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701-審議事項-第3案:嘉義市政府函為「變更嘉義市都市計畫(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701
案件id
03R7D0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嘉義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4月1日第93次會議及100年7月14日第96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嘉義市政府99年11月15日府工都字第09950497742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王前委員秀娟、李委員正庸、林前委員秋綿、王前委員惠君、林委員志明(交通部代表)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王前委員秀娟任召集人。復經99年12月24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嘉義市政府100年11月25日府工都字第1002119806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特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100年11月25日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嘉義市政府前開號函送計畫書、圖內容通過。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
編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99年12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嘉義市政府回復意見本會決議一郵政用地(0.06)郵政專用區(得為第3款使用)(0.06)附帶條件:
可供第3款使用(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部分不得大於總樓地板面積50%,應提供回饋比例為20%,回饋方式及時機依「嘉義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於都市計畫核定前,中華郵政公司應與市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都市計畫書。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1.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現況為興嘉郵局3層樓建築物,每層樓約97坪,目前總樓地板面積約291坪,1樓為郵政及儲匯使用,2-3層為閒置空間,未來可以出租方式作為商業使用,且本基地毗鄰為商業區,增加左列第3款商業設施使用(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可促進鄰近商業活動帶之延續性,請納入變更理由欄內敘明。
2.據嘉義市政府及中華郵政公司二單位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對本次專案通盤檢討之回饋方式及內容,無法達成共識,建議請嘉義市政府會基於「永續經營郵政事業」及兼顧「偏遠地區民眾之郵政服務」二前提原則下,再次提請嘉義市都市計畫委員會討論「「「「回回回回饋比例饋比例饋比例饋比例」」」」及及及及「「「「回回回回饋時機饋時機饋時機饋時機」,」,」,」,及請中華郵政公司前往列席說明,並請將討論協商決議內容,提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1)中華郵政公司:A.考量目前全國319鄉(鎮)(市)中,仍有半數地區無金融機構,為避免民營公司只搶佔市區郵政業務,而造成偏遠地區民眾無法得到郵務投遞及儲匯金融等服務之情事發生,因此行政院會商結論「目前是暫時擱置中華郵政公司民營化或釋股之執行」。是以,中華郵政公司仍須肩負起全國郵政及儲匯事業普及化之政策目標。
B.因中華電信股份有限1.遵照辦理。
2.回饋比例與時機,經提本市100年7月14日市都委會審議仍比照與中華電信一致性原則,回饋比例為20%,回饋時機於建照核發前或變更使用執照前。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99年12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1.由於本基地供第3款使用(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部分,不得大於總樓地板面積50%,本案之「回饋比例」應依「依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規定(變更為商業區)最大值30%調降為15%。
2.應於都市計畫核定前,由中華郵政公司與市府簽訂協議書(回饋比例為15%;回饋方式及時機為建照核發前或變更使用執照前)並納入都市計畫書。
3.併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一。
編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99年12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嘉義市政府回復意見本會決議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公司)與中華郵政公司之本質不同,中華電信公司為民間企業,惟交通部仍持有100%中華郵政公司股權,中華郵政公司為國營事業機構。另就使用項目而言,電信事業係屬具民間企業,為可替代性之高科技產業,然而郵政事業在世界各國,大部分皆屬穩定民生基礎之勞力密集事業,因此本次郵政用地專案通盤案應與電信用地專案通盤案之通案性處理原則所訂「回饋比例」及「回饋時機」應有所區別。
C.綜上,由於本基地供第3款使用(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部分,不得大於總樓地板面積50%,是以,建議「回饋比例」依「依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規定(變更為商業區)最低值20%調降為10%。
(2)嘉義市政府:考量中華郵政公司與中華電信公司所增列附加商業設施(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之商業使用)之使用項目相同,並由低使用強度變為高使用強度後,將對本基地環境及交通產生衝擊,本應回饋環境影響費用,且已考量供前述商業設施使用時,不得大於總樓地板面積50%,「回饋比例」亦由嘉義市都市編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99年12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嘉義市政府回復意見本會決議計畫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40%調降為20%,是以,回饋方式及時機,建議仍依嘉義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之附帶條件:
1.應提供回饋比例為20%。2.回饋方式及時機依「嘉義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
二郵政用地(0.06)郵政專用區(得為第3款使用)(0.06)附帶條件:
可供第3款使用(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部分不得大於總樓地板面積50%,應提供回饋比例為20%,回饋方式及時機依「嘉義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於都市計畫核定前,中華郵政公司應與市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都市計畫書。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1.據中華郵政公司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現況為保安郵局3層樓建築物,1樓為郵政及儲匯使用,2-3層為閒置空間,未來可以出租方式作為商業設施使用,且本基地毗鄰為商業區增加第3款商業設施使用(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可促進鄰近商業活動帶之延續性,請納入變更理由欄內敘明。
2.回饋方式及內容,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一。1.遵照辦理。
2.回饋比例與時機,經提本市100年7月14日市都委會審議仍比照與中華電信一致性原則,回饋比例為20%,回饋時機於建照核發前或變更使用執照前。
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99年12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1.由於本基地供第3款使用(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部分,不得大於總樓地板面積50%,本案之「回饋比例」應依「依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規定(變更為商業區)最大值30%調降為15%。
2.應於都市計畫核定前,由中華郵政公司與市府簽訂協議書(回饋比例為15%;回饋方式及時機為建照核發前或變更使用執照前)並納入都市計畫書。
編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99年12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嘉義市政府回復意見本會決議3.併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一。
三機關用地(機29)[註]:
依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24次會議審議「變更嘉義市都市計畫(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決議略以:「機關用地(機29),協調後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及私有土地(嘉義市東區元段六小段79-5地號)(面積42平方公尺)部分,建議維持原計畫機關用地,俟將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依『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辦理專案通盤檢討時予以考量。」辦理。」。1.建議修正為郵政專用區,除得為郵政事業所需設施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使用項目,並得為一般商業設施使用: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之商業使用,作為前項商業設施使用時,其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郵政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外,其餘仍應維持原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
2.據中華郵政公司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現況為文化郵局使用,目前郵務大樓為閒置空間,未來可以出租方式作為商業使用,且本基地毗鄰為商業區,增加第3款商業設施使用(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可促進鄰近商業活動帶之延續性,建議請納入變更理由欄內敘明。
3.回饋方式及內容,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一。
4.本案因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建議請嘉義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1.遵照辦理。
2.遵照辦理。
3.回饋比例與時機,經提本市100年7月14日市都委會審議仍比照與中華電信一致性原則,回饋比例為20%,回饋時機於建照核發前或變更使用執照前。
4.再公開展覽期間100.3.15〜100.4.13公告30天刊登於100.3.15〜100.3.17中國時報再公展說明會100.4.17於嘉義市政府2樓會議室。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99年12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1.由於本基地供第3款使用(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部分,不得大於總樓地板面積50%,本案之「回饋比例」應依「依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規定(變更為商業區)最大值30%調降為15%。
2.應於都市計畫核定前,由中華郵政公司與市府簽訂協議書(回饋比例為15%;回饋方式及時機為建照核發前或變更使用執照前)並納入都市計畫書。
3.併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一。
- 二、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部分:
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99年12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嘉義市政府回復意見本會決議郵政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1.郵政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2.郵政專用區為促進郵政事業之發展而劃定,得為下列使用:
(1)經營郵政事業所需設施。
(2)郵政必要附屬設施。
(3)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
前項作第3款使用時,以都市計畫書載明得為該等使用者為限,其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郵政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1.修正為郵政專用區為促進郵政事業之發展而劃定,並依郵政法第5條規定得為下列使用。
(1)經營郵政事業所需設施:營業廳、辦公室、倉庫、展示中心、銷售中心、物流中心、封裝列印中心、機房、電腦中心、郵件處理中心、郵件投遞場所、客服中心、郵車調度養護中心及其他必要設施。
(2)郵政必要附屬設施:A.研發、實驗、推廣、檢驗及營運辦公場所等。
B.教學、訓練、實習房舍(場所)及學員宿舍等。
C.郵政文物收藏及展示場所。
D.員工托育中心、員工托老中心、員工幼稚園、員工課輔班、員工餐廳、員工福利社、員工招待所及員工醫務所等。
E.其他依郵政法第5條規定及經濟部核准中華郵政公司可營利事業項目之服務項目前題下,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設施。
(3)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前項作第3款使用時,以都市計畫書載明得為該等使用者為限,其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郵政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2.增列原計畫所訂「退縮建築」規定,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3.增列原計畫所訂「停車空間設置標準」規定,除經嘉義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者,從其規定外,應依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第59條規定辦理。1.遵照辦理。
2.遵照辦理。
3.遵照辦理。
除嘉義市政府100年11月25日府工都字第號函送修正計畫書,未將原計畫所訂之「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規定,納入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請補正外,其餘准照99年12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內容嘉義市府研析處理意見本會決議郵政用地(郵2)(南京路與重慶路交叉口附近,車店段車店小段419地號土地)1.本變更位置目前為中華郵政公司嘉義市興嘉郵局使用。原計畫(46年8月24日)公告時為商業區,後經第一次通盤檢討(73年10月19日)將商業區變更為郵政用地,經中華郵政公司檢討擬依「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變更回復為原計畫之商業區。
2.由於原承辦人員不查,車店段車店小段419地號土地產權為交通部郵政總局所有,民國71年9月5日土地買賣登記,原始取得分區為商業區而非公共設施用地,且中華郵政公司屬公司化之國營事業,建議得依「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恢復原始取得商業區時,得免提供相關捐贈事項。
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一。
郵政用地(郵1)(保安一路與保安四路交叉口附近,北社尾段保安小段698、699地號土地)1.本變更位置目前為中華郵政公司嘉義市保安局使用。原計畫(46年8月24日)公告時為商業區,後經第一次通盤檢討(73年10月19日)將商業區變更為郵政用地,經中華郵政公司檢討擬依「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變更回復為原計畫之商業區。
2.由於原承辦人員不查,北社尾段保安小段698、699地號土地產權為交通部郵政總局所有,民國71年9月5日土地買賣登記,原始取得分區為商業區而非公共設施用地,且中華郵政公司屬公司化之國營事業,建議得依「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恢復原始取得商業區時,得免提供相關捐贈事項。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二。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機關用地(機29)(文化街及光彩街交叉口附近,東區元段六小段87地號【中華郵政公司所屬土地部份】、東區元段六小段79-1、79-3、79-5等地號土地)本變更位置目前為中華郵政公司嘉義市文化路郵局使用。原計畫(46年8月24日)公告時為商業區,後經第一次通盤檢討(73年10月19日)將商業區變更為機關用地,經中華郵政公司檢討擬依「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變更回復為原計畫之商業區。1.有關中華郵政公司陳情回饋比例過高問題,經查回饋比例部分業經99年4月1日本市都委會第93次會議審查通過,應依該決議事項辦理,且本案之回饋係比照中華電信專案通盤檢討之回饋比例,內政部都委會業已審查通過在案。
2.另有關元段六小段87、79-1、79-3等地號之機關用地變更案,因非屬本次中華郵政專案通盤檢討公開展覽範圍,建議不予討論,或另案提出陳情再納入本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中研議辦理。
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