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611-審議事項-第2案:原臺北縣政府函為「變更三重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611
案件id
lyf9fp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原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3月18日第397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原臺北縣政府99年4月15日北府城審字第0990327909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法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1、42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林前委員秋綿(召集人)、張委員梅英、劉委員小蘭、李委員正庸及黃前委員德治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於99年7月6日、99年12月7日、100年1月18日、100年5月4日、100年6月8日及100年6月20日召開6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初步建議意見,並經新北市政府100年7月28日北府城都字第1000805317號函送依上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計畫書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為:「1.依計畫線展繪,另因該區業已完成市地重劃作業,故請規劃單位參酌地籍並配合現況納入第二次通盤檢討作業變更草案辦理。另樁位MC873至C857路段東側基地,業已依樁位成果建築完成,為保障民眾合法權益,故不納入變更範圍。」3.在不影響交通通行及維護合法建物權益之考量下,參酌現況及地籍變更之。重製疑義序號125本案除涉及回饋部分請依初步建議意見八辦理外,其餘照原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公展公展公展公展編號編號編號編號新新新新編號編號編號編號位置位置位置位置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備註備註備註備註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0.0959)道路用地(0.0959)5523新興街道路用地(0.1511)住宅區(0.1511)1.22M道路樁位成果與計畫線相符,皆與5R、6R建物扺觸4.65M~4.87M,地籍未分割,現況空間約22M。
2.台北縣三重及泰山都市計畫成果清理改算及展繪套合作業疑義綜理表(三重地區第九次疑義研討會議)會議決議為:「依計畫線展繪,另請規劃單位考量現況納入第二次通盤檢討作業變更草案辦理。」3.在不影響交通通行及維護合法建物權益之考量下,參酌現況變更之。重製疑義序號126本案除涉及回饋部分請依初步建議意見八辦理外,其餘照原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加油站用地(油3)(0.0205)商業區(0.0205)5724菜寮加油站商業區(0.0016)加油站用地(油3)(0.0016)1.加油站區界樁位成果與計畫線不符,計畫線傷及北側7R建物達2.9M,地籍未分割。
2.台北縣三重及泰山都市計畫成果清理改算及展繪套合作業疑義綜理表(三重地區第九次疑義研討會議)會議決議為:「依計畫線展繪,另請規劃單位考量現況或加油站所有土地權屬範圍,納入第二次通盤檢討作業變更草案辦理。」3.為使土地使用分區與現況相符,參酌加油站用地建照(66重-476)所載三重埔段菜寮小段559-3、過圳小段211-7、209-19、部份209-20地號土地變更之。
重製疑義序號131本案除請於變更理由補充係配合都市計畫圖訂正及涉及回饋部分請依初步建議意見八辦理外,其餘照原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公展公展公展公展編號編號編號編號新新新新編號編號編號編號位置位置位置位置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備註備註備註備註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高速公路用地(0.5888)住宅區(0.5888)高速公路用地(0.4408)道路用地(0.4408)高速公路用地(0.2530)綠帶用地(0.2530)高速公路用地(0.1964)乙種工業區(0.1964)6025高速公路北側、仁愛街172巷附近綠帶用地(0.1442)住宅區(0.1442)1.12M道路樁位成果與計畫線相符,皆與4R建物扺觸5.01M~5.31M,符合規劃原意,地籍分割較與樁位相符,現況無調整空間。
2.台北縣三重及泰山都市計畫成果清理改算及展繪套合作業疑義綜理表(三重地區第九次疑義研討會議)會議決議為:「依計畫線展繪,另請規劃單位考量高速公路需求及周邊道路系統納入第二次通盤檢討作業研議辦理。」3.考量高速公路用地已開闢完成,另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民國97年8月25日路字第0970025688號函示有關該局管有路權範圍外之高速公路用地恢復原分區,故配合實際發展情況變更,以利計畫管理。
4.為提升本案變更後之住宅區與綠地用地開發可行性,將此案變更後之住宅區與綠帶用地納入高速公路北側整體開發地區範圍內,另為維持計畫之合理性,將部份綠帶用地變更為住宅區。
5.本案變更之道路用地因用地已徵收且與現況已開闢使用、故將其變更為道路用地,且不納入整體開發地區範圍內。
6.本案變更之工業區因現況仍為工業使用故將其恢復原分區,且不納入高速公路北側整體開發地區範圍內。重製疑義序號150公民團體陳情第18、30、78案1.本案據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經該府邀集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召會研商決議仍有保留高速公路用地之必要,惟部分土地現況已為住宅區及工業區使用,仍應配合現況予以變更,故同意依照該府意見辦理。
2.變更內容同意修正為:(1)變更高速公路用地為住宅區(面積0.0845公頃),及(2)變更高速公路用地為工業區(面積0.0249公頃)(如附圖)。
3.變更內容涉及回饋部分,請依初步建議意見八辦理。
4.有關本案高速公路用地是否納入高速公路北側整體開發地區辦理,請市府併入該整體開發案考量,屆時如需變更主要計畫者,再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
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公展公展公展公展編號編號編號編號新新新新編號編號編號編號位置位置位置位置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備註備註備註備註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6326正義南路西側之電信用地電信用地(電三)(0.0473)住宅區(0.0473)1.電信用地區界樁位成果與計畫線不符,計畫線傷及現況2R建物主體,地籍分割與樁位及現況相符。
2.台北縣三重及泰山都市計畫成果清理改算及展繪套合作業疑義綜理表(三重地區第九次疑義研討會議)會議決議為:「依計畫線展繪,另請規劃單位依樁位成果納入第二次通盤檢討作業變更草案辦理。」3.為使土地使用分區與現況相符,在維護合法建物權益之考量下,參酌地籍變更之。重製疑義序號169本案除涉及回饋部分請依初步建議意見八辦理外,其餘照原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6427三和路二段、長安街道路用地(0.0144)商業區(0.0144)1.10M計畫路南側為特殊截角,樁位圖示與地籍分割成果皆為標準截角,計畫線截角傷及5R建物,現況道路未開闢。
2.台北縣三重及泰山都市計畫成果清理改算及展繪套合作業疑義綜理表(三重地區第九次疑義研討會議)會議決議為:「依計畫線展繪,另請規劃單位考量樁位及地籍納入第二次通盤檢討作業變更草案辦理。」3.在不影響交通通行及維護合法建物之權益考量下,參酌樁位變更之。重製疑義序號177本案特殊截角應係為確保路口安全劃設,不宜輕易變更,故請市府交通單位評估如本案確無保留特殊截角之需要及補充具體理由,提請委員會討論,否則維持原計畫。
道路用地(0.0078)住宅區(0.0078)6628龍濱路、長壽街交口附近住宅區(0.0005)道路用地(0.0005)1.龍濱路樁位43-C360左側上方截角,計畫圖示為特殊截角,傷及5R建物0.7M,樁位圖示為標準截角,地籍未分割。
2.台北縣三重及泰山都市計畫成果清理改算及展繪套合作業疑義綜理表(三重地區第九次疑義研討會議)會議決議為:「依計畫線展繪,另請規劃單位考量是否依樁位納入第二次通盤檢討作業變更草案辦理。」3.在維護合法建物權益之考量下,參酌地籍變更之。重製疑義序號183本案特殊截角應係為確保路口安全劃設,不宜輕易變更,故請市府交通單位評估如本案確無保留特殊截角之需要及補充具體理由,提請委員會討論,否則維持原計畫。
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公展公展公展公展編號編號編號編號新新新新編號編號編號編號位置位置位置位置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備註備註備註備註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6929永福國小南側道路用地(0.0021)文小用地(文小七)(0.0021)1.計畫圖與樁位圖所示道路折角為圓弧角,且傷及文小七用地,地籍分割為直線折角,三者皆不相符,另8M囊底路於第一次通盤檢討圖時已變更為住宅區。
2.台北縣三重及泰山都市計畫成果清理改算及展繪套合作業疑義綜理表(三重地區第九次疑義研討會議)會議決議為:「1.因永福國小已依直線折角徵收開闢完成,故建議依計畫線展繪,另請規劃單位參酌地籍直線截角納入第二次通盤檢討作業變更草案辦理。
2.8M囊底路因於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已變更為住宅區,故建議廢除69-C212樁位成果並更正樁位圖。」3.在不影響交通通行之考量下,參酌現況及地籍變更之。重製疑義序號208本案請逕依都市計畫套繪成果展繪,不需提列變更案。
道路用地(0.0013)綠帶用地(0.0013)高速公路北側綠帶用地住宅區(0.0002)道路用地(0.0002)1.計畫圖示有一12M計畫道路,第一次通盤檢討時未釘樁。
2.計畫圖示截角為直線折角,樁位圖示29-IP2095處為圓弧截角,地籍未分割,現況未開闢。
3.台北縣三重及泰山都市計畫成果清理改算及展繪套合作業疑義綜理表(三重地區第九次疑義研討會議)會議決議為:「依計畫線展繪,並錄案辦理補建12M計畫道路樁位,另樁位圖示29-IP2095之道路截角型式與計畫線不符部份,請規劃單位參酌樁位圖示圓弧截角納入第二次通盤檢討作業變更草案辦理。」4.在不影響交通通行之考量下,參酌樁位圖變更道路截角為圓弧角。重製疑義序號209本案位於高速公路北側整體開發地區範圍內,故請併變更內容第34案初步建議意見辦理,本案暫維持原計畫。
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公展公展公展公展編號編號編號編號新新新新編號編號編號編號位置位置位置位置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備註備註備註備註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0.5125)道路用地(0.5125)道路用地(0.3122)住宅區(0.3122)道路用地(0.3192)公園用地(公四十)(0.3192)道路用地(0.0267)河川區(0.0267)堤防用地(0.0253)公園用地(公四十)(0.0253)堤防用地(0.7453)道路用地(0.7453)綠地用地(0.1524)河川區(0.1524)高速公路附近南北兩側之環河北路、環河南路綠地用地(0.1312)道路用地(0.1312)1.高速公路以北路段:環河北路(仁義街143巷至高速公路路段間)20米寬度之樁位成果與78年變更(部分下水道用地、綠地、農業區、住宅區為道路用地)計畫圖示位置不符(樁位相較計畫線位置向東側偏移)。
2.高速公路以南路段:(1)82年重測樁位23-S214及23-S224成果與64年擴大變更計畫圖示綠地區界線位置不符,另68年測定變更擴大都市計畫樁位02-S225至02-S234成果雖與64年擴大變更計畫圖示綠地位置相符,但與高速公路南側現況範圍不符(地籍未分割),且後於80年第一次通檢計畫圖示該部分分區不明。
(2)經展繪64年擴大變更計畫圖示36米寬度之綠地東側邊線顯與現況及河川治理線(地籍線所示)位置不符,又經82年地籍重測補建之該綠地全線樁位成果亦與計畫圖原意不符,且傷及北側5R建物(樁位23-S214)。
(3)78年變更(部分下水道用地、綠地、農業區、住宅區為道路用地)計畫圖示20米計畫道路東側邊線於樁位(18-C1084至18-C1083)路段間亦明顯逾越河川治理線(地籍線所示)範圍,又依該計畫測定之樁位成果(18-C1083至18-C1086)亦與計畫圖示位置不符(樁位與地籍及現況相符,惟傷及南側部分2R及3R建物群)。
3.台北縣三重及泰山都市計畫成果清理改算及展繪套合作業疑義綜理表(三重地區第九次疑義研討會議)會議決議為:
「一、高速公路以北路段:依計畫線展繪,另請規劃單位依樁位成果納入第二次通盤檢討作業變更草案辦理。二、高速公路以南路段:依變更第一次通盤檢討計畫圖示道路邊線展繪,有關該綠地之(一)北側邊線與高速公路南側現況範圍不符部分(二)東側邊線與現況環河北路位置不符,請規劃單位併同考量河川治理線位置納入第二次通盤檢討作業變更草案辦理。」4.在不影響交通通行之考量下,高速公路以北路段參酌樁位變更;高速公路以南路段參酌現況、計畫道路寬度及原規劃意旨變更之。
5.為提升本案變更後之住宅區、公園用地開發可行性,將此案變更後之住宅區與公園用地納入高速公路北側整體開發地區範圍內。
重製疑義序號公民團體陳情第2、62案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原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擬變更為河川區部分請依初步建議意見
- 四、(一)辦理。
2.變更後之住宅區及公園用地是否納入高速公路北側整體開發地區辦理,請併變更內容第34案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3.變更內容涉及回饋部分請依初步建議意見八辦理。
4.變更理由中「河川治理線」用語應更正為「河川區域線」。
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公展公展公展公展編號編號編號編號新新新新編號編號編號編號位置位置位置位置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備註備註備註備註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捷運系統用地(捷五)(0.0347)道路用地(0.0347)福音街北側捷運系統用地住宅區(0.0111)道路用地(0.0111)1.區界樁位成果與計畫線位置不符,且均與捷運局辦理撥用之公有土地範圍之地籍線位置不符。
2.台北縣三重及泰山都市計畫成果清理改算及展繪套合作業疑義綜理表(三重地區第九次疑義研討會議)會議決議為:
「依三重埔段過圳小段145-112、145-132、145131、145-122、145116等5筆地號土地之北側地籍線套繪為計畫展繪線,並公告廢除捷五用地區界之樁位成果,另有關原都市計畫線與計畫展繪線不符部分,請規劃單位納入第二次通盤檢討作業變更草案辦理。」3.為使土地使用分區與現況相符,參酌地籍線變更之。重製疑義序號219本案請逕依都市計畫套繪成果展繪,不需提列變更案。
商業區(0.0008)道路用地(0.0008)住宅區(0.0001)道路用地(0.0001)道路用地(0.0106)商業區(0.0106)道路用地(0.1298)住宅區(0.1298)道路用地(0.0381)文小用地(文小四)(0.0381)道路用地(0.0213)電信用地(0.0213)正義南路全線(樁位43-C507至43-C1062路段間)道路用地(0.0318)公園用地(0.0318)1.樁位成果與地籍圖及現況相符,但與都市計畫線不符。
2.在不影響交通通行及維護合法建物之權益考量下,參酌樁位變更之。
道路用地(0.0148)商業區(0.0148)---33自強南路(樁位43-C450至43-C391路段間)道路用地(0.0462)住宅區(0.0462)1.自強南路(樁位43-C450至43-C391路段間):22M道路樁位成果與計畫線相符與地籍線不符,皆傷及南側9R及6R建物。
2.第一次通盤檢討計畫書為22M路寬,但計畫圖圖示為17M,另建築線(84-732)指定為17M。
3.在不影響交通通行及維護合法建物權益之考量下,參酌地籍線及現況變更為17M寬之計畫道路。公民團體陳情第46案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原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據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現行計畫書所載正義南路之道路寬度為22公尺、計畫圖所繪寬度為18公尺;正義北路之道路寬度為22公尺,請將上開說明納入變更理由敘明,以資明確。
2.涉及回饋部分請依初步建議意見八辦理。
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公展公展公展公展編號編號編號編號新新新新編號編號編號編號位置位置位置位置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備註備註備註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本會專案小組初本會專案小組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步建議意見步建議意見步建議意見---34高速公路北側整體開發地區範圍及附條件開發內容調整1.變更範圍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劃設必要之公共設施,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發照建築。
2.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提供四十五%之土地作公共設施用地為原則。若無法徵得地主同意,則改以區段徵收或暫不開發,以健全都市發展。1.為提高整體地區開發之可行性,配合變更案第25、30、31調整市地重劃範圍。
2.本區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提出申請擬定細部計畫,並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3.本區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合計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不得低於三十五%,且未來擬定細部計畫時得一併配合變更主要計畫。
4.有關區內合法建物排除於重劃範圍乙節,請納入細部計畫研議。
5.有關公共設施用地性質及區位、土地承載力及市地重劃可行性,應納入未來擬定細部計畫之考量。1.高速公路北側整體開發地區自民國80年公告發布實施至今已16年之久仍未辦理開發,現況幾乎都是違建或堆放廢棄物,影響民眾權益甚鉅。
2.民國80年公告此區為另擬細部計畫地區,並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另需提供四十五%之土地作公共設施用地為原則。
3.考量原計畫重劃總負擔過高,難以落實市地重劃開發,因此配合變更案第25、30及31案調整市地重劃範圍外,更調整附條件開發內容,以利本區開發之可行。公民團體陳情第18、30、78案本案參採市府列席代表說明並請市府依原計畫規定擬定細部計畫並據以辦理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屆時如評估不可行且需變更主要計畫者,再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本案暫維持原計畫。
計畫區東側堤防用地1/3,000計畫圖堤防用地(47.9837)河川區(47.9837)1.經查現行都市計畫書上並無堤防用地之分區,然計畫圖上卻標示該分區。
2.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138條所稱,河川區係指水道防護範圍及河口區,故堤防用地應屬河川區。
3.為釐正計畫書圖不符之情形,將計畫圖上堤防用地變更為河川區。本案除應依初步建議意見四、(一)辦理外,其餘照原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7536機十用地機關用地(機十)(0.9542)自來水事業用地(0.9542)機十用地現供三重加壓站使用,為使土地使用分區與現況相符,將上開機關用地變更為自來水事業用地。建議照原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7837運動場用地運動場用地(運一)(3.7370)(運二)(0.5385)體育場用地(體一)(3.7370)(體二)(0.5385)參照都市計畫相關法令用語,釐正土地使用分區名稱。建議照原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公展公展公展公展編號編號編號編號新新新新編號編號編號編號位置位置位置位置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備註備註備註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本會專案小組初本會專案小組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步建議意見步建議意見步建議意見市場用地(市十六)(4.8439)批發市場兼零售市場用地(4.8439)8038批發市場用地市場用地(市十七)(0.8690)批發市場用地(0.8690)1.變更三重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計畫變更內容綜理表第38案載明:變更部分市場用地(市十六)為商業區及批發市場兼零售市場用地,惟該計畫書變更後仍以市場用地稱之,故予以釐正。
2.另計畫書所載市十七用地為批發市場用地(即菓菜批發市場用地),非市場用地,一併釐正。
建議照原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8139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及計畫道路編號與名稱;詳表6-1、表6-2及表6-5建議照原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8240增訂都市防災計畫;詳第九章柒、都市防災計畫公民團體陳情第8、82案併初步建議意見六辦理。
附圖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5案修正後變更內容示意圖變更高速公路用地為變更高速公路用地為變更高速公路用地為變更高速公路用地為住住住住宅區宅區宅區宅區0.0845變更高速公路用地為工變更高速公路用地為工變更高速公路用地為工變更高速公路用地為工業區業區業區業區0.0249附表二逕向內政部陳情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摘要建議變更內容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蔡禮后新海段954-1、1046-1、1047-1地號1.左列土地原屬計畫道路,據三重地政事務所測量課所言,此道路上建物諸多是合法的,如1045-1、955-1、956-1、971~978。
2.為免擾民,以既有巷道為交通道路如965、965-2、965-1等,廢除計畫道路。
廢除計畫道路,改為建地,將現有巷道為交通道路之利用。維持原縣都委會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基於交通系統完整性、防救災、安全衛生之考量,建議維持原計畫。
2.建議未來透過都市更新手段,再視需要配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同意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逕2李傳福等人中正南路106巷依陳情人所附民國85年監察院調查報告所載調查事實(略以):
(1)仁化街104巷(現整編為中正南路106巷)係民國44年「三重都市計畫」所劃定再發展區,復於民國55年「再發展區細部計畫」時劃設為6米計畫道路,民國64年「擴大三重都市計畫」說明書述明原有都市計畫道路概不變更,惟因圖籍伸縮及現場地形地物變化甚大,故套繪時略有出入。
(2)民國72年辦理三重一通時,為解決相類似問題,提請縣都委會討論,經決議:涉地形圖、地籍圖、樁位不符問題,俟更新地形圖後再行辦理。
(3)台灣省政府民國81年11月5日81府建四字第175430號函示:三重市仁化街104巷都市計畫道路在未完成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釐定前,為避免引起建築糾紛,影響人民權益,可勸導暫緩建築,以免公私權益受損。
(4)民國82年12月間臺北縣政府工務局竟於該系爭巷道指定建築線並核發建照,相關業務人員業已懲處在案。建議改回原44年都市計畫道路中心樁。維持縣都委會決議,如下:
考量發展現況及保障依64年計畫圖取得合法建照之土地所有權人權益,陳情道路樁號C1024以東路段,維持原計畫,樁號C1024以西路段,以現況道路南側境界線為計畫道路境界線,往北側劃設6米道路(如附圖)。案涉細部計畫道路之檢討規劃,係屬新北市政府權責,爰請市府納入細部計畫辦理。
逕3林子畏永德段1474、1475、部分14791.民國64年三重都市計畫採納人陳案第14案「連清傳君」建議,將部分農業區變更為名勝古蹟保存區迄今,惟計畫書並無述明變更理由。
2.本案所相關的高等法院判決係指部分1474地號,1475、1479地號與前開訴訟案無關。1.恢復為農業區2.通檢再決定該土地變更為工業區、住宅區或商業區,但與保存區、宗教區不相干維持縣都委會決議,如下:
未便採納,維持原計畫。
理由:
考量本案私權複雜,且尚未經最高法院判決定讞,故維持原計畫。
本案據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陳情人與太璞宮之私權紛爭業經法院二審判決定讞,且雙方均不再上訴,故本案請市府重新提請市都委會審議後,再將審議結果提請本部都委會討論。
逕4汪見成仁愛段1597-16、1601-371.98.8.18及8.24提出陳情書。
2.承蒙安排98.8.26列席報告。
3.與會官員委員一致認為:
(1)64年已規劃之道路用地(2)69年何以可核發建照(3)住戶擁有合法的所有權狀(4)政府有關單位嚴重的缺失(5)委員承諾將積極尋求解決之道4.如今已是99年未見結果只好再陳情。
5.坊間已開始有人在收購道路用地6.懇請有關單位協助。1.參與開會已有半年之久是否得到協助與幫忙?2.一個擁有合法的土地所有權及建物所有權的老百姓,政府應合理的保障與協助。
3.98.8.26與會官員與委員均認為不合理,應立即除錯去弊。
4.遏止坊間以土地開發名義坑殺苦難的老百姓。維持縣都委會決議,如下:
1.1597-16地號:酌予採納,原分子尾街所在4米人行步道用地變更為6米計畫道路,另仁愛段1597-16地號南側人行步道用地予以廢除。
2.1601-37地號:未便採納。
理由:考量本區對外聯絡道路路寬並不寬,且迴轉道週圍建物建築時均已退縮,故維持原計畫。本案陳情內容涉細部計畫道路之檢討規劃,係屬新北市政府權責,爰請市府納入細部計畫辦理。
逕5臺北縣政府水利局二重埔段大有小段362-2陳情土地部分現況為洲子尾溝下游渠道,為因應化成抽水站之新建,需將洲子尾溝之進站及重力水路加以整治及局部拓寬,約需247M2。變更為溝渠用地同意採納。1.本案同意照新北市政府意見採納,並請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載明。
2.變更後名稱請依初步建議意見四、(一)妥予認定,並將相關公文納入計畫書敘明。
逕6葉致宏三和路四段117巷連至三和路四段之人行步道1.變更為八米計畫道路有利救災。
2.人行步道車輛不能通行。變更為8米計畫道路維持縣都委會決議,如下:
未便採納,本案無需提案變更,請依64年都市計畫圖所示計畫線修正重製圖。
修正事項:
依指定建築線圖(65指2185)由原公展方案8米道路用地調整為4米道路用地,且囊底路部分應予維持。
本案陳情內容涉細部計畫道路之檢討規劃,係屬新北市政府權責,爰請市府納入細部計畫辦理。
逕7柯素貞福德北段516、517-1本人所有福德北段516、517地號係屬合法建物,惟今查詢始知為道路用地,致本人無法買賣,懇請重新規劃讓本人得以買賣。
變更為可建築用地維持縣都委會決議,如下:
未便採納。
理由:
基於交通安全及留設截角規定之考量,建議維持原計畫,並請三重市公所儘速編列經費徵收。本案同意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即未便採納,並請市府儘速編列經費徵收。
逕8臺北縣政府經發局高速公路南側綠地用地1.三重市永德段土地已有數家廠商表達用地需求,如得由產業開發使用,確有助經濟發展。
2.上開土地因未臨計畫道路,故建請將永德段土地北側與高速公路間之綠地變更為「綠地兼供道路使用」,並期縮短變更期程,以利該等土地開發利用。
變更綠地為綠地兼供道路使用酌予採納,變更部分綠地用地為道路用地。
理由:
1.查該工業區確無臨接計畫道路,致無法指建築線及交通出入。
2.為避免變更後增加交通衝突點,建議將來該道路規劃為單行道,進行交通管制。
本案陳情內容涉細部計畫道路之檢討規劃,係屬新北市政府權責,爰請市府納入細部計畫辦理。
逕9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三和段719-6地號1.查三和段719地號土地為「捷運系統用地兼公園使用」,嗣後該地號逕為分割為719、-6等2筆土地,經三重市公所來函說明,719地號土地為「捷運系統用地兼公園使用」、719-6地號土地為「住宅區」。
2.因719-6地號土地仍有人行道、無障礙斜坡道及U型溝等設施供公眾使用,建請於通盤檢討時,將其回復為「捷運系統用地兼公園使用」。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兼公園使用」同意採納。
理由:
1.經查719-6地號土地產權為臺北市有,管理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2.考量該土地係作人行道、無障礙斜坡道及U型溝等設施供公眾使用,故予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兼公園使用」。本案同意照新北市政府意見採納,並請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載明。
逕穀保家事商業職業學校二重埔段大有小段78-2等16筆土地1.本校自民國50年建校迄今已有49年歷史。
2.校地二重埔段大有小段78-3~78-6、85-2、86、86-1、87、88-1屬非都市土地,78-2、84-2、85、85-1、88、89-5、89-15為乙種工業區。
3.由於校舍老舊且近來天災頻傳,礙於法規無法全面改建,對教育建設及發展影響甚鉅。
4.請准予變更為文教用地,以利教育發展及維護學生安全。變更為文教用地請學校提供更詳細之土地位置及地籍資料,並提出都市計畫擴大及變更回饋相關事宜,再行研議。本案同意照市府研析意見並應補充教育主管機關同意擴校相關文件後,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
逕許金龍三重埔段菜寮小段485-72、-73左列土地目前已開闢作為公共道路使用。變更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便採納。
1.查左列485-72地號土地為住宅區,上面已有建物。
2.另左列485-73地號土地現況為道路供公眾通行,然路寬僅4-5米,且呈Z字型本案同意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即未便採納。
逕臺北縣政府地政局本局前以98年2月13日北地區字第0980106868號函通知貴局辦理富貴段632地號土地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變更乙案,業經貴局納入三重二通人民陳情案,惟查前開地號應為富貴段576號,請予更正。
變更為細部計畫道路用地同意採納。
理由:
案係辦理重劃時所留設通路,故予同意配合現況變更為細部計畫道路用地。本案陳情內容涉細部計畫道路之檢討規劃,係屬新北市政府權責,爰請市府納入細部計畫辦理。
逕陳美鳯三重埔段田心子小段60-1等73筆土地此路段為三民街供公共通行使用及公車行駛之重要幹道,應為計畫道路(公共設施保留地),但分區為住宅區亦不合理,請儘速修改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酌予採納。
理由:
本通盤檢討主、細計分離後之細部計畫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第16案已將三民街部分路段(重陽路2段24巷至三民街300巷路段)變更為計畫道路。本案陳情內容涉細部計畫道路之檢討規劃,係屬新北市政府權責,爰請市府納入細部計畫辦理。
逕陳美鳯田安段661等19筆土地三民街供公共通行使用及公車行使之重要幹道應為計畫道路(公共設施保留地),但分區為住宅區亦不合理,請儘速修改。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併人逕第13案。併人逕第13案。
逕台電公司綠地兼環保設施用地1.仁義變電所係85年間為因應重陽橋附近地區需求所規劃設置。
2.97年本公司理變電所說明會時,民眾質疑本公司欲興建為「一次變電所」,與86年8月28日臺北縣都委會第252次會議決議所載:
「...二次配電變電所..」有所不符。
3.惟查本公司變電所依受電電壓等級區分為高壓變電所、一次變電所、一次配電變電所及二次變電所等4種類型,並無二次配電變電所之存在,該會議紀錄應為誤植。
4.目前重陽橋重劃區正積極開發中,亟需興建該變電所以供應充沛電力,爰請貴署於三重二通中一併修正前開臺北縣都委會第252次會議決議為一次變電所,至有關縣都委會決議要求本公司協調民意獲取當地居民共識乙節,本公司當持續與當地民眾溝通說明後再行興建。修正86年8月28日臺北縣都委會第252次會議決議由二次配電變電所變更為一次變電所。維持原縣都委會決議:
維持原計畫,請台電公司協調民意獲取當地居民共識後,再行提案。
本案陳情內容非屬都市計畫變更範疇,建議不予討論,並請市府本於權責核處。
逕鄭玠旻三重埔段竹圍子小段113-7、113-4等10筆土地1.依據臺北縣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之第四點所述,對於申請都市更新自行劃定之更新單元,如儘涉及對於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局部性之修正不違背其原規劃意旨,而符合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所定情形,或僅涉及細部計畫之擬定、變更者,不在此限。
2.本案土地所在位置交通便利,周邊環境及生活機能良好,只因所臨之計畫道路、保甲路,路寬都未達八米,未能達到申請都市更新之標準非常可惜。
對於陳情土地之活化利用另案研究。不予討論。
理由:
陳情基地部分為住宅區、部分為道路用地,其係陳情基地面積未達到申請都市更新之標準,不涉本通盤檢討案。本案同意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不予討論。
編編編編號號號號陳情人陳情人陳情人陳情人及及及及建議位建議位建議位建議位置置置置陳情摘要陳情摘要陳情摘要陳情摘要建議變更內容建議變更內容建議變更內容建議變更內容新北市政府研析意新北市政府研析意新北市政府研析意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見見見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逕17林田塗等4人二重埔段頂崁小段257-74、257-75、257-83、260-12等4筆土地此地段將改為學校用地,但仍有7米寬之長條地未劃入重劃區,日後都市計畫執行後,便無法使用。1.建議此長條地能併入重劃區,以供未來學校用地能有效利用。
2.配回55%重劃地,要求能位於重劃區南邊三陽路旁,即是較靠近我們原本徵收地之處,以求公平原則。酌予採納,考量本府將於今(100)年7月開辦市地重劃,本案已另案辦理個案變更,該案業於100年3月15日報部審議。本案陳情內容業由新北市政府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故不予討論。
逕蔡家祚仁愛段1489、1490、1491等3筆土地此地段目前並無交通上之問題,實看不出有規劃長約50公尺、寬16公尺的迴轉道之必要性。此為約40年前之規劃,無論目前或以後,皆看不出有道路拓寬之必要性,因此建請變更都市計畫。未便採納。
理由:
基於交通系統完整性及都市防救災之考量,建議維持原計畫。
本案陳情內容涉細部計畫道路之檢討規劃,係屬新北市政府權責,爰請市府納入細部計畫辦理。
逕19楊雙平、楊謝碧霞忠孝段6-1、7-1等地號三和路4段44巷所在計畫道路實際開闢情形與現況不符。
請依現況道路路型調整計畫道路路型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案第15案辦理。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案第15案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逕20臺北縣三重市仁義段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高速公路北側整體開發地區有關本重劃區採市地重劃之必要性及其未來開發方式與地方訴求。
請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案第25、30、31、34案。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案第34案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逕21熊正人溪尾街至集英路溪尾街、集英路一帶附近交通壅塞。打通溪尾街至集英路本案係屬細部計畫之檢討事項。本案陳情內容涉細部計畫道路之檢討規劃,係屬新北市政府權責,爰請市府納入細部計畫辦理。
逕22張芸嘉三重區瓦斯槽設施現有瓦斯槽設施,影響市民生命財產甚巨,望請體諒民情,儘速審議,並完成瓦斯設施遷移以免市民繼續生活於恐慌之中,同時得以提早都市之整體發展。
建議遷移三重區瓦斯設施維持原縣都委會決議,如下:
未便採納,維持原計畫。建議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俟新海瓦斯公司研提更新計畫,選訂更新地區,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再配合都市更新另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本案據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陳情內容涉及新海瓦斯公司之遷移、新海公司是否收購周圍綠地及該綠地之檢討變更等事宜,牽涉甚廣,為求妥慎,故請市府邀集相關單位及關係人協商具體可行之處理意見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附表三新北市政府新增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公展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堤防用地(8.1401)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8.1401)---39堤防用地與行水區行水區(1.1256)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1.1256)1.變更三重都市計畫(二重疏洪道兩側附近地區)(都市計畫圖重製及事業財務計畫調整專案通盤檢討)(第一階段)變更案第4案已將部份防汛道路變更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
2.為維持計畫道路之完整性與提升交通通行之順暢,將12米寬之防汛道路由堤防用地及行水區變更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本案據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變更內容涉及道路界線之認定,恐不及納入通盤檢討辦理,建議俟釐清河川及道路範圍線後,再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故本案暫維持原計畫。
---40公三十七東側住宅區(0.0018)公園用地(0.0018)1.變更三重都市計畫(二重疏洪道兩側附近地區)(都市計畫圖重製及事業財務計畫調整專案通盤檢討)(第一階段)第8案將住宅區變更為公園用地(公三十七)。
2.公三十七東北角之住宅區因不屬『二重疏洪道兩側附近地區』範圍內故仍維持原使用分區,但因基地面積過小將形成畸零地而無法開發,故將其變更為公園用地。同意照市府意見辦理,並請補充實施進度及經費。
附件
-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面積單位:公頃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公展公展公展公展編號編號編號編號新新新新編號編號編號編號位置位置位置位置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備註備註備註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本會專案小組初本會專案小組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步建議意見步建議意見步建議意見0101計畫目標年民國85年民國110年原計畫目標年為民國85年,經彙整現行計畫、上位計畫及相關重大建設計畫之發展目標年與考量計畫推行之時程與成效,為符合三重市整體發展之需要,故配合台灣北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將計畫年期訂為民國110年。建議照原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02全計畫區含細部計畫內容細部計畫內容另訂細部計畫管制本計畫區屬市鎮計畫,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應分別辦理,且現行都市計畫法已將細部計畫審議核定權責交予直轄市、縣(市),為建立計畫管制層次,爰於本次通盤檢討將屬細部計畫內容者另定細部計畫管制之。有關細部計畫內容拆離原則如下:
1.實施地區:
(1)主要計畫以原三重都市計畫範圍(含本次範圍檢討調整部分)為準。
(2)考量後續執行便捷,茲將三重都市計畫區內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及未實施細部計畫地區合併為一細部計畫區管制之,以為後續執行之依據。
2.計畫書內容:
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
3.計畫圖內容:
(1)學校用地、大型公園、批發市場及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納入主要計畫;其他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納入細部計畫。
(2)都市計畫道路寬度12M(含)以上之計畫道路納入主要計畫,12M(未含)以下之計畫道路納入細部計畫。
(3)區域性重要通行道路納入主要計畫。
(4)前述列入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道路用地者於主要計畫圖係歸屬毗鄰土地使用分區。
(5)為使計畫具合理則配合現行計畫內容,彈性調整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及道路系統。
(6)另「二重疏洪道兩側附近地區」、「重陽橋引道附近地區」、「機一機關用地為住宅區、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及「部分工業區為住宅區、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等4處係擬定細部計畫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且已發布實施者,不受上述限制。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原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請依初步建議意見九辦理。
2.請將變更內容納入明細表敘明,並請新北市政府詳予查核確依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拆離原則辦理。
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公展公展公展公展編號編號編號編號新新新新編號編號編號編號位置位置位置位置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備註備註備註備註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0203都市計畫圖比例尺1/3,000比例尺1/1,000原計畫地形圖比例尺1/3,000,由於計畫圖使用多年而破損、且地形地物隨都市發展多有變遷,遂常發生執行困擾。為提升計畫圖精度,特予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即將現行比例尺1/3,000都市計畫圖之計畫線展繪於新測之比例尺1/1,000地形測量圖之計畫圖重製作業。
建議照原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都市計畫圖重製前後調整計畫範圍總面積1,753.60公頃1,630.3140公頃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重新丈量都市計畫區總面積。
本案除重製前、後之計畫範圍應一致,否則應提列變更案外,其餘照原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都市計畫圖重製前後調整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詳表5-2與表5-3。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重新丈量各使用分區(用地)面積;詳表5-2與表5-3。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原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請釐清各使用分區及用地面積之差異係屬都市計畫變更或重製原因造成,並妥為修正。
2.除本案重製前、後面積外,亦請補充重製後主要計畫、細部計畫拆離後面積,並詳予說明數字意義,以資明確。
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公展公展公展公展編號編號編號編號新新新新編號編號編號編號位置位置位置位置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備註備註備註備註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初步建議意初步建議意初步建議意見見見見河川區(0.0769)蘆洲都市計畫農業區(0.0769)堤防用地(0.0869)蘆洲都市計畫農業區(0.0869)道路用地(0.0231)蘆洲都市計畫農業區(0.0231)綠地兼環保設施用地(0.1448)蘆洲都市計畫農業區(0.1448)住宅區(0.0403)蘆洲都市計畫住宅區(0.0403)道路用地(0.3303)蘆洲都市計畫道路用地(0.3303)高速公路用地(0.2577)蘆洲都市計畫高速公路用地(0.2577)蘆洲都市計畫農業區(0.0006)綠地兼環保設施用地(0.0006)蘆洲都市計畫農業區(0.0008)公園用地(公四十八)(0.0008)蘆洲都市計畫農業區(0.0007)道路用地(0.0007)蘆洲都市計畫道路用地(0.3413)道路用地(0.3413)三重市行政轄區與台北縣蘆洲市行政轄區相接臨之部分蘆洲都市計畫農業區(0.0009)住宅區(0.0009)1.三重市部分土地屬蘆洲都市計畫區,為使三重都市計畫區界與行政轄區相符,故予變更。
2.蘆洲都市計畫刻正進行蘆洲都市計畫(第一次重製通盤檢討),並於專案小組會議中針對三重與蘆洲計畫區界已做出明確的決議如下:「涉三重及蘆洲重劃區部分,依細計範圍線調整;三和路至高速公路部分,依道路中心樁調整;高速公路至中正北路331巷部分依三重都市計畫界樁調整。」,因此將配合此決議調整都市計畫線之位置。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原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據新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係依行政轄區界調整都市計畫範圍,無涉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之變更,故請核實修正變更內容。
2.查「變更蘆洲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通盤檢討)案」業已發布實施,請修正變更理由欄相關內容及補充發布實施日期。
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公展公展公展公展編號編號編號編號新新新新編號編號編號編號位置位置位置位置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備註備註備註備註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新莊都市計畫農業區(0.1596)乙種工業區(0.1596)新莊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0.6808)乙種工業區(0.6808)新莊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0.0115)道路用地(0.0115)新莊都市計畫道路用地(0.0230)道路用地(0.0230)道路用地(0.0090)新莊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0.0090)乙種工業區(0.4360)新莊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0.4360)三重市行政轄區與台北縣新莊市行政轄區相接臨之部分乙種工業區(0.0103)新莊都市計畫農業區(0.0103)1.三重市部分土地屬新莊都市計畫區,為使三重都市計畫區界與行政轄區相符,故配合新莊都市計畫區界予以變更。
2.爰因新莊二通刻正於部都委會審議中,該案新莊與三重都計交界部分,係參酌新莊重測後地籍調整,故本案配合新莊二通調整後之計畫範圍界線,調整三重都計範圍界線,使新莊與三重都計範圍接合。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原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據新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係依行政轄區界調整都市計畫範圍,無涉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之變更,故請核實修正變更內容。
2.查「變更新莊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業已發布實施,請修正變更理由欄相關內容及補充發布實施日期。
0708二重疏洪道行水區(165.6122)河川區(165.6122)依照內政部民國79年3月28日台(79)內營字第770792號函示:「都市計畫地區之河川治理計畫範圍土地,統一以『河川區』名稱劃定分區」,故配合變更之。
本案除請依初步建議意見四、(一)辦理外,其餘照原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乙種工業區(0.4887)機關用地(機十六)(0.4887)---09二重埔段頂崁小段438-1、438-4、438-11、438-14、438-15、438-16、438-17等地號乙種工業區(0.1531)機關用地(機十七)(0.1531)1.台北縣警察局三重分局已將438-4、438-1、438-14、438-15、438-16此五筆地號規劃作為三重交通分隊及拖吊場使用。
2.經發局於97.09.12已移撥該5筆土地予三重分局,故配合相關單位之需求變更。
3.另三重市二重埔段頂崁小段438-11、438-17地號現況為消防局使用,為使土地使用分區與現況符合,將其變更為機關用地。
公民團體陳情第64案照原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公公公公展展展展編號編號編號編號新新新新編號編號編號編號位置位置位置位置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備註備註備註備註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1610機十二用地機關用地(機十二)(0.3068)公園用地(公三十五)(0.3068)1.機十二用地為憲兵營舍,屬國有地,管理單位為台北縣三重市公所與國有財產局,現況閒置已無使用。
2.考量公園用地之完整性,且本區公園綠地用地不足,故變更上開機關用地為公園用地。照原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文小用地(文小一)(1.7311)文中用地(文中六)(3.6182)文中小用地(文中小一)(5.3493)1411三重國小文小用地(文小十一)(1.8506)文小用地(文小十一)(1.8506)1.都市計畫圖上文小十一(三重國小)、文中六(光榮國中)及文小一(光榮國小)並無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惟都市計畫書上卻載明上開三所學校用地之計畫面積。
2.文中六與文小一因共用操場,基於校園管理考量,且為使使用分區與現況相符,故將其變更為文中小用地。
3.文小十一與前開文中小用地之分區界線,則參酌現況圍牆劃分之。照原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重市三重埔段同安厝小段56-1、63、56-3、57-1、104-10、58地號等六筆土地住宅區(0.1638)文小用地(文小六)(0.1638)1.三重埔段同安厝小段56-1等6筆地號土地現況供三光國小及道路使用,其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及台北縣政府,管理人為三光國小,其中56-1、63、56-3、57-1、104-10等五筆地號為住宅區;58地號為部分住宅區與部分道路用地。
2.為使土地使用分區與現況相符,故依權屬與現況變更之。
照原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813二重國中、二重國小文小用地(文小十)(1.6157)文中用地(文中五)(2.6889)文中小用地(文中小二)(4.3046)1.都市計畫圖上文中五(二重國中)及文小十(二重國小)並無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惟都市計畫書上卻載明上開學校用地之計畫面積。
2.文中五與文小十因共用部分校地,基於校園管理考量,且為使使用分區與現況相符,故將其變更為文中小用地。照原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公展公展公展公展編號編號編號編號新新新新編號編號編號編號位置位置位置位置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備註備註備註備註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0.0110公頃)道路用地(0.0110公頃)商業區(0.0243公頃)道路用地(0.0243公頃)2014道路截角加油站用地(0.0006公頃)道路用地(0.0006公頃)1.依台北縣建築管理規則之標準截角規定,檢討6米(含)以上計畫道路之道路截角。
2.檢討後共有34處需依上開規定變更。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原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據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變更截角已有20處完成徵收,餘14處尚未徵收,請將相關說明納入計畫書敘明。
2.請將未徵收土地之實施進度與經費納入計畫書敘明。
住宅區(0.0511)道路用地(0.0511)道路用地(0.0156)住宅區(0.0156)三和路四段四十四巷高速公路用地(0.0237)高速公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0237)1.12M道路樁位成果與計畫線相符,傷及2R建物7.4M,地籍分割與樁位尚符,現況不足12M。
2.12M道路北側邊線依高速公路地籍分割線為計畫展繪線,另俟第二次通盤檢討計畫發布實施後辦理更正測定樁位。
3.考量交通通行之必要及維護合法建物之權益下,參酌現況變更之。
4.地政局與會代表表示:本案變更後未來執行時所涉及撤銷徵收相關事宜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規定辦理。公民團體陳情第52案本案基於原道路用地已徵收、現況住宅非合法建物(據市府列席代表說明未發給使用執照),及考量不宜減損高速公路用地路權且未經高速公路主管機關同意等由,故建議維持原計畫。
住宅區(0.0020)道路用地(0.0020)運動場用地旁(民生街)運動場用地(運1)(0.2677)道路用地(0.2677)上開土地現況為15M之既成道路;考量道路通行之必要,參酌現況變更之。本案變更位置周邊道路系統完整,且變更後易引入不必要之交通旅次進入住宅區,故建議維持原計畫。
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公展公展公展公展編號編號編號編號新新新新編號編號編號編號位置位置位置位置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備註備註備註備註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成功路與重新路四段交口附近道路用地(0.0090)商業區(0.0090)1.樁位道路邊線與計畫線成果相符,皆與12R及30R建物抵觸0.57M~2.8M,現場公共設施已完成,另二重疏洪道兩側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線與原主要計畫線未銜接,但二重疏洪道兩側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線與現況較為相符。
2.台北縣三重及泰山都市計畫成果清理改算及展繪套合作業疑義綜理表(三重地區第九次疑義研討會議)會議決議為:「依計畫線展繪,另請規劃單位考量是否依現場已完成之公共設施道路邊線及相鄰細部計畫線納入第二次通盤檢討作業變更草案辦理。」3.在不影響交通通行及維護合法建物權益之考量下,參酌現況及二重疏洪道兩側地區細部計畫所規重製疑義序號073本案請逕依都市計畫套繪成果展繪,不需提列變更案。
道路用地(0.0047)捷運系統用地(捷六)(0.0047)捷運路與重新路四段交口處道路用地(0.0318)住宅區(0.0318)1.樁位道路邊線與計畫線成果相符,皆與5R建物抵觸1.29M~2.94M,地籍未完全分割。捷運三重站樁位成果46-S05-2及未能毗鄰三重原計畫樁位成果銜接。
2.台北縣三重及泰山都市計畫成果清理改算及展繪套合作業疑義綜理表(三重地區第九次疑義研討會議)會議決議為:「1.依計畫線展繪,另請規畫單位考量是否依現場已完成之公共設施道路邊線及相鄰細部計畫線納入第二次通盤檢討作業變更草案辦理。2.參照二重疏洪道兩側附近地區細部計畫規劃6M道路與東側原主要計畫6M道路銜接原意,依原主要計畫樁位02-C793成果修正細部計畫道路計畫展繪線,並更正46-S05-2樁位成果。」3.在不影響交通通行及維護合法建物權益之考量下,參酌捷運系統用地之徵收範圍及現況調整道路用地之路型。重製疑義序號本案請逕依都市計畫套繪成果展繪,不需提列變更案。
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公展公展公展公展編號編號編號編號新新新新編號編號編號編號位置位置位置位置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備註備註備註備註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4619中華路住宅區(0.0282)道路用地(0.0282)1.12M計畫道路其樁位圖示寬度為14M,無傷及建物,地籍分割為15M,現況空間約15M。
2.台北縣三重及泰山都市計畫成果清理改算及展繪套合作業疑義綜理表(三重地區第九次疑義研討會議)會議決議為:「依原計畫線(12M寬度)展繪,另請規劃單位納入第二次通盤檢討作業變更草案辦理。」3.經查上開計畫道路之建築線指定圖係依15M指定在案,在不影響交通通行及維護合法建物權益之考量下,參酌建築線指定圖將計畫道路拓寬為15M道路,以符合現況之使用。重製疑義序號100建議照原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0760)住宅區(0.0760)5220慈愛街住宅區(0.0752)道路用地(0.0752)1.12M道路樁位成果與計畫線相符,皆與4R、5R建物扺觸4.38M~5.71M,地籍分割與現況相符,現況空間約12M。
2.台北縣三重及泰山都市計畫成果清理改算及展繪套合作業疑義綜理表(三重地區第九次疑義研討會議)會議決議為:「依計畫線展繪,另請規劃單位考量地籍、現況納入第二次通盤檢討作業變更草案辦理。」3.上開道路目前已依地籍範圍徵收,在不影響交通通行及維護合法建物權益之考量下,參酌地籍變更之。重製疑義序號115本案除涉及回饋部分請依初步建議意見八辦理外,其餘照原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變更內容公展公展公展公展編號編號編號編號新新新新編號編號編號編號位置位置位置位置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備註備註備註備註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0.2460)道路用地(0.2460)1.28M道路樁位成果與計畫線相符,皆與左側建物扺觸0~4.66M,地籍分割與現況較為相符,現況空間約28M。
2.台北縣三重及泰山都市計畫成果清理改算及展繪套合作業疑義綜理表(三重地區第九次疑義研討會議)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