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681-審議事項-第2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十二工業區第一期)(部分乙種工業區、道路用地為綠地、道路用地、乙種工業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7681
案件id
uqb8z8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准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99年9月10日城規字第099100229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民國99年6月21日起至民國99年7月20日止,於新北市政府(原臺北縣政府)及泰山鄉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民國99年7月7日假新北市(原臺北縣)泰山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於新北市(原臺北縣)刊登中華日報99年6月21、22、23日等三天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新北市政府【原臺北縣政府】99年7月27日北府城審字第0990700408號函敘明)。
- 七、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聽取簡報研擬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顏委員秀吉、林前委員秋綿、李委員正庸、林委員志明、高委員惠雪等,並由顏委員秀吉擔任召集人,於99年10月7日及100年8月16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聽取簡報會議,研獲具體建議意見(詳附錄),並經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0年10月31日城規字第1000008962號函送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之計畫書、圖等件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有關工業區變更為綠地用地並捐贈予新北市政府部分,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新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載明,以利查考外,其餘准照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0年10月31日城規字第1000008962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附錄附錄附錄】】】】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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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變更內容係申請變更單位(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均同)為規劃設置自動化空橋及晴雨走廊之需,檢討調整部份細部計畫道路,未來仍供廠區道路通行使用,不影響工業區之運作及周邊環境,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照本署城鄉發展分署100年8月1日城規字第1000006432號函依本案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事項處理理情形(詳附錄)及修正之計畫書、圖內容通過,並請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會同申請變更單位以對照表之方式研提辦理情形,並修正計畫書、圖報部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變1案有關道路用地(原編號B-2)變更為工業區部分:考量本案主要係因應規劃設置自動化空橋及晴雨走廊之需,爰建請申請變更單位儘量維持原有通行之功能,並避免興建其他廠房或建築物,以利廠區防(救)災之需。
(二)變2案有關工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編號B-4)部分:1.考量該道路係供工業區對外通行運輸並因應未來廠區防(救)災之需求,爰建議將原草案規劃為8公尺之寬度,在不影響廠房設計原則下,適度調整位置並修正寬度為12公尺,以符實際需求。
2.本道路產權仍屬申請變更單位所有,惟應由該單位負責開闢、管理維護及開放供大眾使用,並應維持其公共設施使用之功能。
(三)變3案有關工業區變更為綠地用地部分,建議同意變更並請提供捐贈予新北市政府,且由申請變更單位負責開闢及管理維護,並於計畫核定前與新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載明,以利查考。
(四)計畫書草案「事業及財務計畫」部分,建請配合前開建議意見適度修正內容及「開發時程及經費來源表」有關土地取得方式與開闢經費之相關資料。
(五)計畫書草案之附件資料,除相關證明文件及地籍資料供查考外,其餘有關排水系統資料、休憩空間示意圖及環境影響說明書部分相關資料等,係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因非屬計畫書應載明事項,爰本案若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建議上開資料於計畫書、圖報部核定時,予以移除,以資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