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681-審議事項-第1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南港區鐵路地下化沿線土地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7681
案件id
fyOMNY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委會98年8月11日第598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98年9月7日府都規字第098352180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計畫書公民團體對本案之反映意見。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委員正民、林前委員秋綿、顏委員秀吉、張委員梅英、高委員惠雪、黃前委員德治(後由林委員志明接任)、羅前委員光宗(後由蕭委員輔導接任)等7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馮委員正民擔任召集人。案經本會專案小組於98年10月12日、99年1月29日、3月15日、4月15日、100年5月23日召開5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臺北市政府100年7月4日府授都規字第100338581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經提本會100年7月26日第760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100年7月4日府授都規字第100338581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七、本案得視實際發展需要,依下列各點辦理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二)擬以都市更新方式開發部分:為避免本案發布實施後未實施都市更新前,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問題,於本會審定後,先依審定之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屆時如涉及需調整本會決議文者,則再提會討論。」。
- 七、案經臺北市政府100年10月4日府授都規字第10015017200號函為取得北部流行音樂中心用地需要,擬修正本會第760次會議有關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經管南港調車場土地之決議,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原則同意臺北市政府100年10月4日府授都規字第10015017200號函所提意見(如附件),除將本會第760次會議第七點-(二)擬以都市更新方式開發部分之決議修正如下外,其餘仍應依本會第760次會議決議辦理。
- 一、臺鐵調車場位於公園以西部分(編號BR─1),為配合臺北市政府辦理跨區市地重劃作業,以取得北部流行音樂中心重大建設發展用地需要,應俟臺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 二、除臺鐵調車場位於公園以西部分(編號BR─1)外之變更計畫內容,為避免本案發布實施後未實施都市更新前,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問題,於本會審定後,先依審定之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屆時如涉及需調整本會決議文者,則再提會討論。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