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611-審議事項-第3案:原臺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新店都市計畫(配合新店榮工廠地周邊地區都市更新計畫)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611
案件id
ZEYpxP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4月23日第38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北縣政府98年6月9日北府城更字第0980432041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更新條例第8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提本會98年7月28日第711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聽取簡報及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卷,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前委員金鶚(召集人)、王前委員秀娟、林前委員秋綿、顏委員秀吉及高委員惠雪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並於98年9月3日、98年12月25日、99年4月29日及99年7月29日召開四次專案小組會議。
- 七、惟張前委員金鶚(召集人)於99年12月31日卸任,再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許委員文龍、王委員秀娟、林委員秋綿、顏委員秀吉及高委員惠雪等5位委員重新組成專案小組,由許委員文龍擔任召集人於100年6月1日召開第五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
新北市政府以100年8月3日北府城審字第1001016099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新北市政府100年8月3日北府城審字第1001016099號函送修正後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擬以新店榮工廠周圍之工業區辦理都市更新,以吸引新興產業進駐,達到活化土地及都市再發展之目標,惟考量都市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精神,並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故有關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如下:
(一)將擬劃設之「複合使用專用區」修正為「特定專用區」。
(二)「第一種特定專用區」限作產業使用,不得作住宅及商業使用,故同意自願捐贈土地比例為0%,容積率為300%。
- 二、請市政府補充有關第一種特定專用區之產業發展定位、引進之主軸產業及相關支援產業類別,並妥為訂定相關配套管制方式,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完備。
- 三、有關都市防災計畫部分,請市政府針對本案實質環境(緊鄰景美溪之河道轉彎敏感地區)、社經條件、災害特性及歷史,妥為制訂防災目標與原則、防災資源分析、災害潛勢或情境模擬與風險損失評估,防救災設施需求及防災空間系統配置等,並納入都市設計準則,作為執行之依據。
- 四、本案變更面積約22餘公頃,其中涉及更新面積達20公頃以上,本案如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請市政府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
- 五、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後公民或團體逕向本會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詳附表本會決議欄。
附表附表附表附表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後公民或團體逕向本會陳情意見綜理表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後公民或團體逕向本會陳情意見綜理表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後公民或團體逕向本會陳情意見綜理表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後公民或團體逕向本會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內容與建議事項本會決議1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更新單元一1.本公司新店鐵工廠用地,於95年間經內政部勘選為政府主導型都市更新示範計畫範圍,本公司本於公營事業,配合政府政策辦理。
2.本案都市計畫審議迄今逾5年,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歷年審議時明確指出,考量本計畫係為促進地區辦理都市更新並兼顧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故除提供30%面積之公共設施用地外,無須提供可建築用地,該計畫內容以辦竣公開展覽,本公司及其他地主多年來亦因信賴政府而配合辦理,惟本次提報大會內容,卻與之前公開展覽內容差異甚大,影響地主權益甚深。
3.本公司目前屬清理階段,奉行政院核定資產應予處分,惟本公司土地因配合政府都市更新示範計畫,而遭管制暫緩處分,本公司資產規劃及債務清償亦因此深受影響,如再要求捐贈可建築用地,不僅與原來報奉行政院核定之預估土地處分收益差異甚大,未來如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勢必由國庫負擔,影響國家權益甚鉅。
4.綜此,請本於政府誠信原則,並考量本公司配合政府政策參與都市更新之原意,實不同於一般工業區變更,與單純都市更新工業區變更有異,以及兼顧地主權益及尊重原計畫審議內容下,此負擔一定比例公共設施外,不另行捐贈可建築用地。併決議一。
【【【【附錄附錄附錄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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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份請加劃底線)、圖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考量本案地區產業轉型之趨勢,且為政府主導之都市更新計畫,故擬以主要計畫劃設「複合使用專用區」,供將來產業、商業及住宅複合使用,並於細部計畫中劃分「第一種複合使用專用區」、「第二種複合使用專用區」及「第三種複合使用專用區」,故請市政府妥為補充各複合使用專用區之相關土地容許使用內容、面積比例、回饋方式、開發強度及規劃原則。
- 二、本案係以都市更新專案通盤檢討重新塑造當地都市之整體環境,並賦予產業發展空間,參採新北市政府於會中提出之「工業區更新為複合使用專用區處理原則」中「第一種複合使用專用區」自願捐贈土地比例為0%,而容積率為300%,請市政府提會說明。
其具體理由為何?
- 三、本案「第一種複合使用專用區」開發後得作住宅、產業、辦公及其他使用,為避免不同使用行為相互干擾,建議應分棟規劃其使用內容,不作垂直空間複合使用,並明確載明各棟使用項目及管制內容。
- 四、本案擬劃設東西向22公尺計畫道路,該計畫道路與寶中路彎道所形成之路口,為避免成為交通瓶頸與影響行車安全,請考量其路口設計安全性,研提具體改善措施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五、有關本案為使工業區更新為複合使用專用區之使用,以下各點採納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請納入計畫書載明,以資明確。
(一)複合使用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5%。
(二)「第一種複合使用專用區」作產業使用(符合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第1、2款之無污染性產業)其土地面積不得小於更新單元總面積之50%。
(三)「第二種複合使用專用區」作商業使用,容積率不得大於282%;「第三種複合使用專用區」作住宅使用,容積率不得大於288%。
(四)容積獎勵:不得適用開放空間獎勵及增設停車場空間獎勵,且更新後建築基地之容積包含容積移轉及提供公益性設施之容積獎勵,不得大於基準容積之1.5倍。
(五)地下開挖率:本案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地下層最大開挖面積,以法定建蔽率加10%為原則,惟經都市設計審議得酌予增加,最大不得超過80%。
- 六、有關「第二種複合使用專用區」及「第三種複合使用專用區」後續自願捐贈土地部分,請新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並納入細部計畫規定,以資明確。
- 七、本案須另行擬定細部計畫部分,建議如經本會審定,應俟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細部計畫,以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屆時如需調整本會決議文者,則再提會討論。
- 八、為利執行,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需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縣政府應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併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 九、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
- 十、本計畫新北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依開發單元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修正如表一。
十二變更計畫圖:參採新北市政府所提修正意見調整變更計畫圖如圖一。
十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詳表二。
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項次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工四、工六、工七地區複合使用專用區17.49051.配合中央及縣(市)興建重大設施。
2.原工業區使用未符合產業發展趨勢。
3.積極導入產業園區概念,引入複合使用。
三工六北側公園用地2.3358透過更新事業計畫取得公園用地回饋,做為未來遠東工業區捷運站預定地。
1.寶橋路北側2.新設東西向22公尺道路及寶橋路235巷交口3.文小(十)南側廣場用地0.5831供形塑科技產業入口意像、街角廣場及校園門口廣場使用。
1.Ⅳ-7號道路至水防道路間東西向道路2.寶橋路235巷往北延伸至水防道路乙種工業區21.9078道路用地1.4984六醱
?n?水防道路^?區0.78 77^?區( ?供道路使用)0.78 77配合地區交?3??O5?,醚/交?屣及七計畫區西南側、寶橋路北側展h站用地0.1301展h站專用區0.1301配合中o岳h公屫岙<?,變更為展h站專用區。
合計--22.824 7--22.824 7--表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林德旺君等8人中興路與寶橋路交口(寶橋段205地號)考量新店市中興路與寶橋路交口(寶橋段205地號)與本案更新單元4相隔變電站、加油站等用地,未有連接相鄰,建議剔除本案範圍。1.酌予採納,考量205地號基地與本案相連性低,故剔除本案範圍。
2.建議該基地未來若進行開發,可由地主自行提送計畫。照市政府研析意見,酌予採納。
2正大尼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寶中路至寶橋路235巷間東西向道路位置東西向計畫道路位置造成單元二南側開發範圍之基地過淺,建議該計畫道路位置北移調整為原公展方案位置。本案報部審議版本業已於市都委會審議時採納正大尼龍公司建議調整路型,本次正大尼龍公司考量其實際開發需求再次提出陳情,建議提請委員會討論。照市政府研析意見,酌予採納。
圖一變更計畫內容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