變4通天路南側機關用地(機三)(0.04)水利會專用區(0.04)該土地坐落於孟春段421、422及423等三筆地號土地,由於農田水利會屬社團法人,非公家機關,故將機關用地改列為土地使用分區,以符實際。
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機關用地變更為水利會專用區仍應有適當的回饋措施,如無須回饋亦請將具體理由納入計畫書敍明外,其餘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5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土地使用計畫內容,修訂部分條文內容。
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前後對照表。
變6日南國小西側機關用地「機五」(供電信局或公共建築使用)機關用地「機五」(供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使用)因應電信民營化,及中華電信公司目前對該用地並無使用需求,刪除供電信局使用,以符實際,另「公共建築」修改為「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
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7計畫區北側鄰里中心機關用地「機六」(供郵局或公共建築使用)機關用地「機六」(供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使用)因郵局非公家機關,及中華郵政公司目前對該用地並無使用需求,刪除供郵局使用,以符實際,另「公共建築」修改為「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
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8計畫區公二南側農業區(2.34)廣場兼停車場(2.34)經檢討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以計畫區公有土地補足停車場用地面積,考量本計畫區停車需求相對人口密集地區為低,且本區缺乏中心廣場以提供當地舉辦活動聚集場所,故於「公二」南側劃設一處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維持原計畫。
理由:區位不當。
註:1.表內面積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2.凡本次未變更部分,應以原計畫為準。
附附附附表二表二表二表二變更大甲變更大甲變更大甲變更大甲((((日南地區日南地區日南地區日南地區))))都市計畫都市計畫都市計畫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檢討表要點檢討表要點檢討表要點檢討表現行條文檢討後條文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未修訂。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惟臨接十五公尺以上計畫道路縱深三十公尺範圍內,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
-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惟臨接十五公尺以上計畫道路縱深三十公尺範圍內,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修訂條文。
刪除「得調整為」。建議除在臨接十五公尺以上計畫道路縱深三十公尺後增列「及面寬及面寬及面寬及面寬公尺公尺公尺公尺以以以以上上上上」外,其餘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臨接十五公尺以上計畫道路縱深三十公尺範圍內,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三○○。
-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臨接十五公尺以上計畫道路縱深三十公尺範圍內,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修訂條文。
刪除「得調整為」。
建議除在臨接十五公尺以上計畫道路縱深三十公尺後增列「及面寬及面寬及面寬及面寬公尺以上公尺以上公尺以上公尺以上」外,,,,其餘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四、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一○。
- 四、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一○。
未修訂。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八、宗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六○。五、宗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六○。項次調整。照原編號為八。
理由:
無變更編號之必要性。
- 五、機關、電信事業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六、電信事業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項次調整及修訂條文。
機關、電信事業專用區分別訂定。建議照原編號為五。
理由:
無變更編號之必要性。
- 七、水利會專用區供水利會辦公廳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增訂條文。1.建議修正為水利會專用區供水利會辦公廳及其附屬設施使用且不得作且不得作且不得作且不得作營利使用營利使用營利使用營利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
2.建議編號為六。
理由:
據臺中市列席代表稱維持原使用性質。
現行條文檢討後條文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九、加油站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八、加油站專用區供加、儲油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
項次調整及修訂條文。
加油站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1.建議修正為加油站專用區供加、儲油及其附屬設施使用,不得兼供不得兼供不得兼供不得兼供商店使用商店使用商店使用商店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
2.項次調整為七。
理由:
為符合加油站專用區營業性質。
- 五、機關、電信事業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九、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項次調整及修訂條文。
機關、電信事業專用區分別訂定,「機關」修正為「機關用地」。
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六、學校國中及國小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十、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項次調整及修訂條文。
「國中及國小用地」修正為「學校用地」。1.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項次調整為十。
十一、公園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五。增訂條文。建議刪除。
理由:
都市計畫臺灣省施行細則已有規定。
十二、兒童遊樂場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
增訂條文。建議刪除。
理由:
都市計畫臺灣省施行細則已有規定。
- 七、零售市場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十三、零售市場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
項次調整。1.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項次調整為十一。
十四、停車場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作立體使用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九六○。
增訂條文。建議刪除。
理由:
都市計畫臺灣省施行細則已有規定。
現行條文檢討後條文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五、墓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增訂條文。建議刪除。
理由:
本項併入綜合意見第9案。
- 十、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刪除。
(回歸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為考量都市發展,訂定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如下:
(一)退縮建築1.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之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十六、為考量都市發展,訂定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如下:
(一)退縮建築1.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之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項次調整及修訂條文。
刪除「2.如有特殊情形者,得由臺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確定。」及「前項以上地區,屬舊有都市計畫,……。」修正為「前項以外地區,……。」1.建議將「「「「尚未尚未尚未尚未配地之地區配地之地區配地之地區配地之地區」」」」字刪除,其餘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項次調整為十二。
理由:
文字修正。
現行條文檢討後條文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
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1.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如有特殊情形者,得由臺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確定。
2.前項以上地區,屬舊有都市計畫,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等規定辦理建築退縮,不另訂退縮建築。
(二)停車空間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上,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份每一五○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
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1.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前項以外地區,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等規定辦理建築退縮,不另訂退縮建築。
(二)停車空間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上,應留設一部停車現行條文檢討後條文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平方公尺及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如下表):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1-250平方公尺設置一部251-400平方公尺設置二部401-550平方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空間,超過部份每一五○平方公尺及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如下表):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1-250平方公尺設置一部251-400平方公尺設置二部401-550平方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十二、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十七、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項次調整。1.建議條文修正為「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透水土地透水土地透水土地透水土地種植花草樹木。」2.項次調整為十三。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十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項次調整。建議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及項次調整為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