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611-審議事項-第10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611
案件id
mxh2AY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原臺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10月28日第223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100年1月13日府都規字第0990364596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暨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1、42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梅英(召集人)、鄒委員克萬、李委員公哲、謝委員靜琪及蕭委員輔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100年3月22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臺南市政府100年7月27日府都規字第10056182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之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如附表本會決議欄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臺南市政府100年7月27日府都規字第100561820號函送之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表附表附表附表專案小組後逕向本專案小組後逕向本專案小組後逕向本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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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本會決議臺南市政府(100.7.27)
- 一、辦理緣由:「擴大及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於99年12月22日發布實施在案,另本府於100年3月8日召開都市計畫樁位偏差疑義會議,其中客運轉運中心市地重劃案道路截角疑義與市地重劃範圍涉及都市計畫變更,爰提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 二、提案內容(一)建議(四二)-15M計畫道路與(十四)-15M交集處在考量民眾通行安全因素情況下,劃設截角。
(二)建議(十四)-15計畫道路左右兩端6處圓弧截角除與(三)-30M計畫道路交叉路口(臨帝寶車燈)2處維持圓弧截角外,其餘4處變更為標準直線截角,並調整市地重劃範圍,以配合已徵收範圍道路地籍情形。
- 三、建議事項:目前本地區刻正辦理市地重劃作業中,截角劃設涉及民眾通行安全及配合已徵收範圍道路地籍情形,實屬必要,建請同意本提案內容。
照臺南市政府提案內容通過,並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載明。
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本會決議【【【【附錄附錄附錄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本會專案小組初本會專案小組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步建議意見步建議意見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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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於民國66年6月2日發布實施,迄今已30餘年,原計畫圖比例尺為三千分之一,因計畫圖老舊且經歷三十餘年之實質環境變遷,地形地物改變甚大,為解決計畫底圖老舊,部分地形與計畫線模糊不清,計畫圖精度低,以及計畫與實際執行之偏差等情形,故進行全面性的地形重測及計畫圖重製作業,核屬需要。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據臺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第一階段部分甫於99年8月19日發布實施,第二階段暫予保留案(貨物轉運中心案)部分亦於99年12月22日發布實施,故請配合更新本案計畫書、圖內容及檢視重製後對前述第三次通盤檢討審竣案件是否造提案(一)--增設直線截角提案(二)--變更為直線截角成影響,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本次都市計畫圖重製後重新丈量各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互有增減,計畫總面積減少10.6公頃,其中住宅區(增加2.78公頃)、工業區(減少5.74公頃)、零星工業區(減少1.38公頃)、河川區(減少1.45公頃)、農業區(減少3.94公頃)等差異顯著,請詳予敘明原因及處理原則,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另零星工業區重製前面積為1.96公頃,重製後面積為0.58公頃,誤差值過大,請再查明本計畫區零星工業區之劃設及歷次變更過程重新檢討補正。
- 三、本計畫區緊鄰「新營都市計畫」、「鹽水都市計畫」及「柳營都市計畫」,按本次變更內容僅處理本計畫區與「新營都市計畫」間之介面問題,請補充相關鄰近都市計畫區辦理計畫圖重製情形與處理原則,納入計畫書敘明。
- 四、本次變更內容涉及回饋部分,請依市政府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如無須回饋,請於計畫書敘明具體理由,以利查考。
- 五、本案發布實施時,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2條:
「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藉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規定辦理。
- 六、配合臺南縣、市合併增列一變更案,將原擬定機關「臺南縣政府」變更為「臺南市政府」;另實施進度及經費乙節有關主辦單位及經費來源等,請一併檢討修正。
- 七、計畫書審核摘要表中「公開展覽」欄之日期及天數不符,請查明補正。
- 八、變更計畫內容明細表部分:如后附表。
附表附表附表附表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盤檢討盤檢討盤檢討))))變變變變更內容明細表更內容明細表更內容明細表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都市計畫圖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圖(比例尺:三千分之一)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重製專案檢討)圖(比例尺:一千分之一)原計畫地形圖比例尺為三千分之一,由於計畫圖使用多年且精度較低,又地形地物隨都市發展多有變遷,與現況不符,爰此,為提升計畫圖精度及利於執行管理,乃配合本次通盤檢討重測地形圖並予以展繪更新計畫圖,比例尺改為一千分之一。
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總面積(1100.0000)計畫總面積(1089.3981)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重新丈量。
土地使用計畫面積(詳表3-3)土地使用計畫面積(詳表3-3)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重新丈量。變2計畫面積各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詳表3-4)各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詳表3-4)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重新丈量。
本案除請依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外,其餘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營都市計畫農業區(1.0446)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農業區(1.0446)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農業區(0.0730)新營都市計畫農業區(0.0730)新營都市計畫高速公路用地(1.1995)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高速公路用地(1.1995)變計畫範圍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高速公路用地(0.1629)新營都市計畫高速公路用地(0.1629)1.依「變更鹽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及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重製疑義之第六次會議決議處理。
2.上開決議「本案依都市計畫圖展繪,另為避免與新營都市計畫間形成非都市土地,後續納入通檢研議。」。
3.經查新營交流道特定區計畫樁位線(97系統)與新營都市計畫樁位線(67系統)經座標轉換後近似相符,相差約0.6公分~1.65公分,於允許誤差範圍內,爰依據樁位線變更新營交流道特定區範圍,另涉及高速公路路權部分則依據高速公路路權予以變更。
本案除下列二點外,其餘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請臺南市政府再查明兩計畫區相鄰邊界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核發與地籍登載情形,是否與本次變更內容相符。
2.據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新營都市計畫區與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區之間並無非都市土地,故請補充敘明及修正變更理由。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高速公路範圍高速公路用地(0.0148)道路用地(0.0148)1.依「變更鹽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及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重製疑義之第六次會議決議處理。
2.上開決議「本案南側部分依地籍圖(參考建築線指示成果)展繪;北側部分依樁位圖展繪,後續依高公局實際需求,納入通檢研議。」3.經查高速公路已開闢,且依據高速公路工程局提供之高速公路路權線,於高速公路路權銜接復興路一段之寬度係30M~32M,因高速公路工程局表示已無用地需求,以及為利北側工業區未來指定建築線所需,與原計畫不等部分建議變更為道路用地,其變更部分權屬為中華民國所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管理。
本案因變更範圍屬國有土地,尚不影響人民權益,又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面積狹小,平均寬度不足2公尺,故建議維持原計畫。
乙種工業區(0.0500)道路用地(0.0500)變十六號計畫道路(新工路)東側10M計畫道路(囊底路)道路用地(0.0530)乙種工業區(0.0530)1.依「變更鹽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及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重製疑義之第一次會議決議處理。
2.上開決議「本案依計畫圖展繪,惟該工業區屬早期經濟部開發之編定工業區,現況道路已開闢與地籍相符,請研議納入後續通盤檢討變更案。」3.經查現況道路已開闢且地籍已分割,其開闢情形與地籍分割情形相符,故參考地籍變更。
1.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變更內容涉及回饋部分,請依初步建議意見四辦理。
道路用地(0.0075)乙種工業區(0.0075)變廿八計畫道路(新嘉路)西側計畫道路(囊底路)乙種工業區(0.0117)道路用地(0.0117)1.依「變更鹽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及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重製疑義之第一次會議決議處理。
2.上開決議「本案依計畫圖展繪,惟該工業區屬早期經濟部開發之編定工業區,現況道路已開闢與地籍相符,請研議納入後續通盤檢討變更案。」3.經查現況道路已開闢且地籍已分割,其開闢情形與地籍分割情形相符,故參考地籍變更。
1.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變更內容涉及回饋部分,請依初步建議意見四辦理。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乙種工業區(0.0172)道路用地(0.0172)變廿號計畫道路(五福路)北側8M計畫道路(囊底路)道路用地(0.0032)乙種工業區(0.0032)1.依「變更鹽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及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重製疑義之第一次會議決議處理。
2.上開決議「本案依計畫圖展繪,惟該工業區屬早期經濟部開發之編定工業區,現況道路已開闢與地籍相符,請研議納入後續通盤檢討變更案。」3.經查現況道路已開闢且地籍已分割,其開闢情形與地籍分割情形相符,故參考地籍變更。
1.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變更內容涉及回饋部分,請依初步建議意見四辦理。
住宅區(0.0294)道路用地(0.0294)變卅五號計畫道路道路用地(0.0377)住宅區(0.0377)1.依「變更鹽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及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重製疑義之第六次會議決議處理。
2.上開決議「1.本案依都市計畫圖展繪,另為避免影響地主權益,後續配合合法建物建築情形納入通檢研議。
2.道路截角部分納入後續通檢研議。」3.為避免影響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權益,爰配合開闢現況予以變更,另道路截角部分係依據標準截角展繪。
本案除下列二點外,其餘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本案道路變更後上下段寬度不一,請補充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
2.變更內容涉及回饋部分,請依初步建議意見四辦理。
註: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