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691-審議事項-第2案:宜蘭縣政府函為「變更頭城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691
案件id
bIZtqw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9月21日第143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宜蘭縣政府97年12月8日府建城字第0970163677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前委員秋綿(召集人)、李委員正庸、顏委員秀吉、賴前委員碧瑩及孫前委員寶鉅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8年2月24日、98年10月27日、100年3月1日及100年6月21日共召開4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宜蘭縣政府100年11月2日府建城字第1000169935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之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決議:本案除都市計畫圖請宜蘭縣政府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之規定製作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后附錄)及縣政府上開號函送之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八-5案:原則同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請縣政府將所研提之古蹟保存計畫及相關補償配套措施,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 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逕人1案:本案為考量未來台二庚線用地需求及顧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參採頭城鎮長於會中之說明,故請縣政府於本案核定前就台二庚線用地範圍預作留設為道路用地外,其餘同意恢復變更為農業區;如未能於核定前確認道路用地範圍,則全數恢復變更為農業區。
-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逕人13-1、13-2及13-3案:據縣政府列席代說明本案業經補提100年8月11日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66次會議確認,並獲漁港主管機關(漁業署)同意在案,故同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四、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宜蘭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人薛捷義計畫區南側台九省道東側市(二)用地,新興段上新興小段等12筆土地1.民之住宅用地,變更為市場用地逾35年,至今未依變更用途使用。
2.民之住宅用地(約50~60坪)被道路拓寬徵收過,目前只剩下約22坪的土地,如果再捐地50%,則只剩下約11坪土地。
3.不同意以捐贈土地方式,換取市場用地變更回原來的住宅用地。
併逕人4案辦理。併逕人4案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宜蘭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人陳錫華計畫區東側協天宮前市(四)用地大坑罟地區有一塊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市場用地,長久未使用,是否能撤銷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劃設或加快徵收程序,以領取補償費。
本案已針對全區公共設施檢討在案,該市場用地經檢討維持原計畫係為預留未來地方發展需求,爰建議維持原計畫。
照宜蘭縣政府研析意見,維持原計畫。
逕人呂芳茂計畫區中央,武營路東側,拔雅林段武營小段55-7、55-9地號土地申請人呂芳茂所有土地為頭城鎮拔雅林段武營小段55-7、55-9地號,貴會建議將毗鄰60-17、60-7地號一併劃入範圍,因查60-17地號屬於國有土地,60-7地號屬於多人持分所有,貴會要申請人提供變更範圍內之全部土地所有人回饋同意書,實難為申請人,增加民怨。
同意所有毗鄰編定為道路用地55-5、55-6地號提供道路使用,活化閒置土地使用,懇請貴會土地編定為市場及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取消附帶條件。
併逕人12辦理。併逕人12辦理。
逕人林汶妗、施光遠等33人公二用地,拔雅林段武營小段請求座落本鎮拔雅林段武營小段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園預定地一事,請逾五年總檢討時准予重新審議改編為建地。發讓給土地所有權人適宜使用、繁榮地方、盡其地利。
政府一拖再拖遲遲未依原預定開發或徵收,致該地荒置頹圮、雜草叢生,不僅與原訂公園美化目的背道而馳,更成為都市之瘤。
本案已針對全區公共設施檢討在案,該公園用地經檢討維持原計畫係為預留未來地方發展需求,爰建議維持原計畫。
照宜蘭縣政府研析意見,維持原計畫。
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宜蘭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人蘭陽技術學院(頭城鎮拔雅林段拔雅林小段等37筆土地)(本次會中所提)1.本校數筆土地於民國58、59與70年間購買供文教使用未曾變更用途,頭城都市計畫自民60年發布實施,民國71年第一次通盤檢討時未將本校土地變更為學校用地,致滋生代金之困擾。
2.又早期測量不夠精準,使都市計畫圖之界線與樁位圖不符,拔雅林小段50-35地號都市計畫圖有凹點為農業區,現有分割樁位圖、地籍圖形狀皆為直線,與現況不符。
3.本校住宅區土地亦申請變更為文教區,證明本校申請變更不是為利益著想,只為符合教育部管用合一原則之要求。
4.倘變更農業區為文教區部分捐贈40%土地代金事宜未便同意,請將本校土地(農業區除外)先予變更為文教區。
併逕人8案辦理。
併逕人8案辦理。
【【【【附錄附錄附錄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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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頭城都市計畫」自民國60年7月1日發布實施迄今,分別於71年5月17日辦理第1次通盤檢討及80年3月20日辦理第1期公共設施專案暨第2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共計466.43公頃,計畫年期為民國85年,現行計畫人口為20,000人,居住密度約每公頃250人。本次係辦理第3次通盤檢討,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有關「北宜高速公路」、「烏石漁港建設計畫」、緊鄰之「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新訂「頭城(大洋地區)都市計畫」、「北宜直線鐵路」、「礁溪-頭城鐵路高架化」、「新台2庚線」及「生活圈道路系統」等相關重大建設之開發構想及實質規劃情形,與其對本計畫衝擊影響之補充資料請納入計畫書敘明。另為確實解決因鐵路阻隔影響計畫區東西兩側發展差異及道路連結問題,除鐵路高架化外,請將其他因應對策(工程手段或規劃方式)之分析補充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考量本計畫區都市紋理及意象、自然環境及人文資源條件、地方特色、與礁溪地區計畫關聯性、交通系統、土地使用機能、住宅供需、產業發展、民眾意見等,研提本計畫案願景及未來發展構想,並重新檢視計畫目標、課題與對策(包含維護文化歷史資產、重塑地方景觀、歷史風貌、開發海洋觀光與海岸遊憩、保育海岸及河川、親山親水計畫、節能減碳因應方案、土地使用之調整、訂定適當之土地使用管制措施…等)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依據規劃單位推估計畫區人口成長至民國110年(新計畫目標年)人口數為11,031人,及考量人口成長現況與加上烏石港細部計畫新增計畫人口8,600人,總計畫人口建議仍維持20,000人為原則,請檢討核算本案公共設施用地需求;又本計畫區劃設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及廣場等用地(無劃設兒童遊樂場),合計面積30.29公頃,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面積46.64公頃)之規定,故建請宜蘭縣政府將檢討核算情形及因應措施,納入計畫書敘明。
- 四、本案辦理迄今逾13年環境已變遷,請重新檢討當時之計畫目標與現在社經發展之實際情況,並補充更新相關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五、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所補充分析可能淹水及土石流發生區域、海平面高度及計畫區地面高程,檢討區域及社區排水,重新檢視雨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及研提因應措施等資料,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 六、請補充分析本地區產業結構與遊憩區開發、烏石漁港建設…等所帶來之觀光遊憩人口,及其影響與因應對策,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七、交通系統:請補充說明本案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含火車轉運、停車設施供需)實際情形、鐵路東西兩側連接道路改善策略暨頭城地區到國道5號交流道間,如何透過台2線、新台2線及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連接與交通量分派,以改善道路服務水準等。
- 八、都市防災計畫:請補充本計畫區歷年災害發生類型、災害史(含自然及人為災害狀況、發生頻率、危害程度)及災害潛勢分析(含海岸及河岸侵蝕…)等資料,並考量計畫區之實質環境、社經條件及可能發生之災害,參酌本部建築研究所研擬之「都市防災空間系統規劃手冊」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辦法」有關都市防災規定等,針對地方特性妥為規劃相關之防災救災設施;又因計畫區受鐵路阻隔及部分屬非耐震防火建築地區(老街區)等特殊因素,請再就防救災避難區劃、路線、據點等再行檢視,並應與消防單位之區劃一致,納入計畫書中以作為執行之依據。
- 九、整體開發: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於98年5月8日以台內營字第0980804103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儘速妥為處理。
- 十、為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妥為檢討既成道路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之旨意。
十一、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另計畫書第53頁所稱89年9月召開「頭城鎮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期中報告暨用地協調會議,規劃未來污水處理設施應設置於福德溪下游溪畔,面積為3公頃乙節,請補充該設施目前規劃情形、辦理進度及用地需求推估情形,納入計畫敘明。
十二、都市計畫圖重製部分:(一)查本地區都市計畫圖由於使用多年,而與發展現況不符,乃配合本次通盤檢討,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有關重製展繪原則及疑義處理結果亦請納入計畫書內,以符實際。
(二)本次通盤檢討用圖係採85年5月重測地形圖,其比例尺與原核定圖不同(由1/3000改為1/1000),經重製展繪丈量之後,各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互有增減,計畫總面積減少6.36公頃,其中以工業區減少0.65公頃、遊樂區減少2.51公頃、農業區減少0.92公頃、水域減少2.01公頃等修正面積較為顯著,請詳予查明原因於計畫書補充敘明。
(三)有關頭城鎮公所逕向本部陳情有關圖幅轉繪(比例尺由1/3000轉繪至1/1000)部分地區涉有使用分區、樁位及地籍不符等疑義,經該公所召開研議決議將有關疑義納入本案辦理(詳后附件)乙節,請詳予查明原因於計畫書補充敘明,如有涉及分區調整者,應補充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提請大會討論。
十三、後續應辦理事項:(一)本案發布實施時,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2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規定辦理。
(二)為利執行,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需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縣政府應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併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三)本案審議後計畫內容與原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俟經大會決議後,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四)本計畫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四、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如后附表一。
十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増)訂條文對照表:如后附表二。
十六、人民或團體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部分:如后附表三。
附表一變更頭城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計畫年期85年110年配合北部區域計畫草案年期調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依據行政院2391次院會「災害防救方案」決議內涵暨部頒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之規定辦理。併綜合意見第四點。
三開放空間系統計畫未訂定增訂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1:
新興街、頭城工業區旁工業區(0.04)住宅區(0.0029)道路用地(0.02)道路用地(0.02)道路用地(0.04)道路用地(0.0029)住宅區(0.02)住宅區(0.02)四-2:
北部濱海公路(台2號公路)、文小一旁學校用地(0.01)道路用地(0.0045)道路用地(0.02)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0045)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01)四-3:
文小一旁住宅區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02)道路用地(0.02)住宅區(0.02)四-4:
最北側電路鐵塔用地農業區(0.01)電路鐵塔用地(0.01)電路鐵塔用地(0.01)農業區(0.01)配合轉繪疑義會議決議辦理。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補充敘明變更為住宅區免予回饋之理由及釐清變更為公共設施部分之土地權屬,以避免影響民眾權益,並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五大坑里附近農業區(0.02)綠地(0.01)道路用地(0.02)道路用地(0.01)為維持大坑里地區交通便利性及安全性。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補充變更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明確。
六計畫區南側農業區(3.00)環保設施用地(3.00)配合營建署環境工程組規劃之污水處理廠設施所需面積及區位劃設。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加油站加油站用地(0.12)公用事業專用區(供加油站使用)(0.12)配合加油站民營化變更名稱修正為「加油站專用區」,以資明確。
八-1:南北門福德祠住宅區(0.0033)商業區(0.0033)保存區(0.0033)保存區(0.0033)配合文化資產保存法劃設。北門:頭圍段76南門:頭圍段148號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2:新長興樹記商業區(0.03)保存區(0.03)配合文化資產保存法劃設。本案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變更範圍於96.3.8公告指定為縣定古蹟,爰配合劃設為保存區,原則同意,惟實際範圍(地號)及面積,請確實查明補正。。
八─3:盧宅商業區(0.17)保存區(0.17)配合文化資產保存法劃設。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4:頭城十三行街屋住宅區(0.03)保存區(0.03)配合文化資產保存法劃設。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5:頭圍港遺址住宅區(0.46)保存區(0.46)為保護重要人文歷史資源劃設。本案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俟該府研提具體可行之古蹟保存計畫及相關補償配套措施後再議,故維持原計畫。
八─6:
頭城車站舊站長及員工宿舍住宅區(0.38)保存區(0.38)配合文化資產保存法劃設。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八-7:
開成寺保存區(0.17)宗教專用區(0.17)為避免與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訂定之分區性質相混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吉祥橋(頭城二號道路西端)工業區(0.01)堤防用地(0.01)道路用地(0.01)道路用地(0.01)吉祥橋原構造物轉彎道外角40度縱坡5~7%,轉彎半徑過小亟需改善。本案目前已由宜蘭縣政府完成彎道改善工程規劃。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武營里附近開蘭路旁農業區(0.01)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道路用地(0.01)頭城3-1號道路跨越鐵路高架橋工程,與頭城2-1號道路交接處約30公尺路段未變更為25公尺寬,造成交通瓶頸。現況已開闢。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大坑里至福德溪之間住宅區(0.01)農業區(1.15)農業區(1.53)堤防用地(0.03)道路用地(0.01)道路用地(1.15)道路用地(1.53)道路用地(0.03)烏石漁港開闢計畫案內原已規劃30公尺寬之道路,至大坑罟橋北側止未銜接台2號濱海公路。依原規劃延伸至竹安河口銜接台2線,以利地區交通系統建設。
本案已另循個案變更程序辦理完竣並經縣政府於99.7.6公告實施在案,故不予討論,建議刪除。
十二大坑里西南側農業區(0.03)住宅區(0.03)1.依據宜蘭縣政府88.12.13,88府建都字第138020號函辦理。
2.經套繪現行都市計畫分區與重測後地籍分割線不符,而緊臨分區界線土地又已按地籍線完成建築,為免影響人民合法權益建議納入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補充變更為住宅區免予回饋之理由,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三─1:
大坑里北側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01)道路用地(0.02)住宅區(0.01)配合地籍分割線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補充變更為住宅區免予回饋之理由,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十三十三─2:全計畫區道路用地(0.03)商業區(0.02)機關用地(0.01)全計畫區配合地籍分割線,圓弧截角變更為直線截角考量地籍、樁位之一致性及後續建築線指定等問題,原則同意依縣府核議意見變更為直線截角。惟請就下列二點妥為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1)清查並補充敘明全計畫區內道路截角狀況;(2)因截角變更面積過小,無涉及實質變更回饋部分,請補充說明並加強變更理由。
十四福德溪沿岸道路用地(0.15)水域用地(9.33)河川區(0.15)河川區(9.33)1.統一名稱為河川區2.增加聯外道路劃設彈性。1.道路用地變更為「河川區」修正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
2.變更為河川區部分,應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相關公文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五海岸部分地區水域用地(1.83)綠地(1.20)水域用地(0.72)公園用地(1.83)公園用地(1.20)遊樂區(0.72)1.維持遊樂區使用完整性。
2.為建立並加速開放空間系統建設。
註:遊樂區全部範圍應另擬定細部計畫並整體開發。1.變更水域用地、綠地為公園用地部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變更水域用地為遊樂區部分,原則同意,並參採縣政府意見,刪除原遊樂區應另訂細部計畫規定,改增列遊樂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訂定其使用性質與強度等,並敘明不得開發建築範圍。
十六-1:
公園路旁綠地綠地(0.25)綠地(1.61)綠地(0.33)綠地(0.08)公園用地(0.25)公園用地(1.61)公園用地(0.33)公園用地(0.08)為建立並加速開放空間系統建設。
本案參採縣政府研提之修正方案,除面積較大且坵塊完整之綠地(面積0.82公頃)同意變更為公園外,其餘原形狀面積狹長之綠地,維持原計畫。十六十六-2:
慶元宮前綠地綠地(0.08)廣場用地(0.08)使用性質上較趨近於廣場,故配合使用現況變更。本案因鄰近地區缺乏公園綠地,故維持原計畫。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七蘭陽技術學院住宅區(0.13)農業區(0.20)保護區(0.26)學校用地-文專(7.45)文教區(8.04)1.學生逐年增加,為了發展需要,於民國73年、77年購買與校地毗鄰之上開5筆土地(95、95-2、96-4、94、332-3),因該五筆土地為學校用地、部份農業區或保護區,故而迄今尚未辦理過戶登記,影響該校發展甚鉅。
2.91-12以及91-23兩筆土地位於鎮道與校門出入口之間,為維護學校師生通行之安全,取得該兩筆土地做為擴充道路之用。
3.50-27、50-28、50-29、50-30等土地已為該校所有,為方便校產管理配合變更為文教區。
註:變更範圍原屬保護區者,不得建築亦不得計入法定空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八頭城區漁會漁會專用區(0.06)商業區(0.06)漁會辦公大樓及漁民活動中心現有土地使用分區劃設為「漁會專用區」,依法現有建築只能依漁會法所負予漁會之任務之相關業務方准使用。漁會行政中心已遷移烏石漁港辦公,配合漁會未來使用計畫變更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
註:
1.於內政部都委會審決前,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完成開發義務負擔,則同意併鄰近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區,否則維持現行計畫。
2.開發義務負擔:應捐贈變更範圍50%土地面積,劃為公共設施用地,並得以代金折算之。繳納代金公式:(申請商業使用樓地板面積÷2÷申請基地容積率)×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徵收補償地價標準。據縣政府說明頭城鎮漁會於99.3.29來函表示,因變更使用分區應捐贈代金太多,無力負擔,經評估後擬維持漁會專用區,故本案維持計畫。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九機一(鎮公所)機關用地(0.17)道路用地(0.06)市場用地(0.09)商業區(0.17)停車場用地(0.06)停車場用地(0.09)1.目前頭城鎮公所位於車站附近,辦公場所面積狹小不敷使用,且街道狹窄無處停車,不利民眾洽公。
2.頭城鎮公所遷移後,現有(機一)用地變更為商業區,以促進市區發展繁榮商機。
3.未來鎮公所將配合聯合行政專區構想遷至新址(現為行政區)。
註:停車場用地應由鎮公所開闢完成後,本商業區始得開發,以符土地變更之公平正義原則,且應永久做為公共設施,嗣後不得再申請變更,並應納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1.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請縣政府將目前鎮公所搬遷計畫、實施進度、經費來源、變更範圍內土地權屬、回饋內容及原則、市場現有攤商之處理等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十福興橋南側中心樁118號廢除樁位因該樁位位於都市計畫外,並於福興橋改建工程規劃設計時,發現該中心樁與原公路路線不符(向東偏差約6公尺),建議廢止以符實際。
不予討論。
理由:未涉及變更。
一福興橋旁住宅區(0.01)堤防用地(0.01)道路用地(0.02)該兩筆土地為國有財產局所有,位於4號及3-3號道路交叉處(福興橋北端),為解決道路不同路幅(15米漸變為20米)及營造路口公共空間需要,建議變更為道路用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臺灣電力公司臺北供電區營運處體育場用地(0.01)電路鐵塔用地(0.01)配合頭城市區電纜地下化工程需要,需8×8平方公尺面積土地設置相關機電設備。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中華電信頭城國際分公司國際海纜通訊中心機關用地(1.42)公用事業專用區(供電信事業使用)(1.42)配合中華電信民營化不予討論。
理由:已納入「變更頭城都市計畫(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辦理。
四頭城火車站附近地區無新增細部計畫區有關細部計畫之擬定,請縣政府逕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並依都市計畫法第23條規定由縣政府核定實施。
五全計畫區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本次檢討將配合現行法規修定調整以外,將配合土地使用分區以及公共設施用地之變更、環境敏感地因素修訂相關規定,詳見表十八。詳附表二。
註:本計畫未敘明變更部分,均應以原計畫為準。
附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増)訂條文對照表檢討前條文檢討前條文檢討前條文檢討前條文檢討後條文檢討後條文檢討後條文檢討後條文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本會專案小組初步本會專案小組初步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建議意見建議意見建議意見
- 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1條之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3及35條之規定訂定之。配合法條規定予以適度調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烏石漁港細部計畫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於該細部計畫中擬定。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同意縣政府列席代表建議,增列第二十四條:「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如細部計畫另有規定則從其規定」。
-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未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四、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40%。四、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40%。未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五、文教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配合文教區變更增訂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建議於本條文後段增列:「原屬保護區之文教區,不得建築亦不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五、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六、保存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予規定,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提經本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查之修復計畫辦理。配合文化資產保存增訂保存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不宜刪除,故維持原計畫。
- 七、宗教專用區以供設置宗教建築及其相關設施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配合宗教專用區變更增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八、遊樂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以供旅遊業、旅遊資訊站、遊樂(憩)設施、一般零售業、服務業、餐飲配合遊樂區變更增訂本案請縣政府釐清海岸管理單位、海岸發展政策及研提適當管制措施規定(刪除以不確定之漲潮業等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10%,容積率不得大於20%,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10.5公尺及三層樓。
遊樂區全區應採整體開發方式辦理。
遊樂區內屬林務局公告之保安林地範圍、或坡度大於30%、或距漲潮線漲潮線漲潮線漲潮線5050公尺內公尺內公尺內公尺內之土地,均不得開發建築且不得計入法定空地,僅得從事不影響植被與地形地貌之無建築行為,如道路、公園、綠地或必要之零星設施等開放空間使用。線作為標準)。
- 六、農會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九、農會專用區以供設置農會建築及其相關設施之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專用區內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法令申請作商業使用時,應依下列公式計算繳納公用設施兼營商業使用回饋代金後,始得申請建築執照及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繳納代金公式:(申請商業使用樓地板面積÷2÷申請基地容積率)×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徵收補償地價標準。配合全縣都市工商管理及回饋事項修訂。
1.請縣府確認該專用區供作商業使用之需求,如確供商業使用,應與農會簽訂協議書,並參照電信專用區變更案例之回饋精神,涉及實質回饋事項逕依宜蘭縣都市工商管理及相關回饋事項規定辦理,並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如無商業使用需求,則應於土管要點內予以述明。
2.刪除第二、三項規定。
3.同意依縣府建議將現行「漁業專用區」名稱更正為「漁會專用區」,並參採上開農會專用區精神增列土管規定。
- 十、公用事業專用區(供電信事業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配合變二十三案另案辦理,本條建議刪除有關「公用事業專用區(供電信事業使用)」業已另案檢討積率不得大於200%。
專用區內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法令申請作商業使用時,應依下列公式計算繳納公用設施兼營商業使用回饋代金後,始得申請建築執照及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繳納代金公式:(申請商業使用樓地板面積÷2÷申請基地容積率)×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徵收補償地價標準。變更為「電信事業專用區」,請配合審議結果修訂。
十一、公用事業專用區公用事業專用區公用事業專用區公用事業專用區((((供供供供加油站使用加油站使用加油站使用加油站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80%。
專用區內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法令申請作商業使用時,應依下列公式計算繳納公用設施兼營商業使用回饋代金後,始得申請建築執照及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繳納代金公式:(申請商業使用樓地板面積÷2÷申請基地容積率)×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徵收補償地價標準。1.配合全縣都市工商管理及民營化回饋事項增訂。
2.配合變七案增訂本條文。
除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七案,將「公用事業專用區(供加油站使用)」修正為「「「「加油站專用區加油站專用區加油站專用區加油站專用區」」」」並刪除第二、三項規定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河川區之管制依據水利法相關規定管制。配合河川區變更增訂河川區之管制逕依水利法相關規定辦理,故本條文建議刪除。
- 八、農業區除依下列規定管制外,其餘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辦理。
農業區農舍之簷高不得超過3層(10.5公尺)。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220平方公尺。並應以斜屋頂設計,其斜率不得小十三、農業區除依下列規定管制外,其餘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辦理。
農業區農舍不得超過3層(建築高度不得超過10.5公尺),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220平方公尺。並應以斜屋頂設計,其加強都市計畫農業區農舍及合法建築之管理修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於25%,覆蓋率不得小於1/2。
農業區建地目土地之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3層(10.5公尺),建蔽率不得大於50%,並應以斜屋頂設計,其斜率不得小於25%,覆蓋率不得小於二分之一。斜率不得小於25%,覆蓋率不得小於1/2。
農業區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第1項申請建築者,不得超過三層(建築高度不得超過10.5公尺),建蔽率不得大於50%。並應以斜屋頂設計,其斜率不得小於25%,覆蓋率不得小於1/2。
- 九、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十四、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調整條文順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國小用地容積率不得大於120%,國中高中(職)容積率不得大於150%。十五、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國小用地容積率不得大於120%,國中高中(職)容積率不得大於150%。調整條文順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體育場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十六、體育場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調整條文順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公園之容積率不得大於30﹪。十七、公園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15﹪,容積率不得大於30﹪。配合法令新增建蔽率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零售市場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若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開發時,其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十八、零售市場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若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開發時,其容積率不得大於240%。配合法令修訂文字並調整條文順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四、停車場用地容積率不得大於240%,若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作多目標使用時,其容積率不得大於360%,惟非供停車使用部分不得大於120%。十九、停車場用地容積率不得大於240%,若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作多目標使用時,其容積率不得大於360%,惟非供停車使用部分不得大於120%。配合法令修訂文字並調整條文順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五、加油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80%。刪除。變更後無該項用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十、環保設施用地建蔽配合環境保護照縣政府核議意見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面臨計畫道路部分應退縮20公尺建築,退縮部分應為可透水層並應植栽綠美化,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變更事項增訂通過。
十六、住宅區、機關用地及各事業用地之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二一、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本計畫區除供警政及消防單位使用之機關用地不予規定外,其他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透水層面積比例應達法定空地的二分之一。配合環境保護變更事項增訂透水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七、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一)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二)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二二、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設置公益性設施及促進綠建築與無障礙化環境之塑造,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建築物提供或捐獻供私人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不計入法定容積計算。
(二)為鼓勵基地大面積之開發,創造良好都市環境景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超過3,000㎡以上,得獎勵法定容積率之10%。
(三)建築物設計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規定及無障礙化環境者,得獎勵法定容積率之10%。
(四)建築基地依相關法令配合法令修訂文字並調整條文順序本案除獎勵措施(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其餘(二)、(三)、(四)部分得依相關規定辦理,故建議刪除。
機關核准者。申請之各種容積獎勵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原基地法定容積率之20%,依都市更新條例實施都市更新者,最高不得超過原基地法定容積率之50%。
二二、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1部汽車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1部汽車停車空間。增訂停車空間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三、本計畫區內除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及指定留設騎樓地區外,應依下列規定建築退縮辦理。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增訂退縮及騎樓留設規定1.將下表住宅區及商業區之退縮規定後段有關溝渠用地、雙面臨接道路之角地等規定刪除。
2.請補充相關退縮規定附圖。
使用分區使用分區使用分區使用分區退縮規定退縮規定退縮規定退縮規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見見見住宅區商業區建築基地面臨道路未達8公尺者,應自建築線退縮2公尺以上建築;面臨8公尺以上道路者,應自建築線退縮3.643.643.643.64公尺公尺公尺公尺以上建築;面臨溝渠用地溝渠用地溝渠用地溝渠用地應自地界線退縮2公尺以上建築。對於雙面臨接道路之角雙面臨接道路之角雙面臨接道路之角雙面臨接道路之角地地地地,如無法依合理使用機能配置建築者,以個案提請大會審查。
備註:退縮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築線2公尺範圍內應維持供公眾通行。設置退縮地後,免再留設騎樓。將末段「面臨溝渠用地溝渠用地溝渠用地溝渠用地應自地界線退縮2公尺以上建築。對於雙面臨接道路之角雙面臨接道路之角雙面臨接道路之角雙面臨接道路之角地地地地,如無法依合理使用機能配置建築者,以個案提請大會審查。」刪除,並將備註內容「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築線2公尺範圍內應維持供公眾通行。設置退縮地後,免再留設騎樓。」納入條文敘明。
工業區應自建築至少退縮6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建築線至少退縮2公尺。
其他使用分區(或專用區)及公共設施(或供公用事業)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面臨溝渠用地應自地界線退縮2公尺以上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
附件
- 附表三人民或團體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建議事項宜蘭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人1康鍚乾等人計畫區北側,公(六)用地公園用地農業區陳請範圍原劃入烏石港案區段徵收範圍,惟因宜蘭縣政府財政困難,縮減區段徵收範圍,影響原地主權益,故請求恢復為農業區。頭城鎮公所:同意採納。
該公園用地屬主要計畫公共設施,原為維持開放空間系統連貫性並塑造頭城烏石港地區入口意象,而納入85年實施之烏石港計畫區段徵收範圍;惟因縣府財政困難而排除於區段徵收計畫外,為免影響地主權益,建議同意恢復為原使用分區(農業區)。
宜蘭縣政府:不予採納。
考量蘭陽博物館附近地區開放空間系統及未來新台二庚線用地需求,並避免農業區濫建農舍,徒增未來拆遷補償費用,建議維持原計畫。
本案相關陳情內容請縣政府納入後續「變更頭城都市計畫(開闢烏石漁港案)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審議參考,並俟規劃確定後再檢討辦理變更主要計畫,故維持原計畫。
逕人賴茂盛等人計畫區中央開蘭橋南側,拔雅林段武營小段1071地號及頭圍段1地號農業區住宅區陳請範圍土地區位屬本計畫區中心位置,與頭城市街僅一線之隔,毗鄰地區均為住宅區,請劃設為住宅區以解地主之權利與利益。1.本陳情案件前經頭城鎮都委會決議未便採納在案。
2.計畫區內目前住宅區使用率僅41%,尚無需求。
3.建議另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自行辦理。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並請縣政府妥為向陳情人說明。
逕人吳游添計畫區中央開蘭橋南側,拔雅林段武營小段124-22、126-5地號農業區住宅區陳請範圍土地區位已不適宜繼續從事農業使用,原方整土地亦經多次徵收以致形狀變為直角三角形,請儘速變更為住宅區以利地方發展。1.本陳情案件前經頭城鎮都委會決議未便採納在案。
2.計畫區內目前住宅區使用率僅41%,尚無需求。
3.建議另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自行辦理。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並請縣政府妥為向陳情人說明。
逕人薛盈輝等人計畫區南側台九省道東側市(二)用地,新興段上新興小段等12筆土地市場用地住宅區本市場用定已畫設逾年,區位不良,乏人問津,攤販無以為生,建議變更為住宅區還地於民,讓民等得改建老舊房屋,改為因應時空變遷、活化荒廢市場用地,並增加區內停車空間,本案酌予調整採納如下:
1.為改善台九省道與開蘭東路之交通與停車問題,增加計畫區內停車空間,並活化荒廢之市場用地,俾與毗鄰分區相合,以附帶條件方式變更市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陳情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建議事項宜蘭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善居住環境並維市容觀瞻。場用地為部分住宅區、部分停車場用地。
2.附帶條件:變更範圍之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案審定前簽訂回饋同意書(自願按變更範圍內捐贈50%土地作為停車場用地),始同意變更納入計畫書,並於審定後公告實施前完成相關回饋作業,否則維持原計畫。
逕人5宜蘭縣頭城鎮代表會(魏代表宗太)計畫區中央,公園路西側綠地住宅區因原有高壓電塔五座,故劃設為綠地,惟現況電線電纜已地下化,故已無劃設為綠地之必要,應恢復為原有可供建築用地。
該綠地雖已電纜地下化,惟仍不宜供作建築使用,且本計畫區內目前住宅區使用率僅41%,尚無住宅需求,建議不予採納。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並請縣政府妥為向陳情人說明。
農業區道路用地逕人林政二計畫區東南側,烏石港細部計畫道路道路用地農業區建議環鎮道路路廊往西修正,以求整體道路優美平順,同時改善大坑路二處急轉截角,並降低拆除民宅之困擾及徵收補償費用。
本案宜蘭縣政府業已辦理專案變更,並經99年6月1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31次會議審議通過,且經本府99年7月6日府建城字第0990093180A號公告實施在案,爰建議不予採納。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並請縣政府妥為向陳情人說明。
逕人羅美淇計畫全區4m計畫道路用地未開闢者廢除日據時代所留下之4m計畫道路已不符現代使用,反致交通擁塞車禍頻仍,爰請未開闢者儘速廢除,以符民望。計畫區內之4m計畫道路用地均係劃設供人行步道之用,建議不予採納。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並請縣政府妥為向陳情人說明。
逕人蘭陽技術學院計畫區西北側,拔雅林段拔雅林小段等11筆土地學校用地住宅區農業區保護區文教區1.為落實管用合一精神,敬請於本次通盤檢討一併納入變更為文教區。
2.依教育部建議併變17案辦理。照縣政府研析意見,併變更內容明細表17案同意變更為「文教區」。
陳情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建議事項宜蘭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98.10.27台技(二)字第33號函辦理。
逕人黃正雄計畫區中央復興路南側,拔雅林段拔雅林小段2-111號道路用地住宅區頭城都市計畫二號道路位於人口稀疏地區,目前路寬12m,通行車輛極少,已足供車輛通行及下橋車輛迴轉使用;計畫道路卻由原先12m增劃設為25m實無必要且拆屋擾民,墾請回復為原12m計畫道路。陳情位置係位於開蘭橋下之避車引道,為顧及交通安全性並維持道路系統與街廓規劃完整性,擬維持原計畫,建議不予採納。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並請縣政府妥為向陳情人說明。
逕人蘭陽技術學院計畫區西北側,拔雅林段拔雅林小段等16筆土地學校用地住宅區農業區保護區文教區1.為落實管用合一精神,敬請再補充本校校地50-4地號等16筆土地,於本次通盤檢討一併納入變更為文教區。
2.依教育部99.07.13台技(二)字第31號函辦理。建議併變17案辦理。照縣政府研析意見,併變更內容明細表17案同意變更為「文教區」。
逕人張瀚文計畫區北側,復興路北側。
拔雅林段拔雅林小段50地號農業區住宅區1.該筆土地因屬旱田,非水利會轄管灌溉區域,無法作農業使用,爰申請變更為住宅區。
1.為顧及蘭陽技術學院校門出入口逃生動線,並在最少財政負擔下增加計畫區內開放空間,建議酌予調整採納,並以附帶條件方式變更農業區為部分住宅區、部分廣場用地。
2.附帶條件:變更範圍之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案審照縣政府研析意見,同意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及廣場用地,並參酌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建築使用採區段徵收開發之精神,調整捐贈比例為60%。
陳情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建議事項宜蘭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經宜蘭縣農田水利會99年8月5日宜農水管字第40號函出具無灌溉證明。定前簽訂回饋同意書(自願按變更範圍內捐贈50%土地作為廣場用地),始同意變更納入計畫書,並於審定後公告實施前完成相關回饋作業,否則維持原計畫。
逕人呂芳茂計畫區中央,武營路東側,拔雅林段武營小段55-7、55-9地號土地機關用地市場用地可建築用地(住宅區)頭城都市計畫自民國年公告實施以來,即劃設該陳請範圍為機關用地及市場用地,至今卻均未徵收,嚴重影響地主權益,懇請儘速解決。1.為增加計畫區內開放空間,並減低政財政負擔,建議酌予調整採納,並以附帶條件方式變更市場用地與機關用地為部分住宅區、部分停車場用地,俾活化閒置土地使用。
2.附帶條件:變更範圍之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案審定前簽訂回饋同意書(自願按變更範圍內捐贈50%土地作為廣場用地)納入計畫書發布實施,且必須完成相關回饋作業,否則維持原計畫。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逕人-1宜蘭縣政府計畫區東側港埠用地(24.6057)漁港專用區(24.6057)為烏石漁港整體發展需要,有關行政院核准填築之烏石港南堤新生地,建議原港埠用地變更為漁港專用區。
1.港埠用地受漁港法及都市計畫法之重疊管制,時生爭議,亟待妥善加以解決,以杜紛爭。
2.烏石漁港於98年4月7日公告為第一類漁港,依據行政院核定之「98年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海岸新生及漁業建設計畫」辦理,符合政府既定重大施政方針。
3.調整規劃為漁港專用區,以利漁港轉型發展,創造整體經濟效益。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惟本案未經公開展覽請補提縣都委會確認。
逕人-2宜蘭縣政府計畫區東南側農業區(3.5206)停車場用地(1.2748)道路用地(0.3491)公園用地(1.8967)為烏石漁港整體發展需要,有關行政院核准填築之烏石港南堤新生地建議併鄰近農業區變更為停車場用地、道路用地及公園用地。
1.本次變更計畫完善烏石漁港與蘭陽博物館發展系統,藉由遊憩據點串連增加遊憩體驗,進而帶動地區發展及豐富東北角觀光遊憩內涵。
2.道路用地劃設為南堤新生地對外進出通路使用,提升土地利用價值,且為蘭陽博物館另一通路,改善當地交通。
3.鄰海地區劃設公園用地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惟本案未經公開展覽請補提縣都委會確認。
陳情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建議事項宜蘭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可提供定砂功能,並可為緊急避難空間,提高都市防救災能力。
4.停車場用地劃設滿足未來遊憩停車需求及提升當地公共設施服務品質,使土地利用更具效益。
逕人-3宜蘭縣政府計畫範圍外東南側非都市土地(未編定)漁港專用區(9.8200)為烏石漁港整體發展需要,有關行政院核准填築之烏石港南堤新生地建議併鄰近非都市土地變更為漁港專用區。1.依「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辦理。
2.變更理由同逕人13-1案。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惟本案未經公開展覽請補提縣都委會確認。
逕人-4宜蘭縣政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烏石港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九點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二點為烏石漁港整體發展需要,有關行政院核准填築之烏石港南堤新生地建議併鄰近港埠用地、非都市土地變更為漁港專用區,並配合增訂漁港專用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變更理由同逕人13-1案,原條文及新條文內容分別如下:
1.原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