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701-審議事項-第2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電信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701
案件id
2KqL2B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99年6月24日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45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中市政府99年10月14日府都計字第099029352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王前委員秀娟、李委員正庸、劉委員小蘭、張前委員佩智(國有財產局代表)、林委員志明(交通部代表)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王前委員秀娟任召集人。復經99年11月23日、100年5月31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臺中市政府100年11月23日府都計字第100022668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特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100年5月31日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臺中市政府100年11月23日府授都計字第1000226680號函送計畫書、圖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臺中市政府前開號函送對100年5月31日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聽取臺中市政府簡報研獲初步建議意見之回復意見對照表:
(一)通案性部分:
(二)個案部分: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00年5月31日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會決議一北屯區西南側,北屯國小西南側,進化北路39巷與衛道路交界西北側。(北屯線路中心基地)電信專用區(部分電信專11)(0.18)住宅區(0.18)(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備註:應依本會第699次會議審決通案性處理原則,提供敦親睦鄰措施,由中華電信公司與臺中市政府協商後,再報由本部核定。符合本會第699次會議審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通案性建議意見中第一類型變更處理原則,建議同意採納中華電信公司左列二說明,維持原計畫電信專用區(不得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並免予負擔回饋。1.遵照辦理,維持原計畫不變更。
2.變更計畫書圖業已刪除該案相關內容,並將「電信專用區(不得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等文字,註記於計畫書第32頁第五章之一,以資周全。
除同意採納回復意見2外,其餘准照100年5月31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二北屯區西側,衛道中學南側,西平路與平德路交界東北電信專用區(部分電信專12)(0.27)住宅區(0.27)(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備註:
- 一、北屯區陳平段260地號部分土地(恢復為住宅區)部分,符合本會第699次會議審決中華電信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通案性建議意見中第三類型變更處理原則,1.業已將中華電信公司左列說明納入該案變更內容明細表內敘明如計畫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100年5月31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1.同意採納回100年5月31日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會決議本案請臺中市政府依照本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各點修正,並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部分請劃線)、修正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32份(請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提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1.遵照辦理。
2.另配合各變更案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調整計畫書第28、29頁有關訂定公平之義務負擔原則、刪除第30頁原「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並增列「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處理原則表(即部都委會第699次決議內容)」,以及第41至43頁土地使用計畫面積表等相關內容。
除同意採納回復意見2外,其餘准照100年5月31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計畫書第15頁土地權屬明細表部分,請查明北屯區北屯段504地號、北區錦村段340地號、北屯區陳平段260地號、北屯區陳平段261-1、南區頂橋子頭段95-202地號、西屯區惠來厝段1557-18地號土地等6筆地號土地全部面積,納入土地權屬明細表備註欄內敘明,以利查考。1.因北屯區北屯段504地號、北區錦村段340地號及西屯區惠來厝段1557-18等3筆地號,原分屬變更編號第1案及第7案變更範圍,惟該兩案依本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維持原計畫不變更,爰刪除該3筆地號。
2.餘3筆地號業已修正完竣如計畫書第15頁表二備註欄。除同意採納回復意見1外,其餘准照100年5月31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00年5月31日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會決議界東北側空地。1.基地北側(北屯區陳平段260、261-1地號部分土地)(恢復為住宅區)部分,應依本會第699次會議審決通案性處理原則,提供敦親睦鄰措施,由中華電信公司與臺中市政府協商後,再報由本部核定。
2.基地南側(北屯區陳平段731-8地號土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義務負擔捐贈30%,並以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三之土地抵充之。類型變更處理原則,建議除請將中華電信公司左列說明,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內敘明外,其餘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查明面積,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備註欄內敘明,以利查考。
- 二、北屯區陳平段261-1地號部分土地,請臺中市政府查明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何?(一)如係住宅區者,建議維持原計畫住宅區。
(二)如係電信專用電信專用電信專用電信專用區者區者區者區者,符合本會第699次會議審決中華電信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通案性建議意見中第三類型變更處理原則,建議除請將中華電信公司左列說明,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內敘明外,其餘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請查明面積,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備註欄內敘明,以利查考。
- 三、北屯區陳平段731-8地號土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符合本會第699次會議審決中華電信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通案性建議意見中第四類型變更處理原則,建議除請將中華電信公司左列說明,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內敘明外,其餘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書第34頁表四新編號一。
2.經查北屯區陳平段261-1地號土地,部分屬電信專用區,爰維持納入本案變更範圍。
3.北屯區陳平段260及261-1地號等2筆土地,業已加註各地號地籍總面積及變更面積如計畫書第34頁表四新編號一備註欄。
4.另將本案住宅區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加註於計畫書第34頁表四新編號一備註欄,以資明確。復意見4。
2.同意縮小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八綠地回饋面積,並將本案「『電信專12』西北側5公尺寬細部計畫道路(細5M-2)(主要計畫劃設為住宅區)」,往東南側向本基地拓寬為8公尺之主要計畫道路;並增列計畫道路開闢之「實施進度及經費」,3.因超出原公展範圍,請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再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4.同專案小組會議結束後「賴議員順仁暨北屯區大德社區梁忠楠先生等人」之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辦理。
三東區西南側,臺中家商東側,大勇街、立德街與信義街交界北側。交通用地(部分交3)(0.5)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5)備註:本案以變更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捐贈予臺中市政府抵充本次專案通盤檢
- 一、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應以完整街廓劃設為原則,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一)東區花園段四小段1-6地號、東區立德段四小段1.業將東區花園段四小段1-6、6-13地號及東區立德段四小段10-40地號等3筆土地一併納入變更為公園兼兒童除同意採納回復意見6外,其餘准照100年5月31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00年5月31日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會決議討案內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2及編號8所需回饋部分。10-40地號及東區花園段四小段6-13地號等3筆地號土地應一併變更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二)本案中華電信公司以變更為公園兼兒遊場用地(未包含開闢費用)捐贈予臺中市政府抵充本次通檢案第2案及第8案所需回饋部分,如扣除前述抵充土地後仍有需再繳交回饋金部分,建議不應以代金繳納,並於第8案基地內臨青海路或逢甲路側劃設適當公共設施用地捐贈予臺中市政府。
- 二、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書面意見:本會議涉及該局經管之東區花園段四小段1-6地號及東區立德段四小段10-40地號等2筆土地,倘經變更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依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規定,臺中市政府得辦理無償撥用在案,並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增列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開闢之「實施進度及經費」章節內容。
- 三、本案請臺中市政府查明前述3筆地號土地是否超出公展範圍,如超出公展範圍,應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遊樂場用地,如計畫書第15頁表二、第17頁圖四及第35頁表四新編號二備註欄。
2.臺中市政府於100.7.14邀集中華電信公司共同協商,將原扣除抵充土地後,擬再繳交回饋金部分,調整於新編號第六案基地臨青海路及逢甲路側劃設「綠地」,並捐贈予臺中市政府(詳計畫書第39頁表四新編號六及第49頁圖二十)。
3.配合本案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調整附帶條件如計畫書第35頁表四新編號二。
4.有關增列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之「實施進度及經費」,業已修正如計畫書第51頁第六章及表七。
5.經查本案東區花園段四小段1-6、6-13地號及東區立德段四小段10-40地號等3筆土地,超出原公展範圍,後續將由臺中市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6.另將本案公園兼兒童遊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00年5月31日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會決議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加註於計畫書第29頁之三、第32頁第五章之二(二)及第35頁新編號二備註欄以資明確。
南區東側,南區國光國小東南側,臺中路與仁和二街交界西南側。電信專用區(部分電信專8)(0.03)住宅區(0.03)(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備註:本案應依本會第699次會議審決通案性處理原則,提供敦親睦鄰措施,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與臺中市政府協商後,再報由本部核定。符合本會第699次會議審決中華電信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通案性建議意見中第三類型變更處理原則,建議除請將中華電信公司左列說明,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內敘明外,其餘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1.業已將中華電信公司左列說明納入該案變更內容明細表內敘明如計畫書第36頁表四新編號三。
2.另將本案住宅區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加註於計畫書第36頁表四新編號三備註欄,以資明確。
除同意採納回復意見2外,其餘准照100年5月31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五西屯區西側與臺中縣龍井鄉交界西北側。
(大肚山無線機房基地)機關用地(機143)(0.17)電信專用區(電信專17)(不得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0.17)(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符合本會第699次會議審決中華電信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通案性建議意見中第一類型變更處理原則,建議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並免予負擔回饋。
1.遵照辦理。
2.另將本案電信專用區建蔽率、容積率及不得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等規定,加註於計畫書第37頁表四新編號四,以資明確。除同意採納回復意見2外,其餘准照100年5月31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00年5月31日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會決議六南屯區東北側,大新國小西北側,文心路與向上路二段交界西北側。(數據大樓)電信專用區(電信專1)(0.4)電信專用區(電信專1)(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0.4)(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400%)附帶條件:
1.捐贈比例:變更範圍之40%乘以第5款商業使用樓地板面積佔總樓地板面積之比例(最高20%)2.捐贈項目:因變更基地皆存有地上物,以繳納代金為原則,代金以應捐贈土地面積之公告現值總值加2成計算。
3.捐贈時機:應於本案核准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繳入「臺中市都市發展基金」專供臺中市都市發展與建設之用。
符合本會第699次會議審決中華電信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通案性建議意見中第二類型變更處理原則,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請將中華電信公司左列說明,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內敘明。
- 二、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修正為維持原計畫: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1.業已將中華電信公司左列說明納入該案變更內容明細表內敘明,如計畫書第38頁表四新編號五。
2.另將本案電信專用區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加註於計畫書第29頁之三、第32頁第五章之二(二)及第38頁表四新編號五備註欄,以資明確。
除同意採納回復意見2外,其餘准照100年5月31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00年5月31日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會決議七西屯區黎明國小東側,臨黎明路。(臺中訓練分所及黎明機房基地)電信專用區(電信專10)(2.57)電信專用區(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電信專10)(2.57)(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400%)附帶條件:
1.捐贈比例:
變更範圍之40%乘以第5款商業使用樓地板面積佔總樓地板面積之比例(最高20%)。
2.捐贈項目:因變更基地皆存有地上物,以繳納代金為原則,代金以應捐贈土地面積之公告現值總值加2成計算。
3.捐贈時機:應於本案核准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繳入「臺中市都市發展基金」專供臺中市都市發展與建設之用。符合本會第699次會議審決中華電信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通案性建議意見中第一類型變更處理原則,建議同意採納中華電信公司左列說明,維持原計畫電信專用區(不得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並免予負擔回饋。1.遵照辦理,維持原計畫不變更。
2.變更計畫書圖業已刪除該變更案相關內容,並將「電信專用區(不得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等文字,註記於計畫書第32頁第五章之一,以資周全。除同意採納回復意見2外,其餘准照100年5月31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八西屯區東側,至善國中西側,逢甲路、青海路及光明路交叉。
(線路中心)電信專用區(電信專14)(1.29)住宅區(1.29)(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附帶條件:
1.本案變更電信專用區14為住宅區基地,應負擔回饋變更範圍之30%比例,並得以代金抵充。
2.以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三(變更部分交3用地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捐贈予臺中市政府之土地,抵充本案變更所需回饋,尚不足部分,另以代金繳納。
符合本會第699次會議審決中華電信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通案性建議意見中第四類型變更處理原則,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請將中華電信公司左列說明一,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內敘明。
- 二、本案變更後所需回饋部分,除優先以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三(變更交通用地【交3】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之土地抵充捐贈予臺中市政府外,應以補足本計畫區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為原則,如扣除前述抵充土地後1.業已將中華電信公司左列說明一納入該案變更內容明細表內敘明,如計畫書第39頁表四新編號六。
2.臺中市政府於100.7.14邀集中華電信公司共同協商,將原扣除抵充土地後,擬再繳交回饋金部分,調整於本基地臨青海路及逢甲路側劃設「綠地」,並捐贈予臺中市政府(詳計畫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100年5月31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1.同意縮小綠地回饋面積為292.719292.719292.719292.719平方公尺。
2.同意採納回復意見5。
3.回復意見2部分,載明「基地臨青海路及逢甲路側劃設『綠地』,並捐贈予臺中市政府」,惟計畫書第40頁變更內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00年5月31日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會決議繳納。
3.有關回饋折繳代金部分,依民國99年度公告現值估算代金總額。
4.有關回饋代金時機,應於本案都市計畫核定前向臺中市政府繳交回饋代金後,始得公告實施都市計畫。仍有需再繳交回饋金部分,建議不應以代金繳納,經專案小組討論後,左列中華電信公司所提公共設施用地類型及劃設區位尚有疑慮,請請請請臺中市政府邀集該臺中市政府邀集該臺中市政府邀集該臺中市政府邀集該府相關單位協商於府相關單位協商於府相關單位協商於府相關單位協商於本基地內臨青海路本基地內臨青海路本基地內臨青海路本基地內臨青海路或逢甲路側劃設適或逢甲路側劃設適或逢甲路側劃設適或逢甲路側劃設適當公共設施用地當公共設施用地當公共設施用地當公共設施用地,,,,並並並並將正確面積及位置將正確面積及位置將正確面積及位置將正確面積及位置標示於都市計畫圖標示於都市計畫圖標示於都市計畫圖標示於都市計畫圖上上上上,,,,提請本部都市計提請本部都市計提請本部都市計提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畫委員會審議畫委員會審議畫委員會審議。
。。
。
- 三、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增列前述公共設施用地開闢之「實施進度及經費」章節內容。書第39頁表四新編號六及第49頁圖二十)。
3.配合本案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調整附帶條件如計畫書第39、40頁表四新編號六。
4.有關增列綠地之「實施進度及經費」,業已修正如計畫書第51頁第六章及表七。
5.另將本案住宅區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加註於計畫書第39頁表四新編號六備註欄,以資明確。
40頁變更內容明細表內附帶條件及附錄五協商會議記錄未載明「公共設施用地(綠地)應捐贈予臺中市政府」,請補正。
4.同專案小組會議結束後「賴議員順仁暨北屯區大德社區梁忠楠先生等人」之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辦理。
- 二、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會決議100.6.13賴議員順仁暨北屯區大德社區梁忠楠先生等人連署(詳附錄一)北屯區四平路「電信專12」西北側5公尺寬細部計畫道路1.「電信專12」西北側5公尺寬細部計畫道路(細5M-2),與前段平德路18巷計畫道路8公尺寬度不一,無法形成交通網絡完整性。
2.因「電信專12」西北側毗鄰密集居住社區,有眾多學童、行人車輛通行,現有道路寬度有違居住及交通安全。
北屯區四平路「電信專12」西北側計畫道路5公尺寬度已不符實際使用需求,且有違交通安全,建請同意由細部計畫5公尺寬計畫道路向東南側「電信專12」基地再拓寬3公尺寬(合計共8公尺寬),使其與平德路18巷計畫道路等寬,以增進居住安全及道路通行效益。同意採納:
理由:
1.基於道路系統完整性、居住及交通安全且不妨害其他土地所有人權益,同意採納本陳情意見。
2.100年7月14日臺中市政府邀集中華電信公司召開本案協商會議,市府同意中華電信公司建議意見(詳附錄二),由細部計畫5公尺寬計畫道路向東南側「電信專12」基地再拓寬3公尺寬(合計共8公尺寬,土地座落中華電信公司所有部分北屯區陳平段260地號,面積約506m2),並將8公尺寬道路用地(即部分住宅區及電信專用區變更為道路用地),納入本次專案通檢抵充回饋地(詳位置示意圖)。
3.本次專案通檢之回饋,在扣除新編號二變更案公兒用地及本陳情案道路用地後,不足部分於新編號六變更案基地內劃設綠地(面積約292m2)作為抵充回饋地(詳附錄三)。1.同意採納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
2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二及編號八辦理。
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電信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位置示意圖5公尺寬細部計畫道路(現況道路)「電信專12」基地向東南側再拓寬3公尺為8公尺寬(變更部分住宅區及電信專用區為道路用地)附錄一附錄二採納本陳情案後回饋內容調整概算表基地新新新新編號地段號地籍面積(m2)100年公告現值加2成(元/m2)註1總值(萬元)擬變更分區回饋比例(%)金額(萬元)1北屯區陳平段731-823525200592.2住宅區30177.666西屯區西屯段23321293151286.866318.961住宅區3019895.688需回饋基地回饋金小計20073.348部分北屯區部分北屯區部分北屯區部分北屯區1275.121275.121275.121275.12道路道路道路道路用地用地用地用地1275.121275.121275.121275.12東區花園段四小段135383597612728.30810012728.308東區花園段四小段5-374380030.6610030.662東區立德段四小段6-3142531845.64537.998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1004537.998抵充回饋基地捐贈土地面積及可抵充回饋金小計547618572.08618572.08618572.08618572.086捐贈內容總計54765476註21501.2621501.2621501.2621501.262註3註1:本表暫以100年公告現值概算,惟實際仍以各基地捐贈當期公告現值計算之。
註2:本案捐贈土地面積為5476=506+3538+7+1425,實際面積以核定圖實地測量分割為準。
註3:除捐贈5476m2之土地外,尚需繳納約1501.262萬元回饋金=20073.348-18572.086。
新編號6變更基地劃設綠地作為抵充回饋地概算表原需繳納之回饋金(萬元)擬抵充回饋基地新新新新編號地段號100年公告現值加2成(元/m2)註1擬變更分區回饋比例(%)以捐贈綠地折抵之面積(m2)1501.2621501.2621501.2621501.262部分部分部分部分西屯51286.8綠地綠地綠地綠地100292.7190292.7190292.7190292.7190註2註1:本表暫以100年公告現值概算,惟實際仍以各基地捐贈當期公告現值計算之。
註2:原需繳納之回饋金以捐贈綠地折抵之,面積約292.7190=1501.262*10000/51286.8,實際面積以核定圖實地測量分割為準。
附錄三新編號6變更基地劃設綠地位置示意圖