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611-審議事項-第8案:南投縣政府函為「變更草屯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611
案件id
mQMlfj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8月30日第182次、9年3月6日第184次、96年4月11日第187次、96年6月4日第190次、96年10月17日第193次、96年12月17日第197次、97年1月7日第199次會97年3月26日第201次會、97年7月24日第205次會及98年6月25日第210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南投縣政府99年1月11日府建都字第0980265792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顏委員秀吉(召集人)、張委員梅英、王前委員秀娟、林委員志明及蕭委員輔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9年2月11日、99年11月23日、100年1月4日、100年4月19日及100年5月17日召開5次會議聽取南投縣政府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南投縣政府100年7月28日府建都字第1000152734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南投縣政府100年7月28日府建都字第1000152734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三十八:採納南投縣政府及草屯鎮公所列席人員建議,為避免計畫難以執行,將縣政府核議意見之附帶條件第一點刪除。
-
二、本會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一,本會決議欄。
附件
-
[["附表一專案小組後逕向本會陳情意見:\
\
::\
\
:\
\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意見概要建議事項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1旭光高級中學草屯鎮新富功段241-1地號1.本地號介於台灣省自來水公司與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間之三角形土地,形成不利使用之畸零範疇,發展效益受限,若能一併納入變更,即可提昇土地利用整體效益及價值。\
\
2.提供學子一個更寬闊、完整的學習環境。\
\
3.未來如奉核定,擬規劃為空手道館(空手道是本校的體育發展特色,更是縣內積極培育的重點項目,屢次代表本縣參加全國各項重要賽事乃至奧運及亞運選手培訓,成績優異、為國爭光,深獲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之肯定。本校努力推展基層培育工作,但至今尚無完善之訓練場地,希冀藉此培養並提升運動菁英人才與競技水準)。變更機關用地(面積0.2112公頃)為學校用地。本府業以100.7.22府建都字第號函請本案基地(新富功段541-1地號)所有權人彰化縣政府及機關用地使用者(自來水公司)表示意見,倘經函覆無意見,則本府表示同意。參據南投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彰化縣政府尚未函復,故併入第二階段辦理。\
\
逕2李敏捷等18人新富寮段854及860地號1.陳情人之土地(新富寮段854及860地號)為於民國54年由農業區變更為學校用地(文十),於77年8月徵收完畢後荒置已逾15年以上,直至92年12月陳情人等依土地法第219條第一項第1、2款及都市計畫法第83條第2項提出申請買回,惟經土地管理機關駁回陳情人等申請買回原土地所有權,經過6年多行政救濟程序,經100年5月12日最高行政法院判字第684號判決陳情人等勝訴確定,得申請買回原土地所有權。\
\
2.本土地雖依都市計畫法劃為學校用地46年,惟因草屯鎮新富建議變更學校用地(文十)(面積:\
\
2.1086公頃)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及鄰里公園,並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本案因內政部業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中,故須於再審之訴及內政部同意撤銷徵收確定後再行辦理。照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併入第二階段辦理。\
\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意見概要建議事項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寮段附近人口多年來一直呈現負成長現象,顯見該地區並無增設學校之必要性。\
\
3.經勘察本地現況得知,附近土地皆劃定為都市計畫住宅區,居民非常欠缺一個可供休閒的公共空間設施,所以在本土地荒廢期間,就被當地社區發展協會自主性申請經費植樹作為休閒運動公園使用中,因此更可知附近住宅區密度大,但是非常欠缺鄰里公園的活動設施。\
\
【【【【附錄附錄附錄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彙整歷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彙整歷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彙整歷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彙整歷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
\
:\
\
本次通盤檢討案於草屯鎮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期間,遭逢民國88年9月21日集集大地震,草屯都市計畫區內因斷層帶穿越,地形地物遭受重大損害及變動,造成原座標系統之控制點遺失及發生都市計畫樁位及土地界址偏移現象,致原已完成之都市計畫重製圖無法使用,故於94年12月23日辦理「變更草屯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通盤檢討)案」,爰此將上開重製檢討成果置換為本案現行計畫內容與現行都市計畫圖,續作為本次通盤檢討作業之依據;本計畫面積約1230公頃。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計畫性質及整體發展構想:\
\
(一)請將本計畫區發展願景、構想及示意圖(包括土地使用規劃構想、交通運輸系統路網)、周邊重大建設計畫示意圖及本計畫區與周邊鄉鎮都市發展之關聯性等整體性事項,納入計畫書敘明,作為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引導。\
\
(二)本都市計畫區為南投縣中頗為繁華之都市,除提供滿足當地居民優質都市生活環境品質外,更是全縣產業發展、商業活動、交通輻輳、文化娛樂之重心,請縣政府補充有關全縣產業之特色、人文景觀及公共設施之分析資料,並提出計畫發展定位、構想、土地使用型態、課題與對策等資料納入計畫書,作為擬定細部計畫或下次通盤檢討之參據。","二、計畫人口:請補充本計畫區人口推估之基礎資料(如人口分布、人口結構、人口遷移等),並敘明推估模式及計算公式,以利計畫目標年人口更為精確,並納入計畫書載明,以資完備。","三、本次通盤檢討辦理時程已久,有關未來整體發展願景、上位計畫與周邊重大建設之關聯性、計畫區重要課題與對策及土地使用型態與現況均有所變動,請縣政府更新本計畫區之社會、經濟、環境等基礎資料,俾利整體發展及實質規劃參據,以提升當地都市之環境品質。","四、草屯因交通條件特殊,向為進出中部地區之終點或轉運站,故本都市計畫區亦為台中生活圈及南投生活圈聯繫之重要門戶,惟近年來許多重大交通建設計畫(如第二高速公路、國道六號等)投入,勢必造成重大影響與衝擊,甚至改變都市原有發展之定位,請縣政府針對本計畫區現況發展趨勢,研擬構想未來發展定位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五、本案事業及財務計畫中,大部分公共設施之開發方式均為徵購,而經費來源則為配合地方財政編列年度預算或依賴上級補助,故請縣政府於計畫書補充敘明此財務計畫之可行性(包含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方式,如何減輕地方政府財政負擔之對策)。","六、都市防災部份,請縣政府補充本計畫區歷年災害發生類型、災害史,以及災害潛勢地區等資料,並針對地方特性妥為規劃相關之防災救災設施(如九二一震災),並納入計畫書中作為執行之依據。","七、公共設施用地:請依內政部100.1.6台內營字第0990810923號令修正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檢討計畫區內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另本計畫區公園(面積17.41公頃)、體育場所(面積9.7公頃)、廣場(面積0.56公頃)、綠地(面積7.77公頃)及兒童遊樂場(面積0.12公頃)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計畫面積2.79﹪,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及說明,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八、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九、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旨意。","十、有關整體開發部分,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於98年5月8日以台內營字第0980804103號函修正之「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妥為處理。\
\
十一、親山親水計畫:鑒於草屯擁有獨特且豐富之自然景觀資源,未來發展定位宜朝向綠色觀光主軸,除可保護自然生態、創造產業永續經營之模式,更能帶來優質生活環境品質,故為加強都市親山親水之功能,請調查分析本計畫區親山親水之廊道系統,並研擬都市藍帶、綠帶之規劃構想,以作為未來開發與訂定都市設計準則之參據。","二、本次報部審議部分案件,如經本會同意採納、修正者或與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南投縣政府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
十三、、、、本案請南投縣政府將歷次專案小組會中有關綜合性之初步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對照表及重新製作計畫書、圖,並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
十四、本案南投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
變更草屯都市計畫變更草屯都市計畫變更草屯都市計畫變更草屯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案變更內容明細表面積單位:公頃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一計畫年期民國85年民國115年原計畫年期已屆滿,依計畫性質及發展需要,以計畫區至民國90年已發展現況為基礎,預估未來25年之發展需求訂定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
\
。\
\
二二計畫人口60,000人80,000人配合新訂計畫目標年延至民國115年,以人口成長趨勢推估未來之人口數,並配合考量重大建設投入草屯將帶動地方成長之因素,調整計畫人口為80,000人。照縣政府於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之推估資料,將本次計畫人口修正為65,000人。\
\
計畫區內通盤檢討前已擬定完成之細部計畫共5處細部計畫內容併入主要計畫內容核算道路(含4公尺人行道)2.7694溝渠0.1329公園兼兒童遊樂場0.1915兒童遊樂場0.1231停車場0.1218廣場兼停車場0.1367市場0.0942三四、五、原重製案編號二計畫區內已擬定之細部計畫住宅區3.6177機關0.0481","一、查原草屯都市計區,於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將部分發布實施之細部計畫內容納入主要計畫內容(草屯都市計畫(太平路以東細部計畫)),爾後部分主要計畫亦配合細部計畫內容予以檢討納入主要計畫內容,致現行草屯都市計畫兼具主要及細部計畫內容。","二、配合本次通盤檢討實際面積核算,將原主要計畫中已擬定完成之細部計畫內容落實至主要計畫之內容,避免未來執行或變更時對原計畫內容產生遺漏,並反映實際計畫內容。\
\
備註:變更後道路面積為2.7694公頃,其中4公尺人行步道面積為0.2563公頃。\
\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四六計畫區未編號之公共設施未編號之公共設施及未統一之公共設施用地名稱公共設施編號調整及公共設施用地名稱統一(詳表十七)","一、自第一次通盤檢討至本次通盤檢討前,已發布實施之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並未納入主要計畫之內容。","二、本次通盤檢討將細部計畫內容納入主要計畫內容中,並依原計畫之公共設施編號順序逐次編序。","三、原計畫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名稱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名稱有異,配合本次檢討將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名稱統一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四、為統一公共設施用地名稱,原計畫機關用地(特別管制區)、學校用地(特別管制區)、公園用地(特別管制區)、運動場用地(特別管制區)、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特別管制區)、道路用地(特別管制區)等公共設施名稱,配合本次檢討一併將其「用地」二字刪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計畫區內部分道路旁3公尺人行道未納入計畫道路範圍寬度標示。\
\
計畫道路寬度調整修正。\
\
綠地0.1375公園0.0467公園兼兒童遊樂場0.1679運動場0.0124農業區0.0446道路0.4091綠地(特別管制區)0.0278五七、原重製案編號","六、二十一、道路編號3、5、6、8、9、12、21、22、23、24、25、26、27、28、29、30、31、46、47、48、50號道路沿線。\
\
公園用地(特別管制區)0.0092道路(特別管制區)0.0370","一、計畫區部分道路另劃設3公尺人行道,因未納入計畫道路寬度標示,造成同一道路寬度不一,應予以檢討將人行道併入計畫道路寬度。","二、配合前項道路寬度調整,將臨接道路未劃設人行道之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及農業區變更為道路及道路(特別管制區),以統一計畫道路寬度。\
\
備註:","一、調整部分3號道路寬度為25公尺。\
\
5、部分6、部分8、部分9、部分12、部分21、22、23、24、25、26、部分27、部分29、部分31號等道路寬度調整為18公尺,30號道路調整為15公尺,46、部分47、48、50號道路調整為14公尺,28號道路配合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二十二案調整為30公尺,變更位置示意詳圖十五。另計畫區內15公尺以上計畫道路於開闢時,視實際需要宜留設人行步道。","二、綠一(0.0250公頃)、綠二(0.0090公頃)、綠三(0.0071公頃)、綠四(0.0108公頃)、綠五(0.0229公頃)、綠六(0.0554公頃)、綠八(0.0073公頃)及公六(0.0230公頃)、公九(0.0237公頃)、公兒二(0.0048公頃)、公兒三(0.0447公頃)、公兒七(0.0598公頃)、公兒十(0.0586公頃)、綠地(特別管制區)(0.0278公頃)、公園用地(特別管制區)(0.0092公頃)、運動場(0.0124公頃)、8號道路兩側農業區(0.0446公頃)等部分用地配合道路寬度調整變更為道路。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溝渠0.1608公園兼兒童遊樂場0.0327六原重製案編號七計畫區西南側(上林里細部計畫西側範圍界)農業區0.2003道路0.0068","一、依草屯鎮公所92年7月21日草鎮工字第0920019550號函送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會議紀錄決議內容辦理。","二、都市計畫圖之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圖範圍不符。","三、考量現況執行係依細部計畫內容為執行依據,且現況、地籍多依樁位成果分割執行,依細部計畫內容配合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七原重製案編號八機八南側住宅區0.0387道路0.0387一、依草屯鎮公所92年7月21日草鎮工字第0920019550號函送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會議紀錄決議內容辦理。","二、都市計畫圖與樁位圖不符,樁位圖與地籍圖相符。","三、本案於歷次都市計畫變更案中並未變更,惟於擬定草屯(太平路西側地區)細部計畫時有劃設部分道路,且目前現況亦依細部計畫內容執行作道路使用。","四、考量現況執行成果及地籍已依樁位圖分割,依細部計畫內容及樁位成果配合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八原重製案編號十一47號道路北側住宅區住宅區0.0358道路0.0358一、依草屯鎮公所92年7月21日草鎮工字第0920019550號函送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會議紀錄決議內容辦理。","二、都市計畫圖與樁位圖及地籍圖三者皆不符。","三、考量現況多依地籍開闢,依地籍圖分割成果配合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重製案編號九綠八東南側囊底路中央原重製案編號十綠八東北側囊底路原重製案編號十二47號道路南側囊底路中央原重製案編號十三52號道路南側囊底路中央計畫圖虛線標示之「草屯都市計畫(太平路以東地區)細部計畫案」綠地(0.0112公頃)道路(0.0112公頃)一、依草屯鎮公所92年7月21日草鎮工字第0920019550號函送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會議紀錄決議內容辦理。","二、都市計畫圖與樁位圖及地籍圖三者皆不符。","三、「草屯都市計畫(太平路以東地區)細部計畫案」於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將細部計畫內容納入主要計畫,惟部分綠地並未納入主要計畫內容核算,造成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內容不符。","四、配合本次通盤檢討,計畫區內已發布實施之細部計畫內容納入主要計畫並考量囊底路迴車道道路規劃並無設置綠地之必要,依該計畫道路樁位成果配合變更。\
\
備註:現行都市計畫圖標示之用地別為道路,細部計畫內容以虛線展繪標示為綠地,配合本次通盤檢討一併修正主要計畫圖與細部計畫書圖。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原部分重製案編號二十二計畫區東南側,太平路以東細部計畫範圍內之道路交叉口計畫圖虛線標示「草屯都市計畫(太平路以東地區)細部計畫案」道路(3公尺人行道)道路","一、依草屯鎮公所92年7月21日草鎮工字第0920019550號函送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會議紀錄決議內容辦理。","二、主要計畫圖與細部計畫圖(太平路以東細部計畫)3公尺人行道道路路口相交處不符。","三、配合本次通盤檢討,計畫區內已發布實施之細部計畫內容納入主要計畫與本次通盤檢討將3公尺人行道併入道路計畫寬度,予以修正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圖之3公尺人行道為道路。\
\
備註:現行都市計畫圖標示之用地別為道路,細部計畫內容以虛線展繪標示為道路(3公尺人行道),配合本次通盤檢討一併修正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圖。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一八「變更草屯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行政專用區、住宅區、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停車場用地、溝渠用地及道路用地、部分機關用地為公園用地)案」「變更草屯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行政專用區、住宅區、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停車場用地、溝渠用地及道路用地、部分機關用地為公園用地)案」及計畫書圖變更內容明細表之「機關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0.72公頃)」。\
\
「變更草屯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行政專用區、住宅區、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停車場用地、溝渠用地及道路用地、部分機關用地為公園用地及部分機關用地(特別管制區)為公園用地(特別管制區))案」及計畫書圖內容之變更內容明細表之「部分機關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面積0.49公頃)及部分機關用地(特別管制區)變更為公園用地(特別管制區)(面積0.23公頃)」。\
\
本案計畫範圍內部分機關用地為車籠埔斷層經過之特別管制區內,於91年6月20日以「變更草屯都市計畫(車籠埔斷層經過地區專案檢討)案」變更完成為機關用地(特別管制區)在案。隨後91年7月8日該用地又經「變更草屯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行政專用區、住宅區、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停車場用地、溝渠用地及道路用地、部分機關用地為公園用地)案」以「機關用地」名稱變更為「公園用地」,因兩案審議時程過近,致後案未及將其變更用地名稱配合前案修正為「部分機關用地(特別管制區)變更為公園用地(特別管制區)」,故於本次通盤檢討予以檢討修正案名、計畫書圖、相關變更用地名稱及變更內容明細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停車場(特別管制區)0.0616十二十、原重製案編號十","七、隘寮細部計畫範圍內之部分停車場及道路住宅區(特別管制區)0.2639道路(特別管制區)(含4公尺人行步道)0.2023本案為變更草屯都市計畫(車籠埔斷層經過地區專案檢討)案中依原主要計畫內容變更為住宅區(特別管制區),該範圍部分住宅區(特別管制區)包含隘寮細部計畫範圍內之部分停車場及道路,本次通盤檢討配合細部計畫內容納入主要計畫中,惟原細部計畫並未配合斷層帶特別管制區予以變更,為落實主要計畫之內容乃配合本次通盤檢討依細部計畫內容予以檢討變更為停車場(特別管制區)及道路(特別管制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三原重製案編號五19號道路(中山街)西側商業區商業區(原部分附三地區)0.0130商業區0.0130一、依草屯鎮公所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草鎮工字第0920019550號函送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會議紀錄決議內容辦理。","二、都市計畫圖與樁位圖不符,樁位圖與已分割地籍圖相符。","三、考量地籍已分割部分與樁位圖較相符,且現況建物及開闢情形對土地所有權人負面影響較低,依樁位成果配合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四原重製案編號十六3號道路以北隘寮細部計畫道路住宅區0.0220道路0.0220一、依草屯鎮公所92年7月21日草鎮工字第0920019550號函送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會議紀錄決議內容辦理。","二、都市計畫圖(細部計畫)與樁位圖不符,地籍圖與樁位圖相符。","三、本案屬隘寮細部計畫範圍內容,目前已辦理市地重劃完成配地作業,考量現況執行成果與樁位圖及地籍圖成果相符,故依樁位成果配合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五十一計畫區中心1號道路東側之倉儲區倉儲區7.5134商業區(附帶條件六)7.5134","一、原計畫所劃設之倉儲區係為因應舊時台糖鐵道上、下貨物之所需劃設,因台糖鐵道早已廢棄不再使用,故已無設置倉儲之需要,且目前建物密集,大部份均非倉儲使用。","二、為促進本鎮中心商業區機能,帶動成功路東側地區之發展及維持中心商業區之完整性,配合鄰近分區予以變更為商業區。\
\
附帶條件:\
\
詳附帶條件六。\
\
為考量都市整體發展,請縣政府就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15、16、17、18案之開發效益及執行方式,研擬具體方案後,另案納入第二階段辦理。\
\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六十二1號道路與2號道路相交東側之倉儲區倉儲區3.1549住宅區(附帶條件六)3.1549一、原計畫所劃設之倉儲區係為因應舊時台糖鐵道上、下貨物之所需劃設,因台糖鐵道早已廢棄不再使用,故已無設置倉儲區之需要,且目前建物密集,大部份均非倉儲使用。","二、配合使用現況、鄰近分區性質及未來發展構想鄰里單元之劃設,予以變更為住宅區。\
\
附帶條件:\
\
詳附帶條件六。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15案辦理。\
\
十七十三4號道路北側之部分住宅區住宅區0.5571商業區(附帶條件六)0.5571配合新市政中心構想並提昇草屯鎮中心商業區機能,檢討商業區分布及結合既有商業區之發展延續,予以檢討變更為商業區。\
\
附帶條件:\
\
詳附帶條件六。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15案辦理。\
\
倉儲區(原部分附三地區)0.1942十八十四9號道路與12、14號道路交口向西延伸部分商業區(原部分附三地區)0.2123商業區(附帶條件七)0.4065原附三附帶條件地區係屬第一期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時由廣(停)","六、七、十變更為倉儲區及商業區(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發照建築),惟該區面積範圍狹長,大部份土地深度不足,且部分與其後側相鄰土地產權不同,合併困難,不利土地利用及計畫執行,致遲遲無法開發。為維持土地整體開發利用之精神,故配合鄰近分區,變更原附三地區之倉儲區(0.1942公頃)與原附三地區之部分商業區(0.2123公頃)為商業區,且併同修正原附三附帶條件以促進該地區整體開發。\
\
附帶條件七:\
\
有關原附帶條件三地區之倉儲區、商業區變更為商業區部分,依本附帶條件規定完成回饋後得併鄰近分區開發建築,其回饋條件詳附帶條件七。另本計畫於發布實施後五年內未依附帶條件辦理者,則依法定程序檢討變更恢復為公共設施用地。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15案辦理。\
\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乙種工業區(工一)18.793乙種工業區(工一)(附帶條件八)18.7963十九十五、逾人66計畫區西北側,原部分工","一、及其與1號道路相鄰之部分農業區農業區0.2457農業區(附帶條件八)0.2457","一、計畫區內原工業區內使用率偏低(52.26%),且大部分作為非工業使用。","二、配合都市發展政策與未來實際發展需求提供都市發展用地變更之機制。","三、促進地區總體營造計畫之途徑。","四、與工業區相鄰之農業區,考量整體發展性一併納入整體開發。\
\
附帶條件八:","一、考量開發之可行性,經各工業區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五分之三以上,及其所有土地總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之同意者,未來視實際發展需求可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二、與工一相鄰之臨1號道路沿線之部分農業區,得依前項之條件納入整體開發(詳附圖一)。","三、變更範圍內應提供之公共設施應優先劃設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停車場用地。維持原計畫。俟南投縣訂定相關工業發展政策後,再另案依程序辦理。\
\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乙種工業區(工二)3.9710乙種工業區(工二)(附帶條件九)3.9710農業區1.0221農業區(附帶條件九)1.0221二十十六、逾人66原工二及其與1號道路相鄰及工二、工三間之部分農業區道路0.1343道路(附帶條件九)0.1343","一、計畫區內原工業區內使用率偏低(52.26%),且大部分作為非工業使用。","二、配合都市發展政策與未來實際發展需求提供都市發展用地變更之機制。","三、促進地區總體營造計畫之途徑。","四、與工業區相鄰之農業區,考量整體發展性一併納入整體開發。\
\
附帶條件九:","一、考量開發之可行性,經各工業區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五分之三以上,及其所有土地總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之同意者,未來視實際發展需求可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二、與工二相鄰之臨1號道路沿線與工二及工三間之部分農業區,得依前項之條件納入整體開發(附圖二)。","三、變更範圍內應提供之公共設施應優先劃設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停車場用地。","四、未來工二申請辦理整體開發時應將日新段105、105-1、109、110、111、112、113、114、115、115-1、116、117等地號道路用地納入一併整體開發。維持原計畫。俟南投縣訂定相關工業發展政策後,再另案依程序辦理。\
\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乙種工業區(工三)6.9154乙種工業區(工三)(附帶條件八)6.9154二十一十六原工三及其與1號道路相鄰之部分農業區農業區0.9345農業區(附帶條件八)0.9345","一、計畫區內原工業區內使用率偏低(52.26%),且大部分作為非工業使用。","二、配合都市發展政策與未來實際發展需求提供都市發展用地變更之機制。","三、促進地區總體營造計畫之途徑。","四、與工業區相鄰之農業區,考量整體發展性一併納入整體開發。\
\
附帶條件八:","一、考量開發之可行性,經各工業區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五分之三以上,及其所有土地總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之同意者,未來視實際發展需求可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二、與工三相鄰之臨1號道路沿線之部分農業區,得依前項之條件納入整體開發(附圖三)。","三、變更範圍內應提供之公共設施應優先劃設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停車場用地。維持原計畫。俟南投縣訂定相關工業發展政策後,再另案依程序辦理。\
\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農業區12.8626乙種工業區0.1343學校(文十)0.2786市場(市六)0.0450公園(公八)0.2344住宅區0.2594公園兼兒童遊樂場0.2450溝渠0.3376道路14.3969二十二十七、","五、逾人63本計畫區工西側32公尺道路以南沿計畫區西側至3號道路之環形外環道路(56號道路)農業區(特別管制區)0.0889道路(特別管制區)0.0889一、為避免穿越性交通造成市中心區之交通瓶頸及疏解假日3號道路通往埔里方向之交通瓶頸,劃設30公尺外環道,另計畫區西北側外環道連接中投公路草屯支線,穿越博愛路部分,應採高架方式開發,以疏緩博愛路與中投公路草屯支線交叉口之交通瓶頸。","二、配合外環道劃設構想,將28號道路沿線以不拆除既有之建成區為原則,變更部分農業區、住宅區、學校用地、公園用地、市場用地為道路用地,以拓寬計畫道路。","三、配合道路系統完整性及統一道路寬度,檢討變更27號道路東側之部分公園用地為道路。\
\
備註:外環道變更範圍部分屬擬定草屯都市計畫(配合行政園區遷移計畫、新社區及虎山溝整治開發計畫地區)細部計畫及草屯都市計畫(太平路西側地區)細部計畫之部分公共設施用地。\
\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1.虎山路(49-14M)以西部分,考量現況交通之必要性,維持原計畫。\
\
2.虎山路以東與47-8M道路交匯處以西部分,道路寬度修正為15公尺;交匯處以東部分,道路寬度修正為18公尺。\
\
3.於虎山路交叉路口部分,以不拆除既有建物為原則,調整路型及道路截角。\
\
4.修正後之變更內容詳如附件一。\
\
二十三逾人64文十二北側農業區0.6040道路0.6040為促進計畫區北側與都市計畫區外投2線道路之交通,健全生活圈道路系統規劃,沿現況6公尺道路(稻香路)予以劃設12公尺計畫道路。\
\
本案配合生活圈道路系統,已另案辦理,並發布實施在案,故不予討論。\
\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農業區2.1932綠帶0.0980二十四十八1號道路與2號道路交叉口以北之1號道路兩側及以西之2號道路兩側自來水事業用地0.0071道路2.2983一、配合計畫區內道路交通瓶頸路段之疏解,檢討整體道路系統。","二、為疏解成功路交通瓶頸及中投公路支線開闢後,未來交通量將預期增加,故考量現況,拓寬1號道路北側道路及部分2號道路寬度至42公尺,並配合道路寬度予以變更部分農業區、自來水事業用地及綠帶為道路。\
\
考量國道6號通車後,目前尚無迫切之交通需求,故除忠孝街(24-18M)之農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5案,照縣府意見通過外,其餘維持原計畫。\
\
住宅區18.4036農業區19.1116道路0.7080停車場0.0009道路0.0009二十五十九1號道路東側與47號道路以北及工四以北地區行政專用區0.0010道路0.0010","一、配合計畫年期及計畫人口之調整,增設都市發展用地。","二、劃設30公尺外環道,避免穿越性交通造成計畫區之交通瓶頸。","三、配合虎山溝整治計畫,取得工程用地完成整治工程,提昇居住品質與安全。","四、配合行政專用區內草屯衛生所之建築基地出入與計畫區內交通系統完整性,於行政專用區南側增設12公尺計畫道路。\
\
附帶條件十:","一、變更範圍內之土地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並採整體開發方式開發。","二、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二十二案之部分農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面積1.3208公頃)、住宅區變更為道路(面積0.0471公頃)得納入本案整體開發。","三、整體開發範圍內應至少提供40%以上之公共設施用地。","四、有關虎山溝之整治應保留河道功能,以生態工法整治,其整治工程所需用地應配合細部計畫劃設。","五、住宅區之建蔽率為40%,容積率為120%。","六、計畫區未來之開發建築應納入都市設計審查。","七、本案採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並應於內政部審議通過後5年內完成開發,否則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檢討恢復原計畫。1.將整體開發範圍調整,以富林路三段(47-8M)與住宅區(附一)以北之農業區為變更範圍。\
\
2.原則同意照縣政府研擬之規劃方案內容(詳附件二),惟為求審慎周延並鑑於涉及以區段徵收開發之相關規定,請縣政府徵詢農業主管機關同意及擬定細部計畫內容並依據內政部100年1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90261119號函示,研提本案之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先行提報內政部土地徵收委員會報告並獲同意後,本案納入第二階段辦理。\
\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0.1773廣場0.0640二十六二十一原市二市場0.2585道路0.0172","一、原市場劃設區位不適宜,且地方政府無財源取得用地,亦無開闢計畫,故配合都市發展構想及18號道路拓寬予以變更。","二、以整體開發方式共同負擔公共設施以符公平合理原則,並減輕地方政府財政壓力,加速公共設施開闢。\
\
附帶條件十一:\
\
變更範圍內之土地應採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5案,除變更市場用地為道路用地部分,照縣府意見通過外,其餘維持原計畫。\
\
理由:市場用地權屬大多為鎮公所所有,基於公地公用原則,故建議維持原計畫。\
\
二十七二十二22號道路東側公園兼兒童遊樂場(部分公兒十)0.2372學校0.2372配合敦和國小用地實際需求,並考量公兒十部分用地狹長,不利規劃利用,鄰近地區並鄰接公兒及綠地,並未影響鄰近住宅居住品質,故將臨接之西側部分公兒十,檢討變更為學校。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十八二十三32號道路西側、工四東側之部分農業區農業區0.4073宗教專用區0.4073一、依紫微宮管理委員會91年10月9日91紫管字第011號函示,該寺廟目前供紫微宮使用,並經該寺廟管委會同意變更為寺廟使用,為符合實際使用需求,予以檢討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二、變更範圍以中興段164、165及166等地號為準。除增訂附帶條件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附帶條件:","一、變更範圍內與周邊農業區相鄰部分,應自都市計畫分區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二、變更範圍應自行留設30%之開放空間(詳附件三)作為公益性設施,提供作為廣場兼停車場使用,其產權仍屬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並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管理維護,且不得計入宗教專用區之法定空地。\
\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四、逾人3634號道路西側住宅區0.0431道路0.0431配合公所提案為促進平等街與中山街道路出入之便利性,將部分現況為空地之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以促進該地區之交通順暢性。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十二十六26號道路東側綠地(綠五)0.4164學校0.4164配合外環道之劃設及整體道路系統之完整性,文十經變更後未達國小面積最小規模,故變更部分綠五為文十用地以補足學校面積。\
\
備註:考量綠地系統功能,未來學校開發時之開放空間之留設,應留設於學校用地北側。\
\
維持原計畫。\
\
理由: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2案決議,道路寬度已縮減,文十面積已達國小面積最小規模,故維持原計畫。","七、逾人33原廣(停)","一、廣(停)","二、廣(停)三廣場兼停車場1.2913停車場1.2913原計畫廣(停)一、廣(停)二、廣(停)三目前已徵收開闢完成,為補計畫區內停車需求不足,予以變更為停車場,並配合公所未來推動社區發展活動之需求規定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作多目標使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十二二十八5號道路南側保存區0.4425宗教專用區0.4425一、現況為慧音禪寺使用。","二、該寺廟非屬依法指定之古蹟建築,故依實際使用現況予以變更為宗教專用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十三二十九私立南開工專校地私立南開工專校地5.7419文教區5.7419一、配合學校名稱變更修正。","二、該校經教育部90年6月29日台(90)技(二)字第90091338號函核准目前已改制為私立南開技術學院,配合現況學校名稱修正。\
\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三十四三十原機四用地機關0.7266商業區0.7266一、原機四現為草屯警察分局使用,部分產權屬鎮公所所有,配合草屯警察分局之遷建計畫、實際需要檢討及商業區整體規劃構想予以檢討變更。","二、解決市中心區停車問題,變更部分機四為停車場。\
\
附帶條件十二:","一、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公共設施用地),並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二、變更範圍內至少提供35%以上公共設施用地,並優先劃設停車場用地,以滿足市中心商業使用之停車需求。除將附帶條件修正如下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附帶條件:","一、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公共設施用地),並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二、變更範圍內之公有土地面積應全部優先劃設為停車場,私有土地應至少提供40%40%40%40%以以以以上公共設施用地。","三、請南投縣政府於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四、本案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南投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五、本案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應維持原計畫或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檢討變更為其他適宜土地使用分區。\
\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三十五三十一計畫區南側農業區0.2878自來水事業用地0.2878一、配合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辦理南投縣中興系統五期擴建工程興建中興林仔頭淨水場用地需求。","二、變更地號以南投縣草屯鎮北投埔段800地號為準。","三、目前為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第四區管理處林仔頭淨水場工程用地,該公司於八十三年二月八日協議價購該筆土地,並提供買賣契約書及土地使用同意書在案,惟該筆土地使用分區屬農業區,須變更後始得辦理產權移轉。\
\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學校0.8989三十六三十","二、逾人55原公(兒)五用地公園兼兒童遊樂場1.3386停車場0.4397","一、草屯國民中學校地不足,缺乏運動空間,無法符合學校師生實際使用需求。","二、計畫區內停車用地未達檢討標準,予以檢討增劃設停車場用地以補足停車需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十七三十三原公一南側之住宅區住宅區0.1643機關0.1643","一、配合草屯戶政事務所重建辦公廳舍需要,變更為機關用地。","二、已取得富功段797-1、798等地號全部及799地號部分土地之使用權同意書。\
\
備註:原富功段791-1、798、799地號經地籍重測後為新富功段468、470、469地號。\
\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三十八三十六32號道路東側綠地綠地0.6750住宅區(附帶條件十三)0.6750","一、原綠地自民國50年發布實施至今,因政府財源困難至今未徵收,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及人民權益,配合鄰近分區,採整體開發方式共同負擔公共設施,以符公平合理原則,並減輕地方政府財政壓力,加速公共設施開闢。","二、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提供總面積40%之土地供作公共設施用地。","三、綠七南側八公尺計畫道路(面積0.1535公頃)尚未徵收開闢,配合一併納入共同負擔範圍。\
\
附帶條件十三:","一、原則同意綠七變更為住宅區,未來開發時應一次申請建築整體開發。","二、應留設40%供綠地、道路使用(含綠七南側8公尺計畫道路一併納入),並於開發完成後無償捐贈並移轉予鎮公所,其中綠地應留設於三個道路交叉口。","三、未來申請開發建築時應提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四、本案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未依附帶條件開發完成,應檢討恢復為原綠地使用或再進行檢討作適宜之變更。\
\
考量該地區之道路系統及交通安全,除將綠地南側之道路用一併變更為住宅區(如附件四)並增列附帶條件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增列附帶條件:","一、變更範圍內應另擬細部計畫並請南投縣政府於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二、本案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南投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三、本案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應維持原計畫或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檢討變更為其他適宜土地使用分區。\
\
三十九三十七原私立南開工專校地北側部分農業區農業區2.2919文教區2.2919一、配合南開技術學院改制後擴校用地需求。","二、本校業於89年8月3日台(89)技(二)字第89087067號函取得教育部核准購置函,並經教育部92年3月20日台技(二)字第09200252號函認定符合配合中央興建之重大設施准予變更。","三、變更範圍以新富功段252、253、254、264、265、266、267地號等7筆土地為準。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與南開科技大學協商後,並於核定前擬具相關回饋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四十三十八計畫區北側10號道路西側、9號道路東側農業區0.4091道路0.4091計畫區10號道路(玉屏路)為中潭公路進入計畫區之主要替代道路,為疏解3號道路(博愛路)之交通瓶頸,鎮公所建議配合9號道路延伸,串連御富路與10號道路(玉屏路),以避免穿越性交通之影響,促進交通之可及性。維持原計畫,惟縣政府認為本案若有必要性與急迫性,且財務計畫具體可行,則另循個案變更方式辦理。\
\
倉儲區0.0910商業區0.1618四十一四十、公所建議案","二、原重製案編號五1號道路東側與19號道路西側間之部分倉儲區及商業區商業區(原部分附三地區)0.0198道路0.2726一、為促進草屯鎮市區發展,疏解市區交通,建議將和平街延伸打通銜接成功路,以促進市中心橫向交通之串連,並提振中心商業區之發展。其道路用地之取得,由鎮公所以徵收方式取得。","二、配合和平街道路延伸至成功路,乃將原附三地區之部份商業區(0.0198公頃)併鄰近分區變更為道路用地。本案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以資周延。\
\
四十二四十一綠八東側邊界綠地0.0132住宅區0.0132周祥惠等八人陳情府西段561-1、562-1、563-1、564-1、565-1等地號於民國64年即有申建住宅並領有建照使用在案,該土地於民國89年4月25日申請鑑界,並經查核,始發現原土地使用分區為綠地,係屬早期發照錯誤,目前現況已執行多年,且變更後並不影響原綠地之使用功能,故考量人民權益予以變更為住宅區以符合實際使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補充免予回饋之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
\
住宅區(原部分附一地區)2.1400四十三四十二中庄仔地區細部計畫區道路(原部分附一地區)0.2918農業區2.4318一、草屯(中庄仔地區)為原第一次通盤檢討時附帶條件:應擬定細部計畫劃設必要公共設施,並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該細部計畫已於77年發布實施在案,惟至今尚未開發,影響人民權益。","二、鎮公所於92年1月6日召開協調會議並經土地所有權人表示反對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願恢復原土地使用分區農業區。考量人民權益及意願變更恢復為農業區並取消原附帶條件內容。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四十四逾人562號道路東側學校0.9418學校(供旭光高級中學使用)0.9418學校用地(文一之ㄧ)原指定用途為供草屯商工使用,配合草屯商工遷移,現已撥用供作旭光高級中學使用,配合現況使用予以調整指定用途供旭光高級中學使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四十五逾人33、逾人65廣停五西側廣場兼停車場(部分廣停五)0.0900社教用地0.0900山腳里集會所空間狹小,里民活動、集會場所嚴重不足,影響到居民參予活動意願鎮公所為提供山腳里里民平日舉辦集會及活動所需乃配合興建山腳里活動中心暨集會所興建計畫用地需求予以變更。本案已另案辦理,並發布實施在案,故不予討論。\
\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四十六逾人34、逾人68原市三用地市場用地0.4486住宅區0.4486","一、敦和里戶數二千多戶,人口眾多,原集會所過於狹小,僅能容納五、六十人,且土地為私人所有,如舉辦大型活動或集會,皆無法容納。","二、鎮公所為提供敦和里里民平日舉辦集會及活動所需乃配合興建敦和里活動中心暨集會所興建計畫用地需求予以變更。\
\
附帶條件十四:","一、變更範圍內應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二、變更範圍內無償捐贈20%之公共設施用地供社教用地使用。除請縣政府配合實際情形修正變更理由及將附帶條件修正如下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附帶條件:","一、變更範圍內應另擬細部計畫(變更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提供20%之面積,應配合南側之停車場用地優先劃設為停車場用地),並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二、請南投縣政府於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三、本案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南投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四、本案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應維持原計畫或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檢討變更為其他適宜土地使用分區。\
\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四十七逾人39計畫區中央運動場用地與住宅區用地分界線運動場用地0.0102住宅區0.0102新富仁段655、658、660、671等地號係於民國90年地籍重測後新分割之地號(原未分割地籍地號分屬匏子寮段315-13、315-229、315-230、315-190),查原地籍圖於地籍重測前並未分割,經鎮公所查核早期皆依未分割之地籍核發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並執行多年,故該等筆土地皆未徵收,考量為避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及公所財政困難,依未徵收土地地籍範圍予以檢討變更為住宅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補充免予回饋之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
\
四十八逾人52計畫區南側高速公路用地道路(供高速公路使用)0.1252農業區0.1252一、本案位置經南投縣政府於84年11月30日投府建都字第165109號函公告變更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供高速公路使用)在案。","二、因高速公路工程變更設計,路權退縮,其中1270-6、1270-7兩筆土地未辦理撥用程序,其餘15筆土地業經內政部90年2月27日台(90)內地字9072343號函核准撤销徵收,並經南投縣政府90年5月14日(90)投府地權字第90073787號函公告在案。","三、目前已非高速公路工程所需用地,且該路段高速公路已施工完成並通車,為維護民眾權益並利公地管理,予以檢討回復農業區。\
\
備註:變更範圍包含草屯鎮中興段774-3、775-2、776-2、809-2、822-2、823-2、824-2、825-2、1269-5、1269-6、1270-6、1270-7、1271-5、1271-6、1301-4、1301-6等17筆土地。\
\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0.0761四十九逾人61頭前厝細部計畫之兒童遊樂場用地兒童遊樂場0.0088公園兼兒童遊樂場0.0849草屯都市計畫內之頭前厝細部計畫內之兒童遊樂場用地位於上林里內,現況有一建築物供管理辦公室使用,上林里因缺乏供民眾使用之集會場所,經考量該區位適宜提供作集會場所使用,惟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兒童場用地並無法供集會所使用,故建議調整變更該用地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使用,以符實際需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五十逾人64計畫區西側與外環道相接之農業區農業區0.0636道路0.0636爲促進草屯都市計畫區與都市計畫區外之既成道路(敦和路)之交通聯繫,配合納入生活圈道路建設計畫,規劃12公尺計畫道路。維持原計畫。\
\
理由: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22案決議辦理,本案已無變更需求,故維持原計畫。\
\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運動場用地0.0749農業區0.0749五十一逾人69運動場用地西側與農業區分區界運動場用地(特別管制區)0.2436農業區(特別管制區)0.2436","一、草屯鎮公所98年2月18日草鎮工字第0980004209號函送「草屯都市計畫新富仁段重製圖、地籍圖(紅線)農業區、運動場用地「區界線」不符協調會議紀錄」決議內容辦理。","二、查本案於辦理草屯都市計畫圖重製通盤檢討時,重製前原都市計畫圖與樁位圖不符與地籍圖較相符,依草屯鎮公所92年7月21日草鎮工字第0920019550號函送都市計畫重製疑義研商會議紀錄決議為斷層帶沿線依都市計畫原意重新展繪後,…,視實際需要,配合通盤檢討提變更都市計畫。","三、經查草屯都市計畫區內現行之部分運動場用地及運動場用地(特別管制區)於民國78年辦理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時,乃依當時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分割成果完成徵收在案,惟草屯地政事務所於辦理「921震災區地籍圖重測」時,因該處位於斷層帶地區,受地形擠壓之故,經地籍重測後發現重製前已分割之地籍線與民國94年發布實施之重製後都市計畫分區線不符,致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甚鉅,故考量原都市計畫之執行及徵收與現行計畫範圍不符,為不損其民眾權益及原都市計畫執行成果,依已徵收計畫範圍及都市計畫規劃原意調整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五十二四十四本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未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附件)一、原計畫除已擬定細部計畫地區,分別訂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外,餘未訂定全計畫區之管制要點,故為促進都市土地資源之合理發展利用及維護都市生活環境品質予以增訂。","二、依都市計畫法第23條規定訂定。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變更草屯都市計畫變更草屯都市計畫變更草屯都市計畫變更草屯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案案案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表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表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表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表條文內容條文內容條文內容條文內容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第32條規定訂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二、本計畫區劃定下列各種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一)土地使用分區1住宅區2商業區3乙種工業區4宗教專用區5行政專用區6文教區7農業區8住宅區(特別管制區)9農業區(特別管制區)(二)公共設施及其他用地1機關2學校3市場4公園5公園兼兒童遊樂場6兒童遊樂場7綠地8加油站9停車場10運動場11廣場兼停車場12廣場13變電所14人行廣場15自來水事業用地16道路17溝渠18社教用地19污水處理場20機關(特別管制區)21學校(特別管制區)22公園(特別管制區)23運動場(特別管制區)24綠地(特別管制區)25道路(特別管制區)26廣場兼停車場(特別管制區)27停車場(特別管制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條文內容條文內容條文內容條文內容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三、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本次通盤檢討前已完成訂定細部計畫管制內容者,從其所屬細部計畫之管制內容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四、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五、乙種工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指定建築物前院退縮深度至少為6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至少50%須綠化植栽,以為安全隔離及提升景觀品質。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六、行政專用區供政府機關、自治團體、人民團體、圖書館、藝術館、博物館、紀念性建築物及其他公益上需要之建築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七、宗教專用區供寺廟、教堂等宗教、信仰相關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八、本計畫區內各項公共設施用地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列之規定:\
\
公共設施種類建蔽率容積率機關60%250%國中以下50%150%高中50%200%學校大專以上50%250%公園15%依有關規定辦理兒童遊樂場15%30%公園兼兒童遊樂場15%30%平面式10%其附屬設施20%停車場立體式80%依有關規定辦理零售市場80%240%市場批發市場80%120%變電所60%400%社教用地60%250%加油站40%120%自來水事業用地50%250%污水處理場50%120%除將機關建蔽率修正為50%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九、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辦理多目標使用。惟經劃定為公共設施用地(特別管制區)者,不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申請多目標及臨時建築使用。將條文修正為: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經劃定為公共設施用地(特別管制區)者,不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申請多目標及臨時建築使用。","十、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1.5倍。\
\
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法定容積率之30%為限。\
\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條文內容條文內容條文內容條文內容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計畫區車籠埔斷層線兩側各15公尺範圍內之帶狀地區,依其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劃設之特別管制區管制內容依下列規定予以管制:\
\
(一)住宅區(特別管制區)建蔽率不得大於60%,主要供建築自用住宅為主,不得為商業、工業及其他經縣政府認定足以發生噪音、震動、特殊氣味、污染或有礙建築結構安全、居住安寧、公共安全、衛生之使用。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7公尺。\
\
(二)農業區(特別管制區)內之土地,建蔽率不得大於10%,除以供保持農業生產之使用外,僅得申請建築農舍,不得為其他及經縣政府認定有礙建築結構安全、公共安全之使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但經縣政府審查核准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不在此限:\
\
1.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身分,且為該農業區(特別管制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
\
2.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7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人所有耕地(或農場)及已有建築用地合計總面積10%,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不得小於8公尺。\
\
3.農業區(特別管制區)內之農地,其已申請建築者(包括十分之一農舍面積及十分之九之農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嗣後不論該90%農地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建築。\
\
4.申請之農舍不得擅自變更使用。\
\
(三)機關(特別管制區)內之土地以提供機關使用及其附屬設施為主,但不得興建任何立體建築物。\
\
(四)學校(特別管制區)內之土地以提供學校使用及其附屬設施為主,但不得興建任何立體建築物。\
\
(五)公園(特別管制區)內之土地以供公園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主,但不得興建任何立體建築物。\
\
(六)運動場(特別管制區)內之土地以供運動場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主,但不得興建任何立體建築物。\
\
(七)綠地(特別管制區)內之土地應以維持公共開放性空間使用為目的。\
\
(八)道路(特別管制區)內之土地以供道路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主。\
\
(九)廣場兼停車場(特別管制區)內之土地以供公共開放性廣場兼平面停車使用為主。\
\
(十)停車場(特別管制區)內之土地以供平面停車場使用為主。\
\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條文內容條文內容條文內容條文內容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計畫區內須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之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行政專用區、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退縮部分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二、人行道地面舖面,應選擇環保、耐磨、抗滑、具透水性、易維護之具有地方特色材料。並須作整體延續之排列組合及考慮其洩水坡度順暢排水效能。\
\
社教用地自計畫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建築,兩面臨接道路時,得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增訂:十三、停車空間劃設標準:(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總樓地板面積停車未設置標準250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